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规范
Technical renovation code for small hydropower station
GB/T 50700-2011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5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3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700-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会同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不同地区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的丰富经验,研究分析了我国小型水电站现状和存在问题,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现状分析与评价、性能测试、改造内容与要求、技术性能指标、工程验收。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水利部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2条2号,邮政编码:10005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参编单位: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
杭州诚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省地方水电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仲民 杜雷功 顾四行 吕建平 尹 刚 姚 光 樊新中 闵京声
杨天生 付自龙 陈 波 姚兆明 于永海 贾文利 由彩堂 刘 健
张雄金 吴 超 蒋新春 董克青
主要审查人:高安泽 卜漱和 刘咏峰 吴 剑 孙亚芹 张蒲转 陆 力 吴相直
陈会峰 林旭新 魏 青 裘江海 窦以松 何国任 王正伟 邢学征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对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工作的指导,科学利用水能资源,保障小型水电站的运行安全,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能效,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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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总装机容量为500kW~50000kW的小型水电站的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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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应满足安全、节能、环保要求,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水电站原有设施或设备,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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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前,应编制相关设计文件,并应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
1.0.5 小型水电站的技术改造,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技术改造 technical renovation
采取技术措施,对小型水电站设施或设备进行改进、改建、更新、增容或减容,提高其安全可靠性、经济性、合理性和先进性的活动。
2.0.2 更新改造 renovation by renewal of equipment
为改善设施或设备性能、提高效率和安全可靠性,对小型水电站设施或设备进行更换的活动。
2.0.3 增容改造 renovation for increasing installed capacity
对机组设备全部或局部进行技术改造,增加机组容量,改善性能、提高效率和安全可靠性的活动。扩装机组也是增容改造的方式之一。
2.0.4 减容改造 renovation for decreasing installed capacity
对机组设备全部或局部进行技术改造,合理减少机组容量,改善性能、优化运行区,提高效率和安全可靠性的活动。
3 现状分析与评价
3.0.1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应收集下列资料:
1 原工程设计、竣工和运行资料;
2 补充的水文、泥沙资料;
3 安全检测和性能测试资料;
4 其他有关资料。
3.0.2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前,应依据安全检测的结果以及运行资料,对水工建筑物、水力机械、电气、金属结构等设施或设备进行安全分析,作出技术改造必要性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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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前,应根据河流规划及最新水文资料,对资源利用条件进行分析与评价,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必要时对径流、洪水进行复核;
2 可能增加或减少流量和可能提高或降低工作水头的条件;
3 可利用的弃水量;
4 减少水头损失和流量损失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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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前,应依据历年预防性试验记录或当前性能测试结果,对设施或设备作出性能评价。
4 性能测试
4.0.1 单机容量10000kW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组,技术改造前后应进行现场性能对比测试。测试工作应由具备水利水电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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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水轮机现场性能试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小型水轮机现场验收试验规程》GB/T 22140或《水轮机、蓄能泵和水泵水轮机水力性能现场验收试验规程》GB/T 200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0.3 小型水电站主要电气设备的性能测试,改造前,可采用预防性试验成果或当前试验记录;改造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进行测试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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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钢闸门和启闭机的检测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SL 101的有关规定执行。压力钢管检测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压力钢管安全检测技术规程》DL/T 709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改造内容与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施或设备,应进行技术改造:
1 存在安全隐患;
2 上、下游水情发生较大变化;
3 性能落后,技术状况差;
4 水能资源利用和设计不合理,施工、设备制造和安装质量差;
5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
6 生态受到严重影响;
7 可以提高效益或其他需要改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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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原有设施和设备的可利用部分,应经必要的复核计算,必要时应作相应的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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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弃水较多的小型水电站,可增容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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