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000kV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Code for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1000kV transmission and transformation engineering
GB 50993-2014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3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00kV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1000kV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93-2014,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2、4.3.9(3)、4.4.3(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2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国家电网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500kV输变电工程、750kV输变电工程、1000kV特高压交流试验示范工程及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经验,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单项工程验收、系统调试、试运行和工程移交。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建议寄送国家电网公司《1000kV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横东街8号都城大厦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邮政编码:10005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国家电网公司
参编单位: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
华北电网公司
湖北省输变电工程公司
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
河南送变电建设公司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北京送变电公司
江苏省送变电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振亚 孙昕 韩先才 张建坤 丁广鑫 刘博 李波 宋继明 张禹芳 苏秀成 杨爱民 刘洪涛 王进弘 蔡新华 戴荣中 项玉华 吕志瑞 宋国贵
主要审查人:刘永东 王宁华 班连庚 朱雷鹤 秦红坡 钮永华 王洪英 许瑜 葛栋
1 总 则
1.0.1 为规范1000kV输变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投运和电网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1000kV输变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1.0.3 1000kV输变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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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竣工验收 completion acceptance
1000kV输变电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成后,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过程,包括单项工程验收、系统调试和试运行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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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单项工程 individual engineering
1000kV输变电工程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可以独立施工,建成后能独立发挥设计所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主要包括变电站工程和输电线路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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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单项工程验收 individual engineering acceptance
单项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成后,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过程,是将设备接入电力系统进行带电考核之前的验收。
2.0.4 系统调试 system commissioning
全部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并具备带电条件后,将设备接入电力系统,并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的一系列带电试验和测试,以检验设备各项性能指标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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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试运行 trial operation
1000kV输变电工程系统调试合格后,在投入商业运行前,将设备接入电力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检验设备在连续带电运行状态下,各项性能指标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过程。
2.0.6 启动 start-up
1000kV输变电工程具备带电条件后,将设备逐步接入电力系统进行带电考核的过程,包括系统调试和试运行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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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工程移交 engineering handover
1000kV输变电工程试运行合格后,将工程向运行单位移交的过程。
3 基本规定
3.0.1 1000kV输变电工程在投入商业运行前,应进行竣工验收。
3.0.2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以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工程批复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有关合同为依据。
3.0.3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建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委员会。
2 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3 全部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系统调试。
4 系统调试合格后,进行工程试运行。
5 工程试运行合格后,进行工程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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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建设范围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签订的合同。
2 单项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变电站中的建筑工程质量和相关资料。
2)变电站中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和相关资料。
3)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和相关资料。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质量和相关资料。
4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质量和相关资料。
5 消防设施质量和相关资料。
6 工程系统调试。
7 工程试运行。
3.0.5 竣工验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观察检查、性能检测、设备操作和评议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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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工程应通过下列专项验收,并应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1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2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3 消防设施验收。
4 档案验收。
3.0.7 对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有关责任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缺陷处理后应重新进行验收。
3.0.8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4 单项工程验收
4.1 一般规定
4.1.1 单项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项工程应已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成,或剩余的零星工程不影响单项工程验收。
2 相关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以及消防设施应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3 单项工程应经监理单位初检合格,并应已提交验收申请。
4.1.2 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在单项工程验收前组织编制验收方案,并应根据验收方案组织验收。
4.1.3 工程档案应齐全、可追溯,应以正本、原件归档为原则;页面应整洁,内容应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字迹清楚、图样清晰、结论确切。
4.2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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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建筑物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形测量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不得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或耐久性的裂缝、变形以及外观缺陷。
3 变形缝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无开裂和变形。
4 墙体、地面及屋面应无结构裂缝、无渗水。
5 屋面应排水顺畅,并应无渗漏、积水。
6 门窗应安装牢固,配件应齐全,开启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7 饰面材料应安装牢固,工艺应美观。
8 栏杆、爬梯及安全护笼应安装牢固,接地应可靠。
9 给排水、建筑电气、空调等设备运行应正常、可靠。
10 建筑物的安全和功能检查项目应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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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构、支架基础及设备基础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3 不得出现不均匀沉降。
4 回填土应密实、平整、无下陷、无积水。
5 预埋件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牢固,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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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构、支架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应完整,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螺栓规格、型号、数量和紧固力矩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镀锌层应完好,应无锈蚀、无损伤。
4 构、支架垂直度和构架梁起拱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接地应可靠,标识应正确。
4.2.4 电缆沟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沟应顺直,沟内应无积水、无杂物。
2 变形缝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无开裂和变形。
3 沟盖板应铺设稳固、齐全。
4 电缆支架应安装牢固。
5 金属电缆支架接地应可靠。
4.2.5 道路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面应平整、排水畅通,并应无裂缝、缺损、脱皮、起砂、下沉、积水、污染等缺陷。
2 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转弯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伸缩缝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2.6 场地应平整、坚实、无积水、排水畅通;沟、坑、孔洞、临边的护栏或盖板应齐全、可靠。
4.2.7 围墙应平直,不得有不均匀沉降,墙面应平整,变形缝、分格缝及滴水线(槽)设置应规范。
4.2.8 室外照明、给排水和消防设施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2.9 行车、锅炉等特种设备应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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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系统调试主要项目
5.4.1 无串联补偿装置的工程系统调试主要项目应符合表5.4.1的规定,各调试项目结果应符合批准的系统调试方案的要求。
表5.4.1 无串联补偿装置的工程系统调试主要项目
5.4.2 带串联补偿装置的工程系统调试主要项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5.4.2的规定,各调试项目结果应符合批准的系统调试方案的要求。
表5.4.2 带串联补偿装置的工程系统调试主要项目
6 试 运 行
6.0.1 试运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调试应已完成。
2 影响工程试运行的缺陷应已消除。
3 试运行方案应已经批准。
6.0.2 工程连续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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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试运行期间,运行单位应加强设备巡视、检查和监测,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各项运行数据应做出详细记录,试运行完成后应及时提交试运行报告。
7 工程移交
7.0.1 工程移交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工程试运行应已完成。
2 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缺陷应已消除。
7.0.2 工程试运行合格后,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组织有关单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并应向运行单位进行工程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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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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