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0175-88装载机额定工作载荷
Rated-operating load for loaders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1S05998-1986《土方机械履带式和轮胎式装载机额定工作载荷》。
本标准规定了履带式和轮胎式装载机的额定工作载荷。额定工作载荷是根据机器的举升能力、静态前倾翻载荷和特定的工作条件来决定的。它不同于随着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变化的装载机实际工作载荷。
GB5899 装载机铲斗容量标定
额定工作载荷:表示机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载荷的名义值。
规定装载机的载荷时,应测定和记录下列各项内容:
4.1 铲斗的型式(不计有无斗齿)和额定堆装容量(见GB5899)。
4.2 包含在机器使用重量内的各种平衡块的位置和重量。
4.3 履带式装载机的履带板型式和尺寸。
4.4 轮胎式装载机的轮胎型式、尺寸、层数和规定的充气压力。
4.5 铰接式装载机在最大偏转时的转向角度。
4.6 铲斗全收回并在最大伸距时的倾翻载荷值(铰接式装载机前架处于最大偏转角状态时)。
4.7 铲斗处于各种位置时装载机所能达到的举升能力。
5.1 工作场地要求:
a. 对轮胎式装载机,其工作场地为硬实的、平整的和水平的地面。
b. 对履带式装载机,其工作场地为松软的、不平整的和不水平的地面。
5.2 行驶速度: 装载机在符合5.1条中的工作场地时,其最大行驶速度为:
轮胎式装载机不大于15km/h; 履带式装载机不大于6k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1988-11-03批准,1989-07-01实施
GB10175-88a: 对轮胎式装载机,取其倾翻载荷(见4.6条)的50%和作用(见4.1条)的100%二者中的较小值。
GB10175-88b: 对履带式装载机,取其倾翻载荷(见4.6条)的35%和作用(见4.7条)的100%二者中的较小值。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天津工程机横研究所归口并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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