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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50188-2007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镇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town

GB 50188-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7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53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镇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88-2007,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2、3.1.3、4.1.3、4.2.2、5.1.1、5.1.3、5.2.1、5.2.2、5.2.3、5.4.4、5.4.5、6.0.4、7.0.4、7.0.5、8.0.1(3)(4)、8.0.2(3)(4)、9.2.3、9.2.5(1)(2)、9.3.3、10.2.5(4)、10.3.6、10.4.6、11.2.2、11.2.6、11.3.4、11.3.6、11.3.7、11.4.4、11.4.5、11.5.4、12.4.3、13.0.1、13.0.4、13.0.5、13.0.6、13.0.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1月16日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件的通知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4.用地分类和计算;5.规划建设用地标准;6.居住用地规划;7.公共设施用地规划;8.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9.道路交通规划;10.公用工程设施规划;11.防灾减灾规划;12.环境规划;13.历史文化保护规划;14.规划制图。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在原标准9章的基础上增设了术语、防灾减灾规划、环境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和规划制图等5章;重点调整了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共设施项目配置;公用工程设施规划中增加了燃气工程、供热工程、工程管线综合等3节;并对原有其他各章也作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直门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参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东华城镇规划建筑设计公司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宁夏自治区小城镇协会

北京市市政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所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世英 赵柏年 寿民 赵保中 孙蕴山 杨斌辉 邓竞成 郑向阳 傅芳生 刘学功 崔招女 胡桃 乔兵 沈纹 徐詠九 刘志刚 陈定外 潘顺昌 赵中枢 何建清 王宁 赵辉 冯新刚 卢比志 宗羽飞 吴俊勤 汪勰 樊晟 屈扬 张燕霞 邵爱云 杨金田

1总则

1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

2

2.0.1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

2.0.2 镇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

2.0.3 镇区 seat of government of town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4 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5 县域城镇体系 county seat,town and township system of county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群体。

2.0.6 镇域镇村体系 town and village system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

2.0.7 中心镇 key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

2.0.8 一般镇 common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

2.0.9 中心村 key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2.0.10 基层村 basic-level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

3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3.1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3  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3.1.1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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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

   2  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

   3  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

   4  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3.1.3  镇区和村庄的规划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

   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3.1.3的分级确定级别。

▼ 展开条文说明

3.2规划人口预测

3.2  规划人口预测

3.2.1  镇域总人口应为其行政地域内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应为户籍、寄住人口数之和,其发展预测宜按下式计算:

Q=Q0(1+K)n+P

   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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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镇区人口规模应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预测的数量为依据,结合镇区具体情况进行核定;村庄人口规模应在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进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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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镇区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应按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镇区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宜按表3.2.3的规定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

3.2.4  规划期内镇区人口的自然增长应按计划生育的要求进行计算,机械增长宜考虑下列因素进行预测:

   1  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及土地经营情况预测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因素对镇域所辖地域范围的土地和劳力进行平衡,预测规划期内劳力的数量,分析镇区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以及外来人口进入情况等因素,确定镇区的人口数量。

   2  根据镇区的环境条件预测人口发展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因素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环境和生态状况等因素,预测镇区人口的适宜规模。

   3  镇区建设项目已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可按带眷情况估算人口发展规模;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可按平均增长预测人口的发展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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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地分类和计算

4.1用地分类

4  用地分类和计算

4.1  用地分类

4.1.1  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30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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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用地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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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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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镇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188-2007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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