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Code for planning of urban electric power
GB/T 50293-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293-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7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了电力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将原第3章“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调改为“基本规定”;2.在“城市供电设施”增加“环网单元”内容;3.调整了电力规划负荷预测标准指标;4.调整了变电站规划用地控制指标;5.增加了超高压、新能源等相关内容;6.增加了引用标准名录;7.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编: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发展策划部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洪昌富 侯义明 仝德良 王雅丽 夏凉 刘海龙 韦涛 崔凯 魏保军 娄奇鹤 左向红 徐俊 王立永 才华 李红军 周启亮 贺健 宋毅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王静霞 干银辉 王承东 檀星 王永强 戴志伟 梁峥 郑志宇 李朝顺 张国柱 和坤玲 杨秀华 高斌
1 总 则
1.0.1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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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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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城市电力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电力负荷,确定城市供电电源、城市电网布局框架、城市重要电力设施和走廊的位置和用地。
1.0.4 城市电力规划应遵循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5 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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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城市电力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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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城市用电负荷 urban electricity load
城市内或城市规划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的总和。
2.0.2 负荷同时率 load coincidence factor
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电力系统综合最高负荷与所属各个子地区(或各用户、各变电站)各自最高负荷之和的比值。
2.0.3 负荷密度 load density
表征负荷分布密集程度的量化参数,以每平方公里的平均用电功率计量。
2.0.4 城市供电电源 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站的总称。
2.0.5 城市发电厂 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需要独立用地的各类发电设施。
2.0.6 城市变电站 urban substation
配置于城市区域中起变换电压、交换功率和汇集、分配电能的变电站及其配套设施。
2.0.7 城市电网 urban power network
城市区域内,为城市用户供电的各级电网的总称。
2.0.8 配电室 distribution room
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
2.0.9 开关站 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设有高、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供电设施。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2.0.10 环网单元 ring main unit
用于10kV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的配电设施。也称环网柜或开闭器。
2.0.11 箱式变电站 cabinet/pad-mounted distribution substa-tion
由中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和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2.0.12 高压线走廊 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安全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通道。也称高压架空线路走廊。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电力规划应符合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并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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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阶段、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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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城市电力规划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能源资源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结合所在地区电力发展规划及其重大电力设施工程项目近期建设进度安排,由城市规划、电力部门通过协商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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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城市变电站、电力线路等各类供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电磁环境的有关规定。
3.0.5 规划新建的各类电力设施运行噪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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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道路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通信等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空间共享,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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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城市用电负荷
4.1 城市用电负荷分类
4.1.1 城市用电负荷按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分类,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所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相一致。城市用电负荷按产业和生活用电性质分类,可分为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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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城市用电负荷按城市负荷分布特点,可分为一般负荷(均布负荷)和点负荷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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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城市用电负荷预测
4.2.1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电力规划负荷预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市域及中心城区规划最大负荷;
2 市域及中心城区规划年总用电量;
3 中心城区规划负荷密度。
4.2.2 城市详细规划阶段电力规划负荷预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1 详细规划范围内最大负荷;
2 详细规划范围内规划负荷密度。
4.2.3 城市电力负荷预测应确定一种主要的预测方法,并应用其他预测方法进行补充、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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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负荷同时率的大小,应根据各地区电网用电负荷特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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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城市电力负荷预测方法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电力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横向比较法、电力弹性系数法、回归分析法、增长率法、单位建设用地负荷密度法、单耗法等。
2 城市详细规划阶段的电力负荷预测,一般负荷(均布负荷)宜选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等;点负荷宜选用单耗法,或由有关专业部门、设计单位提供负荷、电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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