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design on fire prevention of nonferrous metals engineering
GB 50630-2010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3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30-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3(2)、4.5.5(7、9、11)、4.5.6(1、2)、4.6.5(1、2、3)、4.6.6(3、5)、4.8.7、5.3.1、5.3.4(2)、6.2.2、8.4.2、10.3.6、10.4.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会同相关设计研究院、有色金属企业和公安消防部门、院校等11家参编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原则要求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总结我国有色金属行业工程建设防火设计成熟经验和深刻教训,借鉴钢铁、化工、电力等相关行业的成果,吸纳国际消防标准和先进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0章和1个附录,内容有:总则,术语,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生产工艺的基本防火要求,总平面设计,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采暖、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以及附录A。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复兴路12号,邮编 100038,电话:010-63936628),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
金川镍钻研究设计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河南海力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喜利得(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盛吉鼎 李绪忠 胡碧兰 宋筱平 罗 英
屈立军 崔 艽 高宇寰 田 耕 徐月和
邓礼英 许智远 赵永代 庞集华 王聪慧
曹立军 杨汉金 张 宇 肖爱民 刘红雅
李运龙
主要审查人:倪照鹏 王汝良 邸新宁 冯修远 阚 强
梁瑞霞 申立新 范平安 王海港 张晨杰
祁亚东 刘林山 孙先辉 张满友 张明南
李学文 李宏刚 李 冬 高运奇 王 其
马定超
1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有色金属工程火灾危害,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有色金属工程中加工、存贮、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项目的防火设计。
1.0.3 有色金属工程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有色金属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有色金属工业是国家的基础性产业,有色金属是国民经济发展诸多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原材料,特别对于电子、信息、国防科技、高新产业等发展更为关键。近年来我国有色工业发展极为迅速,总产量已跃居世界第一位,我国已成为有色金属大国,在中央“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正向有色金属强国迈进!
有色金属工业高速发展(据统计近20年来,全国10种主要有色金属从1990年的239万t,至2009年达2681万t,19年增长达11.2倍),给业内的工程建设提供了巨大的机遇,并大踏步地进入国际市场,为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创造了条件。但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一段时间以来快速、大量地建设(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大批新企业相继建成投产。由于部分企业项目建设中规章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有法不依或不按规章、程序办事,当事人缺乏大局观,责任意识差,加之现行的相关法规尚不够完善等原因,致使有色金属行业内发生了若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其中包括多起严重的火灾事故,给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社会稳定带来消极影响。以史为鉴面向未来,总结并制定出有效预防措施是极为重要的,特别应当在工程建设的龙头一咨询设计中完善相关法规更为必要。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各类工程(含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防火设计,涉及有色金属行业的采矿、选矿、原料场、火法冶金、湿法冶金、熔盐电解、金属及合金加工以及各种辅助生产的各个系统的工程设计。
鉴于矿山生产中使用(储存、运输)的爆破器材属于特殊危险品,国家已制定出专项法规制度和专门的规范。另外,稀有放射性元素的生产项目属于国家专项控制,有其严格的工程管理程序和相关制度,因此这些工程不包括在本规范的范围内。
1.0.3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不断提高科技水平,是消防事业发展的必然,也是工程设计的基本方向。鉴于防火安全责任重大,不允许有丝毫闪失,因此必须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地选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从而不断提升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的技术水平。
2术语
2.0.1 工艺类型 process type
按有色金属生产流程或生产方法加以归纳和分类,含采矿、选矿、火法冶金、湿法冶金、熔盐电解、金属及合金的加工等类别,以及焙烧、精炼、萃取等分支。
2.0.2 主厂房 main workshop
在某一个工艺类型中用于包容主要生产工艺设备、装置的厂房。
2.0.3 总变(配)电所 general substation
用于全厂或大区域生产供、配电的设施及场所[其中用于某个车间或小区供、配电设施及场所称为车间或小区变(配)电所]。
2.0.4 车间生活间 service room of workshop
为车间生产员工提供更衣、沐浴、管理、如厕等日常服务性用房。
2.0.5 控制室 control room
设有工艺自动调节和生产优化控制装置的专用房间,其中用于工艺类型(含分支)主生产线的调节、控制用房称为主控制室。
2.0.6 腐蚀性区域 corrosiveness area
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各类设施、建(构)筑物及其相关范围。
2.0.7 巷道与硐室 roadway and chamber
为地质勘探、采掘、通风和其他用途并按一定规格在矿岩中开凿的通道称为巷道;在矿岩内开凿,用于安置设备或存放材料等专门用途的地下构筑物称为硐室。
2.0.8 开敞式建筑 open building
外墙体(含窗、采光带、防雨板等)面积小于建筑物外围护结构总面积50%的建筑物。
条文说明
2.0.1 工艺类型。
由于有色金属品种多、品位低,且多以共生矿存在,工艺过程长、使用介质多,工艺条件和生产装置复杂多样,因此,工程建设中难以有完全相同的工艺流程(不同金属品种流程不同,即便同种金属流程也不完全相同),也不可能按金属品种逐一分述。为此,从便于概括、界定具有共性的防火设计目的出发,本规范按照有色金属最基本工艺流程及生产方法予以概括性归纳和分类,以若干大的工艺类型(工艺系统)及其分支(工艺子系统)进行归口和梳理,从而编制出适应面较为广泛的规范条文。
2.0.6 腐蚀性区域。
有色金属工程不论是火法冶金、湿法冶金、熔盐电解还是磨浮选别等众多工艺生产中,都不可避免产生或使用具有一定腐蚀性的各类介质,对生产设施、厂房、管线以及环境都会带来潜在的伤害,有时还较为突出和严重。鉴于对受到腐蚀影响的设施、厂房和管线需要采取防护应对措施,因此首先必须确定其影响(作用)的区域、范围,并依据需要和可能,对腐蚀性区域相关设施、厂房、管线采取必要且有效的防护。
3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应结合实际使用、存储或产生介质的火灾危险特性及其数量以及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其所在厂房(仓库)或区域(部位)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2 有色金属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3 丁、戊类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其主要承重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但其中可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直接影响,以及受到热辐射且表面温度高于200℃的金属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或进行结构耐火性能的验算。
3.0.4 电缆夹层及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的电气室、液压站、润滑油站,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电缆夹层采用钢结构时,应对钢构件进行防火保护,且应达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3.0.5 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中,设置的开敞式半地下设备(地坑),可与所属地上厂房划为同一个防火分区。当该地下设备间使用、存储丙类油品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严禁存储甲、乙类可燃物。
3.0.6 连通两个防火分区的带式输送机通廊,对采用防火墙等实体防火分隔物难以封闭的局部开口部位,应设置防火水幕系统等防火分隔设施。当采用书幕系统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相关规定。
3.0.7 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但对于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熔炼、焙烧及其余热锅炉等整套装置的有色金属高层厂房,当生产工艺有特定要求且厂房无法实施防火分隔时,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增加1.0倍。
3.0.8 地下电气室、液压站、润滑油站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
2;电缆夹层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上不应大于1200m
2;
2 地下不应大于300m
2;
3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上述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分别增加1.0倍。
条文说明
3.0.1 本规范是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有关内容的延伸与细化,为了便于对照、使用,将有色金属主要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以举例方式力求具体化。有色金属工程主要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表(表1),可供工程设计参考使用。
有色金属工程主要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表的说明:
1.有色金属生产工艺和装置复杂多样,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很难全部概括,上述表中只对较常遇到的以举例方式示出;
2.鉴于生产工艺装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介质、环境波动变化的不确定性,加之技术和装备的不断发展创新,常常在同一生产工序中的介质也不尽一致。因此确定有色金属工程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时应慎重加以较核,对于火灾危险性高的重大项目,应通过专门评估加以认定;
3.需要注意的是:介质(本规范对工艺生产中“物质”的称谓,以下同)的火灾危险特性,并不等同于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对于任何一座厂房(仓库)或某一场合(部位、区域)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根据工艺设计中实际采用(产生)的可燃介质的火灾危险特性和范围,以及计算出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即危险性类别高的介质与其空间容积的比值和总量),同时考虑温度、压力、扩散等环境条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1.2条及其条文说明加以具体确定;
4.在有色金属冶金工艺生产中,普遍采用可燃(助燃)、易燃介质做燃料或生产原料,当可燃(助燃)、易燃介质在工业炉窑(反应器)内充分燃烧(完全反应),且其使用、储运中设置了可靠的监控、报警、紧急切换装置,并具有相关的耐火极限、防火分隔与有效的灭火设施。从而达到防火的全面受控状态时,有色金属工业生产中大量使用高温或熔化状态生产(产生强烈热辐射、火焰、火花作用)一般都应确定为丁类或戊类火灾危险性类别。当达不到受控要求或生产工艺具有其他特征时,则应具实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5.通常在工艺技术上,将SO
3与H
2O以任何比例结合的物质称为硫酸,当SO
3与H
2O的摩尔比≤1时称硫酸;当摩尔比>1时称为发烟硫酸。发烟硫酸是指含有游离三氧化硫的浓硫酸,因为它在常态下就会不断地向空间散放SO
3,会对环境中的还原性物质直接发生作用,与可燃物质氧化放热且燃烧。因此对贮存及使用发烟硫酸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
有色金属工程中,烟气制酸生产的硫酸主要是浓硫酸(百分浓度98%),主要用于外销(含一定量存储自用)。而在湿法冶金工艺中使用的则多为稀硫酸(百分浓度60%以下),通过浓硫酸配制得到。硫酸随其浓度不同,化学特性差异明显。浓硫酸具有较强氧化性,它几乎能与所有金属(金、铂、铁等除外)反应,遇到某些有机物时会急剧作用,放热可能引发火灾。而稀硫酸溶液是以离子状态存在,具有与活泼金属发生置换反应的特性。稀硫酸能与金属化合生成盐并逸出氢气(甚至能够与无防护的金属容器接触反应)。一浓一稀性质迥异,硫酸就其介质的火灾危险特性还是不容忽视的。
在有色金属长期生产实践中,硫酸(含浓、稀)是生产工艺重要的介质(或副产品),因具有强酸的优良化学特征,在有色湿法冶金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工程设计必须针对性地认真解决好硫酸腐蚀的防护课题,达到扬长避短。多年以来在其生产、储运、使用各个环节中,防腐蚀技术措施在有色金属工程项目中占有突出地位。工程设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采取有针对性且可靠的防腐蚀措施,与此同时做好施工、安装并辅以适时维护、有效管理等手段。数十年的实践证明:有色金属行业硫酸的生产、使用在规模、数量上不断扩大、提升,各类设施的防护措施是安全可靠的,效果是显著的。虽然调查发现:有色金属企业曾经也有过相关的燃爆事故发生(如在某企业的烟气制酸生产中,由于转化器防腐层损坏,酸液渗漏与钢外壳接触反应,溢出氢气遇火燃爆,致转化器顶盖被掀掉)。同时,其他行业也有过类似事故的报导(如某化工厂在改造原浓硫酸贮罐时,对罐内残存的浓酸进行稀释,并使用乙炔焰切割罐体发生了爆炸)。究其根源,显然都是维护失误、管理不力、违章操作所致,具有很大的偶然性。
通过理论和实践分析可以认定:在有色金属工业生产、使用硫酸的车间(场所)中,工艺装置、设备、管线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行业的有关要求。其厂房、构筑物各类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规定。当具备了相应的防腐蚀标准(含有效防护面层、合理构造、避免泄漏、贮罐设围堰等)时,就基本失去其燃烧(爆炸)的客观条件,故上述举例表中将硫酸生产、使用和存储厂房(场所)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划为丙类。
同时,鉴于硫酸在防护不良的环境中仍具有火灾危险性,应在硫酸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上力求完善严格,如定期维护、泄漏检查等制度化以及在硫酸贮罐区维护好防火堤,不得随意动火等措施,都是十分必要的。
3.0.3 钢结构以其重量轻强度高适用于工业化生产的优势,近年来已广泛地应用在各类工业建设领域中,在有色金属工程建设扩大了应用领域,超越了某些禁区,发展极为迅速。目前在新建或改扩建工程项目中,大量的多、高层厂房采用钢结构或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由于钢结构的耐火性能相对较差,解决其火灾的防护问题,是扩大钢结构应用范畴,有利于工程安全的一个重要课题。目前大量的科研、论证获得了明显进展,其成果已经用于工程实践中。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对丁、戊类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钢结构的粱、柱制定了适度的防火保护要求。在钢铁、有色等行业多年工程实践中,通过采取一定防护构造措施或经耐火稳定验算评估,大部分冶金生产厂房中钢结构构件都是可以适用的。在民用建筑领域内,建筑钢结构的防火设计也从单纯地防护转向更为科学全面的分析、评估等方法。国内以同济大学为代表的建筑钢结构相关研究成果,已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2000中有所反映。近年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院对国产钢的防火性能也作了广泛的研究,提出了一批有价值的成果,这些都将成为提高建筑钢结构防火设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3.0.4 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液压站、润滑站多数贴近大型、重要设备配置,其火灾荷载大,如发生火灾难以扑救,危害性较突出,因此适当提高其耐火等级是必要的。此外,因电缆夹层大都紧贴高低压配电室,一旦火灾相互串通会带来较严重的后果,故对它们的要求有所提高,即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但如果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按GB50016中第3.2.4条规定,作为丙类生产场所,不做防火保护的钢构件也可满足要求。
3.0.5 在有色金属加工厂房内设置了类似地坑式的半地下设备间,设备室面积不大且无人值守,该类设备地下室无顶盖也无固定的封闭,应视为厂房的一部分。当其使用并存放少量丙类可燃液体(不允许存放甲、乙类油品)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可通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如细水雾等系统),在地面交界处以水幕达到防火分隔的目的。
3.0.6 工艺生产过程中,若干独立车间通过胶带式通廊连成一个生产系统,由于火灾危险性等级不同,或者总的建筑面积较大,需要以防火分隔进行防火分区。如熔盐电解工艺的阳极生产系统中,胶带式通廊需要与石油焦库——煅烧——煅后仓——生阳极制造——焙烧等多个厂房连接,此时按照火灾危险性等级或建筑面积进行防火分区,既需要在适当位置处设置防火分隔,同时又不允许截断胶带输送机中断正常生产,只能局部留出开口部位。对此,应在这些开口位置处增加设置水幕或细水雾封堵分隔灭火系统,达到完善的防火分区体系。
3.0.7 有色金属工程高层工业厂房结构,特别是高层钢结构发展极为迅速,为适应新工艺、新装备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例如:近十多年,我国有色金属在引进国际先进火法冶金工艺一氧气顶吹浸没式熔炼工艺,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炉体密闭性强,余热充分利用,节能、降耗、环保好,生产自动化程度高,相关监控系统完善,岗位操作人员较少。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丁类,厂房多为开敞式布局(设挑檐、雨篷,不设置封闭围墙)。厂房内部将配电、控制、值班等室以及生产管理人员疏散区域进行封闭分隔。厂房楼层层高为4m~8m,楼层8层~12层,地面以上总高度在60m左右,厂房总的建筑面积在6000m²以上。
由于工艺配置及操作的需要,生产使用的喷枪及其附属管道需要经常性地升降穿行。为适应移动装置(管道)通行、机具(材料)的吊装以及热车间通风排气的需要,在楼层中必须开设孔洞或铺设格栅板。导致厂房内多个楼层存在较大洞口,难以形成该类建筑物的竖向分隔和完整封闭。
另外,从生产工艺的配置需要出发、冶金炉物料的配送供应、熔炼炉产出的熔料(渣)的处理、烟气的收尘及余热利用等一连串工序及其装置,与核心主体密不可分,都必须围绕在该冶炼炉的周围配置。这样就使得该类高层厂房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超过了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对此设计单位积极配合消防审查部门,认真地进行防火安全论证。至今国内已建成10余个同类项目,先后通过了消防安全审查,并已正常投产使用,均已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当前在有色金属工程的某些冶炼、焙烧、余热利用等工程项目中,鉴于同样其特殊工艺配置和技术要求,在高层工业厂房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上也超过了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因此,在确保防火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多年工程及生产实践,适应当前工艺装备自动化标准和生产管理水平提高的现实,满足工艺生产和安全的实际需求,本规范经认真调研、论证,特制订本规定。
3.0.8 电缆夹层一般设置于控制室、配电室的下部,电缆数量多,线路较复杂,区位十分重要,是重要的火灾隐患区域。结合有色金属企业生产特点和需要,电缆夹层应提出较严格的规定。对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3.1、表3.3.2规定,可将电缆夹层视为地面或地下(半地下)的丙类仓库对待,按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规定,并依据工程实际作了一定的调整后确定。
4生产工艺的基本防火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有色金属工程的防火设计应依据工艺类型和生产介质火灾危险性特征以及环境等条件,按本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对于火灾危险性类别高且防火设计难度大的工艺和装置,宜通过专项防火安全论证。
4.1.2 腐蚀性环境中的有色金属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4.1.3 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4.1.4 使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介质等具有较高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应划为重点设防类(乙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1.1 目前在自然界有70种以上已知金属元素中,通常认定除了铁、铬、锰等之外,基本都归属于有色金属类(1958年我国有关部门曾明文规定共计有64种列为有色金属)。又可细分为:轻金属(铝、镁、钠、钾、钙、锶、钡);重金属(铜、铅、锌、镍、钴、锡、锑、汞、镉、铋);贵金属(金、银、铂、钯、铑、钌、铱、锇);稀有金属(锂、铷、铯、铍、钛、锆、铪、钒、铌、钽、钼、钨、镓、铊、硒、碲、铼、铟);稀土金属(钪、钇及镧系15个元素);以及半金属(硅、锗、硒、碲、硼、砷、砹等,部分元素分类有重复);此外还有稀有放射性金属(镭、锕、钍、镤、铀等)。
有色金属种类、产品繁多,冶金工艺流程长,生产方法复杂多样,往往一种金属(或其化合物)需要采取数种冶金方法才能获得,即便同一种金属(或其化合物)也可选用不同的冶金方法和不同的介质参与反应。为防止规范编写得过于庞杂、重复,本规范摒弃了以金属品种分类的传统方法,而采用了概括性较强的冶金生产方法分类(工艺类型)。即将有色金属分类概括分为:原料场、火法冶金(含冶金物料准备)、湿法冶金、熔盐电解,有色金属及合金的加工等12类。但是,在现实的工程设计中,却又要面对某个具体金属品种及其冶金生产工艺进行一定的对应、比照。使用本标准时,应在把握防火安全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力求认真以工艺类型为框架,以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易爆介质危险性特性、数量和环境条件为依据,对应、比照有关条文实施。对于火灾危险性大,工艺、装置复杂、特殊的项目,其防火设计应另外作专题调研、论证。
4.2 采矿
4.2.1 采矿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4.2.2 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剥离、铲装、运输、排土等生产作业的移动设备,应配置便携式灭火装置;
2 采场作业区应设置防止雷击的安全设施;
3 地处植被茂密的矿区,应有避免山林火灾波及的措施。
4.2.3 地下开采矿山工程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自燃倾向的高硫等矿床,应对采矿方法、通风系统进行专项的评估、论证,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
2 采用燃油为动力的凿岩、装载、运输机械(含油压装置)等移动设备,应配备车载式灭火装置;工作现场应有良好通风和减少环境中粉尘的技术措施;
3 不得采用未经有效防火处理的竹、木等燃烧体作为矿井的支护结构;
4 井下各种油品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储存动力油的硐室应有独立的回风道,当条件不具备时,也可设置于回风巷道的安全区域;储油硐室与通道相连接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进风巷道(井筒)、扇风机房,井口建筑物,井下电机室、变配电所、设备间、维修间等硐室(建、构筑物),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并应在其室内或邻近区位配置灭火器材;当安全防护必要时,井下应设置避险铜室(避险舱);
6 地下变、配电设施及电缆的选择及敷设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及现行的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爆破安全规程》GB 16423的有关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2,▶▶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说明
采矿一般可划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方式,也可充分利用两种系统的优点,采用先露天后转为地下或同时进行露天和地下开采的联合开采方式。
近年来露天转为地下开采或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工程逐年增加,应当作好专题安全评估、论证。要减少露天与地下爆破相互影响,合理地设计回采顺序、作好地下排送风系统以及人员疏散通道等安全防火设施设计。
在采矿生产作业中存在着储存、加工、使用炸药和雷管等爆破器材,由于该类器材安全防护要求严格。国家已发布相关规定,本规范未覆盖这些场所的工程设计,应遵从《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及《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4.2.2 露天开采:
露天开采是在敞露的地表采场进行采剥、运输作业的采矿方式。主要生产及辅助系统有:开拓和运输系统、穿孔爆破和铲装系统、排土系统、防水和排水系统、复垦系统,以及一整套辅助设施系统。其防火设计重点在于控制易燃、易爆品储运、使用,防雷电、防尘等。
为了避免周边林草地发生山火而殃及附近的矿山安全,通常在总图布置中设置一定的防护、隔离措施,这是经历过类似事故的教训所必须要做的。
4.2.3 地下开采:
地下开采系从地表向地下掘进一系列的井巷工程通达至矿体,进行有价值矿物开采、运输等的采矿方式。主要生产及辅助系统有:提升及运输、回采及掘进、通风及防尘、排水及排泥、供电、破碎、供水、充填等系统以及辅助设施。
1 部分含硫元素等较高的矿体,存在矿石自燃的倾向,应预先作好相关技术论证,正确选择采矿方法,合理划分矿块。当采用分层崩落法、分段崩落法时,由于工作面较小或在连续的长工作面进行回采,其通风条件较差、温度偏高,遇有自燃发火条件时易发生火灾。对此应制定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如:采用后退式回采顺序,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应布置在无自燃发火危险的围岩中等。对有严重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宜对井下的气体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进行环境监测,设置报警控制装置进行长期跟踪监控;
2 井下作业的机械设备避免使用汽油、轻柴油等易燃易爆油料,通常使用重(柴)油等丙类燃料也应有必要的防火措施。2000年7月某有色金属企业矿区工程中,使用燃油动力装载运输机械,在长距离的巷道内(斜坡道)连续长时间作业。由于井下处在密闭状态,通风条件较差,温度升高快,加之燃油泄漏使道路上油污增大,含油的粉尘汽化并达到一定浓度后,遇电器打火引燃橡胶轮胎等可燃物发出浓烟。火势伴着浓烟加之灭火和逃生措施不力,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致井下多名工人室息死亡。对此,要汲取血的教训,引以为戒,必须采取有力的灭火、消烟安全技术措施。
3 目前大多数矿山基本都采用不燃烧体做井下的支护结构,如选用锚索(锚杆)、喷射(浇注)混凝土及型钢支架,这对防火安全是有利的。但是在偏远山区、小型有色矿井仍然存在以竹、木作为支护材料。针对此情况本规范强调指出:应有必要的防火措施予以保障,才允许有条件地采用竹木作为支护材料。具体的防火措施有:竹、木材料应经阻燃处理后使用,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选用阻燃型电缆,增设灭火器材等设施,并加强消防的监控、管理;
4 有色矿山井下作业的燃油动力设备均采用丙类(闪点大于等于60℃)的桶装柴油,耗油量依据所采用的设备类型不同,用量的差异较大,每天约数十公斤至上千公斤。从方便生产又有利安全的原则出发,井下储存量应实施控制,其最多储存量不应超过三昼夜的需求量(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的规定),且总储油量不宜大于3.0m³.不应将动力油放置于材料硐室或车辆维修酮室内,也不应靠近井筒和井底车场。井下油品的储存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6423有关规定;
5 井口、平硐口、进风井以及井下变配电所、设备间等建(构)筑物所处位置十分重要,一旦出现火情存在对矿井、巷道蔓延的可能性,故在防火等级要求上应当较高。对井下有直接联系的设施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上述各相关建、构筑物或设施区域内应配置灭火器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此外,总结国内外的灾害教训,应当力求在矿井下设置避险硐室(避险舱)。避免灾害影响,体现对人的保护与关爱。
6 地下开采中的提升、通风、排水、排泥、破碎等作业,基本均以电能为动力,用电负荷很大,主要用户和关键环节不允许供电间断,因此地下的供配电系统极为关键。且其配置空间有限,环境条件普遍较差,极易出现短路、损伤等事故苗头或隐患,故必须做好电气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及时维护。
519'>《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3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