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Code for planning and design of urban distribution network
GB 50613-2010
主编部门:中 国 电 力 企 业 联 合 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日期:2 0 1 1 年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6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13-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2、6.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O年七月十五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总结并吸收了我国城市配电网多年积累的经验和科技成果,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5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城市配电网规划、城市配电网供电电源、城市配电网络、高压配电网、中压配电网、低压配电网、配电网二次部分、用户供电、节能与环保。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日常管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或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穗路6号,邮政编码:51062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家电网公司
参编单位:佛山南海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电力设计院
上海电力设计院
天津电力设计院
沈阳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余建国 刘映尚 邱 野 李韶涛 罗崇熙
白忠敏 夏 泉 宇文争营 吕伟强 阎沐建
李朝顺 黄志伟 罗俊平 李 伟 孟祥光
魏 奕 李 成 汪 筝 宗志刚 王桂哲
陈文升
主要审查人:余贻鑫 郭亚莉 葛少云 曾 嵘 曾 涛
吴夕科 唐茂林 韩晓春 吴 卫 蔡冠中
李字明 刘 磊 刘培国 万国成 李海量
胡传禄 项 维 丁学真 蒋 浩
1 总 则
1.0.1 为使城市配电网的规划、设计工作更好地贯彻国家电力建设方针政策,提高城市供电的可靠性、经济性,保证电能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配电网的规划、设计。
1.0.3 城市配电网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地区电网规划的要求;
2 满足城市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用电的需求;
3 合理配置电源,提高配电网的适应性和抵御事故及自然灾害的能力;
4 积极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配电技术创新,服务电力市场,取得社会效益;
5 促进城市配电网的技术进步,做到供电可靠、运行灵活、节能环保、远近结合、适度超前、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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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城市配电网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配电网 urban distribution network
从输电网接受电能,再分配给城市电力用户的电力网。城市配电网分为高压配电网、中压配电网和低压配电网。城市配电网通常是指11OkV及以下的电网。其中35kV、66kV、110kV电压为高压配电网,1OkV、20kV电压为中压配电网,0.38kV电压为低压配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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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饱和负荷 saturation load
指在城市电网或地区电网规划年限中可能达到的、且在一定年限范围内基本处于稳定的最大负荷。饱和负荷应根据城市或地区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各类电力需求标准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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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分布式电源 distributed generation
布置在电力负荷附近,能源利用效率高并与环境兼容,可提供电源或热(冷)源的发电装置。
2.0.4 经济评价 economic evaluation
经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配电网规划经济评价主要是指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地区电网发展规划的要求,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配电网规划方案的财务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和综合评价,确定最佳规划方案。经济评价是配电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规划方案的重要依据。
2.0.5 财务评价 financial evaluation
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前提下,从规划方案的角度出发,计算规划方案范围内的财务效益和费用,分析规划方案的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评价方案在财务上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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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国民经济评价 national economy evaluation
国民经济评价是在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前提下,从国家经济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计算规划方案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分析规划方案的经济效率、效果和对社会的影响,评价规划方案在宏观经济上的合理性。
2.0.7 N-1安全准则 N-1 security criterion
正常运行方式下,电力系统中任一元件无故障或因故障断开,电力系统能保持稳定运行和正常供电,其他元件不过负荷,且系统电压和频率在允许的范围之内。这种保持系统稳定和持续供电的能力和程度,称为“N-1”准则。其中N指系统中相关的线路或元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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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容载比 capacity-load ratio
容载比是配电网某一供电区域中变电设备额定总容量与所供负荷的平均最高有功功率之比值。容载比反映变电设备的运行裕度,是城市电网规划中宏观控制变电总容量的重要指标。
2.0.9 地下变电站 underground substation
变电站主建筑为独立建设、或与其他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于地下的变电站称为地下变电站,地下变电站分为全地下变电站和半地下变电站。
2.0.10 全地下变电站 fully underground substation
变电站主建筑物建于地下,主变压器及其他主要电气设备均装设于地下建筑内,地上只建有变电站通风口和设备、人员出入口等建筑以及可能布置在地上的大型主变压器的冷却设备和主控制室等。
2.0.11 半地下变电站 partially underground substation
变电站以地下建筑为主,主变压器或部分其他主要电气设备装设于地面建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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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特殊电力用户 special consumer
对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产生有害影响、对电力用户造成严重危害的负荷用户称为特殊电力用户。畸变负荷用户、冲击负荷用户、波动负荷用户、不对称负荷用户、电压敏感负荷用户以及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负荷用户都属于特殊电力用户。
3 城市配电网规划
3.1 规划依据、年限和内容、深度要求
3.1.1 城市配电网规划应根据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区电网规划和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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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配电网规划的年限应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选择一致,近期宜为5a,中期宜为10a,远期宜为15a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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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配电网规划宜按高压配电网和中低压配电网分别进行,两者之间应相互衔接。高压配电网应编制近期和中期规划,必要时应编制远期规划。中低压配电网可只编制近期规划。
3.1.4 配电网规划应在对规划区域进行电力负荷预测和区域电网供电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开展。配电网各阶段规划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近期规划宜解决配电网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网络建设、改造和调整,提高配电网供电的能力、质量和可靠性。近期规划应提出逐年新建、改造和调整的项目及投资估算,为配电网年度建设计划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2 中期规划宜与地区输电网规划相统一,并与近期规划相衔接。重点选择适宜的网络接线,使现有网络逐步向目标网络过渡,为配电网安排前期工作计划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3 远期规划宜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地区输电网规划相结合,重点研究城市电源结构和网络布局,规划落实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通道,为城市发展预留电力设施用地和线路走廊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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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配电网规划应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规划内容和深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的有关规定,并应包含节能、环境影响评价和经济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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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
3.2.1 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宜由供电企业负责完成,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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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审批通过的配电网规划应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政府规划部门在市政建设中预留线路走廊及变、配电站等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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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配电网规划应根据负荷与网络的实际变化情况定期开展滚动修编工作。对于中低压配电网部分,宜每隔1a进行一次滚动修编;对于高压配电网部分,宜每隔1a~3a进行一次滚动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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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配电网规划应进行全面修改或重新编制:
1 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地区输电网规划有重大调整或修改时;
2 规划预测的用电负荷有较大变动时;
3 配电网应用技术有重大发展、变化时。
3.3 经济评价要求
3.3.1 经济评价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评价工作的法规政策,应以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规划为指导。配电网规划的经济评价主要进行财务评价,必要时可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3.3.2 为保证配电网规划方案的合理性,经济评价应符合下列原则:
1 效益与费用计算范围相一致;
2 效益和费用计算口径对应一致;
3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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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财务评价指标主要有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资产负债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资本金利润率。财务评价以定量分析、动态分析为主。动态分析方法主要有财务内部收益率法、财务净现值法、年费用法、动态投资回收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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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财务评价应遵循“有无对比”原则,即通过有规划和无规划两种情况下效益和费用的比较,求得增量的效益和费用数据,并计算效益指标,通过增量分析论证规划的盈利能力。
1 对无规划情况下基础数据的采集,应预测在计算期内由于设备老化、退役、技术进步及其他因素影响而导致的企业存量资产、电量、经营成本等指标的变化。
2 对有规划情况下增量的主要财务指标首先应满足国家、行业、企业的相关基准指标要求,其次应不低于无规划情况下存量的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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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经济评价中,根据国家有关经济评价内容的规定或委托方的要求可进行电价测算分析和规划方案的敏感性分析。电价测算分析宜执行“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敏感性分析宜包含投资、负荷增长、电量增长、电价等因素变化产生的影响。
195'>《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613-2010附录E 城市住宅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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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
《标准电压》GB/T 15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电信线路遭受强电线路危险影响的容许值》GB 6830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 1232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2348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
《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 15707
《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
《输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危险和干扰影响防护设计规范》DL/T 5033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SD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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