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
Safety standard for prevention of frequent accidents in construction
JGJ/T 429-201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8年2月14日
施行日期:2018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84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429-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2月14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坍塌;5 高处坠落;6 物体打击;7 机械伤害;8 触电;9 起重伤害;10 其他易发事故。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69号,邮政编码:400080)。
本标准主编单位: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重庆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于海祥 徐延凯 杨光余 周雪梅 叶宝明 赵永囤 龚文璞 孙永刚 姚金柯 石立国 张昭雄 余南华 张定高 王峰 胡宁 赵树生 陈志龙 谭建国 邹云嵘 肖正直 余斌 祝方平 冯波 叶飞 孟露 张超 黎金亮 刘群 张意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应惠清 耿洁明 焦安亮 赵安全 阁琪 吴纪东 管小军 陈双全 王凯晖 马奉公 刘源
1 总则
1.0.1 为预防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易发、频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施工安全,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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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防治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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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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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施工危险源 construction hazard
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活动中,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源、状态、行为,或其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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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divisional works and subdivisional works with major hazard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2.0.3 坍塌 collapse
基坑(槽)、边坡、桩孔、施工临时设施、临时建筑、钢筋、模板、预制构件等在外力或地基不均匀沉降作用下,超过自身的承载力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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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高处坠落 high falling
在高处作业过程中人员坠落而造成的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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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物体打击 object striking
上下交叉作业中,上层物件坠落打击人体造成的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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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机械伤害 mechanical injury
施工机具部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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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触电 electric shock
配变电线路及用电设备、设施的电流经过人体造成的伤害事故。
2.0.8 起重伤害 hoisting injury
各种起重作业以及起重机械安拆、检修、试验过程中发生的挤压、撞击、坠落、坠物打击及起重机械倾覆等造成的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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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淹溺 drowning
施工现场人员淹没于水中,由于窒息造成的伤害事故。
2.0.10 冒顶片帮 roof falling and rib spalling
隧道在开挖、衬砌过程中因开挖或支护不当,顶部或侧壁大面积垮塌造成的伤害事故。侧壁在岩土压力作用下变形,破坏而脱落的现象称为片帮,顶部垮落的现象称为冒顶。
2.0.11 透水 water inrush
在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止水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地表水和地下水透过裂隙、土层、塌陷区等各种通道失去控制涌入施工工作面,造成的伤害事故。在基坑施工中亦称为管涌,在地下隧道施工亦称为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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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爆炸 explosion
火药与炸药在运输、储藏的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的伤害事故,或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引起化学性爆炸造成的伤害事故。
2.0.13 放炮 shot firing
爆破施工、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中,进行放炮作业造成的伤害事故。
2.0.14 中毒和窒息 poisoning and suffocation
有毒有害气体或作业空间缺氧造成的中毒、缺氧室息和中毒性窒息等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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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应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根据项目规模足额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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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施工前应对施工过程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对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进行分析,并应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制定控制措施。
3.0.3 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调查,依据风险评估报告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预防潜在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图纸和安全验算结果,并应进行论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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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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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逐级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及岗位能力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从业准入条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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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包括工程概况、安全技术要求、风险状况、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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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施工单位应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并应定期检查。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3.0.8 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以及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施工临时设施、临边与洞口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按程序审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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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施工现场在危险作业场所应设置警戒区,在警戒区周边应设置警戒线及警戒标识,并应设置安全防护和逃生设施,作业期间应有安全警戒人员在现场值守。
3.0.10 机具设备、临时用电设施、施工临时设施、临时建筑及安全防护设施等的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及防护用品应进行进场验收,用于施工临时设施中的主要受力构件和周转材料,使用前应进行复验。施工临时设施、临时建筑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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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复工前应全面检查施工现场、机具设备、临时用电设施、施工临时设施、临时建筑及安全防护设施等,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
3.0.12 特种设备进场应有许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使用前应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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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 施工现场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类别及特征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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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 施工现场应熟悉掌握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应急物资,并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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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 工程项目的工期应根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确定,严禁随意改变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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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坍塌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现场物料堆放应整齐稳固,严禁超高。模板、钢管、木方、砌块等堆放高度不应大于2m,钢筋堆放高度不应大于1.2m,堆积物应采取固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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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应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并应进行安全技术分析,保证其在设计规定的使用工况下保持整体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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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楼板、屋面等结构物上堆放建筑材料、模板、小型施工机具或其他物料时,应控制堆放数量、重量,严禁超过原设计荷载、必要时可进行加固。
4.1.4 在边坡、基坑、挖孔桩等地下作业过程中,土石方开挖和支护结构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配合设计单位采用动态设计法,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施工方法及预防风险措施。
4.1.5 施工现场应进行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规划,临时排水不得破坏挖填土方的边坡。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确定排水方案。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流、排泄或地下水管渗漏时,应采取有组织堵水、排水和疏水措施,并应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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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当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和桩孔时,应合理选用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并应编制降水专项施工方案。
4.1.7 施工现场物料不宜堆置在基坑边缘、边坡坡顶、桩孔边,当需堆置时,堆置的重量和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各类施工机械距基坑边缘、边坡坡顶、桩孔边的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支护结构、土质情况按设计要求进行确定,且不宜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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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高度超过2m的竖向混凝土构件的钢筋绑扎过程中及绑扎完成后,在侧模安装完成前,应采取有效的侧向临时支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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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较厚大的筏板、楼板、屋面板等混凝土构件钢筋施工过程中,应设置固定钢筋的稳固的定位与支撑件,上层钢筋网上堆放物料严禁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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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各种安全防护棚上严禁堆放物料,使用期间棚顶严禁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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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坑工程
4.2.1 基坑支护施工、使用时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应进行基坑安全评估,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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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基坑施工应按设计规定的顺序和参数进行开挖和支护,并应分层、分段、限时、均衡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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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自然放坡的基坑,其坡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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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采取支护措施的基坑,应按设计规定的支护方式及时进行支护。支护结构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性施工,并应将试验结果反馈设计单位,及时调整设计方案、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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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锚杆(索)施工前应进行现场抗拉拔试验,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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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基坑支护结构应在混凝土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并在锚杆(索)、钢支撑按设计要求施加预应力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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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铺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亦不得在基坑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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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拆除支护结构时应按基坑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2.9 基坑支护采用内支撑时,应按先撑后挖、先托后拆的顺序施工,拆撑、换撑顺序应满足设计工况要求,并应结合现场支护结构内力和变形的监测结果进行。内支撑应在坑内梁、板、柱结构及换撑结构混凝土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对称拆除。
4.2.10 基坑开挖及支护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坑壁的稳定情况。基坑底部应满铺垫层,贴紧围护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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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当基坑下部的承压水影响基坑安全时,应采取坑底土体加固或降低承压水头等治理措施。
4.2.12 基坑施工应收集天气预报资料,遇降雨时间较长、降雨量较大时,应提前对已开挖未支护基坑的侧壁采取覆盖措施,并应及时排除基坑内积水。
4.2.13 基坑开挖、支护及坑内作业过程中,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的规定实施监测,并应定期对基坑及周边环境进行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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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中毒和窒息
10.5.1 在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狭小或密闭的缺氧空间作业前,应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根据检测结果及时通风或排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管道、烟道、涵洞施工前,应强制送风,且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并应保持空气流通;
2 当挖孔桩开挖深度超过5m或有特殊要求时,下孔作业前,应采取机械送风,送风量不应小于25L/s;
3 当隧道施工独头掘进长度超过15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每人供应新鲜空气量不应小于3m3/min,风速不得大于6m/s,全断面开挖时风速不应小于0.15m/s,导洞内不得小于0.15m/s,风管出口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15m;作业前应检测有毒有害气体;
4 作业过程中,应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的变化,作业环境空气中氧含量不得小于19.5%;
5 不得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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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 在狭小或密闭空间进行电焊、油漆、明火等作业时,应保持空气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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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气、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应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氧含量不得小于19.5%。
10.5.4 在已确定为缺氧作业环境的场所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设置警示标志;
2 作业人员应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不得使用过滤式面具;
3 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带,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4 在每次作业前,应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不得勉强使用;
5 在作业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前和离开时应清点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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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 当进行钻探、挖掘隧道等作业时,应采用试钻等方法进行预测调查。当发现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或甲烷等有害气体逸出时,应先确定处理方法,调整作业方案,再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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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 在通风条件差的地下管道、烟道、涵洞等作业场所,当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有效期应符合说明书要求,放置灭火器的位置应设立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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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 施工现场宿舍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同时应保持房间通风。冬季宿舍内不得使用电热毯取暖。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 50113
2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
3 《安全帽》GB 2811
4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83.1
5 《安全网》GB 5725
6 《安全带》GB 6095
7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8 《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
9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
10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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