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
Standard for allowable vibration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GB 50868-2013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2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68-2013,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月28日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 88号)的要求,由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科研、生产和教学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总结了我国在建筑工程振动领域的科研成果,与相关标准进行了协调,比较和借鉴了国际先进标准,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在此基础上以多种形式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精密仪器和设备,动力机器基础,建筑物内人体舒适性和疲劳-工效降低,交通振动,建筑施工振动,声学环境振动。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邮政编码:10008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汽车工业工程公司 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合肥工业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隔而固(青岛)振动控制公司 国电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 中国昆仑工程公司 海军司令部直属工作部 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徐建 万叶青 黎益仁 陈骝 杨宜谦 柳炳康 陈龙珠 郑建国 尹学军 黄尽才 周建军 余东航 李永录 于跃平 杨毅萌 王永国 徐辉 宫海军 娄宇 凌秀美 王庭佛 张斌 孙家麒 李亮 陆锋 赵新 李亚民 王建刚 王建立 冯延雅 王劲 徐衍林 陈炯 燕翔 邹宏 马东霞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程耿东 茅玉泉 吴成元 张芳芑 任书考 吴邦达 高广运 张同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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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在建筑工程振动控制中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以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正常生产和满足环境要求,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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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在工业与环境振动作用下的振动控制和振动影响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建筑工程在地震及风振作用下的振动控制和振动影响评价,不适用于古建筑的振动控制和振动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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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建筑工程的振动控制和振动影响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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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建筑振动 building vibration
建筑由动力机器、交通运输、施工作用等引起的振动。
2.1.2 容许振动值 allowable vibration value
受振对象的最大振动限制值。
2.1.3 容许振动位移 allowable vibration displacement value
受振对象的最大振动位移限制值。
2.1.4 容许振动速度 allowable vibration velocity value
受振对象的最大振动速度限制值。
2.1.5 容许振动加速度 allowable vibration acceleration value
受振对象的最大振动加速度限制值。
2.1.6 峰值 peak value
给定时间区间内振动最大值。
2.1.7 均方根值 root-mean-square value(RMS value)
对一组数据的平方和进行平均后,取其平方根。
2.1.8 水平振动 horizontal vibration
与地面平行的振动。
2.1.9 竖向振动 vertical vibration
与地面垂直的振动。
2.1.10 暴露时间 exposure time
暴露于振动作用下的时间。
2.1.11 人体舒适性 human comfort
人体对所暴露的振动环境,主观状态良好,在身体或心理上没有感到困扰和不安的程度。
2.1.12 计权加速度级 weighted acceleration level
影响人体的与振动频率和暴露时间有关的振动加速度值,经过不同频率计权因子修正后得到的振动加速度级。
2.1.13 四次方振动剂量值 fourth power vibration dose value
以计权加速度时间历程四次方作为计算平均基础的量值。
2.2 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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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建筑工程计算或测试的振动位移;
v——建筑工程计算或测试的振动速度;
a——建筑工程计算或测试的振动加速度;
[d]——建筑工程的容许振动位移;
[v]——建筑工程的容许振动速度;
[a]——建筑工程的容许振动加速度;
VDVz——竖向四次方振动剂量值。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工程的振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规定:
d≤[d] (3.1.1-1)
v≤[v] (3.1.1-2)
a≤[a] (3.1.1-3)
式中:d——建筑工程计算或测试的振动位移:
v——建筑工程计算或测试的振动速度;
a——建筑工程计算或测试的振动加速度;
[d]——建筑工程的容许振动位移;
[v]——建筑工程的容许振动速度;
[a]——建筑工程的容许振动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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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建筑工程振动控制时,精密仪器及设备的容许振动值宜由设备制造厂家提供或通过试验确定;当设备制造厂家不能提供或无法试验确定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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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本标准中昼间和夜间的时间应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当无规定时,昼间宜取6时至22时,夜间宜取22时至次日6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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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振动测试要求
Ⅰ 测试方法
3.2.1 振动测试仪器的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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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振动测试系统应根据测试对象的振动类型和振动特性的要求选取;测试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测试仪器应由国家认定的计量部门定期进行校准。振动测试时,测试仪器应在校准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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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振动测试时,应根据测试对象的容许振动值采用的物理量及振动频率范围选择相应的传感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加速度传感器。
2 当测试振动信号频率范围不大于10Hz时,宜选用位移型或速度型传感器。
3 对于宽频带冲击机器的振动测试,宜选用位移型和速度型传感器同时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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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振动测试点应设在振动控制点上,振动传感器的测试方向应与测试对象所需测试的振动方向一致,测试过程中不得产生倾斜和附加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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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除各章特别规定外,振动控制点应取基础或支承结构顶面振动最大点;振动控制方向应包括竖向和水平向两个主轴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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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振动测试时,应选择多种具有代表性的工况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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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数据分析
3.2.7 周期振动、随机振动、瞬态振动等不同类型振动产生的信号,应采用相应的数据分析和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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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振动测试时,振动信号的采样频率应满足奈奎斯特采样定理的要求,采样频率与截止频率的比值宜取2. 5~6.0;振动数据采集时,在信号进行模拟转换前应经过抗混滤波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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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冲击信号的幅值分析宜采用时域分析法,测试最大值分析次数不得少于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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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稳态周期振动宜采用时域分析法,并将测试信号中所有幅值在测试区间内进行平均;测试结果亦可采用幅值谱分析的数据。每个样本数据不应少于1024个,并应进行加窗函数处理,频域上的总体平均次数不应少于20次。
3.2.11 随机信号分析时,应对随机信号的平稳性进行评估;对于平稳随机过程宜采用总体平滑的方法提高测试精度;当采用快速傅里叶变换分析或频谱分析时,每个样本数据不应少于1024个,并应进行加窗函数处理,频域上的总体平均次数不应少于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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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每个测点记录有效振动数据的次数不得少于3次。当3次测试结果与其算术平均值的相对误差在±5%以内时,测试结果可取其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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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声学试验室
9.2.1 当声学试验室本底噪声不低于20DB(A),且不大于50DB(A)时,在频域范围内的声学试验室容许振动加速度均方根值宜按表9.2.1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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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振动测试应符合本标准第9.1.3条的规定。
9.3 水声试验
9.3.1 振动测试及评价的倍频程中心频率宜取400Hz~1000Hz。
9.3.2 消声水池的侧壁和底板,在频域范围内与测试面垂直方向的容许振动加速度均方根值宜取0.015mm/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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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机械振动与冲击 人体暴露于全身振动的评价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13441.1
《金属切削机床 精度分级》GB/T 25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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