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JTS158-2019
主编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部公安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
《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2019年第70号
现发布《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为水运工程强制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JTS158-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同时废止。《规范》第5.2.1.2款、第5.2.2.5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9年9月12日
本规范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水运工程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交水发[2013]462号)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有关单位,在《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查和专题研究,总结我国近年来油气化工码头设计、建设、监管、运营操作的经验,广泛征求行业内外对现行规范的使用意见和建议,借鉴国外同类型码头防火标准及管理经验,结合我国油气化工码头建设发展需要制定而成。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自发布实施以来,对油品码头设计和监管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近年来沿海及内河油品、液体化学品、液化天然气及液化烃类码头的多样化、大型化、专业化发展,规范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我国油气化工码头设计和监管的需要,为进一步提高规范的适用性,贯彻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开展《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制定工作。
本规范共分8章2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总体布置、装卸工艺、建构筑物、消防、电气及通信等。
本规范中第5.2.1条、第5.2.2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和交通运输部公安局,参编单位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大连港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本规范编写人员分工如下:
1 总则:吴澎 潘海涛 郭舜丰
2 术语:潘海涛 吴澎 郭舜丰
3 基本规定:吴澎 潘海涛 郭舜丰
4 总体布置:杨国平 吴澎 李冰绯 潘海涛 姜俊杰 刘红宇 张浩强
5 装卸工艺:潘海涛 魏红彤
6 建构筑物:姜俊杰 潘海涛
7 消防:武守元 郭舜丰 陈刚 魏红彤 潘海涛 钱星 张良
8 电气及通信:林结庆 潘海涛
附录A:林结庆 魏红彤
附录B:张浩强
本规范于2018年5月14日通过部审,2019年9月12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国子监街28号,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邮政编码:100007),以便修订时参考。
1总则
1.0.1 为规范油气化工码头防火设计,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沿海和内河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油气化工码头工程防火设计。不适用于装卸植物油、装卸桶装或罐装液体危险品码头和水上加油或加气站。
1.0.3 油气化工码头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做到以人为本、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油气化工码头宜充分利用各方消防资源共用水陆域消防设施。
1.0.5 油气化工码头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规范制定系根据技术进步、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等不断改进,以此促进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为进一步提高码头设计防火规范的适用性,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实际运营情况、经济技术发展条件、应急管理要求,本次规范的制定在《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基础上扩大了涵盖范围,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安全度,但并不意味按照《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建设的码头就存在安全问题。本规范原则上对按《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及以前版本设计、审批、建造及验收的工程无约束力,这类油气化工码头在改建或扩建过程中逐步提高其安全度。
1.0.4 根据港区总体规划原则,油气化工码头相对集中布局,集约化发展,结合消防火灾特点及施救情况,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根据区域内水陆域消防条件,通过协作方式实现消防资源共用、联防互保,也能降低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成本。
1.0.5 本规范规定了油气化工码头设计的防火和灭火要求,对于码头各类建筑、设备及材料的防火内容和性能要求,在具体设计中还要符合国家相关石油化工、建筑设计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油品 Oil
原油、凝析油、稳定轻烃和包括汽油、石脑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在内的石油产品。
2.0.2 液化天然气 liquefied Natural Gas
主要由甲烷组成的液态流体,并含有少量乙烷、内烷、氮和其他成分。在标准大气压力下,沸腾温度通常为-160℃~-162℃。简称LNG。
2.0.3 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
15℃时的蒸气压力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包括液化石油气(LPG)。本规范所指液化烃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2.0.4 液休化学品 Liquid Chemicals
除油品、液化天然气、液化烃以外的易燃和可燃液体。
2.0.5 油气化工码头 Oil&Gas and Chemical Terminals
装卸油品、液体化学品、液化天然气、液化烃在内的油气化工品码头的统称。
2.0.6 防火间距 Fire-prolection Dislance
发生火灾时为减少与相邻码头、船舶及陆上相关设施的相互影响和便于消防扑救而确定的间隔距离。
2.0.7 安全距离 Safe Distance
为减少周边重要设施安全风险而确定的与油气化工码头的间隔距离。
2.0.8 疏散通道 Evacuation Roule
供码头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撤离的陆上或水上通道。
2.0.9 工艺管道 Process Pipeline
输送易燃及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烃的管道。
2.0.10 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Fixed Water Cooling and Foam Extinguishing Methods
由固定的水和泡沫混合液供给设施、冷却水和泡沫混合液管线、水炮和泡沫炮等组成的灭火方式。
2.0.11 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Semi-fixed Water Cooling and Foam Extinguis-hing Methods
将泡沫混合液供给设施、冷却水和泡沫混合液管线、水炮和泡沫炮等固定某一部分,其余部分由移动设备临时相连的灭火方式。
2.0.12 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Mobile Water Cooling and Foam Extinguishing Methods
由消防车、移动式泡沫产生器、水龙带、水枪和泡沫枪等组成的灭火方式。
2.0.13 移动消防设备 Mobile Fire Fighting Equipment
可临时接入消防水或泡沫混合液进行灭火或冷却的可移动式消防水炮、泡沫炮,以及水枪、泡沫枪等。
2.0.14 水幕系统 Water Curtain System
由冷却水喷头、管道和控制阀等组成的喷水阻火及隔热设施。
2.0.15 防火型围油栏 Fire Prevention Oil Boom
由难燃材料或进行阻燃处理的材料制作,用于围控水上浮油的漂浮栅栏。
2.0.16 国际通岸接头 International Shore Connection
用于将船方的消防总管与岸方消防水源相联接的国际标准接头。
2.0.17 监护 Fire Guard on Duty
在码头装卸作业时,消防船或拖消船在附近水域处于执勤戒备状态,可随时投入灭火作业。
2.0.18 值守 Fire Guard
在码头装卸作业时,消防船或拖消船处于待命状态,并具有接剑警报后30min内实施救助的能力。
2.0.19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20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条文说明
2.0.3 从理化特性界定,液化烃包括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乙烯、丙烷和丁烷等烃类液体。本规范定义液化烃不包括液化天然气(LNG)是为便于分级确定液化天然气(LNG)与其他烃类液体的防火设计要求。
3基本规定
3.0.1 油气化工码头装卸液化天然气、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1确定。

注:①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
甲
B类液体;
②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
A类液体,应视为乙
A类液体;
③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
B类液体,应视为乙
A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
B类液体应视为乙
B类液体;
④闪点小于60℃但不低于55℃的轻柴油,操作温度≤40℃时,可视为丙
A类液体。
3.0.2 油气化工码头防火等级应按设计船型的吨级分级,按表3.0.2确定。

注:①液化天然气、液化烃码头以船舶总吨GT分级;
②位于江、河入海口水域开阔的河口港可参照海港执行。
条文说明
3.0.1 本规范提出的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协调一致。码头装卸常见的液体化学品火灾危险分类列举见表3.1。

3.0.2 根据海港及河港现有码头和船舶吨级统计资料,以及不同吨级、不同货种码头的防火和灭火管理要求,提出码头防火设计的分级标准。
4总体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油气化工码头选址,应充分考虑装卸货种的火灾危险性和船舶靠离泊安全,选择在水域开阔位置。
4.1.2 油气化工码头应根据码头防火等级和装卸货种的火灾危险性设置防火、防爆、防泄漏和防止事故扩大、蔓延的安全设施。
4.1.3 油气化工码头宜布置在远离城市或港区的边缘区域。内河港口的油气化工码头宜布置在港区或重要水上设施的下游,当布置确有困难时,也可布置在港区上游。
4.1.4 油气化工码头不宜布置在人口密集区域等敏感区域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也不宜布置在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1.5 油气化工码头与军事设施、水利设施、核电站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1.6 下列情况油气化工品装卸可共用泊位。
1 油品与液体化学品装卸可共用泊位。
2 液化天然气与液化烃装卸可共用泊位。
3 50000吨级及以下的油品泊位可兼顾常温液化烃装卸作业。
4 油气化工泊位可兼顾采用密闭管道输送的酸、碱等不燃液体装卸作业。
4.1.7下列情况油气化工品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1 油品与液化天然气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2 油品与低温液化烃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3 液体化学品与液化天然气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4 液体化学品与液化烃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4.1.8 除第4.1.6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同油气化工品装卸共用泊位应经技术和安全论证。
4.1.9 油气化工泊位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其他货种装卸共用泊位。
条文说明
4.1.1 在水域开阔位置选址有利于船舶安全进出港和紧急情况方便采取相应措施,并能保证在发生泄漏、爆炸和火灾等异常情况时,方便消防作业、布设防火型围油栏等设施采取其他防止后续灾害的措施,且能使周边船舶安全躲避和撤离。
4.1.3 一般情况下,港口总体规划均将油气化工码头布置在相对独立的港区内,位于市或港区的边缘地带,并远离其他重要设施或危险源,码头在选址论证时通过安全专项价,分析事故风险,提出选址建议和安全及环保措施,确定安全距离。
由于油气化工码头在发牛火灾或爆炸事故时,可能影响到周围码头的安全,因此,条强调油气化工码头在港口中合理布局的重要性。根据河港特点,油气化工码头优先虑布置在港口的下游,有利于港口的安全。
重要水上设施包括取水设施、桥梁、船闸、客运码头等。感潮河口按照主导流向来定上游和下游。
4.1.4 为减少周边可能引起火灾的潜在危险源对码头的影响和油气化工品泄漏后对边环境产生的影响,为此对油气化工码头与人口密集区的相对位置进行规定。
4.1.6~4.1.7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规定30000吨级及以下品泊位可与液化石油气共用一个泊位,液化石油气为常温压力式运输方式。随着船舶码头大型化,码头建设经营主体希望适当放宽共用泊位吨级的限制。根据近年来防火管实践经验,考虑岸线资源的集约化使用、码头多货种运营和安全现状等,通过船型和码头吨级统计分析,货种共用泊位的安全性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单位和设运营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不同货种在同一泊位装卸的限制条件。允许共用泊位时该泊位的防火及灭火设计需要符合各自装卸货种的设计标准,共用泊位长度要求兼顾同货种船舶尺度,满足消防和安全系靠泊要求。
本条文所指常温液化烃是指在常温状态下通过加压变成液态的烃类。低温液化烃是指以通过降低储运温度为主要方式使其液化的烃类。酸、碱等不燃液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从防火安全角度不会对码头产生影响,此类货种允许在油气化工泊位上进行装卸船作业。
4.1.9 油气化工泊位所装卸的危险品货源相对稳定、装卸量大,单独设置专业化泊位是适宜的。如兼顾装卸油气化工品以外的散杂货、集装箱等其他货种或旅客,将会增加码头作业危险性,加大安全生产管理难度。另外,油气化工码头的建设发展具有专业化、大型化、集中化的特点,严格要求此类泊位独立设置有利于安全管理,集中布置和集约化运营。
4.2 总平面图布置
4.2.1 油气化工码头与锚地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 海港甲、乙类油气化工码头在泊船舶与航道边线的净间距不宜小于100m;河口港和河港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50m。
4.2.3 油气化工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注:表中安全距离是指码头设计船型在泊时船舶外轮廓线与锚地范围轮廓线之间的距离。

注:表中安个距离是指码头设计船型在泊时船舶外轮席线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结构外轮席线之间的距离。
4.2.4 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4.2.4.1 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丁表4.2.4的规定。

注:①防火间距是指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设计船型船舶间的最小净距;
②500吨级以下的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防火间距可取表中数值的50%;
③液化天然气泊位、液化烃泊位与客运泊位的防火间距按本表执行,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则应按照4.2.4.2款执行。
4.2.4.2 海港液化天然气泊位、液化烃泊位与油气化工品以外的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0m。河港液化天然气泊位、液化烃泊位与油气化工品以外的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
4.2.4.3 甲类油气化工泊位与工作船泊位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乙类油气化工泊位与工作船泊位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丙类油气化工泊位与工作船泊位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对于油气化工码头附属的工作船停靠泊位,在采取等同生产泊位和船舶防火措施的前提下,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
4.2.4.4 油气化工泊位与除工作船泊位之外的非生产性泊位的防火间距可按照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要求执行,与海事等水上保障系统基地的防火间距可按照客运泊位要求执行。
4.2.5 相邻油气化工泊位的船舶净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4.2.5.1 两相邻的油品或液体化学品泊位之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表4.2.5规定的数值。

注:①船舶净间距是指相邻油气化工泊位设计船型船舶间的最小净距;
②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船长较大者取值。
4.2.5.2 两相邻的液化天然气、液化烃泊位或液化天然气泊位与液化烃泊位之间,其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0.3倍最大设计船长,且不得小于35m。
4.2.5.3 液化天然气、液化烃泊位与汕品或液休化学品泊位相邻布置时,其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0.3倍最大设计船长,且不得小于45m。
4.2.5.4 码头工作平台两侧或浮码头内外档停靠船舶的船舶净间距,液化烃和液化天然气泊位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60m,甲
B类油气化工泊位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25m,乙、丙类油气化工泊位间的船舶净间距可不受限制。对于两侧装卸不同火灾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净间距,应按火灾危险性等级高的执行。
4.2.6 海港液化天然气码头与接收站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液化烃码头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其他油气化工码头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规定的数值

注:①V指储罐单罐容量,单位为m
3;
②油气化工码头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是指码头前沿线与储罐外壁的最小间距;
③当码头双侧靠船时,内档靠泊设计船型船舶外轮廓线与陆上储罐外壁的最小间距也应满足本表要求;
④陆上储罐不限于本码头配套的储罐,也包含相邻的其他油气化工品储罐;
⑤根据码头装卸工艺需要设置的排空罐、油气回收所需设置的吸液罐和凝液罐等,不受此距离限制。
4.2.7 油气化工码头的建(构)筑物外墙与码头前沿线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7的规定。

注:①防火间距是指船长范围内码头前沿线和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
②内河浮码头趸船上相关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可按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③对于采用棚式或露天式布置的转输泵和泄空泵等工艺泵站,其间距可不受限制;
④当建(构)筑物内有非防爆设备时,其位置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否则建(构)筑物应采取达到非爆炸危险环境的安全措施。
4.2.8 油气化工码头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顶层,布置应符合视线开阔、便丁监视和操作的要求。
条文说明
4.2.2 为防止过往船舶对作业中的油气化工品船舶带来不利影响,规定本条文。
4.2.4.1 油气化工码头防火间距的确定因素较复杂,首先考虑为防止和减少油气化工码头和在泊船舶火灾的发生,与周边码头、船舶及陆上相关设施要有一定的间隔;其次要考虑码头及船舶自身泄漏、火灾及爆炸对周边码头、船舶及陆上相关设施的影响;还要结合火灾案例考虑事故情况下的消防施救空间等。本规范调研过程中统计了已建海港及河港码头的防火间距执行情况,基本上都满足《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的要求。本规范制定过程中,开展了油品码头泄漏及火灾模型试验及案例专题研究工作,采用数值模拟方法对码头典型事故状态下的油品泄漏扩散、池火及管道爆炸进行模拟,分析泄漏扩散范围、热辐射范围和爆炸影响范围,对码头安全和防火间距进行量化分析。同时还对我国近年来建设的油品、液体化学品、液化烃和液化天然气码头的防火间距安全评估进行了分类统计。本规范综合上述分析,结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提出油气化工码头相关防火间距。
4.2.4.3 根据监管经验,按照码头防火等级对港区工作船专用泊位的防火间距做出相应规定。油气化工码头的工作船是指处于生产准备值班状态或停靠泊位状态的消防船和拖消船。
4.2.4.4 工作船泊位之外的非生产性泊位,考虑其作业特点及防火要求,规定其防火间距要求参照其他货种泊位标准执行。但对于海事等水上保障系统基地(含泊位),考虑其专业属性和运行要求,般均位于港区支持系统岸线范围内,从平面布局上与危险品港区留有一定的距离,为保障人身安全,其防火间距要求参照与客运泊位的防火距离执行。
4.2.5 船舶净间距主要考虑靠离船舶操作安全、系缆要求和作业过程中的防火间距,其相邻两泊位的净间距与设计船长有关。经调查及对相关资料分析,净间距与设计船长之比值在0.2~0.3为宜,同时考虑到船舶装载易燃或可燃液体,且惯性力大,船舶操纵较困难等特点,其相邻两泊位的船舶间距又需要比其他货种泊位相邻两泊位的船舶净间距加大一些较恰当,因此根据不同设计船长对船舶净间距做出规定。
4.2.6 油气化工品船舶与陆域储罐均有潜在的火灾危险,为防止相互间的影响,需要分类设置必要的防火间距,根据码头特点参照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等进行制定。
4.2.7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制定过程中,针对码头附属的建(构)筑物和码头前沿线的防火距离,参照相关规范对消防泵房、变配电间做了要求。实际执行过程中,消防泵房和变配电间设置均能够按规范要求设置在防火间距之外,但由于缺少对消防控制室、泡沫间、工艺泵房这类码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规定,也缺少对不同火灾危险性码头的分级要求,部分码头建设过程中将此类建筑物临近码头前沿线布置,增加了火灾事故情形下的人员及设备自身安全风险。本次规范的制定将此类防火距离集中做了分级分类规定,便于执行和管理。本条文中工艺泵站是指用于油气化工品转输的泵站。
619'>《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JTS 158-2019 附录A油气化工码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A.0.1 码头装卸臂或软管爆炸危险区域(图 A.0.1)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A.0.1.1 释放源宜为装卸臂或软管与码头端管线的接口法兰、装卸臂顶部放空阀、装卸臂或软管与船舶集油口法兰。
A.0.1.2 下列区域内宜划分为2区:
(1)距装卸臂或软管与码头端管线的接口法兰15m至码头面7.5m范围内;
(2)距装卸臂或软管与码头端管线的接口法兰30m至码头面0.6m范围内;
(3)距装卸臂顶部放空阀及装卸臂或软管与船舶集油口法兰各个方向7.5m至设计低水位或通航低水位范围内;
(4)距装卸臂或软管与船舶集油口法兰15m至甲板面7.5m范围内。
A.0.1.3 上述区域内的管沟或井应划分为1区。
A.0.2 码头工艺管道的阀门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A.0.2.1 未封闭区域的阀门周围0.5m范围内可划为2区。
A.0.2.2 封闭区域内的阀门周围的区域,在封闭范围内可划分为2区。
条文说明
A.0.1 码头装卸臂或软管与船舶集油口连接处法兰以及装卸臂或软管与码头管线连接处第一个法兰为释放源进行划分,是在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基础上借鉴了美国防火协会《易燃液体、气体或蒸气的分类和化工生产区电气装置设计》(NFPA 497 2012年版)的划分原则而制定。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引用标准名录
1.《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2.《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
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7.《石汕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5599)
8.《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
9.《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1.《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JTS196-12)
12.《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中国船级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