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炮
Fire monitor
GB19156-2019
2019-12-31发布 2020-07-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本标准的第5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9156-2003《消防炮通用技术条件》,与GB19156-200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03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按喷射介质划分的种类(见4.1.1,2003年版的4.1.1);
——修改了按驱动方式划分的种类(见4.1.2,2003年版的4.1.2);
——增加了移动式消防炮按移动方式划分的种类(见4.1.5);
——修改了消防炮型号编制方法(见4.2,2003年版的4.2);
——增加了电镀件的外观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1.3);
——增加了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2、6.2);
——增加了操作性能的部分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3、6.3);
——将性能参数移人第5章中(见5.3、5.4,2003年版的第5章);
——修改了消防炮喷射性能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4、6.4,2003年版的第5章);
——修改了水压密封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5、6.5,2003年版的6.4);
——修改了水压强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6、6.6,2003年版的6.5);
——增加了高低温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7、6.7);
——增加了远控消防炮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8、6.8);
——增加了消防炮拖车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见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江西荣和特种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佑安高科消防系统有限公司、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闵永林、王丽晶、戎军、薛林、史兴堂、王志辉、严收高、朱赞、涂建新、顾胜康、张克年。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9516-200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消防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
GB/T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3836.2 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T3864 工业氮
GB4066 干粉灭火剂
GA578 超细干粉灭火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炮 fire monitor
连续喷射时水、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16L/s或干粉平均喷射速率大于8kg/s,脉冲喷射时单发喷射水、泡沫混合液量不低于8L的喷射灭火剂的装置。
3.2 固定式消防炮 fixed fire monitor
安装在固定支座上的消防炮,包括固定安装在消防车、船上的消防炮。
3.3 移动式消防炮 mobile fire monitor
安装在可移动支架上的消防炮,包括固定安装在拖车上的消防炮。
3.4 自摆消防炮 oscillating fire monitor
具有水平自动摆动功能的消防炮。
3.5 远控消防炮 remote-controlled fire monitor
具有远距离控制操作功能的消防炮。
3.6 动力源 power source
向远控消防炮提供驱动动力的装置。
3.7 液动消防炮 liquid-controlled fire monitor
以液压驱动为主的消防炮。
3.8 气动消防炮 air-controlled fire monitor
以气压驱动为主的消防炮。
3.9 电动消防炮 electric fire monitor
以电驱动为主的消防炮。
3.10 控制器 controller
与动力源、阀门控制装置等联用,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远距离控制消防炮动作的装置。
3.11 两用消防炮 dual-agent fire monitor
利用同一流道在不同时刻喷射两种介质的消防炮。
3.12 组合消防炮 combined fire monitor
利用不同流道喷射两种或两种以上介质的消防炮。
3.13 脉冲消防水炮 impulse air pressure fire monitor
利用压缩空气的急剧膨胀与水撞击混合后,以脉冲方式喷射高速水雾的消防炮。
3.14 射程 range
消防炮在规定条件下喷射时,连续洒落介质不少于10s的最远点至炮出口端中心在地面的垂直投影点之间的距离。
3.15 消防干粉炮有效喷射时间 effective discharge time of powder fire monitor
消防干粉炮自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时开始喷射,至降到规定的最低工作压力时的时间。
3.16 消防干粉炮有效喷射率 effective discharge rate of powder fire monitor
在有效喷射时间内,消防干粉炮在单位时间内喷出的干粉质量。
3.17 消防干粉炮有效射程 effective range of powder fire monitor
消防干粉炮在喷射轴线上喷射干粉,受粉盘中干粉质量最大的一排至炮出口端中心在地面的垂直投影点之间的距离。
3.18 脉冲消防水炮射程 range of impulse air pressure fire monitor
脉冲消防水炮喷射水雾散落密集处中心至炮出口端中心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3.19 消防炮拖车fire monitor trailor
拖挂在车辆后面,用于安装和牵引消防炮的可移动装置。
4分类与型号
4.1 分类
4.1.1 消防炮按喷射介质可分为:
a)消防水炮;
b)消防泡沫炮;
c)消防干粉炮。
4.1.2 消防炮按驱动方式可分为:
a)手动消防炮;
b)电动消防炮;
c)液动消防炮;
d)气动消防炮。
4.1.3 消防炮按使用功能可分为:
a)单用消防炮;
b)两用消防炮;
c)组合消防炮。
4.1.4 消防炮按安装方式可分为:
a)移动式消防炮;
b)固定式消防炮。
4.1.5 移动式消防炮按移动方式可分为:
a)便携移动式消防炮;
b)手抬移动式消防炮;
c)拖车移动式消防炮。
4.1.6 消防泡沫炮按泡沫液吸入方式可分为:
a)自吸式消防泡沫炮;
b)非自吸式消防泡沫炮。
4.1.7 消防炮按控制方式可分为:
a)远控消防炮;
b)非远控消防炮。
4.2 型号
4.2.1 型号编制规则
消防炮的型号由类、组代号,特征代号,船用代号,主参数,喷雾代号,自摆代号,隔爆代号和自定义组成,编制规则见图1。
4.2.2 类、组代号
PS——消防水炮;
PP——消防泡沫炮;
PF——消防干粉炮;
PM——脉冲消防水炮;
PL——两用消防炮;
PZ——组合消防炮。
4.2.3 特征代号
KD——电动控制(简称电控或电动);
KY——液动控制(简称液控或液动);
KQ——气动控制(简称气控或气动);
Y——移动式。
固定式略。
4.2.4 主参数
消防炮的主参数为额定工作压力或消防干粉炮额定工作压力范围下的额定流量、单次喷射量或消防干粉炮有效喷射率,编制规则见图2。
消防炮具有多种额定工况的,各主参数之间用“·”隔开,组合消防炮或两用消防炮应依次标注水、泡沫混合液、干粉的工况参数,当两个参数相同时标注一次。
流量可调的消防炮,标注最大额定工况参数。
4.2.5 型号示例
示例1:喷射介质为水、额定流量40L/s、额定工作压力1.0MPa的手动固定式消防水炮表示为PS10/40。
示例2:喷射介质为泡沫混合液、额定流量80L/s、额定工作压力1.0MPa的液控船用消防泡沫炮表示为PPKYC10/80。
示例3:喷射介质为水或泡沫混合液、水额定流量40L/s、泡沫混合液额定流量40L/s、额定工作压力0.8MPa的电控固定式两用消防炮表示为PLKD8/40。
示例4:喷射介质分别为泡沫混合液和干粉、泡沫混合液额定流量为501/s、额定工作压力为1.0MPa、消防干粉炮有效喷射速率为25kg/s、工作压力范围0.5MPa~1.5MPa的手动固定式组合消防炮表示为PZ10·5~15/50·25。
示例5:喷射介质为泡沫混合液、额定流量为80L/s、额定工作压力为1.2MPa、回转方式为气动的固定自吸式消防泡沫炮表示为PPKQ12/80。
示例6:喷射介质为水、额定工作压力1.0MPa、额定流量60L/s、具有喷雾功能的固定式手动消防炮表示为PS10/60W。
示例7:喷射介质为水、额定流量60L/s、额定工作压1.0MPa、具有隔爆功能的移动式电控自摆消防炮表示为PSKDY10/60BG。
8'>《消防炮》GB 19156-2019 附录A(规范性附录)消防炮拖车
A.1 性能要求
A.1.1 示廓灯
消防炮拖车应设置示廓灯。
A.1.2 消防炮拖车宽度
消防炮拖车宽度不应大于2.5m。
A.1.3 转向性能
A.1.3.1 牵引车牵引消防炮拖车在最小转弯半径行驶时,应保证车轮无侧滑,牵引车与消防炮拖车不应有干涉和损坏现象。
A.1.3.2 消防炮拖车的转向机构应保证牵引车和消防炮拖车正常倒车,相互之间不应有干涉和损坏的现象。
A.1.4 爬坡能力
在牵引车牵引下,消防炮拖车应能爬上30%的坡度,进行爬坡能力试验时消防炮拖车与牵引车或地面不应有干涉和损坏现象。
A.1.5 制动装置
消防炮拖车应设置停车制动器,制动时应可靠稳定。
A.1.6 支承装置
A.1.6.1 消防炮拖车支承装置支起、回收应灵活可靠。
A.1.6.2 消防炮拖车支承装置在行驶时应能回收且不应自行下落。
A.1.6.3 消防炮拖车支承装置在回收状态时的离地间隙不小于拖车最小离地间隙。
A.1.6.4 消防炮拖车各连接件、紧固件、自锁装置应装配牢固,管路应固定可靠。
A.1.7 拖挂装置
拖挂装置应带有缓冲装置,且摘挂灵活,安全可靠。
A.1.8 行驶可靠性
消防炮拖车行驶1500km后,制动装置、支承装置、拖挂装置等应正常工作。
A.2 试验方法
A.2.1 示廓灯检查
目测消防炮拖车,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A.1.1的规定。
A.2.2 消防炮拖车宽度测量
用卷尺测量消防炮拖车的宽度,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A.1.2的规定。
A.2.3 转向性能试验
A.2.3.1 试验场地应平整、干燥、场地面积应能保证牵引车拖挂消防炮拖车作全圆周回转。试验时牵引车牵引消防炮拖车以最低稳定车速行驶,将方向盘逐渐转向设计允许的极限位置,然后保持方向盘不动行驶一圈后停车,并向左向右各转一次,检查消防炮拖车行驶时状态,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A.1.3.1的规定。
A.2.3.2 牵引车牵引消防炮拖车以最低稳定车速倒车,将方向盘逐渐转向至设计允许的极限位置,然后保持方向盘不动倒车行驶一圈后停车,并向左向右各转一次,检查消防炮拖车行驶时状态,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A.1.3.2的规定。
A.2.4 爬坡能力试验
牵引车牵引消防炮拖车沿30%坡度坡道向上行驶,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A.1.4的规定。
A.2.5 制动装置检查
目测检查消防炮拖车制动装置,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A.1.5的规定。
A.2.6 支承装置性能试验
对消防炮拖车进行支起和回收操作,检查导向支承装置的动作,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A.1.6的规定。
A.2.7 拖挂装置性能试验
目测检查消防炮拖车拖挂装置,并进行5次摘挂操作,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A.1.7的规定。
A.2.8 拖行试验
牵引车牵引消防炮拖车行驶1500km后,检查消防炮拖车的制动装置、支承装置和拖挂装置,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A.1.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