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镇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town
GB 50188-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7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53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镇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88-2007,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2、3.1.3、4.1.3、4.2.2、5.1.1、5.1.3、5.2.1、5.2.2、5.2.3、5.4.4、5.4.5、6.0.4、7.0.4、7.0.5、8.0.1(3)(4)、8.0.2(3)(4)、9.2.3、9.2.5(1)(2)、9.3.3、10.2.5(4)、10.3.6、10.4.6、11.2.2、11.2.6、11.3.4、11.3.6、11.3.7、11.4.4、11.4.5、11.5.4、12.4.3、13.0.1、13.0.4、13.0.5、13.0.6、13.0.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1月16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件的通知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4.用地分类和计算;5.规划建设用地标准;6.居住用地规划;7.公共设施用地规划;8.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9.道路交通规划;10.公用工程设施规划;11.防灾减灾规划;12.环境规划;13.历史文化保护规划;14.规划制图。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在原标准9章的基础上增设了术语、防灾减灾规划、环境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和规划制图等5章;重点调整了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共设施项目配置;公用工程设施规划中增加了燃气工程、供热工程、工程管线综合等3节;并对原有其他各章也作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直门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参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东华城镇规划建筑设计公司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宁夏自治区小城镇协会
北京市市政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所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世英 赵柏年 寿民 赵保中 孙蕴山 杨斌辉 邓竞成 郑向阳 傅芳生 刘学功 崔招女 胡桃 乔兵 沈纹 徐詠九 刘志刚 陈定外 潘顺昌 赵中枢 何建清 王宁 赵辉 冯新刚 卢比志 宗羽飞 吴俊勤 汪勰 樊晟 屈扬 张燕霞 邵爱云 杨金田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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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系统制订和不断完善有关镇规划的标准,是加强镇规划建设工作,使之科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次修订是在总结《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颁布十多年来我国村镇规划建设事业发展变化的基础上,特别是镇的数量迅速增加和建设质量不断提高,镇的发展变化对于改变农村面貌和推进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加速我国城镇化的进程,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而进行修编的。
规划是建设的先导,提高镇的规划水平,目的是为广大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为此,这次修订,除完善了已有的规划标准外,同时增补了有关内容,从而为规划编制和组织管理工作提供更为全面和更加严格的技术标准,以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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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为适应镇的建设发展形势,本标准的名称改为镇规划标准,其适用范围为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的规划,乡的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由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与其他镇虽同为镇建制,但两者从其管辖的地域规模、性质职能、机构设置和发展前景来看却截然不同,两者并不处在同一层次,因此,本标准不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
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是由于我国的镇与乡同为我国基层政权机构,且都实行以镇(乡)管村的行政体制,随着我国乡村城镇化的进展、体制的改革,使编制的规划得以延续,避免因行政建制的变更而重新进行规划。
1.0.3 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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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标准是一项综合性的通用标准,内容涉及多种专业,这些专业都颁布了相应的专业标准和规范。因此,编制镇规划时,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 语
2.0.1 镇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
2.0.2 镇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
2.0.3 镇区 seat of government of town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4 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5 县域城镇体系 county seat,town and township system of county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群体。
2.0.6 镇域镇村体系 town and village system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
2.0.7 中心镇 key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
2.0.8 一般镇 common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
2.0.9 中心村 key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2.0.10 基层村 basic-level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
3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3.1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3 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3.1.1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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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镇的发展建设与其周围地域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以下简称县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密切的联系,因而必须依据县域范围的城镇体系规划,对其性质职能及发展规模合理进行定位与定量,划分为中心镇和一般镇。
3.1.2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
2 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
3 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
4 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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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镇村体系是县域以下一定地域内相互联系和协调发展的聚居点群体。这些聚居点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是相互联系和彼此依托的群体网络系统。随着行政体制的改革,商品经济的发展,科学文化的提高,镇与村之间的联系和影响将会日益增强。部分公共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和环境建设等也将做到城乡统筹、共建共享,以取得更好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本条规定了镇域镇村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
综合各地有关镇域镇村体系层次的划分情况,自上而下依次可分为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和基层村等四个层次。
1 镇与村在体系中的职能,既有行政职能,也有经济与社会职能。
2 就一个县域的范围而言,上述镇村的四个层次,一般是齐全的。在一个镇所辖地域范围内,一般只有一个中心镇或一个一般镇,即两者不同时存在;中心村和基层村也有类似的情况,例如在北方平原地区,村庄人口聚集的规模较大,每个村庄都设有中心村级的基本生活设施,全部划定为中心村,而可以没有基层村这一层次。在规划中各地要根据镇与村的职能和特征进行具体分析,因地制宜地划分层次。
3.1.3 镇区和村庄的规划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
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3.1.3的分级确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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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在镇、村层次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按人口规模进行分级,为镇、村规划中确定各类建筑和设施的配置、建设的规模和标准,规划的编制程序、方法和要求等提供依据。表3.1.3所列镇区和村庄人口规模分级的要点是:
1 根据镇村体系中的居民点类别,对镇区、村庄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分别按其规划人口的规模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以便确定其各项规划指标、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的配置等。
2 为统一计算口径,表中的人口规模均以每个镇区或村庄的规划范围内的规划期末常住人口数为准,而非其所辖地域范围内所有居民点的人口总和。
由于行政区划调整、镇乡合并等情况,根据规划的要求,如镇区采取组团式布局时,其镇区人口规模应为各组团的人口之和。
3 依据全国人口的统计资料和规划发展前景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镇区和村庄人口规模分级情况,通过对不同的分级方案进行比较,确定了常住人口规模分级的定量数值。人口规模分级采用1、3、5和2、6、10的等差级数,数字系列简明,镇区规模符合全国各地的规划情况,村庄规模的现状平均值位于中型的中位值附近。考虑到我国的地域差异,镇区规模不再区分中心镇与一般镇,村庄规模不再区分中心村与基层村。同时,规定了小型的镇区和村庄的人口规模不封底,特大型的镇区和村庄的人口规模不封顶,以适应我国不同地区的镇区和村庄人口规模相差悬殊和发展不平衡的特点。
3.2规划人口预测
3.2 规划人口预测
3.2.1 镇域总人口应为其行政地域内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应为户籍、寄住人口数之和,其发展预测宜按下式计算:
Q=Q0(1+K)n+P
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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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规划期间人口规模的发展预测,主要是依据发展前景的需要,分析建设条件的可能,考虑人口的自然增长、机械增长和富余劳动力等情况,对到达规划期末的人口进行测算。规划人口规模预测的内容,包括对镇域总人口、镇区和各个村庄人口规模进行预测,目的是为确定建设用地、设施配置等各项规划内容提供依据。
镇域总人口是指该镇所辖地域范围内所有常住人口的总和,根据国家统计部门的规定,常住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寄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本标准提出的采用综合分析法作为人口发展预测的方法,是目前各地进行镇和村规划普遍采用的一种比较符合实际的计算方法。其特点是,在计算人口时,将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两部分叠加。采取这种方法预测人口规模,符合我国镇和村人口的实际情况。
计算公式中的自然增长率K和机械增长数P可以是负值,即负增长。
关于人口自然增长率的取值,不仅要根据当地的计划生育规划指标,还要考虑用当地人口年龄与性别的构成情况加以校核,以使预测结果更加符合实际。
关于人口机械增长的数值,要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在自然资源、地理位置、建设条件等具有较大优势、经济发展较快的镇,有可能接纳外地人员进入本镇工作;对于靠近城市、工矿区、耕地较少的镇,则可能有部分劳动力进入城市或转入工矿区,甚至部分转至外地工作。
3.2.2 镇区人口规模应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预测的数量为依据,结合镇区具体情况进行核定;村庄人口规模应在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进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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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规定了镇区人口规模要依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预测的数值,结合镇区情况加以核定。村庄人口应在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预测。
3.2.3 镇区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应按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镇区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宜按表3.2.3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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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不同类型的人口,对各类用地和设施有着不同的需求和影响。为了反映镇村人口类型的实际情况,在规划中进行现状人口统计和规划人口预测时,本条规定了镇区人口按其居住的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计算。
根据镇区人口的特点,常住人口都是居住的主体。其中包括本镇区户籍的居民和寄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以及寄宿学生。参与镇区内社会生活的还有定时进入镇区的通勤工人、学生,差旅和探亲的流动人口,以及数量可观的赶集人员。为了统一概念,便于统计,镇区人口分为常住人口、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三类。
1 常住人口是指户籍人口、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和寄宿学生。常住人口是镇区人口的主体。常住人口的数量决定了居住用地面积,也是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和基础设施配置的主要依据。
2 通勤人口是指劳动、学习在镇区规划范围内,而户籍和居住在镇区外的职工和学生。这部分人对镇区内的部分公共建筑、基础设施以及生产设施的规模有较大的影响。
3 流动人口是指出差、旅游、探亲和赶集等临时参与镇区社会活动的人员。这部分人对一些公共设施、集贸市场、道路交通都有影响。
为使镇区人口规模的预测更加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了按人口类别分别计算其自然增长、机械增长和估算发展变化,以利于进一步分别计算各类用地规模。表3.2.3提出了各类人口预测的计算内容:
1 人口自然增长的计算,包括规划范围内的户籍人口,不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
2 人口机械增长的计算,包括规划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和通勤人口,但由于其情况的不同可分别计算。
3 流动人口的发展变化要分别进行计算或估算。虽然不作为人口规模的基数,由于影响用地的规模和设施的配置,也是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因素。
3.2.4 规划期内镇区人口的自然增长应按计划生育的要求进行计算,机械增长宜考虑下列因素进行预测:
1 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及土地经营情况预测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因素对镇域所辖地域范围的土地和劳力进行平衡,预测规划期内劳力的数量,分析镇区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以及外来人口进入情况等因素,确定镇区的人口数量。
2 根据镇区的环境条件预测人口发展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因素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环境和生态状况等因素,预测镇区人口的适宜规模。
3 镇区建设项目已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可按带眷情况估算人口发展规模;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可按平均增长预测人口的发展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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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关于镇区人口机械增长的预测,总结各地的经验,本标准提出了根据劳力转化、环境容量、职工带眷或平均增长等因素进行预测,各地在进行村镇规划时,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其中环境容量因素,需要充分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并综合考虑建设条件(包括用地、供水、能源等)以及生态环境状况等客观制约条件,预测远景的合理发展规模,以避免造成建设的“超载”现象。
4用地分类和计算
4.1用地分类
4 用地分类和计算
4.1 用地分类
4.1.1 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30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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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针对各地在编制镇规划时,用地的分类和名称不一,计算差异较大,导致数据与指标可比性差,不利于规范规划和管理工作,本标准统一了用地的分类和名称,共分9大类、30小类,这一分类具有以下特点:
1 概念明确、系统性强、易于掌握。
2 既同城市用地分类方法大致相同,又具有镇用地的特点。
3 有利于用地的定量分析,便于制订定额指标。
4 既同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的精神一致,又同各地编制的镇规划以及制订的定额指标的分类基本相符。
以下就使用中的几种情况加以说明:
1 土地使用性质单一时,可明确归类。
2 一个单位的用地内,兼有两种以上性质的建筑和用地时,要分清主从关系,按其主要使用性能归类。如工厂内附属的办公、招待所等,则划为工业用地;如中学运动场,晚间、假日为居民使用,仍划为中学用地;又如镇属体育场兼为中小学使用,则划为文体科技用地小类。
3 一幢建筑内具有多种功能,该建筑用地具有多种使用性质时,要按其主要功能的性质归类。
4 一个单位或一幢建筑具有两种使用性质,而不分主次,如在平面上可划分地段界线时分别归类;若在平面上相互重叠,不能划分界线时,要按地面层的主要使用性能,作为用地分类的依据。
为适应镇区规划深度的要求,规定了将9大类用地按项目的功能再划分为30小类。
4.1.2 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用地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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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关于用地的分类代号的使用规定。类别代号中的大类以英文同(近)义词的字头表示,小类则在字头右边附加阿拉伯数字表示,供绘制图纸和编制文件时使用,也便于国际交流。
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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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表4.1.3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对各类用地的范围均作了明确规定。现就有关用地分类的一些问题说明如下:
1 关于居住用地
为了区别不同类型的居住用地标准,有利于在规划中节约用地,本次修订根据近年来的实践进行了局部调整,将居住用地划分为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小类。
2 关于公共设施用地
鉴于各地对公共设施的小类划分差别较大,现统一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六小类。
由于教育机构在公共建筑用地中占的比例较大,且与人口年龄构成以及提高人口素质密切相关,因而单独设小类。
集贸市场虽属商业性质,但与一般商业机构有较大不同,在用地布局和道路交通等方面具有不同要求,其用地规模与常住人口规模无直接关系,并在不同镇区的集贸市场的经营内容与方式,占地数量与选址等都有很大差异,因此单独设小类。
医疗保健的内容包括医疗、防疫、保健、休疗养等机构用地。
公用事业中的变电所、电信局(所)、公共厕所、垃圾站、消防站等设施均划入工程设施用地大类之中,不作为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也不在公共建筑中设小类,而是将其归入工程设施用地。
考虑到民族习俗和国际惯例,将宗教用地划入公共设施用地中的文体科技小类。
位于大型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同风景名胜区一起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大类。
3 生产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与污染程度分为三小类,以利于规划中的用地布局,并单设农业服务设施用地小类。包括镇区中的农业服务设施用地,如各类农产品加工包装厂、农机站、兽医站等,而不包括农业中直接进行生产的用地,如育秧房、打谷场、各类种植和养殖厂(场)等,将其归入农林用地之中,不参与建设用地的平衡。
4 关于仓储用地
将仓储用地分为普通仓储用地和危险品仓储用地两小类。
5 关于对外交通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分为公路交通用地和其他交通用地两小类。
6 关于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包括道路用地和广场用地两小类。为兼顾镇区内不同的道路情况和规划深度的要求,作了如下规定:
对于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道路,均计入道路用地,路面宽度小于6m的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而计入该小路所服务的用地之中,以利于用地布局中各类用地面积的计算。
对于兼有公路和镇区道路双重功能时,可将其用地面积的各半,分别计入对外交通用地和道路广场用地。
7 工程设施用地,根据其功能不同划分为公用工程、环卫设施和防灾设施三小类用地。其中公用工程用地中的殡仪设施,包括殡仪馆、火化场、骨灰堂,不包括墓地。
8 绿地
绿地分为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两类,而不包括苗木、花圃等,因其属于农林生产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考虑到镇与村中称公共绿地更为贴切,本次修订中未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采用“公园绿地”一词。
9 水域和其他用地
包括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的水域、农林用地、牧草和养殖用地、各类保护区、墓地、未利用地、特殊用地共7小类。
38'>《镇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188-2007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