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aviation industry engineering
GB 51170-2016
主编部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8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70-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8.4.5、8.7.3、9.4.2、11.3.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5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专题论证,在总结我国六十年来航空工业工程设计、使用和维护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科研、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技术内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工艺设计,工艺设备、人员、面积的计算及配备,总图及运输,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动力,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与节能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邮政编码:100120,传真:010-6203834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公司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
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
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
主要起草人:陆国杰 刘子彦 贺宏斌 郭志海 卜国磊 张立峰 杨韧 胡远涵 韩光宗 高一丁 范颍桦 徐士乔 徐晓东 陈海风 金来建 丁杰 王锋 肖武 李纲 朱宇 徐克利 王勇传 周华军 申利 魏炜 高青峰 刘叶语 谢哲明 杨立红 袁梦文 李颖华 傅建勋 李晓谊 董秀芳 杨丽莉 涂强 季福剑 刘静 赵芃 李廷锋 吴秋京 刘曙宁 奚亚俊 胡雪英 郝文 方红文 安绍孔 王德贵 邵良洪
主要审查人:唐永堃 周桂 蔡昭昀 王学红 任向东 郑纯友 李道本 晁阳 朱立彤
条文说明《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GB 51170-2016,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4月15日以第1086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航空企业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本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的参考。
1.0.1 为规范航空工业工程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满足安全保密、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航空工业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等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
1.0.3 航空工业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0.1 本条规定了制订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军用和民用航空工业,也适用于其他航空器的机库或厂房。
2.0.1 航空工业 aivation industry
研究、设计、制造、试验、维修航空器及其所载设备、动力装置和武器系统,以及相关地面支持设备等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业。
2.0.2 工程设计 engineering design
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过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2.0.3 工艺设计 process planning
主要指科研、生产单位和场所的组织设计,进行科研生产工艺流程选择、工艺设备、人员、面积的配置与场地平面布置,提出科研生产活动所需的土建和公用工程需求的过程。
2.0.4 建设目标 construction objective
工程项目建成后应达到的能力或应具备的功能。
2.0.5 工作制度 operating mode
生产单位组织生产在连续性或间断性、全年及每周的工作日数、昼夜的工作班制、工作班的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2.0.6 工作班制 number of operating shift
昼夜工作班数的规定,有一班工作制、二班工作制和三班工作制之分。
2.0.7 设计年时基数 basic data of yearly workhour for design
从日历年时基数中扣去为正常组织生产所不可避免的时间损失,工人和设备在一年内工作的小时数。
2.0.8 劳动量 labour capacity
制造单位产品或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所消耗的直接生产劳动时间。
2.0.9 间断性生产 intermittent production
生产工艺过程可以间断。简称:间断。
2.0.10 连续性生产 continuous production
生产工艺过程不可中断。简称:连续。
2.0.11 短期连续 continuous production in short period
除星期休假和节假日停止生产外,其余时间昼夜连续生产。
2.0.12 长期连续 continuous production in long period
除节假日停止生产外,其余时间昼夜连续生产。
2.0.13 全年连续 yearly continuous production
全年昼夜连续生产。
2.0.14 工艺设备 processing equipment
在工艺过程中从事产品零件、部件或组合件的制造以及产品装配、精整、试验、运输等所有工作机器、机床和装置。
2.0.15 工艺协作 process cooperation
需由其他企业协作完成产品零、部件的部分或全部工艺过程的委托关系。
2.0.16 专业化 specialized production
专业化包括产品专业化和工艺专业化。
2.0.17 站房 utility stations
公用、动力设备安装场所的总称,如变配电站、污水处理站、压缩空气站、乙炔站、加油站、锅炉房、水泵房、地磅房等。
2.0.18 厂区通道 plant passage
两相邻主要建筑物之间或主要建筑物与构筑物之间由于布置交通线路、工程管线以及满足各种防护间距所必需的宽度。
3.1.1 工艺设计应根据科研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技术水平和建厂条件,经技术和经济比较后确定工艺流程和工艺设备。
3.1.2 工艺设计应降低产品生产成本和综合能耗,满足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及消防的要求。
3.1.3 工艺设计应重视专业化协作,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1.4 工艺设计应在工艺流程和工艺设备方案优化的同时,为厂房所属配套设施的先进性、合理性创造必要的条件,取得总体设计最优。
条文说明3.1.1 选择工艺技术和设备应符合航空工业工艺技术发展趋势,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成熟可靠和安全适用”。工艺设计应以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为支撑,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成熟和可靠的工艺技术。工艺技术方案应做多方案比较,特别是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确保项目建设方案最优。
3.1.2 工艺设计应贯彻发展循环经济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节约资源能源、减少废弃物产生和对环境的影响。航空工业属机械制造业范畴,工艺设计应采用新技术,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及综合利用率。
3.1.3 工艺设计应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精神。坚持“小核心、大协作”,充分利用国民经济能力。
3.1.4 工艺设计是厂房设施规划的先决条件,工艺条件确定后,也为满足科研生产条件确立了满足质量特性的条件。如果提出的要求实现不了或实现起来成本代价太大,都得不偿失,对车间的后续经济运转带来不利的影响。
3.2.1 工作制度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两班制。部分工种可采用一班制或三班制。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四班制。
2 一、二类工作环境的工种,第一班和第二班每班工作时间应为8h,第三班应为7h;三类工作环境的工种,第一、二班每班工作时间应为7h,第三班应为6h。连续工作制工种的每班工作时间,三班制应为8h,四班制应为6h。
3.2.2 工艺设备日历年时基数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工艺设备日历年时基数
注;工作环境类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2.3 工艺设备设计年时基数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工艺设备设计年时基数
3.2.4 地处累年最热月月平均温度和月平均最高温度分别不应小于28℃和32.5℃的地区,其工艺设备设计年时基数可按本规范第3.2.3条规定的设计年时基数值乘以0.95~1确定。
3.2.5 工人日历年时基数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表3.2.5 工人日历年时基数
3.2.6 工人设计年时基数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表3.2.6 工人设计年时基数
3.2.7 地处累年最热月月平均温度和月平均最高温度分别不应小于28℃和32.5℃的地区,其工人设计年时基数,可按本规范第3.2.6条规定的设计年时基数乘以0.9~1确定。
条文说明3.2.1 按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513号令确定,目前我国全年法定工作日为250天。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长期连续工作的设备,全年工作天数为354天。长期连续工作的全年工作天数是以全年日历天数365天减去法定全国年节纪念日放假天数确定的。航空工业生产中极少有全年连续工作的工艺,本规范未在工作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
3.2.2 本条是工艺设备的日历年时基数的具体数值。工艺设备日历年时基数是设备班次小时数在全年工作日内的时间总和。
工作性质系指生产线的连续性。一般情况下生产线或工艺设备的生产连续性按照生产的成批性和工艺特点划分。
单件小批生产或成批生产的生产线或一般的试验设备属于间断性生产的工作性质,航空工业科研生产单位的工作性质大部分属于这种情况。
大批、大量生产或某些必须连续运转的工艺设备属于连续性生产工作性质。短期连续工艺设备全年工作250天,每天连续工作24小时。长期连续工艺设备分为长期连续和全年连续两种情况。长期连续全年工作354天,每天连续工作24小时;全年连续全年工作365天,每天连续工作24小时。航空工业科研生产中的工艺设备有些具有这种工作特点。
工作环境类别指按科研生产要求建立起的环境条件,包括工艺设备、材料、工艺、厂房辅助设施所产生的综合环境。现行行业标准《航空工业工程建设设计规程》HBJ 3-98按照“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工人工作条件,用于对生产卫生用室的确定是正确的,但用于对科研生产活动中的工作环境类别的确定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完全反映工作环境的分类。本条参照了机械工业“机械工厂中车间或场所的工作环境分类”。
一类工作环境是指科研生产过程不产生或少量产生有害物质,对人体不污染或轻度污染,但不会导致职业性疾病的。
二类工作环境是指科研生产过程产生一定量的有害物质,经过治理后其含量虽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值,但对人体有可能会产生某种程度的危害,甚至会有轻度职业病发生的。
三类工作环境是指科研生产过程放散有害气体、烟、雾、粉尘、高噪声和电离辐射等,虽经治理、防护,但限于现有水平,其实际含量仍有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长期接触会导致职业病发生的。
3.2.3 本条规定了工艺设备的设计年时基数。设备设计年时基数是表示在设计计算中可以充分利用设备工作的时间。
工艺设备设计年时基数是从日历年时基数扣去设备保养、修理、故障停机和工人交接班与缺勤等的时间损失确定的。
国内机械工厂中安排设备修理计划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机械修理复杂系数代表值JF和平均修理周期(a)。这些数据反映了国内机械产品的实际情况。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市场不断的深度融合,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国内航空工业和世界上先进航空工业制造装备的发展,在科研生产中原有的编排修理维修计划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了。在这种变动情况下,航空工业的工厂、研究院所都在不断探索新的设备运行保障模式。大量的仍在线的传统设备仍然按原有的模式推行运行保障计划。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对一般的设备仍选用了原有的时间损失率。对复杂、贵重稀有和大型重型设备的时间损失率作了严格控制,特别是对试验设备给出了明确的设计年时基数,试验设备年时基数的列出,对未能对试验设备安排保养修理计划的,从工程设计角度对这些单位的设备管理是一种促进。
本规范对劳动保护实行6小时班制的设备给出了具体数值,使用中应根据具体内容落实。
本规范编制参照了现行行业标准《航空工业工程建设设计规程》HBJ 3和《机械工厂年时基数设计标准》JBJ/T 2。
3.2.4、3.2.7 这两条规定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界定累年最热月月平均温度和月平均最高温度。企业规定有休假日时,其工艺设备设计年时基数按本规范作调整。
有条件的企业采用了空调措施改善了生产工作环境,可能不设最热日休假,则仍按一般情况确定其工艺设备设计年时基数。
3.2.5 本条是工人的日历年时基数的具体数值。
工人日历年时基数是班次小时数在全年法定工作日内的时间总和。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有关。
3.2.6 工人设计年时基数是从工人日历年时基数扣去时间损失后确定的。
3.3.1 工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生产规模和工艺路线、工艺协作、原材料、产品物流运输条件确定主要生产厂房、配套厂房、科研、办公、仓库等生产组成;
2 应按工艺流程和各厂房的生产工艺特点,并应结合建设条件、基础设施配套条件、交通运输要求择优确定厂房位置;
3 工艺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安全要求。
3.3.2 厂房内车间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生产规模和工艺流程,分析不同生产单元之间的工序关系、物流关系,多方案比较后确定适宜的工艺布置。
2 工艺布置在平面和空间上除应满足工艺流程及其安全操作要求外,尚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的要求。
3 对产生高温、辐射、强光、强噪声、强振、有害气体、强异味、蒸汽、烟雾、粉尘等污染环境的工作地和设备,应布置于对其他工作区域影响较小的区域,并应采取相应的通风、除尘、过滤、防辐射或隔离措施。有条件时还应采取适当的机械化、自动化消除或减少工人接触污染的条件的措施。
4 应根据生产特点,设置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布置车间卫生用室。
5 工艺布置应满足科研生产信息化、数字化要求。
3.3.3 工艺设计应根据科研生产场所的性质确定火灾危险性分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3.4 厂房体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体型应满足城市规划,飞机机场净空限高要求;
2 厂房体型应符合厂(院所)区建设总体规划,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
3 厂房体型应符合科研、生产工艺特点、便于生产线工艺合理布局以及交通运输、自然采光的要求。
3.3.5 厂房主体结构除应满足科研、生产产品加工、装配和周转外,还应满足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起重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
3.3.6 采用多层厂房时,除应满足科研生产特殊要求外,每层楼板荷重不宜超过20kN/m2。
3.3.7 当厂房内人工经常搬运的物体重量大于15kg时,宜采用起重运输设备,并应设置检修平台或配置移动式检修设备。
条文说明3.3.1 本条针对工艺总平面布置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
(1)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工艺方法、确定的生产工艺流程、可利用的外协条件、原材料、产品物流运输条件确定工艺总平面中主要厂房、配套厂房、必要的科研、办公、库房等生产组成,是确定工艺总平面布置的前提和基本要求。
(2)本条主要强调在总平面布置时要充分考虑航空工业的生产特点和不同企业、不同地域、不同环境的差异。总平面规划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还应考虑航空工业中防火、防爆、防辐射、防噪声、防电磁、防振、空调、散热等特殊要求较多的特点,结合生产设施配套条件进行工艺规划,避免在总体规划中过分强调规划、建筑等外部效果,忽视工艺生产基本要求的“本末倒置”现象。
3.3.2 本条主要针对厂房工艺布置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
1 当一个厂房内有多个生产车间时,要便于不同生产部门、单元的组织管理。在工艺区划上,使得不同生产单元之间相互联系紧密的,要加强联系、提高效率,相互联系不紧密的,要减少干扰。不同产品、不同生产规模,不同的生产组织模式下,工艺布置必然有较大的差异。一般地,工艺布置有四种方式:工艺原则布置、产品原则布置、成组技术(单元式)布置、定位布置,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
2 大型、特殊、非标的工艺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是工艺设计中的重要内容,首先要保证设备能够正常、安全使用,其次要注意到,这类设备的布置,往往会影响到厂房的平面布置、结构型式、整体工艺布置等,在航空工厂内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这就需要在整体流程的合理性和局部合理性、经济性之间作出选择。
3 国军标、航空工业有关标准、适航标准、企业标准、产品生产工艺规程中,对生产条件和生产环境等提出了要求,因此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加以保障,如防火、防爆、防辐射、防噪声、防电磁、防震、空调、散热等、这些要求反映在工艺布置中,必然会影响到最佳的工艺流程,因此要在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前提下,综合比较。
4 工艺布置应符合劳动安全要求,设备布置间距合理、安全,防止机械伤害等,卫生用室包括浴室、更衣室、休息室等的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5 在工艺布置时,要将工艺流程与管理流程结合起来。在一个厂房内,既有生产人员,也有管理人员,还有配套生产、物流运输、检验等辅助生产人员,不同人员之间的活动,必然伴随着物流、信息流的活动,因此一个好的工艺布置,必须是工艺流程与物流、人流、信息流的有机结合。
信息化设计一般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信息系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内容,信息化设计应满足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
信息化基础设施包括计算机硬件系统、基础软件、网络及其他辅助设施。计算机硬件系统包括服务器、客户端、网络设备、存储与备份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
网络及其他辅助设施包括综合布线系统、机房及供配电系统等设施。应采用先进、成熟、环保的技术、设备和材料,保障系统可靠稳定运行,满足信息技术发展和技术升级的需要,符合建设单位密级的保密安全措施。
网络平台包括互联网、局域网和内网根据所定密级采取有效的隔离和屏蔽措施,遵循各网络的独立运行原则和规定进行设计。
有关建筑工程中的综合布线、电话通信、火灾报警、安防报警和监视等智能化系统均在常规的“智能建筑”范畴内,按需进行设计。安全防范系统中的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专用通信系统及其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等,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安全防范技术要求需设置单独的网络系统。
3.3.3 工艺设计应确定工业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厂房(或单间)、仓库火灾危险性的类别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3.4 本条结合工厂总体规划的要求,规定了厂房体型设计的内容。
1 针对飞机总装、部装厂房一般靠近试飞机场的情况,在确定厂房高度时,必须满足机场限高等要求。
2 针对较为普遍存在厂房分期建设等情况,本款主要提出厂房体型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建设场地的合理利用,既要满足生产需要,也避免出现土地的浪费以及今后发展的不便。
3 本款主要强调单体厂房长、宽比例在满足工艺生产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人流、物流组织、生产管理距离以及交通运输等要求。厂房主体高度、跨度、天窗设置等条件确定时,在无特殊工艺要求的情况下,应满足自然通风(排热)、自然采光等节能要求。
3.3.5 本条给出厂房主体结构包括厂房跨度、柱距、高度的基本要求。
一般设置中小型设备、加工中小型零件的单层厂房跨度宜优先采用12m、15m、18m跨度。设置大型设备、加工大型零件单层厂房的跨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飞机总装配车间的厂房(或民航维修机库),根据飞机几何尺寸及产量确定,常用36m、62m、72m、80m跨度的屋架结构,视具体情况也可采用42m、48m、54m跨度,当飞机几何尺寸较大且任务又多时则采用大于80m的大跨度。也可采用72m、120m、150m、175m网架结构或72m+72m、120m+120m、150m+150m、175m+175m网架结构。多层厂房的跨度,应根据该厂房多种使用情况通盘考虑。一般情况下,可选用6m、7.5m、9m、12m。
一般单层厂房宜采用6m柱距,单跨单层厂房可采用4m柱距。特殊需要时,例如大型零件过跨运输,大型设备合理安装,或流水线合理布局等,可采用更大的柱距。多层厂房的柱距,一般可采用3.6m、4m、6m、7.2m、7.5m。飞机总装配车间的厂房(或民航维修机库)单跨厂房及多跨厂房靠外墙的柱距多采用6m、9m、12m,多跨厂房不靠外墙的柱距应等于或大于24m,以增加厂房的灵活性,受限制时也可采用12m或12m~24m的柱距。若采用网架结构,柱距大小可不受模数限制。
厂房高度应能满足厂房内绝大多数设备安装及维修的需要。但个别特殊高大的设备不宜作为决定厂房高度的依据,宜首先考虑采用特殊措施解决其高度问题。局部降低地坪标高;充分利用厂房上部结构空间;限制上部起重运输设备运行范围等。
厂房高度应有一定程度的适应性,既要考虑适应设备订货状态的变化(如设备高度的变化、上部起重运输设备运行空间要求的变化等),又要适应一定时期内可预见到的生产条件的变化。
对于热加工厂房、产生污染空气的厂房以及炎热地区的冷加工厂房,厂房高度应考虑利用自然通风排热或排除污染空气的需要。
对于不设天窗或不设顶部采光的厂房部位(无窗厂房除外),厂房高度应适当考虑自然采光能基本满足工作地的照度要求(部分地段,可用人工照明补充)。
考虑到“观感”的需要,当没有特殊要求时,各种跨度厂房的高度不得低于表1规定的最小值。
表1 厂房高度最小值(m)
注:当有吊平顶时,上述最小高度应为地坪至顶棚底之间的高度。
多跨(三个平行连续跨以上)的单层厂房,宜设计成等高。在非地震设防区当高跨和低跨的高度差大于或等于1.2m时;或高跨的一侧仅有一个低跨,其高度差大于或等于1.8m时,可考虑设置高低跨。
在满足设备安装、维修、上部起重运输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一般中小件热表处理厂房高度以8m为宜。单跨厂房,在双面良好自然通风的条件下,可适当降低。
在不影响上部起重运输设备安令运行、设备安装维修的前提下,多层厂房楼层高度不宜大于4.5m(跨度9m)或5.5m(跨度12m)。
3.3.6 作为节约土地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建设多层厂房已经日益受到重视,所以规定了本条。鉴于多层厂房的造价一般高于单层厂房,且航空工厂的厂房跨度一般较大,所以根据航空工厂和试验室的特点,提出一般情况下多层厂房每层的楼板荷重不宜超过20kN/m2。这个指标能够满足一般中型加工和试验设备的安装要求,超过这个标准,不但造价提高较大,而且一般设备尺寸和加工产品的尺寸也较大,对物流运输等造成不便,而且也不是航空工业所经常需要的。
3.3.7 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体力搬运重量限值》GB 12330的规定提出的人体搬运重量最大极限值的男性单次重量为15kg,故提出经常搬运的物体经常搬运的物体重量大于或等于15kg,宜采用起重运输设备。实际设计时,还应结合航空产品的尺寸特点等需求考虑,大部分航空零组件重量不重,但尺寸较大时采用人工搬运不便,也宜设置起重机。
在难以用计算法确定上部起重运输设备台数的工作场所,可按工作地需要的吊运繁忙程度估算确定其台数,也可根据单台上部起重运输设备服务距离的长短来估算其台数。一般情况下,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服务行程约为100m;电动单梁起重机约为50m;铸造造型、合箱用电动双梁起重机为40m~60m。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减。
9'>《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170-201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多层厂房楼盖抗微振设计规范》GB 50190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电力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2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 50868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
《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GB 5100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
《城市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 5008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
《航空工业工厂照度标准》HBJ/T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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