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Guideline for the county-level general land use planning
TD/T 1024-2010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7日
实施日期:2010年07月31日
前言
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自1997年10月颁布以来,对我国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必要对原规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在总结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践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对原规程进行调整和完善。调整和完善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土地用途分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划成果要求等。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董祚继、田志强、邓红蒂、刘国洪、殷卫平、孙雪东、萧霖、薛萍、陈莹、林坚、刘光振、祁帆、郑伟元、苗泽、苏航、王冠珠、蔡玉梅、杨枫、汪海。
引 言
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自1997年10月颁布以来,对我国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必要对原规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是在总结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践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对原规程进行调整和完善。调整和完善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土地用途分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划成果要求等。
1 范围
本规程规范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的任务、程序、内容、方法、成果要求等。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T 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
GB 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TD/T 1004-2003 农用地分等规程
TD/T 1005-2003 农用地定级规程
TD/T 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TD/T 1018-2008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231-2003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 land use classification for planning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需要,在现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将有关地类进行归并或调整所形成的土地规划用途类别。土地规划用途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一级类3个;二级类10个;三级类中,建设用地分为14个,农用地和其他土地可根据需要划分。相应分类见附录A。
3.2 规划基数 land use data of the base year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归并和转换,形成的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础数据。
3.3 土地用途区 zoning by the primary land use
为指导土地合理利用、控制土地用途转变,依据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的空间区域。一般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等类型。
3.3.1 基本农田保护区 land use zone for the prime farmland protection
是为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区域。
3.3.2 一般农地区 land use zone for ordinary agriculture
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区域。
3.3.3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land use zone for settlement
是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含各类开发区和园区,下同)和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下同)发展需要划定的区域。
3.3.4 独立工矿区 land use zone for incompatible industry
是为独立于城镇村的采矿用地以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区域。
3.3.5 风景旅游用地区 land use zone for tourism
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区域。
3.3.6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land use zone for environmental risk control
是指基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主要包括河湖及蓄滞洪区、滨海防患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
3.3.7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land use zone for heritage protection
是为对自然和文化遗产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区域。主要包括依法认定的各种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其他具有重要自然与文化价值的区域。
3.3.8 林业用地区 land use zone for forestry
是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区域。
3.3.9 牧业用地区 land use zone for pasture husbandry
是为畜牧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区域。
3.4
建设用地管制区 zoning for regulating the constructive expansion
为引导土地利用方向、管制城乡用地建设活动所划定的空间地域。具体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四种类型。
3.4.1 允许建设区 constructive expansion permitted zone
规划中确定的,允许作为建设用地利用,进行城乡建设的空间区域。
3.4.2 有条件建设区 constructive expansion conditionally-permitted zone
规划中确定的,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方可进行城乡建设的空间区域。
3.4.3 限制建设区 constructive expansion restricted zone
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以外,禁止城镇和大型工矿建设,限制村庄和其他独立建设,控制基础设施建设,以农业发展为主的空间区域。
3.4.4 禁止建设区 constructive expansion prohibited zone
规划中确定的,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禁止开展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的空间区域。
3.4.5 规模边界 boundary of the constructive expansion permitted zone
依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划定的允许建设区的范围界线。
3.4.6 扩展边界 boundary of the constructive expansion limit
规划确定的可以进行城乡建设的最终范围界线。由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共同形成。
3.4.7 禁建边界 boundary of the constructive expansion prohibited zone
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的范围界线。
3.5
土地整治 land consolidation and improvement
对低效、空闲和不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是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的统称。
3.6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land-area balance mechanism between the urban and rural settlements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等措施,实现耕地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不增加、布局更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等目标的土地整治活动。
3.7
中心城区 central city area
以城镇主城区为主体,并包括邻近各功能组团以及需要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空间区域。
4 总则
4.1 规划定位
县级规划是落实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上级规划)和指导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下级规划)的规划,是县域内土地利用、审批和监管的基本依据。
4.2 规划任务
县级规划的任务,是根据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和上级规划的要求,研究确定土地利用的方针、目标和调控措施,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统筹协调和合理安排县域内各业、各类用地,制定规划实施的各项保障措施。主要包括:
a) 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任务,协调上下级规划;
b) 研究制定土地利用的方针和目标,确定各类农用地、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
c) 统筹安排县域内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与主要用地规模;
d) 划定土地用途区,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明确管制规则;
e) 确定土地整治的规模、范围和重点区域;
f) 分解下达乡(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g) 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区最小上图面积
表G.1 土地用途区最小上图面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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