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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2007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Fire dampers for building venting and smoke-venting system
GB 15930-2007
代替GB 15930-1995,GB 15931-1995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1日

 

    本标准第6章(6.7.1、6.7.2除外)和第8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 15930-1995《防火阀试验方法》和GB 15931-1995《排烟防火阀试验方法》,纳入并调整了GB 15930-1995、GB 15931-1995和GA 481-2004《排烟阀(口)》中适用的内容。与GB 15930-1995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将术语修改为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增加了分类及标记(见第4章);
    ——增加了材料及零部件(见第5章);
    ——增加了要求(见第6章);
    ——增加了试验方法的项目使其和增加的要求一一对应(见第7章);
    ——增加了检验规则(见第8章);
    ——增加了标志、包装、储运和贮存(见第9章);
    ——增加了排烟阀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481-2004《排烟阀(口)》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八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州市泰昌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解凤兰、赵华利、纪祥安、李希全、张君娜、张丽梅。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5930-1995;
    ——GB 15931-199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通风、空气调节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以下通称为阀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标记、材料及配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储运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设置的防火阀,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中设置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0,eqv ISO 780:1997)
    GB/T 1804-2000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eqv ISO 2768-1:1989)
    GB/T 2624  流量测量节流装置  用孔板、喷嘴和文丘里管测量充满圆管的流体流量
    GB 4717-1993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9978-1999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neq ISO/FDIS 834-1:1997)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436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  总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防火阀  fire damper

    安装在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7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防火阀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
3.2
    排烟防火阀  fire damper in smoke-venting system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排烟防火阀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
3.3
    排烟阀  smoke damper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入口)处,平时呈关闭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要求,火灾或需要排烟时手动和电动打开,起排烟作用的阀门。带有装饰口或进行过装饰处理的阀门称为排烟口。
    排烟阀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等部件组成。

4分类及标记

4.1 按阀门控制方式分类见表1。

表1 按阀门控制方式分类
表1 按阀门控制方式分类

4.2 按阀门功能分类见表2。

表2 按阀门功能分类
表2 按阀门功能分类

4.3 按外形分类分为矩形阀门和圆形阀门。
4.3.1 圆形阀门常用规格见表3。

表3 圆形阀门常用规格

4.3.2 矩形阀门常用规格见表4。

表4 矩形阀门常用规格

4.4 标记
4.4.1 防火阀的名称符号为FHF。
4.4.2 排烟防火阀的名称符号为PFHF。
4.4.3 排烟阀的名称符号为PYF。
4.4.4 阀门标记为:

    标记示例
    示例1:FHF WSDj-F-630×500表示具有温感器自动关闭、手动关闭、电控电机关闭方式和风量调节功能,公称尺寸为630mm×500mm的防火阀。
    示例2:PFHF WSDc-Y-ф1000表示具有温感器自动关闭、手动关闭、电控电磁铁关闭方式和远距离复位功能,公称直径为1000mm的排烟防火阀。
    示例3:PYF SDc-K-400×400表示具有手动开启、电控电磁铁开启方式和阀门开启位置信号反馈功能,公称尺寸为400mm×400mm的排烟阀。

5材料及配件

5.1 材料及零部件
5.1.1 阀体、叶片、挡板、执行机构底板及外壳宜采用冷轧钢板、镀锌钢板、不锈钢板或无机防火板等材料制作。
5.1.2 排烟阀的装饰口宜采用铝合金、钢板等材料制作。
5.1.3 轴承、轴套,执行机构中的棘(凸)轮等重要活动零部件,采用黄铜、青铜、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制作。
5.1.4 各类弹簧的制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
5.2 配件
5.2.1 阀门的执行机构应是经国家认可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5.2.2 防火阀或排烟防火阀执行机构中的温感器元件上应标明其公称动作温度。


7'>《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GB 15930-2007

8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 每台阀门都应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8.1.2 阀门的出厂检验项目见表5。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

表5 阀门出厂检验项目

8.2 型式检验
8.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对产品质量有重大争议时;
    f)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g)正常批量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8.2.2 型式检验项目分别见表6、表7,检验顺序按要求规定的顺序进行。

表6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型式检验项目

表7 排烟阀型式检验项目

8.2.3 检验数量及判定规则
8.2.3.1 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3台作为样品,抽样的基数不得少于15台。样品的尺寸应是该批产品中尺寸最大的。试验时任选1台,按要求规定的顺序逐项进行检验。若表8所列检验项目不含A类不合格,B类和C类不合格之和不大于4项,且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2项,该批产品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否则,该批产品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需用另外两台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全部合格,该批产品除首次检验不合格的样品外,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如复检中仍有一台不合格,该批产品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8.2.3.2 对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中的温感器,应从同一批产品中进行抽样,样品数量为15件。
    从15件温感器中任选5件进行温感器不动作和动作温度试验。对不动作温度试验,若有80%以上的样品不动作,判不动作温度试验合格。否则,需对剩余的10件样品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判不动作温度试验合格。否则,判不动作温度试验不合格。
    温感器不动作温度试验合格后进行温感器动作温度试验。若全部动作判动作温度试验合格。否则,需对剩余的样品进行复检,若复检合格判动作温度试验合格。否则,判动作温度试验不合格。
    温感器不动作和动作温度试验检验流程如下:

表8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9标志、包装、储运和贮存

9.1 标志
9.1.1 应在每台产品的明显位置上固定产品标牌,标牌上应注明: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标记;
    c)防火阀或排烟防火阀温感器公称动作温度;
    d)额定工作电压、电流;
    e)气流方向。
9.1.2 产品标牌的制作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所选标牌的标记统一为J63×100.4-L2。
9.2 包装、储运
9.2.1 产品包装应符合GB/T 13384中防雨、防潮、防振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包装箱外标志应有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c)出厂编号及年、月、日;
    d)包装箱体积(长×宽×高);
    e)毛重;
    f)发往地址及收货单位;
    g)“小心轻放”指示标志。
9.2.2 随产品应提供如下文字资料:
    a)产品合格证,其表述应符合GB/T 14436的规定;
    b)产品使用说明书,其表述应符合GB 9969.1的规定;
    c)装箱单。
    应把上述资料装入防水袋中。
9.3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当库存期超过一年时,应需重新检验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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