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矿井建井排水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drain of mine water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mine construction
GB/T 51229-2017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4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井建井排水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矿井建井排水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229-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4日
前言
本规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由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广泛深入调研,查阅分析了有关文献资料,认真总结了多年来实践证明有效的矿井建井排水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经验,并以多种形式征求了全国煤炭建设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多次修改,最后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一期工程排水,二期工程排水,三期工程排水,排水设备及设施,配电、控制、照明和通信,环境保护。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经验或意见,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梅路102号,邮政编码:4101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湘潭大学
主要起草人:聂秋洪 金鑫 侯辉华 谭新高 吴戈 刘长鸣 桂志明 谢先斌 张发亨 李积红 李德群 孙晓锋 李国柱 马龙 唐兴富 吴洪福 潘海波 胡兴华 宗永宏 许军 戴旭敏 刘俊杰 邢贵坡 孙鹏翔 闫昕岭 卢海军
主要审查人:安和人 刘培年 李理化 邓维国 长孙学亭 居宪博 卢相忠 冯旭东 张家勋 马贵纯 梁爱堂 赵斌 杨建民 钱会军 王鹏越 刘志强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矿井建井时期排水工作,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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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扩建井工煤矿建并时期排水。
1.0.3 矿井建井施工组织设计应编制专项施工排水方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根据矿井突水专项应急预案,配备排水应急设备和物资。
1.0.4 矿井建井时期排水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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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矿井建井期 mine construction stage
又称施工期。矿井建设从井筒正式开工之日起到应完成的井下、地面和有关配套工程,经试运转、试生产、交付生产的全部时间。
2.1.2 矿井排水 mine drainage
通过排水系统,将井下水排到地面的过程。
2.1.3 电动潜水泵 submersible pump
泵体和电动机可浸入水中工作的排水设备。
2.1.4 风动潜水泵 air driven pump
以压缩空气作为动力的潜水泵。
2.1.5 吊泵 sinking pump
立井井筒凿井期间,沿井筒轴线方向通过钢丝绳吊挂方式工作的排水设备。
2.1.6 卧泵 horizontal pump
泵轴水平布置的离心式水泵。
2.1.7 临时水仓 temporary sump;drain sump
临时用于贮存和沉淀井下涌水的巷道或硐室。
2.1.8 中间转水站 intermediate water transfer station
二段或多段排水方式中,用于贮存、转运矿井水及安装排水设备的场所。
2.1.9 一段排水 single-stage drainage
工作面积水由水泵直接排至地面的排水方式。
2.1.10 二段及多段排水 relay drainage
井下涌水由井筒下部水泵排至井筒中间转水站,再通过水泵排至地面的排水方式。
2.1.11 一期工程 phase-1 project
从施工井筒开始到井底车场施工前的全部井下工程。
2.1.12 二期工程 phase-2 project
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盘)区车场施工前的工程,包括井底车场、主石门、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水仓、井底煤仓、炸药库等。
2.1.13 三期工程 phase-3 project
从施工采(盘)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盘)区布置的工程,包括采(盘)区车场、采区上下山(盘区大巷)、采(盘)区变电所、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切眼、运煤通道等。
2.2 符 号
2.2.1 流量、流速
Q——排水流量;
Qb——水泵的计算流量;
Qc——井筒正常涌水量;
Qz——井筒最大涌水量;
K——涌水量不均衡系数;
Vp——管道中水流平均速度。
2.2.2 扬程、高度
Hb——泵的计算扬程;
Hc——测地高度;
Hp——排水管高度;
Hx——吸水管高度。
2.2.3 管径、厚度
dp——标准排水管内径;
d′p——排水管内径计算值;
c——管壁附加厚度;
δ——管道壁厚。
2.2.4 应力、效率
P——管内水压应力;
σz——管材许用应力;
ηg——管路效率。
2.2.5 时间
t1——放炮前将水泵提离工作面的时间;
t2——工作面通风及下放泵时间;
t3——排除(t1+t2)时间内井筒工作面聚集水量时间。
2.2.6 岩石松散系数、孔隙率
K1——矸石松散系数;
K2——矸石的孔隙率。
2.2.7 其他
l——炮眼深度;
η——炮眼利用率;
S——井筒掘进断面积;
α——管路倾斜敷设时的倾角。
3 基本规定
3.0.1 矿井建井施工前,应制定排水方案,建立健全排水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3.0.2 矿井建井施工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安全培训。
3.0.3 矿井建井时期,在穿过含水层时应采取防治水措施。
3.0.4 矿井建井时期,井下设备、设施应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并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产品合格证。
3.0.5 矿井建井时期,预计涌水量立井不大于10m3/h、斜井不大于5m3/h时,宜采用工作面施工排水;预计涌水量立井大于10m3/h、斜井大于5m3/h时,应先进行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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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井筒施工期间,应进行涌水量观测和水质监测。
3.0.7 矿井水质的pH值不大于5.5时,排水设备应采取防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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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建井排水系统形成后,应进行试运转,并应编制试运转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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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期工程排水
4.1 立井井筒施工排水
4.1.1 立井井筒施工应建立排水系统,排水设施的能力宜根据井筒预计涌水量确定。
4.1.2 井筒涌水量不大于10m3/h时,宜选用风动水泵或隔膜泵配合吊桶排水。水泵及吊桶排水能力应满足掘进工作面的施工要求;井筒涌水量大于10m3/h时,宜根据井筒深度及设备排水能力,选用一段或二(多)段排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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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深井井筒施工采用二(多)段排水时,中间转水站宜采用中间泵房、弓形盘和水箱、吊盘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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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中间转水站排水设备布置形式宜按表4.1.4确定。
表4.1.4 中间转水站及排水设备布置形式
4.1.5 中间泵房转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间泵房入口应靠近排水管路悬吊位置,其高程应根据水泵扬程和所处围岩情况确定;中间泵房靠井筒侧的外沿应安设弓形固定盘,并设高度不低于1.2m的安全护栏;
2 两个相邻施工的井筒使用同一个中间泵房时,应采用钻孔连通并安设阀门,钻孔向中间泵房方向的俯角不应小于5°,钻孔直径应大于井筒排水管直径;
3 中间泵房水仓容量,不应小于0.5h预计最大涌水量;水仓宜隔成使用和清理两个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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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中间转水站上部应设置截水槽将上部井帮淋水截入。
4.1.7 井筒开凿到底后,临时水仓和排水硐室形成前,可采用井底水窝作临时水仓,并利用原有排水系统增设卧泵,增设卧泵宜安装在马头门一侧,与原有排水管路连接,原有水泵与增设卧泵互为备用,增设卧泵和原有水泵技术特征宜保持一致,紧急情况下可并联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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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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