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镇(乡)村绿地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green land classification of town and village
CJJ/T 168-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81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镇(乡)村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镇(乡)村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68-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11月22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 2.镇绿地分类 3.村绿地分类 ;4.镇(乡)村规划区绿地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湖南城市学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关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湖南城市学院(地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238号,邮编:4130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湖南城市学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长安大学
河北农业大学
牡丹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云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赵运林 文 彤 吕文明 郑卫民 张 强 陈国平 贺正宜 陈 亮 刘伟业 刘乃齐 王 宁 李海波 陶英军 李 辉 王 巍 裴大英 张正国 喻 杰 付才江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张树林 王磐岩 刘晓明 任世英 徐 波 白伟兰 郑占峰 朱 虹 卢比志 熊 燕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统一全国镇(乡)村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镇(乡)村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优化镇(乡)村生态环境,促进镇(乡)村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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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说明制定本标准的宗旨目的。本标准所称镇(乡)村绿地(以下简称“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镇(乡)村用地。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
1 镇(乡)镇区或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
2 镇(乡)镇区或村庄建设用地之外,对镇区或村庄生态、景观、安全防护、生产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
这个概念建立在统筹城乡发展,充分认识镇(乡)村绿地生态功能、游憩功能、景观功能和生产功能等特点,镇(乡)村发展与环境建设互动的基础上,是对绿地的一种广义的理解,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镇(乡)村绿地系统。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成为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出要建立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城乡规划体系。与城乡规划体系相对应,作为专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也应该建立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及城区、镇、乡、村庄的绿地系统规划体系,不能只局限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建设,应该考虑更大区域的生态环境建设。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深入推进,优化镇(乡)村人居环境,建设舒适、宜人的镇(乡)村公共环境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由于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镇(乡)村绿地分类标准和相应的规范,致使镇(乡)村绿地规划建设无标准和规范作为参考,绿地名称、规划建设和统计口径各不相同,不利于镇(乡)村的绿地规划建设工作的开展和可持续发展,因而迫切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镇(乡)村绿地分类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镇(乡)和村的绿地规划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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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规定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除县城之外的镇(乡)和村的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由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与其他镇虽同为镇建制,但两者从其管辖的地域规模、性质职能、机构设置和发展前景来看却截然不同,两者并不处在同一层次。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执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因而本标准不包括县城的范围。
1.0.3 乡绿地分类宜根据乡镇区实际情况按镇绿地或村绿地分类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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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根据我国国情,乡镇区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全国差异较大,东部地区和沿海城市乡镇区规模较大,基本上实行撤乡建镇体制;而西部省份乡镇区规模小,基本上相当于中心村的规模,因而乡绿地分类宜根据乡镇区规模大小,参照镇绿地或村绿地分类标准执行。
1.0.4 镇(乡)村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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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各个镇(乡)村在进行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及统计工作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与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2镇绿地分类
2 镇绿地分类
2.0.1 镇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应与镇用地分类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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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本标准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各地区主要镇区的绿地现状和规划特点以及镇区建设发展的需要,以绿地的功能和用途作为分类的依据。由于同一块绿地同时可能具备生态、景观、游憩、防灾等多种功能,因此,以绿地的主要功能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
与镇绿地相关的现行法规和标准主要有:《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等。这些标准从不同角度对某些种类的绿地作了明确规定。从行业要求出发编制本标准时,与相关标准进行了充分协调。
2.0.2 镇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小类两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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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本标准将镇绿地分为大类和小类两个层次,共4大类、12小类,以反映镇绿地的实际情况以及镇绿地与镇区其他各类用地之间的层次关系,满足镇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统计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2.0.3 镇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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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为使分类代码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图纸、文件的使用和镇绿地的管理,本标准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分类代码。镇绿地大类用英文GREEN LAND(绿地)的第一个字母G和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小类各增加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G1表示公园绿地,G11表示公园绿地中的镇区级公园。
本标准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即每一大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
2.0.4 镇绿地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镇绿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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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表2.0.4已就镇的各类绿地的名称、内容与范围作了规定,以下按顺序说明。
1 公园绿地:
1)关于“公园绿地”的说明,镇绿地采用“公园绿地”主要是充分体现绿地的功能和用途,适应绿地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的衔接。
2)关于“公园绿地”的分类,镇“公园绿地”可进一步细分为镇区级公园、社区公园两小类,目的是针对公园绿地的服务对象和范围来划分。镇区级公园为全镇区居民服务,为镇区内面积较大,设施较齐全,内容较丰富的综合型绿地。社区公园为一定的地域,一定的人群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绿地。这样划分充分考虑了公园的服务半径和居民出行的需求,便于对公园进行有效的管理。
2 防护绿地:《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规定防护绿地是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作用的绿地。其功能是对自然灾害和其他公害起到一定的防护或减弱作用,不宜兼作公园绿地。因所在位置和防护对象的不同,对防护绿地的宽度和种植方式的要求各异,可参照各省市的相关法规执行。镇区防护绿地参与镇区建设用地平衡,镇区外防护绿地纳入生态保护绿地范畴不参与镇区建设用地平衡。
3 附属绿地:附属绿地的分类与《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中建设用地分类的大类相对应,既概念明确,又便于绿地的统计、指标的确定和管理上的操作。附属绿地因所附属的用地性质不同,而在功能用途、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上有较大差异,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附属绿地不能单独参与镇区建设用地平衡。
4 生态景观绿地:生态景观绿地一般是位于镇区建设用地以外,对镇区生态、景观、安全防护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或应当改造好的区域。它是镇区绿地的延伸,与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共同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生态景观绿地包括生态保护绿地、风景游憩绿地、生产绿地三小类。
1)生态保护绿地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为主的绿地。它是维持自然生态环境,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和保障,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防护林等。
2)风景游憩绿地是位于镇区建设用地以外的生态、景观、旅游和娱乐条件较好的区域,如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等。这类绿地既可以影响镇区的景观风貌,为本镇区的居民提供良好的环境;也可为城市居民提供休闲、度假、娱乐的场所。由于此类绿地与镇区景观和居民的关系较为密切,故应当按规划和建设的要求保持现状或定向发展,一般不改变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使用性质。
3)生产绿地一般是位于镇区建设用地以外的苗圃、花圃、草圃、果园等用地,属于广义的绿地。此类绿地以生产经营为主,既为城市提供苗木,居民提供丰富的农产品,又影响着镇区的景观,同时具有一定的生态功能,应当按镇区规划和建设的要求保持现状或定向发展,一般不改变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使用性质。
生态景观绿地不能替代或折合成为镇区建设用地中的绿地,它只是起到功能上的补充、景观上的丰富和空间上的延续等作用,使镇区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生态、景观基础上进行可持续发展。这些类型绿地不参与镇区建设用地平衡,它的统计范围应与镇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一致。
3村绿地分类
3 村绿地分类
3.0.1 村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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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本标准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各地区主要村庄的绿地现状和规划特点以及村庄建设发展的需要,以绿地的功能和用途作为分类的依据。由于同一块绿地同时可能具备生态、景观、游憩、防灾等多种功能,因此以绿地的主要功能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
3.0.2 村绿地分类应采用一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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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本标准将村绿地分为一个层次,共3类,以反映村庄绿地的实际情况,满足村庄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统计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3.0.3 村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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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本标准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分类代码。村绿地分类用英文GREEN LAND(绿地)的第一个字母G和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G1表示公园绿地。
3.0.4 村绿地分类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 村绿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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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表3.0.4已就村各类绿地的名称、内容与范围作了规定,以下按顺序说明。
1 公园绿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规定“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的要求”。其中“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应该包括村庄的公园绿地。随着全国新农村建设的开展,《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和各地制定的新农村建设导则对村庄公共环境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要求“靠近村委会、文化站及祠堂等公共活动集中的地段设置公共活动场所。公共活动场所整治时应保留现有场地上的高大乔木及景观良好的成片林木、植被,保证公共活动场所的良好环境;并配套设置坐凳、儿童游玩设施、健身器材、村务公开栏、科普宣传栏及阅报栏等设施,提高综合使用功能”。公共活动场所一般就是村中的公园绿地。因此村庄公园绿地设置是必须的,其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实际调查中,许多条件较好的村庄结合村口和公共中心、村中的古树名木或沿主要道路和水系布置绿地,适当布置桌椅、儿童活动设施、健身设施等满足村民休息、娱乐需要。其规模一般不大,因地制宜建设,具有公园绿地的性质。
2 环境美化绿地:环境美化绿地以美化村庄环境为主要功能的绿地。一般村庄居民在房前屋后、水旁、路边、村庄周围即四旁进行绿化,栽植风水林,起到美化周围环境的作用,同时有利于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
3 生态景观绿地:生态景观绿地一般位于村庄建设用地以外,包括生态防护林、苗圃、花圃、草圃、果园等。这类区域是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基础和保障,影响村庄的景观风貌,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环境。由于上述区域与村庄景观和居民的关系较为密切,故应当按规划和建设的要求保持现状或定向发展,一般不改变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使用性质。
4镇(乡)村规划区绿地计算原则与方法
4 镇(乡)村规划区绿地计算原则与方法
4.0.1 计算镇(乡)、村现状绿地与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镇(乡)、村人口数据和用地数据;规划年限、镇(乡)村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镇(乡)村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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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绿地作为镇(乡)村用地的一种类型,计算时应采用相应的镇(乡)村人口数据和用地数据,以利于用地指标的分析比较,增强绿地统计工作的科学性。
4.0.2 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 展开条文说明
4.0.2 绿地面积应按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进行计算,山丘、坡地不能以表面积计算。每块绿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
4.0.3 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镇(乡)村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
4.0.4 镇区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式中:Ag1m——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
Atg1——镇区公园绿地面积(m2);
Ntp——镇区人口数量(人)。
2 绿地率:

式中:λg——绿地率(%);
Atg1——镇区公园绿地面积(m2);
Atg2——镇区防护绿地面积(m2);
Atg3——镇区附属绿地面积(m2);
At——镇区建设用地面积(m2)。
4.0.5 村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式中:Ag1m——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
Avg1——村庄公园绿地面积(m2);
Nvp——村庄人口数量(人)。
2 绿地率:

式中:λg——绿地率(%);
Avg1——村庄公园绿地面积(m2);
Avg2——村庄环境美化绿地面积(m2);
Av——村庄建设用地面积(m2)。
▼ 展开条文说明
4.0.4、4.0.5 为统一绿地主要指标的计算工作,有利于开展镇(乡)村间的比较研究,本标准对镇(乡)村绿地提出了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绿地率两项主要的绿地统计指标的计算公式。两项指标的计算公式既可以用于现状绿地的统计,也可以用于规划绿地指标的计算,但计算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0.1条的规定,即用于现状绿地统计时,采用镇区或村庄现状人口和现状建设用地数据;用于规划绿地指标计算时,采用镇区或村庄规划人口和规划建设用地数据,这些数据均应与镇(乡)村总体规划一致。
4.0.6 镇(乡)村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可作为镇(乡)村绿地建设的参考指标。
4.0.7 镇区绿地的数据计算应按表4.0.7的格式汇总。
表4.0.7 镇区绿地计算表

▼ 展开条文说明
4.0.7 在表4.0.7中设“小计”项与《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中“绿地”一致;“中计”和“合计”项分别与《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用地计算表”中的建设用地和规划区范围用地相对应。
4.0.8 村庄绿地的数据计算应按表4.0.8的格式汇总。
表4.0.8 村庄绿地计算表

▼ 展开条文说明
4.0.8 在表4.0.8中设“小计”项与村庄建设用地计算表相对应,“合计”项与村庄规划区范围用地相对应。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143'>《镇(乡)村绿地分类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16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