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relief supplies reserve base
GB/T 24439-2009
2009-09-30 发布 2009-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救灾司、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志壮、高玉成、李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的内容、要求和工作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存储救灾物资的仓库。
2 总则
2.1 目标
救灾物资储备库应确保物资出入库规范、存储安全和发运快捷。
2.2 原则
救灾物资应纳入库房内储存,存储条件和要求不同的救灾物资必须根据情况分库、分类储存;救灾物资的仓储管理应程序规范,制度健全。
2.3 安全
储备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检查、维护、保养规则,杜绝违章作业,切实保障人员、物资、设备安全。
3 入库
3.1 准备
根据委托存储单位入库通知,按照入库救灾物资特性和仓库条件制定物资入库计划,合理确定入库顺序、场地安排、码垛设计或货架使用等相关工作。
3.2 检查
卸载前,检查装载货物状态,施封是否完好。对集装箱货物检查箱体,核对箱号和封印。同时根据入库通知和发货清单核对厂商、品名、规格、数量、包装和标记。
3.3 清点
卸载后,按厂商、品种、规格、残损情况分别码放,包装开散的物资应恢复包装,有残损或无法恢复包装的,单独存放,做好标识;对物资外观、规格尺寸、生产日期、包装和标记等项内容逐一进行核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3.4 交接
清点后,储备单位与承运单位办理物资交接手续,并向发货单位出具接收凭据。
3.5 报告
入库完毕后,应及时向委托存储单位报告物资接收和查验情况。
4 保管
4.1 存放
不同存储条件的物资应分库存放;相同种类的物资应按照批次集中存放;物资排列要整齐、稳固,便于维护、检查和装卸。
4.2 维护
按照防水、防潮、防蚀、防虫、防鼠等要求对物资进行保养,定期倒垛、翻垛、晾晒、修补;必要时,对纤维物资等进行理化性能检验。
4.3 环境
库房保持整洁,装卸和维护用具摆放整齐。库房不渗不漏,门窗、风洞、门锁严密完好,启闭灵活。库房排水畅通,适时进行通风晾库或密封防潮、保持合理温度、湿度。满足防火、防盗要求。
4.4 盘点
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清查物资生产日期、品名、规格和数量,确保物资账实相符。
5 出库
5.1 依据
出库以委托存储单位的调拨通知书为依据。
5. 2 运输
储备单位负责联系承运单位,并与收货单位确认出库物资的品种、数量、接收人和目的地;与承运单位共同清点物资品种、规格、数量,办理交接手续。对分别包装的成套物资应注意成套集中、装载运输。
5.3 通知
储备单位在物资出库后,及时通知收货单位物资运载方式、承运单位、运输工具班次、计划到达时间、物资品名、规格和数量等信息;并及时向委托存储单位报告物资出库和运输动态。收货单位收到物资后,及时向储备单位和委托存储单位通报物资接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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