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arthwork and blasting engineering
主编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5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0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8、4.5.4、5.1.12、5.2.10、5.4.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1-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3月30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1-83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量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为5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土方工程和爆破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送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解放路二段95号,邮政编码:610081,E-mail:huaxibaobiao@huashi.sc.cn)。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西南交通大学 山西建工集团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 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西华大学 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陈跃熙 施富强 王其贵 丁云波 孙跃红 柴俭 文小龙 刘晓东 张循当 万晓林 黄荣 王明明 周俊 徐云 甘永辉 刘新玉 雷洪波 何开明 张小建 张进 王泽云 王坚 王炳文 庄荣生 卫华 徐帅 余志明 黄乔 吴体 何维基 席宗毅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汪旭光 毛志兵 刘东燕 高荫桐 潘延平 宋锦泉 高俊岳 杨旭升 康景文 林文修 王海云 薛培兴 梁建明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201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3月30日以第1359号公告批准、发布。1.0.1 为了加强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统一验收标准,在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保障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1.0.3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对于其他土木工程如铁路、公路、矿山、采掘场、隧道和水利工程等,因各有其施工特点和技术要求,故不包括在本规范内。
厂区内铁路和公路专用线的土方与爆破工程,一般均在整个场地平整中同时进行。施工时除应按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铁路和公路专门规范的有关要求。
竖井、洞库的石方爆破和沉箱(沉井)的土方开挖,由于其施工方法和技术要求比较特殊,应按专门规程或规定执行。
2.0.1 土方调配 earthwork balanced deployment
在同一或相邻土方工程作业施工中,对挖方弃土量和回填用土量进行综合平衡。
2.0.2 滑坡 landslide
斜坡上的部分岩体和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的影响下沿某一明显界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2.0.3 坡度 slope
指边坡表面倾斜程度,表述为高度与宽度之比。
2.0.4 临时性边坡 temporary slope
安全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边坡。
2.0.5 基坑 foundation pit
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地下建(构)筑物施工所开挖形成的地面以下空间。
2.0.6 支护 retaining and protecting
为保证边坡、基坑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采取的支挡、加固与防护措施。
2.0.7 地下水控制 groundwater controlling
为保证土方开挖及基坑周边环境安全而采取的排水、降水、截水或回灌等工程措施。
2.0.8 特殊土 special soil
具有特殊成分、结构、构造和特殊物理力学性质的土。如软土、湿陷性黄土、红黏土、膨胀土、盐渍土等。
2.0.9 爆破 blasting
利用炸药爆破瞬时释放的能量,破坏其周围的介质,达到开挖、填筑、拆除或取料等特定目标的技术手段。
2.0.10 爆破器材 blasting materials and accessories
工业炸药、起爆器材和器具的统称。
2.0.11 爆破作业人员 personals engaged in blasting operations
指从事爆破作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2.0.12 爆破作业环境 blasting circumstances
泛指爆区周围影响爆破安全的自然条件、环境状况。
2.0.13 爆破有害效应 adverse effects of blasting
爆破时对爆区附近保护对象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如爆破引起的振动、个别飞散物、空气冲击波、噪声、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粉尘、有毒气体等。
2.0.14 爆破安全监测 blasting safety monitoring
采用仪器设备等手段对爆破施工过程及爆破引起的有害效应进行测试与监控。
2.0.3 本规范所指坡度为边坡的高度与水平宽度之比H∶L(图1)。
图1 坡度示意图
3.0.1 在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前,应具备施工图、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气象、施工测量控制点等资料,并查明施工场地影响范围内原有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等情况。
3.0.2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前,对施工场地及其周边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危及安全的情况,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施处理措施。
3.0.3 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0.4 在有地上或地下管线及设施的地段进行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时,建设单位应事先取得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的同意,并在施工中采取保护措施。
3.0.5 施工中发现有文物、古墓、古迹遗址或古化石、爆炸物或危险化学品等,应妥善保护,并立即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后,再继续施工。
3.0.6 当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设施等,应加以保护。当因施工必须损毁时,应事先取得原设置单位或保管单位的书面同意。
3.0.7 在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的既有建(构)筑物、道路、管线、沟渠、塘堰、墓穴、树木等,应在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妥善处理。
3.0.1 在组织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当地实测地形图(包括测量成果)、原有地下管线或构筑物竣工图、土石方施工图以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气象等技术资料,以便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应提供平面控制桩和水准点,作为施工测量和工程验收的依据,确保施工安全。
3.0.3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土方开挖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1.1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范围进行测量复核,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4.1.2 土方工程施工中,应定期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措施加以保护,定期检查和复测。
4.1.3 土方工程施工方案应进行开挖、回填的平衡计算,做好土方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4.1.4 土方开挖前应制定地下水控制和排水方案。
4.1.5 临时排水和降水时,应防止损坏附近建(构)筑物的地基和基础,并应避免污染环境和损害农田、植被、道路。
4.1.6 土方工程施工时,应防止超挖、铺填超厚。采用机械或机组联合施工时,大型机械无法施工的边坡修整和场地边角、小型沟槽的开挖或回填等,可采用人工或小型机具配合进行。
4.1.7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向排水沟方向作成不小于2‰的坡度。
4.1.8 基坑、管沟边沿及边坡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施工时,现场照明条件应满足施工需要。
4.1.1 对设计方有测量要求的工程,在满足规范的同时,还应满足设计要求。
4.1.3 土方的平衡与调配是土方工程施工的一项重要工作。由设计单位提出基本平衡数据,然后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平衡计算。如工程较大,在施工过程中还应进行多次平衡调整。在平衡计算中,应综合考虑土的松散率、压缩率、沉陷量等影响土方量变化和各种因素。
为了配合城乡建设的发展,土方平衡调配应尽可能与当地市、镇规划和农田水利等结合,将余土一次性运到指定弃土场,做好文明施工。
4.1.4 在土方工程施工中,地下水和地表积水影响施工作业效率、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积水还可能导致边坡、基坑坍塌,因此必须针对现场具体情况编制降水和排水方案,在土方工程施工前实施降水或排水,保证工程的正常实施和安全生产。
4.1.7 场地表面做成一定坡度是为了满足有组织排水的需要,避免场地积水。
4.1.8 在危险地段如河沟边,洞穴口、陡坎处均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夜间施工光线不足,存在安全隐患,施工场地应根据施工操作和运输的要求,设置足够的照明。场地表面整平工作或在悬岩陡坎处施工等,均不宜在夜间进行。
Ⅰ 排水
4.2.1 临时排水系统宜与原排水系统相结合,当确需改变原排水系统时,应取得有关单位的同意。山区施工应充分利用自然排水系统,并应保护自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
4.2.2 在山坡地区施工,宜优先按设计要求做好永久性截水沟,或设置临时截水沟,沟壁、沟底应防止渗漏。在平坦或低洼地区施工,应根据场地的具体情况,在场地周围或需要地段设置临时排水沟或修建挡水堤。
4.2.3 临时截水沟和临时排水沟的设置,应防止破坏挖、回填的边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截水沟至挖方边坡上缘的距离,应根据施工区域内的土质确定,不宜小于3m;
2 临时排水沟至回填坡脚应有适当距离;
3 排水沟底宜低于开挖面300mm~500mm。
4.2.4 临时排水当需排入市政排水管网,应设置沉淀池;当水体受到污染时,应采取措施。排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Ⅱ 地下水控制
4.2.5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在具备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及周边水文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基坑(槽)的平面尺寸、开挖深度进行地下水控制的设计及施工。
4.2.6 地下水控制可采取明排、降水、截水、回灌等方法。
4.2.7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应减小降水对周边地质环境和建筑物的影响。
4.2.8 地下水位宜保持低于开挖作业面和基坑(槽)底面500mm。
4.2.9 降水应严格控制出水含砂量,含砂量应小于表4.2.9的规定值。
表4.2.9 含砂量控制标准(体积比)
4.2.10 当基底下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封底隔渗透或钻孔减压措施;当出现流砂、管涌现象时,应及时处理。
4.2.11 降水施工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降水开始前应完成排水系统,抽出的地下水应不渗漏地排至降水影响范围以外;
2 降水过程中应进行降水监测;
3 降水过程中应配备保持连续抽水的备用电源;
4 降水结束后应及时拆除降水系统,并进行回填处理。回填物不得影响地下水水质。
条文说明
Ⅰ 排水
4.2.1 施工现场由于缺乏排水总体规划,以致雨期施工中场地积水对生产影响很大。原排水系统系指自然排水系统和已有的排水设施,规划时应尽量与其相适应。为了减少施工费用,应先做好永久性排水设施,便于施工中的临时排水使用。在山区进行施工时,不应轻易地破坏自然排水系统或山地植被,否则容易引起滑坡,且对当地排灌和防洪也有影响。
4.2.2 在山区施工,由于雨期山洪水对开挖边坡和施工场地的影响很大,故应尽量做好永久性截水沟或设置临时截水沟,并应防止沟壁、沟底渗漏而形成缺口。在平坦或低洼地区施工,由于雨期场外水流入施工现场冲垮基坑(槽)或和沟的边坡,造成施工损失的事例较多,故一般应采取挖掘临时排水沟或做土堤等防治措施。
4.2.3 临时排水沟至回填坡脚的距离应根据场地地形、地质及填筑体材料综合考虑,一般不宜小于500mm。
4.2.4 受污染的水排入市政管道后,不仅会造成市政管网堵塞,还容易导致大规模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故条文中要求不仅要设置沉淀池,还要水质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Ⅱ 地下水控制
4.2.5、4.2.6 应根据工程要求、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地方经验综合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
4.2.7~4.2.9 地下水位降低以及抽水大量出砂易引起地面沉陷、道路开裂以及建筑物变形等工程问题,因此,地下水控制工程中,应合理控制地下水深度,有效控制抽水含砂量,并结合相应措施,使相邻建筑区域地下水水位保持相对稳定,必要时可采取回灌或截水等措施。
4.2.10 坑底突涌有较大的工程危害,施工中遇到这类事故,应及时处理。
4.2.11 本条规定的说明:
1 临时排水系统如发生渗漏,不仅影响降水效果,而且影响土方施工,甚至造成挖方边坡坍塌等事故,故作此条规定。
2 降水监测应包括水位观测、抽水含砂率测定以及降水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等内容。
3 降水过程中,由于停电,抽水中断,地下水位回升,必将影响土方施工,甚至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设置备用电源是必要的。
4 降水结束后,为避免废弃的降水管井、观测孔及起拔井管后遗留的空洞可能产生的隐患,应及时回填处理。回填物不能有污染物质是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举措。
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20121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4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6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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