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of municipal fire water supply facilities
GB/T 36122-201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8-05-14发布
2018-12-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绍兴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司戈、王宝伟、刘志宏、闫宏、张国庆、张正利、沈建鑫、张元祥、高宁宇、王琳、关大巍、尉光辉、拱宝明、何凯、黄亚树。
引言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是为灭火救援供水的重要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加强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对于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供水单位履行维护管理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职责,保障城镇灭火救援能力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同步推进,制定本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抢修和更新改造、标志管理、信息管理、使用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等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其他消防给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93.1-2013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T 2893.3-2010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3部分:安全标志用图形符号设计原则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68.3-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13495.1-2015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18578 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设计规范
GB/T5032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038-2015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 municipal fire water supply facility
供灭火救援使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和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的消防取水设施。
3.2 市政消火栓 municipal fire hydrant
与市政供水系统连接,由阀、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公共消防供水装置。
注:参考GB4452一2011关于室外消火栓的定义。
3.3 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 fire water supply facility from natural water resource
依托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建设的供消防车(泵)吸水或者向消防车(泵)供水的设施。
3.4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标志 sign of municipal fire water supply facility
标明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位置、技术参数、管理等信息,具有指示和禁令作用的消防安全标志。
3.5 防撞设施 crash barrier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周围防止外力碰撞冲击的保护装置。
4总则
4.1 职责分工
4.1.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明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分工,市政消防给水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组织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4.1.2 城乡规划和城建(水务)、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将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纳入城乡规划和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规划、消防规划等专项规划。
4.1.3 财政、发展改革、城建(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经费保障机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费等予以保障。
4.1.4 供水单位具体负责供水范围内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负责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4.1.5 鼓励单位和个人志愿维护市政消防给水设施。
4.2 基本要求
4.2.1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应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水平,达到安全可靠、连续不间断供水,满足灭火救援使用的压力、流量等要求。
4.2.2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应纳入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和供水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建设、维护、使用、监督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4.2.3 供水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根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情况,及时提出更新改造计划,报有关部门立项后按计划实施。
4.3 管理制度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应实行规范化管理,并建立下列制度:
a)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b)抢修和更新改造制度;
c)标志管理制度;
d)信息化管理制度;
e)使用制度;
f)监督制度。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GB/T 36122-201810监督
10.1 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将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纳入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并依法落实,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10.2 上级人民政府应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市政消防给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3 城建(水务)部门应督促供水单位落实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维护保养管理责任。
10.4 城建(水务)、公安消防等部门发现市政消防给水设施被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以及埋压、圈占、遮挡的,应依法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
10.5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以及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行为,都有义务向城建(水务)、公安消防等部门或供水单位举报。
参考文献
[1] GB4452-2011室外消火栓
本文链接:/guifan/4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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