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factory inspection of fire products
GA1035-2012
2012-12-26 发布 2013-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因特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消防电子设备厂、青岛楼山消防器材厂、佛山市桂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东靖飞、张立胜、屈励、余威、陆曦、张德成、金义重、刘玉恒、王学来、张少禹、 李宁、程道彬、沈坚敏、李力红、刘欣传、胡群明、李国生、许春元、张源雪、梁志昌、周象义、吕滋立、刘霖、 黄军团。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本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颁发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为满足消防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
本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于提高消防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质量,确保消防产品认证工作公正、规范、有效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产品工厂检查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产品认证机构为实施消防产品认证工作而开展的工厂检查活动,也可用于为核实消防产品工厂条件而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 27000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A 846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
3术语和定义
GB/T 19000和GB/T 270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申请人 applicant
申请产品认证的组织。
注1:通常,申请人在获得认证证书后就成为持证人。
注2:申请代理人:代替申请人办理认证申请手续的组织。
3.2
持证人 holder of certificate
持有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注:通常,持证人在认证申请阶段是申请人。
3.3
制造商 manufacturer
控制认证产品制造的组织。
注:一个制造商可以有多个工厂。
3.4
工厂 factory
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标志的场所。
注:检查的场所内至少有最终装配、例行检验、加贴产品铭牌和标志等工序。
3.5
OEM厂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
按委托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生产认证产品的工厂。
注:委托人可以是申请人、持证人或制造商。
3.6
供应商 supplier
为工厂生产认证产品提供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和服务的组织。
3.7
检查组 inspection team
经消防产品认证机构指派,由具有适当资格人员组成的从事工厂检查任务的团队,包括检查组组长、检查组成员及技术专家(必要时)。
3.8
检查准则 inspection rule
用作依据的一组方针、程序或要求。
3.9
工厂检查 factory inspection
对工厂进行客观评价,以确定其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满足检查准则的程度而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获得检查证据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3.10
文件审查 document review
根据检查准则,对申请人提供的工厂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的评审。
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factory's capability of quality assurance
工厂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致的能力。
3.12
产品一致性 product consistency
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认证时型式检验合格样品的符合程度。
注:产品一致性要求由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相关标准及认证机构有关要求规定。
3.13
指定试验 designated test
为评价产品一致性,由工厂检查人员依据认证实施规则或认证机构有关要求选定项目进行的检验。
注1:指定试验是产品一致性检查的补充手段。
注2:检验可在工厂或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注3:指定试验在工厂进行时,由工厂检验人员操作并记录相关数据和结果,工厂检查人员根据试验情况对产品一致性做出判断。
3.14
检查证据 inspection evidence
与检查准则有关的并且能够证实的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信息。
注:检查证据可以是定性的或定量的。
3.15
检查发现 inspection finding
将收集到的检查证据对照检查准则进行评价的结果。
注:检查发现能表明符合或不符合检查准则,或指出改进的机会。
3.16
检查结论 inspection conclusion
检查组综合考虑了检查目的和所有检查发现后得出的最终检查结果。
3.17
不符合项 nonconformity item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检查准则要求的事实。
3.18
不合格报告 nonconformity report
将不符合的事实以书面形式表达的一种记录。
注:不是所有不符合项都开具不合格报吿。
3.19
纠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认证机构要求存在不符合项的生产者或负责提供产品使用的其他方为消除不符合后果、排除现存或潜在危害而采取的必要和切实可行的措施。
3.20
例行检验 routine examination
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3.21
确认检验 verification examination
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4总则
4.1 为实施消防产品认证和合格评定而开展的工厂检查应依据工厂检查准则进行。工厂检查准则除本标准外尚应包括:
a)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b)认证合同及申请文件;
c)认证实施规则及其附件;
d)认证实施规则引用的标准/技术规范;
e)认证证书及其管理规定;
f)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g)证后监督的有关规定;
h)指定检测机构依据认证实施规则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及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i)有效版本的工厂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j)消防产品认证的其他规定等。
4.2 工厂检查应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作出判定,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提供依据。
4.3 工厂检查的类型主要包括首次申请初始工厂检查、扩大申请工厂检查、证后监督工厂检查、证书延续工厂检查、变更工厂检查及暂停证书恢复工厂检查等。工厂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等。
4.4 工厂检查应由在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消防产品认证机构正式聘用的工厂检查人员组成的检查组负责实施。检查组应由消防产品认证机构正式委派,并应按消防产品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完成工厂检查任务。
4.5 工厂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由消防产品认证机构指定。
4.6 检查组成员应熟悉工厂检查准则及检查程序,熟练运用检查技术和技巧,具备使用语言、文字和必备工具的能力,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成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产品的设 计、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要求等关键要素。检查组成员不应在工厂检查中从事与检查无关的其他活动。
4.7 检查组长在工厂检查的各个阶段代表检查组与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被检查方进行沟通,负责文件审查、制订检查计划、组织检查工作、确定检查结论及上报检查文件。检查组成员应按检查计划实施检查任务,支持并配合检查组长工作。
4.8 文件审查按5.3要求进行,发现认证资料不符合工厂检查准则的,不得进行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4.9 现场检查按5.4要求进行,检查方法可选择谈话、观察、查阅、测量、核对及指定试验等多种方式。 检查结论由检查组讨论确定。
4.10 发生不接受工厂检查安排、不接受工厂检查结论等情况时,检查组应立即报吿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并终止工厂检查。
4.11 证后监督工厂检查由消防产品认证机构根据计划作出安排,检查内容、检查计划、人员安排等内容事先不应通知工厂。
4.12 工厂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终止产品认证工作。
377'>《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XF 1035-2012 附录E(规范性附录)现场检查会议内容
E.1 首次会议
根据检查计划,首次会议应包括下列适用内容:
a)检查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参加人员为检查组的全体成员和受检查方的有关人员。受检查方管理者代表、检查联络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应参加首次会议;
b)全体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应在签到表上签到;
c)由组长介绍检查组成员,包括检查员的姓名、注册资格等;由受检查方代表介绍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组长代表检查组宣读《保密承诺及公正性声明》,并请受检查方确认;
d)介绍检查计划中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并请受检查方确认;
e)确认产品生产及相关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内的人员、部门、场所;
f)介绍检查计划安排、检查组的分工。明确有关沟通会议和末次会议的时间、参加人员等;
g)介绍检查方法:
——应说明检查是一种抽样性的活动,具有风险性和局限性,应尽量抽取有代表性的样本以减轻抽样的风险,力求公正、科学、真实地反映受检查方基本状况;
——应说明检查是一种正面寻找客观证据的活动。
h)介绍可能开具不合格报告,说明不合格程度及不合格的性质的确定;
i)介绍检查结论的生成原则;
j)明确受检查方投诉、申诉的方式方法;
k)提出配合需求:
1)确定联络人员,并说明联络人员的作用,明确联络人员的作用为向导、见证和联络;
2)提醒受检查方明确检查中是否有禁止检查员涉及的领域、场所和内容,请受检查方介绍诸如安全防护注意事项并请其提供相关便利条件;
3)有关后勤工作的要求和安排(包括临时办公地点、检查组所需资源和设备)。
l)澄清受检查方的有关疑问;
m)提请受检查方确认检查安排等。
E.2 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应包括下列适用内容:
a)检查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参加人员为检查组的全体成员和受检查方的有关人员。受检查方管理者代表、检查联络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应参加末次会议;
b)重申检查目的,检查范围、内容和检查依据;
c)对工厂的总体情况作出评价;
d)宣读不合格报告;
e)提出采取纠正措施的要求及完成纠正措施的时间,应明确不合格报告纠正措施验证方式;
f)宣布检查结论;
g)重申保密承诺及公正性声明;
h)说明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规定;
i)证书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注销的有关规定;
j)获证后监督要求(必要时);
k)获取产品认证管理信息的有关说明。
E.3 其他现场会议
其他现场会议内容由审核组长根据审核计划和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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