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evention for Railway Engineering
TB 10063—2016
J 2180—2016
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国家铁路局
施行日期:2017年3月1日
中国铁道出版社
2017年•北京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
(工程建设标准2016年第9批)
国铁科法〔2016〕48号
现公布《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和《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TB 10010—2016)两项行业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07)、《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TB 10010—2008)和《铁路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TB 10079—2013)同时废止。
以上标准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国家铁路局
2016年11月30日
本规范在《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07)(2012年版)基础上,总结吸纳了近年来铁路工程防火设计中的经验和性能化设计成果,借鉴了国内外有关防火设计标准,广泛征求了设计、消防、运营等方面意见,经审查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11章,内容包括:总则,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消防车道,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电气,铁路隧道,地下车站。另有4个附录。
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1.修订了本规范适用范围。
2. 修订了洗罐线与周边建筑物、油浸变压器与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间距,增加了铁路线路与石油库、石油化工企业、液体储罐、气体储罐、火炬、油气井防火间距的规定,增加了铁路高架桥下或邻近铁路高架桥建筑物和构筑物墙体、屋面板和门窗的防火要求。
3. 修订了甲、乙、丙类液体以及可燃气体管道穿越线路、桥梁和站场的相关规定。
4. 增加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货区的货场、可燃材料堆场、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车道的设计规定。
5. 增加了大型、特大型旅客车站高架候车厅(室)耐火等级的规定,修订了旅客车站商品零售点防火设计要求。
6. 增加了旅客车站集散厅、售票厅和候车厅(室)内任一点距最近疏散口或安全出口的距离要求,增加了铁路旅客车站的疏散口、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度以及站房内所有为旅客疏散服务的楼梯梯段净宽度的规定。
7. 增加了高架候车厅(室)疏散门至楼梯踏步缓冲距离的规定。
8. 修订了室外消防消火栓用水量及水枪充实水柱参数。
9. 增加了地下车站防排烟设计要求,删除了可燃气体工作间通风的内容。
10. 增加了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自动监控系统设置规定和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11.增加了铁路隧道紧急救援站消火栓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12. 增加了"地下车站"一章。
13. 修订了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中有关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等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等级划分的内容。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0号,邮政编码: 300142),并抄送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乙29号,邮政编码:100038),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广州铁路公安局。
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孙红峰、赵建华、贺建斌、施晓群、高虹、杜爽、孟然、朱志鹏、贺涛、郭卫东、赵畅、胡丰、宋志岳、方健、沈月荣、黄保民、郭海超、朱建章、邹志胜、吕轶娜、孙海富、林卫东、翟计红、吴国华、马玉珍、杜宝军、苏伟、屈洪鑫、安玉红、马志富、崔丽莉、秦小光、郭振清、李硕、张涛、赵峰、张露、傅启清。
主要审定人:蔡云、李文涛、薛新功、李京、桑翠江、田杨、陈军、郭旭辉、柳世辉、蒋金辉、刘建国、安英霞、李继元、张翠兵、张强、张剑、樊刘昌、孙瑞昌、于世平、刘珣、杨思博、路世昌、王宗存、史航、张建芳、付海生、邓保顺、杨涛、李绍平、龙卫民、赵东平、王庆生、陈学民、毕庆焕、孙雪松、傅八路、郑青松、李汉卿、马丽兰、程光红。
条文说明
本条文说明系对重点条文的编制依据、存在的问题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予以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为了减少篇幅,只列条文号,未抄录原条文。
1总则
1.0.1 为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铁路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铁路工程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有效、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
1.0.4 铁路工程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3 铁路工程防火设计关系到建设项目使用效果和公众安全,其中一些重大原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密切相关,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除满足铁路工程技术要求外,设计者还要提高防火意识,正确处理防火和生产、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有效、先进防火技术,确保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在符合防火技术标准的同时,还需要认真研究防火技术,合理确定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措施,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
1.0.4 铁路工程设计内容涉及面广,需要遵循的标准很多,本规范仅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需要列入了与其相关的设计要求。因此,在进行铁路工程防火设计时,除需要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要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防火设计,做到相辅相承、协调统一。
2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2.0.1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供电段、综合维修基地(段)、大型养路机械段、行包快运基地、中转仓库、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等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主要生产场所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等级分区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
2.0.2 旅客车站的站房及地道、天桥、站台雨棚,铁路物流中心库房、客车整备库及修车库、动车检修库(检查库)、机械保温车及加冰保温车检修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各类生产、生活房屋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2.0.3 机务段、车辆段及动车段(所)的喷漆库、油漆库、车体检修库,车站货物仓库、供电段变压器油过滤间采用钢结构时,受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进行防火隔热保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0.4 站台立柱雨棚采用钢结构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线间立柱雨棚采用钢结构时,距轨面12 m 以上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
条文说明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2.0.1 根据铁路生产实际情况,并依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1.1条的规定,本条对铁路上常用的主要生产房屋火灾危险性进行了分类。
2.0.2 公安部《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89]公(消)字70号)第八条规定"城区内新建的各种建筑,应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自文件发布后,铁路各类房屋都是按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标准进行设计的。
2.0.3 由于钢结构防火存在固有缺陷,当存放油漆及稀释剂等乙类可燃物的喷漆库、油漆库,存放白酒、食用油、润滑油及一些可燃的丙类液体货场仓库和变压器油过滤间采用钢结构时,考虑到局部高温或火焰对建筑金属构件的影响,本条规定此类"受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进行防火隔热保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0.4 站台立柱钢结构雨棚结构简单,考虑到火灾危险性和影响范围较小,可以采用无保护的金属结构。线间立柱雨棚因其覆盖范围大,一旦发生火灾有可能造成其整体垮塌,对铁路运输造成重大影响。所以,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在对北京南站、天津站、广州南站、武汉站、呼和浩特东站等线间立柱雨棚的防火设计进行全面性能化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本条规定线间立柱钢结构雨棚"距轨面12 m以上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
3防火间距
3.1 线路
3.1.1 除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外,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或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1铁路线路与房屋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规定。
注:1 防火间距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2 生产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的工厂和仓库与铁路线路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3 本表序号4中的房屋,当面向铁路侧墙体为防火墙或设置耐火极限3.00 h并高于轨面4.0 m的防火隔墙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减小到50%。同时,非铁路房屋应建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之外。
3.1.2 铁路线路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2的规定。
3.1.3 铁路线路与石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3-1的规定;与石油化工企业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3-2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火炬,油气井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3-3的规定。
注:1 防火间距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2 表中"W"为可燃材料质量;"V"为可燃材料体积。
注:1 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铁路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按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和所在石油库的等级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 。
2 特级石油库中,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铁路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 。
注:1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2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
注:1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 m³的甲、乙类液体卧式储罐和其他散发蒸气比空气重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丙类液体储罐可在本表和本注的基础上再减少25%,但折减后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 m。
2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 m³且总容量不大于400 m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 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3.1.4 为铁路运输生产作业服务的房屋、场所、仓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规范第3.1.1条、3.1.2条、3.1.3条的限制,但储存桶装乙类柴油仓库及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3.1.5 设置在铁路高架桥下或邻近铁路高架桥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不燃烧体墙体、不低于1.50 h的不燃烧体屋面板,及乙级防火门窗。
3.1.6 铁路用地界内不应种植油脂性植物。
3.1.7 铁路通过林区时,距林木最近的铁路线路中心线至林木垂直投影边缘的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30 m。
3.1.8 铁路通过重点草原防火区时,应设置自铁路用地界至草地边缘不小于20 m的防火隔离带。
3.1.9 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平行埋设时,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25 m,液化石油气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50 m,且距铁路用地界应大于3.0 m,并应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铁路安全保护区的规定。
直接为铁路运输服务的乙、丙类液体和低压可燃气体管道与邻近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 m。中压及次高压可燃气体管道与邻近铁路路堤坡脚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 m,困难条件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适当缩小。
3.1.10 埋设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房屋防火间距应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3.1 线路
3.1.1 表3.1.1序号1所列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生产厂房与铁路正线、其他线的防火间距分别为35 m、30 m是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表4.1.9中"石油化工企业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国家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为35 m,与厂外企业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为30 m"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4.3条中"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 m"的要求做出的规定。
序号2中甲、乙类生产厂房产生燃烧或爆炸事故,对铁路的危害程度均低于序号1中的甲类生产厂房。故提出与铁路正线、其他线的防火间距分别采用30 m、25 m。此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3.4.1中"甲、乙类厂房与群房,单、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 m;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 m"要求确定的。
序号3铁路线路上行驶的客货列车,会产生明火或散发火花。甲类或乙类物品多为集中储存,火灾危险性大,遇火燃烧猛烈,扑灭难度大,危害程度严重。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库房安全,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 m和甲类仓库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 m和表3.5.2注3中"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 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 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的要求,本条规定铁路正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 m,其他线不小于40 m。
序号4主要是针对序号1 、2 、3范围以外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房屋。经多年实践证明,在该规定距离内未曾出现铁路火灾蔓延到地方企业和民用建筑,也没有地方企业、民用建筑发生火灾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情况。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4.1条和第3.5.2条中除甲、乙类以外各类厂房和物品库房与群房,单、多层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介于10 m~18 m的要求,本条规定铁路正线与其防火间距不小于20 m,其他线不小于10 m。
其他线一般指正线以外的铁路线路,如到发线、货物线、调车线、牵出线、安全线、机待线、出入库线、客车整备线(停留线)、站修线、洗罐线、企业专用线及其他专用线路等。
3.1.2 表3.1.2中序号1铁路正线与总储量为10 t~5000 t的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4.5.3中"厂外铁路中心线与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 m"的要求,为保证铁路正线运输安全,其防火间距增加了25%,取整后为40 m,其他线的防火间距采用不小于30 m。
总储量5000 t以上的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起火后扑救时间长,飞火距离远,危及铁路安全程度严重,需适当增大防火间距。因此,本条规定铁路正线防火间距不小于60 m,其他铁路线不小于30 m。
序号2、3中其他铁路线与露天、半露天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场和与露天、半露天棉、麻、毛、化纤、百货等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4.5.1中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规定,按堆场总储量分档规定了防火间距。为保证铁路正线运输安全,防火间距按堆场总储量分档各增加了5 m。
序号4中铁路牵引机车产生的火花很难引起煤的燃烧,长期堆放又缺少通风条件的煤虽然能够产生自燃,但火势不大,且靠近铁路堆放的煤,多为中转煤,对铁路安全威胁不大。因此,本条规定铁路正线与总储量大于100 t的煤、焦炭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0 m,其他线不小于10 m。
序号5中一般粮库多靠近铁路线路修建,不少粮食囤垛是利用易燃材料建造的。行驶中的客货列车会产生明火或散发火花,铁路线路与粮食堆场的防火间距如过小,一旦发生火灾,就会造成较大损失,但防火间距过大,则浪费土地。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4.5.1要求,本条规定其他线与粮食堆场的防火间距按粮食堆场总储量的档次及储存方式取20 m~30 m,铁路正线防火间距则适当加大,按粮食堆场总储量的档次各增加了5 m。
3.1.3 表3.1.3-1铁路线路与石油库的防火间距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一2014表4.0.10确定。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石油库等级划分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表3.0.1确定。详见说明表3.1.3-1。
注:1 表中TV不包括零位罐、中继罐和放空罐的容量。
2 甲A类液体储罐容量、Ⅰ级和Ⅱ级毒性液体储罐容量应乘以系数2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丙A类液体储罐容量可乘以系数0.5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丙B类液体储罐容量可乘以系数0.25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
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一2014表3.0.3确定。详见说明表3.1.3-2。
表3.1.3-2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表4.1.9确定。
表3.1.3-3序号1甲、乙、丙类其他液体储罐与铁路线的防火间距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4.2.9中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小于35 m,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小于30 m的要求确定的。
序号2中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4.3.6的规定,厂外铁路线中心线与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 m,另根据该规范表4.3.1按总储量规定了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分别为20 m、25 m、30 m、35 m和40 m,考虑到铁路列车运行中会产生明火或散发火花,规定其他线与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 m。为确保铁路正线的运输安全,适当加大防火距离。因此,规定铁路正线与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 m。
序号3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4.4.1按总容积规定国家铁路线与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小于60 m、70 m、80 m、100 m,与企业专用线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小于25 m、30 m、35 m、40 m要求确定的。
序号4和表注3是根据《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表4.0.4中规定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与国家铁路线或工业企业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均为80 m,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要求确定的。
序号5、6是根据《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表4.0.7中规定自喷油井、气井、注气井与国家铁路线、工业企业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分别为40 m、30 m,机械采油井与国家铁路线、工业企业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分别为20 m、15 m要求确定的。
3.1.4 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作业服务的房屋、仓库、储罐是指货物仓库、道岔清扫房、道口房、列检所、红外线探测房、客车洗刷房、桥梁和隧道警卫室、内燃机车和发电车加油间、运转室、驼峰调车减速带设备室、轨道衡计量室、冰保车加冰间、警务区、执勤岗亭等房屋和货场内堆场、车站简易装车点以及为内燃机车和客车发电车服务的石油储罐等。
3.1.5 本条有关"邻近铁路高架桥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是指不满足本规范第3.1.1条要求的铁路生产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高架桥下或邻近铁路高架桥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警务区、执勤岗亭、通信基站、直放站、信号中继站、室外箱式变电站等。
3.1.6 油脂性植物易于燃烧。由于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火花,有可能会引起邻近线路两侧种植的油脂性植物燃烧,从而引发安全事故。
3.1.7 国家林业局标准《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LYJ 127—91第4.3.4条规定,防火隔离带“铁路每侧宽度30 m~50 m(距中心线)”。因此,本条规定铁路线路中心线距林木垂直投影边缘的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小于30 m。
林区是指以生长、培育、保护林木和经营林业生产为主的成片原始林、次生林和人工林覆盖的地区。
3.1.8 考虑到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会出现火花、闸瓦脱落或内部火灾导致火种外溢,从而引发草原火灾。另一方面,草原火灾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铁路机车车辆和沿线设施造成威胁。根据有关研究,草原防火隔离带的有效宽度与草的高度有关,一般不小于当地草高度的20倍。因此,本条规定了铁路通过重点草原防火区设置防火隔离带的要求。
重点草原包括:
1. 重要放牧场。
2. 割草地。
3. 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4. 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5. 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6. 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7. 国务院规定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3.1.9 本条是依据《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2014第4.1.6条第3款"输油管道与铁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 m以外,且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25 m、液化石油气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50 m"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条款要求确定的。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线的距离是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15的要求确定的。
3.1.10 输油、输气等油气工程设计规范中对于埋设油气管道与建筑物距离均有所要求。如《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一2014第4.1.6条,《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3.3条、6.4.11条及6.4.12条,《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GB 50350—2015中附录J,《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9.2.3条,《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7.2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4.1.9条。因此,设计人员需要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结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3.2 机务、车辆设施
3.2.1 洗罐线应为平坡尽端式,其终端车位的车钩至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 m。
3.2.2 洗罐工艺装置(洗罐线)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条文说明
3.2 机务、车辆设施
3.2.1 洗罐线为平坡,有利于调车时引导车组进出栈台和调对鹤位,且不易由于发生溜车事故而引起火灾。
对尽端式洗罐线规定终端至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 m",是考虑当某车辆发生火灾时,便于其他车辆与失火车辆分离,减少火灾影响及损失,并可作为列车进行调车作业时缓冲段,有利于安全。
3.2.2 本条主要考虑卸空后装有甲、乙类油品的罐车,由于残留油品的油蒸气空间体积加大,仍有火灾危险性,故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4.0.7条、第4.0.8条、第5.0.3条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4.2.12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4.2.8条有关要求,规定了洗罐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洗罐工艺装置包含洗罐线、洗罐库(棚)、洗罐台、水泵及污水(油)回收设施等。
3.3 变电所
3.3.1 牵引变电所的室外油浸式牵引变压器,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或开闭所的室外油浸式自耦变压器,距最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 m。当设置防火隔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少50%。防火墙的高度不宜低于变压器油枕的顶端高度,防火墙的两端应分别大于变压器贮油池外侧各1m。
3.3.2 牵引变电所的室外油浸式牵引变压器,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或开闭所的室外油浸式自耦变压器,以及10 kV及以上的室外油浸式电力变压器与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注:1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 m³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储罐和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00 m³的储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2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 m³且总容量不大于400 m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条文说明
3.3 变电所
3.3.1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距最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25 m是依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4.0.10条确定的。本次修订增加了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或开闭所内的油浸式自耦变压器,并根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中第6.6.3条相关要求,补充了防火隔墙的设置要求。
3.3.2 本条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4.2.1、表4.3.1、表4.4.1,《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一2014表5.1.3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表4.0.4、表4.0.6综合确定的。
622'>《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J 2180-2016 附录D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D.0.1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D.0.1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