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Code for planning of intersections on urban roads
GB 50647-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1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7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4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4.2、3.5.1(5)、3.5.2(3)、3.5.5、4.1.1(1)、4.1.3(4)、5.4.2、5.5.1、5.5.2、5.6.1、6.1.1(1)、6.2.2、6.3.1(1、2)、7.1.2(3)、7.1.3(1)、7.1.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同济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平面交叉口规划、立体交叉规划、道路与铁路交叉规划、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规划、公共交通设施规划、交叉口辅助设施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同济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同济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800号,邮政编码:201804,E-mail:keping_li@vip.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
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重庆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所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华中科技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
哈尔滨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杨佩昆 李克平 赵 杰 陈小鸿 刘 勇 朱兆芳 王晓华 郑连勇 林 群 滕生强 周 涛 王巨涛 李 杰 杨晓光 林航飞 戴继锋 张慧敏 闫 勃 全 波 张贻生 宋建平 钱红波 向旭东 傅 彦 朱 彬 白子建 谷李忠 庄 斌 周 佺 高 霄 张国华 白 玉 姚 琪 朱胜跃 顾启英 沈莉芳 龚凤刚
主要审查人:全永燊 崔健球 朱兆芳 段里仁 陈洪仁 严宝杰 张均任 刘运通 陈声洪 王晓明
1 总 则
1.0.1 为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道路交叉口,充分利用交叉口时空资源,实现交叉口人流和车流的交通安全与通达,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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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相应的道路交叉口规划,以及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或立体交叉的新建、改建与交通治理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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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应坚持科学发展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保障安全、保证效率,保护环境、节约土地资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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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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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交通功能 traffic function
交通设施在交通系统中所承担的作用,以及对出行者所能提供的交通服务和服务水平。
2.1.2 宏观交通组织 macro traffic organization
在一定范围的交通系统中,规定各类道路上各种交通方式在空间与时间上的协调关系,使各种交通方式在道路系统中能有序、安全、高效地通行的交通运行方案。
2.1.3 微观交通组织 micro traffic organization
在交叉口可通行的空间与时间范围内,安排组织从各方面汇集到交叉口的各种交通流有序地向各方向疏散,以保障人流和车流安全、高效地通过交叉口的交通运行方案。
2.1.4 快速公共交通 bus rapid transit(BRT)
运用大容量公共交通车辆和先进的控制管理系统,在专用的车道上运行,具有运量大、运行速度快等特性的新型公共交通方式。
2.1.5 信号控制交叉口 signalized intersection
用交通信号灯组织指挥冲突交通流运行次序的平面交叉口。
2.1.6 无信号控制交叉口 unsignalized intersection
不用交通信号灯,而用交通标志、标线或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通行权的规定,组织相冲突交通流运行次序的平面交叉口。
2.1.7 减速让行标志交叉口 yield sign intersection
主要道路与次要道路相交,用减速让行标志来规定次要道路车辆在进入交叉口前必须减速、让主要道路车辆先行,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的交叉口。
2.1.8 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 stop sign intersection
主要道路与次要道路相交,或次要道路相交,用停车让行标志来规定次要道路车辆或各向车辆在进入交叉口前必须停车嘹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的交叉口。
2.1.9 全无管制交叉 uncontrolled intersection
没有任何管制措施,各流向的交通流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先后通行次序通行的平面交叉口。
2.1.10 枢纽立交 key interchange
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快速路与快速路、城际高速公路或重要主干路相交,车流分层通行的交叉、转向交通节点。
2.1.11 一般立交 common interchange
城市主干路或次干路与城市快速路或城际高速公路相交,主线车流分层通行的交叉、转向交通节点。
2.1.12 分离立交 grade separation without ramps(flyover or underpass)
城市快速路或交通量特大的主干路与其他城市道路相交,主线车流以上跨或下穿方式连续通行、无任何形式转向匝道的交通节点。
2.1.13 集散车道 collector-distributor lane
为了减少立体交叉主线上进出口的数量和交通流的交织,在主线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主线平行且横向分离,并在两端与主线相连,供进出主线车辆运行的车道。
2.1.14 辅助车道 auxiliary lane
在立体交叉分流段上游、合流段下游,为使匝道上、下游主线道路车道数平衡且保持主线的基本车道数而在主线一侧增设的车道。
2.1.15 进口道 approach
平面交叉口上,车辆从上游路段驶入交叉口的一段车行道。
2.1.16 出口道 exit
平面交叉口上,车辆从交叉口驶入下游路段的一段车行道。
2.1.17 基本饱和流量 basic saturation flow
理想条件下,一条进口车道上单位绿灯时间内所能通过的最大车辆数。
2.1.18 规划(设计)饱和流量 planning(design)saturation flow
基本饱和流量经各种影响因素修正后的饱和流量。
2.1.19 短间距交叉口 short distance intersection
相邻交叉口间距小于上游交叉口所需出口道总长与下游交叉口所需进口道总长之和的两交叉口。
2.2 符 号
C——让行标志交叉口实际通行能力;
C0——让行标志交叉口基本通行能力;
CAP——信号控制交叉口进口道通行能力(pcu/h);
CB——匝道一条车道基本通行能力(pcu/h);
CD——单向匝道一条车道设计通行能力(pcu/h);
Cg——减速或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低优先级车流的基本通行能力(pcu/h);
cyc——自行车当量;
f——让行标志交叉口考虑各种干扰因素的通行能力折减系数;
fg——饱和流量的纵坡与重车修正系数;
fn——单向匝道的车道数对通行能力的修正系数;
fP——驾驶员条件对通行能力的修正系数;
fz——转弯车道饱和流量的转弯半径修正系数;
ft——饱和流量车道宽度修正系数;
fw——匝道车道宽度对通行能力的修正系数;
G——道路纵坡(%);
HV——换算成标准车后的重车率;
lb——公交车车辆长度(m);
lm——港湾式公交停靠站长度(m);
La——进口道规划展宽长度(m);
Lb——公交车站站台长度(m);
Ld——进口道展宽段渐变段长度(m);
Ls——进口道展宽段长度(m);
MSVi——一条匝道第i级服务水平的最大服务交通量(pcu/h);
n——路段单向车道数;
N——高峰15min内每一信号周期的左转或右转车的平均排队车辆数(veh);
p——公交站台停车泊位数;
qH——减速或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高优先级车流交通量(pcu/h);
r——进口道展宽系数;
Sb——基本饱和流量(pcu/h);
Sc——道口侧向视距(m);
Sbt——直行车道基本饱和流量(pcu/h);
Sbl——左转车道基本饱和流量(pcu/h);
Sbr——右转车道基本饱和流量(pcu/h);
Si——第i条进口车道的规划(设计)饱和流量(pcu/h);
Sl——左转车道经转弯半径-车道宽度等修正后的规划(设计)饱和流量(pcu/h);
Sr——右转车道经转弯半径-车道宽度等修正后的规划(设计)饱和流量(pcu/h);
Ss——安全停车视距(m);
St——车道宽度等修正后的直行车道规划(设计)饱和流量(pcu/h);
△tf——让行标志交叉口低优先级车流平均跟驶穿越空档(s);
△to——低优先级车辆能穿越高优先级车流的临界空档(s);
Vd——道路设计车速(km/h);
(V/C)i——第i级服务水平的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的比值;
W0——右转专用车道加宽后的宽度(m);
W1——进口道规划红线的展宽宽度(m);
W2——路段平均一条车道规划宽度(m);
λi——第i条进口车道所属信号相位的绿信比。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和规划方案,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城市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所确定的相交道路的类型。
2 依照交叉口所在地区的道路网络及其在道路网中的定位、周边用地、环境特点等因素确定的交通功能,以及平面交叉口或立体交叉的规划选型。
3 公共交通线网规划中快速公交线、公交专用道、专用车道线网规划和港湾式公交站的布局方案。
4 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布局及规划指标。
5 平面交叉口各类相交道路红线宽度指标和典型横断面形式;立体交叉规划选型、主线及匝道规划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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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交叉口规划应结合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在进行多方案综合比选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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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城市道路交叉口分类、功能及选型
3.2.1 交叉口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按城市大小与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应符合表3.2.1-1~表3.2.1-3的规定。
表3.2.1-1 特大城市与大城市交叉口按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
表3.2.1-2 中等城市交叉口按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
表3.2.1-3 小城市交叉口按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
2 平面交叉口应分为信号控制交叉口(平A类)、无信号控制交叉口(平B类)和环形交叉口(平C类),平面交叉口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号控制交叉口应分为进、出口道展宽交叉口(平A1类)和进、出口道不展宽交叉口(平A2类);
2)无信号控制交叉口应分为支路只准右转通行交叉口(平B1类)、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平B2类)和全无管制交叉口(平B3类)。
3 立体交叉应分为枢纽立交(立A类)、一般立交(立B类)和分离立交(立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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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各类交叉口的功能和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快交叉口应满足快速路主线车流快速、连续通行,车行道应为机动车专用车道,主线上不得因设置匝道而使匝道进出口上游与下游通行能力严重不匹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主要公共交通客流通道的快速路应规划快速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及港湾式停靠站;
2)行人、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分层通行。
2 快-主交叉口应满足快速路主线车流快速、连续通行,车行道应为机动车专用车道,主线上不得因设置匝道而使匝道进出口上游与下游通行能力严重不匹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路上应按公共交通客流需求规划快速公共交通或主干公交专用车道及港湾式停靠站;
2)行人、非机动车应与快速路上机动车分层通行,主干路的人行过街横道中间应设安全岛,并应采用专用信号控制。
3 快-次交叉口应满足快速路主线交通快速、连续通行功能和次干路局部生活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次干路-快速路间提供必要流向的转向、集散交通通道;
2)次干路应按公交客流需求规划主干公交或区域公交专用车道及港湾式停靠站;
3)次干路人行过街横道中间应设安全岛,并应采用专用信号控制。
4 主-主交叉口应满足主干路主要流向车流畅通、能以中等速度间断通行、以交通功能为主,并应符合主干路的基本要求。
5 主-次交叉口应满足主干路畅通及次干路-主干路间转向交通需求、能以中等速度间断通行、以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次干路局部生活功能,并应符合主、次干路的要求以及交叉口通行能力与转向交通需求相匹配的要求。
6 主-支交叉口应满足主干路畅通、能以中等速度连续通行,支路应右转进出主干路,有必要时,经论证可选用其他相交形式;主干路应以交通功能为主,支路应以生活功能为主,并应符合主、支道路的要求。
7 次-次交叉口应满足次干路主要流向车流畅通、能以中等速度间断通行,应兼具交通与生活功能,并应符合次干路的要求。
8 次-支交叉口应满足次干路集散交通功能和支路的生活功能,当不采用信号控制时,应保证次干路车流连续通行,并应符合次、支道路的要求。
9 支-支交叉口应满足生活功能,并应符合支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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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交叉口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安全、通达、节约用地及交通功能的要求。
2 总体规划阶段应按下列原则选定平面交叉或立体交叉形式:
1)城市快速路系统上交叉口应采用立体交叉形式;
2)除快速路之外的城区道路上不宜采用立体交叉形式;
3)当通过主-主交叉口的预测总交通量不超过12000pcu/h时,不宜采用立体交叉形式。
3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叉口类型应按表3.2.3的规定选择。
表3.2.3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叉口选型
注:1 当城市道路与公路相交时,高速公路应按快速路,一级公路应按主干路,二、三级公路按次干路,四级公路按支路,确定与公路相交的城市道路交叉口的类型。
2 小城市干-干交叉口可按表中的次-次交叉口确定,干-支交叉口可按次-支交叉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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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执行条文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要求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界限》GB 146.2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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