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水资源规划规范
Code for water resources planning
GB/T 51051-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5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资源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水资源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051-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编制而成。
本规范共分14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评价、规划目标与任务制订、需水预测、供水预测、水资源供需分析、水资源配置、节水与供水方案制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制订与效果评价、水资源管理及规划保障措施制订。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修改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给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1号,邮政编码:100120,电子邮箱:jsbz@giwp.org.cn)。
本规范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主要起草人:李原园 汪党献 郦建强 王建生 魏开湄 袁弘任 张琳 沈宏 何建兵 李云玲 孙素艳 徐春晓 卢琼 骆辉煌 杜霞 侯杰 黄火键 张新海 张建中 王双旺 李爱花 龙秋波 杨丽英 赵钟楠
主要审查人:梅锦山 陈小宁 焦得生 张德尧 张国良 曾肇京 司志明 关业祥 杨景斌 许新宜 张兆吉 张二勇 吴剑 章树安 张士锋 雷兴顺
1 总 则
1.0.1 为满足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与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水资源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与技术方法,明确规划编制流程和工作要求,保障水资源规划工作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集水面积3000km2及以上流域、地级行政区及以上区域的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及调配管理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1.0.3 编制水资源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用水量 quantity of water use
用水行业或用水户通过各种水源工程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水量。
2.0.2 需水量 quantity of water demand
用水行业或用水户的合理用水需求量。
2.0.3 河道外用水 off-stream water use
通过供水设施供给河道外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用水量,包括生活、农业、工业和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量等。
2.0.4 河道内用水 in-stream water use
为维系河湖生态环境和满足河道内生产用水要求,应保留在河流、湖泊等水体内的水量。
2.0.5 可供水量 available water supply
在满足河道内基本生态环境用水、河道内基本生产用水以及维持地下水采补基本平衡的前提下,根据来水条件、需水要求、供水系统状况及调度规则等因素,可供河道外利用的水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外流域调水和其他水源供水量等。
3 基本规定
3.0.1 水资源规划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部署,按照自然和经济规律,统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与管理,确定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和方向、任务和重点、模式和步骤、对策和措施,规范水事行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3.0.2 水资源规划应根据流域和区域的特点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针对存在的主要水资源问题,遵循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水、合理开源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等原则进行。
3.0.3 水资源规划应以全国和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服从所在流域和区域的综合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与所在流域与区域的相关水利规划相衔接。
3.0.4 水资源规划内容应包括: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评价、规划目标与任务制订、需水预测、供水预测、水资源供需分析、水资源配置、节水与供水方案制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制订与效果评价、水资源管理与规划保障措施制订等。
3.0.5 水资源规划应按照资料收集与调查评价,现状分析与问题诊断,需求分析与需水预测,供水预测及供需分析,规划目标与任务制订,水资源配置、节约用水、供水保障、水资源保护的方案制订,规划实施效果评估,保障措施制订的流程进行。
3.0.6 水资源规划应设定现状水平年和规划水平年。现状水平年也可称为基准年,应能反映最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模、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基础设施情况以及水文情势对现状水平年供需水量的影响。规划水平年是规划目标实现的年份,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年份一致,可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规划水平年。
3.0.7 应明确水资源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制订总体目标和阶段性指标,提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布局及实现规划目标的主要任务。
3.0.8 应根据水资源规划的任务要求和基础资料情况,按照水资源分区与行政分区相嵌套的方式,合理确定规划的基本计算单元。基本计算单元划分应尽可能保持河流水系的完整性,同时兼顾行政区划的完整性。
3.0.9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反映新的规划理念,重视技术创新,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进行有关分析计算和方案比较。
3.0.10 应根据规划任务的要求,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资料。主要包括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水文水资源、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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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应收集水文水资源、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长系列资料。若水文水资源系列资料不完整或不一致时,应进行插补延长、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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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 收集整理自然地理与资源方面的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气象资料;
2 地形地貌资料;
3 土壤植被资料;
4 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物产资源、海洋资源、渔业和其他生物资源、旅游及重点文物资源的数量、分布、开发利用状况等。
3.0.13 收集整理社会经济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人口统计或普查资料;
2 国民经济统计或普查资料;
3 土地利用与灌溉面积统计资料或普查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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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 收集整理水文水资源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有关水文站和气象站的降水、蒸发等观测资料;
2 水文地质及地下水观测资料;
3 主要水文站的实测径流资料及水文统计整编资料;
4 分区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资料等。
水文水资源资料应符合近期下垫面条件,还应说明资料的来源、刊布时间及统计口径等情况。
3.0.15 收集整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水资源开发利用基础设施调查统计资料;
2 供水基础设施取用水观测计量资料;
3 供水量和用水量以及耗水量等调查统计资料;
4 水资源节约保护措施及实施情况等方面的调查统计资料;
5 水价及水资源管理措施等方面的调查统计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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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 收集整理水生态环境方面的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城镇生活及工业等点源污染源排放量及入河量等调查统计资料;
2 地表水水质和地下水水质监测分析资料;
3 各类自然保护区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的数量、分布及其开发保护状况;
4 水生态与水环境等方面的调查分析资料等。
3.0.17 收集整理的相关规划及研究成果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全国及所在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
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3 所在区域土地利用、城市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4 有关部门和行业发展规划;
5 所在流域和区域的综合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等有关规划;
6 重要供水保障工程规划;
7 水资源工程前期工作及审批情况资料;
8 与水资源有关的分析研究成果、调查报告等。
3.0.18 基本资料如不能满足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时,应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和观察试验。补充调查资料可采取全面调查与抽样(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3.0.19 应分析基本资料的适用性及协调性,并进行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检验。
4 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评价
4.1 基本要求
4.1.1 水资源规划编制应采用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能反映近期状况的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调查评价成果。对于缺乏现状调查评价成果或难以反映近期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的地区,应进行水资源及开发利用调查评价,或通过补充调查与分析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现状评价成果。
4.1.2 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评价应包括水资源数量、供水基础设施、供水量、用水量、用水效率与节水潜力、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分析评价,以及水资源质量与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价、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综合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4.1.3 供水基础设施应按所在地进行统计,供水量和用水量应按受水区进行统计。
4.1.4 水资源质量分析评价应包括:调查分析进入水域的主要污染物的来源及数量,综合评价地表水与地下水水质状况及其变化趋势。
4.1.5 水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应包括:调查河湖与地下水生态环境的状况,分析水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形成原因、地域分布、危害程度、变化趋势等。
4.1.6 应通过计算单元或分区的水量平衡分析,检查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调查评价成果的合理性。水量平衡一般可按年为计算时段。
4.2 水资源数量评价
4.2.1 应采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近期水资源数量评价成果。对于缺乏近期水资源评价成果或评价成果难以满足规划编制要求的地区,应按照相关规范或技术要求进行区域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调查评价分区应与水资源规划分区相衔接。
4.2.2 应分区评价降水量、蒸发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水资源总量、水资源可利用量,分析评价水资源的特点和演变规律,整理分析主要控制断面(包括河湖控制站和控制工程节点)的天然河川径流量系列成果等。
4.2.3 应根据同步期降水量和蒸发量系列资料,分析计算分区年降水量及其特征值及水面蒸发、陆地蒸发和干旱指数等。
4.2.4 应以实测径流资料为依据,还原计算主要水文控制站的天然河川径流量。宜采用全面收集资料和典型调查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计算历年逐月的天然径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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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应根据同步期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水资源总量系列资料,计算各级分区的水资源特征值及不同频率的水资源数量。
4.2.6 应根据实测径流资料计算规划范围历年的实际入境水量、出境水量,以及入海水量和流入界河水量,并分析其多年变化规律。
4.2.7 水资源可利用量分析计算应包括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地下水可开采量及水资源可利用总量,应按照有关规范或技术要求进行分析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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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宜通过计算人均水资源量、耕地亩均水资源量等指标,在和国内外同类地区比较分析基础上,对水资源的禀赋条件和支撑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 5059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T 25173
《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GB/T 2359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 130
《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 214
《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 45
《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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