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ode for design of coal water mixture engineering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7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0-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4)、5.5.3、6.1.3、16.4.2、18.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GB 50360-2005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8日
本规范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文件要求,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和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在原《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GB 50360-2005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总结和分析了不同行业、不同工艺、不同地域条件下水煤浆工程的设计和应用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并经专家审查后定稿。
本规范共分18章,主要内容有:总则,基本规定,厂址选择,原料煤系统,制浆系统,水煤浆储存与运输,计量与质量检测,水煤浆供应系统,水煤浆燃烧系统,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电气,控制及自动化,给水与排水,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建筑与结构,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消防。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适用范围取消了单台锅炉容量670t/h以上的限定;增加了以水煤浆为气化原料的制浆工程设计。
2.调整了水煤浆厂的厂型划分。
3.修订和补充了原料煤系统、制浆系统、水煤浆储存及运输、计量与质量检测、水煤浆供应系统和水煤浆燃烧系统的相关条文规定。
4.增加了水煤浆雾化、除灰渣、水煤浆管道输送和烟气净化处理的相关规定。
5.对厂址选择、总平面布置、给水与排水、建筑与结构等公用系统和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消防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7号,邮政编码:100120)。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
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朴 吴坤泰 计忠海 刘微华 王成惠 武志斌 康树丽 雷丽颖 万裕新 齐扬扬 杨红 徐宝静 江沙 许红 李明辉 张安林 白思博 巩向胜 陆宝成 杜继祎 周亚良 赵建平
主要审查人:邓晓阳 汪景武 姜琳 刘建忠 胡柏星 李发林
条文说明制订说明
《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GB 50360-2016,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8月18日以第1271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GB 50360-200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是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平顶山选煤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员是邓晓阳、张朴、巩向胜、梁琦、王成惠、章军、付勇、王凤荣、刘川康、徐建华、邹亚军、徐宝静、秦树篷、张建、沈宏庆、吴坤泰、计忠海、戈军、张保华、郑捷、徐国安。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水煤浆行业工程设计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典型工程建成后的情况和长期运行效果,结合专家和设计单位的评审意见,对有关的节、条、款进行了反复斟酌和修改。修订后的规范在指导设计方面体现了实用性;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先进性以及与其他标准的相协调性。
为便于广大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0.1 为了在水煤浆工程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统一和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满足环保节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如下:
1 制浆规模0.25Mt/a及以上,生产燃料水煤浆或气化水煤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
2 单台锅炉容量35t/h及以上,以水煤浆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供热工程设计。
1.0.3 水煤浆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0.1 本条阐明了本规范修编目的。水煤浆工程建设是落实国家推广发展洁净煤技术,实施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能源的具体体现。工程设计应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保节能、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体现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2 水煤浆属洁净煤技术范畴,是具备重油燃烧应用特点的煤基流体燃料。我国从“六五”立项研究至今,经过三十多年的自主研发和工程设计实践,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体系,目前,在国际上达到了理论研究水平第一;工业应用规模第一;产业化、系统化和设备专有化第一,并列入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目录,陆续发布实施了4项国家标准,即:《燃料水煤浆》GB/T 18855、《水煤浆试验方法》GB/T 18856、《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GB 50360和《煤炭工业矿区水煤浆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 50659。
根据目前国内水煤浆产业的发展情况,本规范修订后将适用范围确定为:
1 适用于制浆规模0.25Mt/a及以上,生产燃料水煤浆或气化水煤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
2 适用于单台锅炉容量为35t/h及以上,以水煤浆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供热工程设计。
近年来,随着国内煤炭转化利用技术的引进吸收和开发利用,以水煤浆为气化原料的生产规模越来越大,截至目前,国内由于气化水煤浆的制浆技术由最初的国外引进到自主设计,尚没有针对气化水煤浆生产的相关规范指导,鉴于燃料水煤浆在生产工艺和系统设计等方面与气化水煤浆工程设计高度相似,技术上先进。系统设置合理,产品质量指标完全满足气化生产要求,且规范的相关规定完全可以涵盖气化水煤浆的工程设计,故本规范在修订版中将以水煤浆为气化原料的工程设计纳入适用范围。
1.0.3 水煤浆工程应用范围涉及各行业,因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如用于电力的《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用于工业和民用的《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等标准。
2.0.1 水煤浆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相关政策要求。
2.0.2 水煤浆工程设计应符合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发展要求,并应结合建厂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水煤浆厂厂型和设计生产能力宜符合表2.0.2的规定。水煤浆应用工程的厂型划分应符合电力等行业的相关规定。
表2.0.2 水煤浆厂厂型及设计生产能力
2.0.3 水煤浆厂建设类型可分为坑口型水煤浆厂、区域型水煤浆厂和用户型水煤浆厂。水煤浆厂建设类型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煤浆用户邻近煤炭产区时,宜依托煤炭产区建设坑口型水煤浆厂;
2 为城镇区域内或数量较多的分散用户供应水煤浆时,宜在城市边缘或邻近主要用户建设区域型水煤浆厂;
3 与大型水煤浆应用工程配套的水煤浆厂或制浆系统,宜按用户型水煤浆厂规划建设;
4 煤炭产区距主要水煤浆用户较远时,应结合制浆原料煤品质、用户对水煤浆产品质量的要求、运输条件、运距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建厂类型。
2.0.4 水煤浆厂工程设计应合理选择制浆的煤源与煤质;水煤浆应用工程设计应合理选择供浆来源及水煤浆质量。
2.0.5 水煤浆试验方法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水煤浆试验方法》GB/T 18856的规定执行。作为燃料的水煤浆质量标准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燃料水煤浆》GB/T 18855的规定执行。作为气化原料的水煤浆质量标准应符合相关行业和煤气化装置的要求。
2.0.6 水煤浆工程工作制度应根据建厂类型、工艺特点、用户需求、产品外输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煤浆厂宜采用连续工作制,年工作时间不应小于6000h;
2 水煤浆应用工程的工作制度应符合现行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2.0.7 与水煤浆应用工程配套的大型水煤浆厂的产品运输宜采用管道输送方式。
2.0.8 水煤浆工程设计应采用经实践证明成熟、可靠和先进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2.0.9 水煤浆工程各环节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应与建厂类型、厂型、工艺特点和用户要求相匹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煤受卸及储存系统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选煤厂直接来煤应取1.2,汽运来煤应取1.5,铁路或船运来煤宜为3.0;
2 储煤场(仓)至制浆车间缓冲仓之间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单路系统三班制运行时应取1.6;双路系统三班制运行时,其中每路系统应取1.2;
3 制浆系统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采用单磨机湿法制浆方式应取1.05,其他方式应取1.10~1.15;
4 水煤浆加工处理系统、供浆系统、药剂准备系统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应取1.15~1.40;
5 成品浆的储存、输浆系统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管道输送应取1.15;汽车运输、铁路运输和船舶运输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该运输方式允许的能力及车船调度相适应,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不宜小于2.0;
6 废水、废浆处理系统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应取1.3~1.5;
7 未涉及的系统和设备可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2.0.10 大型水煤浆工程宜设置机电设备维修间、材料库等辅助设施。水煤浆工程的其他公用、辅助、附属生产设施,应充分利用现有公用设施或与同期建设的其他工程相协调,不应设置重复的系统、设备或设施。
2.0.11 水煤浆工程必须实现生产用水的闭路循环。
2.0.12 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节能设施等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0.13 水煤浆燃烧应用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和《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等的规定。水煤浆气化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2.0.1 本条文阐明水煤浆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相关政策的原则要求。
2.0.2 水煤浆产品受生产原料、工艺、成本等条件的制约,对市场的依赖度很强。水煤浆工程设计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发展要求,结合工程建设条件做好总体规划,处理好按规划一次建成与分期建设的关系。
随着水煤浆生产工艺及专用设备大型化的发展,为统一建设规模,实现工程设计的规范化、标准化,本条文将水煤浆厂厂型和设计生产能力进行了调整和明确划分,并说明水煤浆应用工程的厂型划分应符合电力等行业的相关规定。
2.0.3 本条文给出了确定水煤浆厂建设类型的原则,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建设水煤浆厂的经验总结。水煤浆厂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水煤浆厂对用户的高依赖性。因此,在确定建厂类型和厂址时,应充分考虑拟选的制浆原料煤特征、用户特点及要求、产品运输方式及运距等因素,避免因选择不当造成投资失误,影响水煤浆厂和用户的正常生产和经济效益。
2.0.4 不同品质的原料煤,直接关系到制浆工艺的合理选择;水煤浆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水煤浆燃烧系统设计和锅炉、气化炉等主要设备的选型。因此,合理选择制浆的煤源与煤质、供浆的浆源及水煤浆质量,是保证水煤浆工程项目设计和建设的成功、安全经济运行的基本条件。尤其应避免选择稀缺煤种作为制浆的煤源。
2.0.6 在确定水煤浆工程的工作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外部建设条件,工程所在行业的特点,并与用户的需求和行业特点及要求相协调。
2.0.7 水煤浆为煤基液态产品,管道输浆技术成熟,具有建设快、占地少、无污染、无损耗,连续运行可靠性高、运行成本低、维修量少等特点,当煤源、用户和建设条件适宜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管道输送方式,形成水煤浆制备、管道运输和用户燃用的系统工程,其综合经济效益将非常显著。同时,也可以显著减少大宗煤炭运输和储存对区域环境造成的污染。
2.0.8 水煤浆已有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历经基础理论及试验研究、小型工业性验证到大型化工业应用阶段。我国水煤浆产业的发展是经历了自主开发、技术引进与消化引收、发展并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过程。为促进技术进步,在水煤浆工程设计中应积极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但应在工业性试验和成果鉴定证明成熟可靠的基础上,方可投入工业应用。
2.0.9 工程各系统的不均衡系数是在总结多年来已成功运行的多项工程经验基础上提出的。
1 铁路或船运来煤受卸及成品浆外运系统受铁路、码头装卸时间的限制,不均衡系数除经相关部门特殊允许外,一般宜为3.0。
2 由于受入磨煤粉粒度较细,含水量较高时容易堵塞,不宜大量储存条件的限制,为保证生产系统连续可靠运行,制浆车间的磨机前缓冲仓储量不宜设的太大,因此,水煤浆厂的原料煤系统一般采用三班制间断运行方式。当采用单路系统时,应保证系统每班有3h~4h的检修时间。当采用双路系统时,由于系统可交替运行,每路系统的不均衡系数可适当降低。
3 制浆系统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主要为调节原料煤煤质参数波动而设,选择单磨机湿法制浆时不均衡系数取1.05;双磨机配合湿法制浆,或者采用干法制浆等其他方式时,不均衡系数取1.1~1.15。
4 由于不同的原料煤、药剂、制浆工艺和燃用条件,对供浆系统、水煤浆加工处理系统和药剂准备系统的要求不同,不均衡系数差别较大,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取不均衡系数1.15~1.4。
5 此处的管道输送指小于10km运距的厂区内管道输送设施。
6 废水、废浆处理系统受废水和废浆量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不均衡系数取1.3~1.5。
2.0.10 大型水煤浆工程指制浆能力1.0Mt/a以上的水煤浆厂;大型水煤浆应用工程的界定执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2.0.11 生产用水的闭路循环主要指生产过程中废浆及废水回收,不产生外排量。设计应根据工艺系统特点,设置灵活的中间储存、处理和回用系统,避免产生难以回收的废浆、废水,达到节能减排,有效保护环境的目的。
3.0.1 水煤浆工程厂址选择,应结合地区及企业的建设规划、用户特征、建厂类型、设计生产能力、原料煤或水煤浆来源、运输方式、废弃物处理,并综合供电、供水、交通运输、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环境保护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交通和运输便利。
2 电力和水源供应充足、可靠。
3 应节约和集约用地,宜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应减少拆迁房屋,减少人口迁移,并应留有满足近期规划的扩建余地。
4 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5 厂址高程应高于重现期50年一遇的洪(涝)水位。当低于上述标准时,厂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涝)设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防洪、排涝设施应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的建设规模一次建成。
6 应使工程运行后产生的粉尘、废水、废气、灰渣、噪声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有关规定。
3.0.2 水煤浆工程厂址位置应处在地质构造相对稳定的地段,并应与活动性大断裂带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当厂址无法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时,在工程选址阶段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应根据评估意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0.3 建设单位另行委托设计的铁路专用线、厂外公路、港口码头等项目,应由承担水煤浆工程的总体设计单位对其建设标准、平面布置、铁路路径和主要高程等的相互衔接进行控制和归口管理。
3.0.4 水煤浆应用工程厂址位置,应结合灰渣量和综合利用情况合理确定,并应避免灰渣远距离或多级输送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3.0.5 确定水煤浆工程厂址时,应取得有关管理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
条文说明3.0.1 本条文是厂址选择的基本原则。厂址选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设计工作,不符合地区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建厂基本条件的厂址选择方案,将会给后期工作带来难以弥补的缺憾,给国家和相关企业造成损失。
厂址位置不仅影响工程造价和建设周期,还关系到水煤浆工程长期运行的经济性和管理维护的合理性。因此,应根据建厂条件,包括铁路和公路的引接、码头方位、生活区位置、厂外管线、原料和产品运输、工程建设或扩建等条件优选确定。
本条增加了厂址选择应节约和集约用地,应尽量减少拆迁房屋,减少人口迁移的规定。增加了宜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的规定。
3.0.2 本条文修订后,增加了当厂址无法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时,应工程选址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规定。
3.0.3 作为水煤浆工程设计单位,既要作好设计项目的总体规划,又要对建设单位另行外委设计的铁路专用线和厂外道路等项目,就其建设标准进行必要的控制,并在平面布置、线路路径和主要设计高程等方面的相互衔接进行协调和归口管理,使整个工程在平面和空间方面达到协调。
3.0.5 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主要包括:土地使用,原料或燃料供应,电源及水源供应,与外部运输方式的接口协议,铁路、公路或码头建设,消防及环境保护文件或专题报告等。
4.1.1 原料煤系统工作制度,应与原料煤卸载、储存、筛分、破碎等环节及制浆车间原料煤缓冲仓的有效容积相协调。系统作业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煤卸载及储存系统宜设两班工作制,日工作时间不宜大于16h;
2 原料煤筛分破碎及输送系统宜设三班工作制,日工作时间不宜大于21h。
4.1.2 原料煤系统单路、双路设置,应符合工程建设所在行业相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制浆用煤量小于65t/h时,可采用单路系统;
2 当制浆用煤量在65t/h~120t/h时,宜采用双路系统;
3 当制浆用煤量在120t/h以上时,应采用双路系统,并应具备双路同时运行的条件;
4 单路系统的主要驱动装置宜配置相应备件;容易产生故障的工序,宜设置备用或旁路。
4.1.3 原料煤系统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输送方式。碎煤机前的给料及运煤设备,应设置给料量的调节和计量装置。
4.1.4 破碎、制浆工艺流程的确定应符合多碎少磨的原则,可根据水煤浆设计生产能力及选用的破碎、制浆设备类型,合理确定破碎入磨的原料煤粒度。
条文说明4.1.1 原料煤系统工作制度的制订,应充分考虑来煤条件和工作环境条件,满足制浆系统稳定、可靠运行的要求,并与制浆工作制度相适应。坑口型水煤浆厂的受卸环节,应与相衔接的矿井、选煤厂的相应系统一致;采用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或水路运输方式来煤的用户型水煤浆厂的受卸环节,应与来煤车船能力、卸车时间要求等相适应。考虑到破碎后的煤粒度细,缓冲仓储存量不能太大,储煤到破碎设施及制浆车间工艺环节的工作制度宜为三班工作制,并留有一定的检修维护时间。
4.1.2 本条文修订后,对系统单、双路的划分标准更加明晰。
由于原料煤系统一般采用三班制,单路系统若不能在破碎机等易产生故障的工序处设置完善的备用或旁路,并备足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的相关备件,将不利于系统的长期可靠运行。
4.1.3 原料煤系统宜采用投资较少,维修量较低,连续运行可靠性较高的带式输送机作为系统主运输设备。
4.1.4 对原料煤采取多碎少磨是煤炭加工的通用原则。
4.2.1 原料煤卸载宜采用机械卸煤方式。卸煤机械应根据来煤运输方式和来煤量确定。
4.2.2 经铁路来煤时,允许卸车时间及一次进厂的车辆数量,应与铁路部门协商确定。
4.2.3 经水路来煤时,卸煤机械的总额定能力,应按泊位的通过能力,并与航运部门协商确定,且宜为全厂总需煤量的300%。卸煤机械不宜少于2台。
4.2.4 采用汽车来煤时,宜采用自卸方式。运煤车辆和运输宜优先利用社会运力。
4.2.5 储煤设施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由国家铁路干线来煤,应按10d~20d的生产总需煤量确定。
2 经由公路来煤,应按5d~10d的生产总需煤量确定。
3 经由水路来煤,应按水路可能中断运输的最长持续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10d的生产总需煤量。
4 坑口型水煤浆厂,应充分利用矿井及选煤厂的储煤设施,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有储煤容量,且不宜小于5d的生产总需煤量。
5 用户型水煤浆厂储煤容量还应符合用户所属行业的规定。
4.2.6 原料煤的存储方式,应根据原料煤的类别及建厂区域的地理、气象条件和环保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封闭式储煤场或煤仓存储;
2 严寒、多雨地区,储煤场(仓)布置应采取防冻、保温和通风、排水措施,并应设置必备的除尘、清扫、堆整和消防设施。
4.2.7 当制浆用煤的煤种、煤质波动较大或采用配煤制浆时,储煤场(仓)布置应分煤种、煤质储存,并应设置相应的混煤、配煤设施。
4.2.8 储煤场堆取设备能力和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煤场设备的堆煤能力应与卸煤装置的处理能力相匹配;取煤能力应与输煤系统的能力一致;
2 储煤场主要堆取设备采用推煤机、轮式装载机时应有一台备用;
3 选用门式或桥式抓煤机时,其总额定能力不应小于总需煤量的300%、卸煤装置能力和输煤系统能力三者中的最大值,设备不设备用;宜设一台推煤机供煤场辅助作业。
4.2.9 采用筒仓储煤时,应采取防堵、防黏附措施。当储存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还应采用防爆、通风和温度检测措施,并应严格控制存煤的滞留时间。
4.2.10 储煤场受煤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煤坑数量应设置2个及以上,并应根据来煤种类和配煤要求增加;单个受煤坑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15m³;
2 受煤坑上宜设置不大于200mm孔径的铁篦子;当接受粒度大于100mm的来煤时,宜设置大块煤处理设施。
条文说明4.2.2 采用铁路方式来煤时,铁路允许的占道卸车时间,以及一次进厂的车辆数量,不同地区和不同工程的差别较大,因此,应与铁路部门协商后确定调车作业方式和卸车设备的选型。有条件的应尽量设置自备铁路专用线,提高一次进厂的车辆数量,减少调车次数。
4.2.3 经水路来煤时,由于卸煤受气候、港口等条件影响因素较多,相应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因此,确定码头卸煤机械的总额定能力时,根据经验一般宜为全厂总需煤量的300%。当不占用航道,且卸船时间充裕时,卸煤机械额定能力和台数的设置可适当调整。
4.2.4 为节省工程初期投资,有效减少运行管理人员,降低生产成本,本条文提出工程设计中的运煤车辆和运输方案宜优先利用社会运力的规定。
4.2.5 为了保证水煤浆产品供应的可靠性,保障原料煤的供应是最基础的条件,因此,水煤浆工程应设置一定容量的储煤设施。
4 坑口型水煤浆厂设计时,应充分利用矿井及选煤厂储煤设施,并考虑在工作制度不同的条件下,自有储煤容量应能保证制浆原料煤供应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4.2.6 本条文强调在水煤浆生产中,因原料煤品种多样,确定储存方式和设施时应充分考虑原料煤的特性,建厂地区的地理位置、气象条件和环保要求等。
4.2.7 生产过程中制浆原料煤品质发生变化,直接影响水煤浆产品的性能指标,也涉及制浆工艺和添加剂的调整。设计如果能够充分考虑到煤种、煤质的变化情况,设置可以配煤和分别堆存设施,将有利于根据煤种变化,合理调整工艺流程及添加剂,达到稳定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的目的。
4.2.10 设置2个及以上的受煤坑有利于系统稳定运行,还可以实施不同品质煤的混配制浆。
8'>《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360-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GB 50065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GB 50077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防洪标准》GB 50201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 50341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安全色》GB 289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 10434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 12348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59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GB/T 12145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燃料水煤浆》GB/T 18855
《水煤浆试验方法》GB/T 1885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 414
《导体和电气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 5222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技术标准》JGJ 75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技术标准》JGJ 134
《燃煤电站锅炉技术条件》SD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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