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Fire safety management for urban rail transit
GB/T 40484-2021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08-20
实施日期:
2021-12-01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中国矿业大学、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倪照鹏、刘激扬、阚强、鲁云龙、王燕平、胡波、刘洋、陈亚锋、程远平、邵伟中、金怡、冯进峰、林健斌、崔博、朱国庆、杨志军、周后强、胡峥。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营过程中的通用要求、消防安全组织和职责、日常防火管理、消防设施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巾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1 消防词汇 第1部分:通用术语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490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T 5083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 51298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T5907.1、GB50157、GB50490、GB/T50833和GB5129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应急预案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为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突发事件所需采取的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3.2 运营单位 operation department
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机构。
3.3 车站 station
供列车停靠、乘客购票、候车和乘降并设有相应设施的场所。
4总体要求
4.1 运营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接受政府统一领导和部门监管,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4.2 运营单位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相衔接的联动联终和应急救援机制,并纳入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
4.3 城市轨道交通应按照GB51298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及器材,鼓励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选用先进可靠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4.4 运营单位应依托志愿消防队,在车站、车辆基地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4.5 运营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亚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场所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火灾高危场所。
4.6 城市轨道交通应加强标准化和标识化管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5消防安全组织和职责
5.1 通用要求
5.1.1 运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5.1.2 运营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成立由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和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救援力量共同组成的消防安全组织。
5.1.3 地下车站与周边地下空间的连通部位、车站与站内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车辆基地与上盖综合开发建筑,应由建筑物的产权方、运营方和租赁方等共同协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5.1.4 运营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火灾高危场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5.1.5 运营单位应鼓励在城市轨道交通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GB/T 40484-202110消防档案
10.1 通用要求
10.1.1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及保管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内容详实、记录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并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保管、备查。
10.1.2 运营单位在落实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时应落实人员、经费、场所、设施,积极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按需组织检查、鉴定、销毁档案。
10.1.3 运营单位应将各类日常消防记录留档备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独立消防档案,实行严格管理。
10.2 档案内容
10.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图纸等;
c)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d)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e)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人员情况;
f)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h)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0.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防火巡查、检查记录;
b)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c)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d)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
e)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f)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g)火灾情况记录;
h)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0.3 保管
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存档时间应不少于3年,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应按建设工程资料存档规定保存。
参考文献
[1]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32号)
[2] 城市轨道 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
[4]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7号)
[5]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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