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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GB/Z24978-2010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
Performance assessment of fire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
GB/Z 24978-2010
2009-08-09发布   2010-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日趋多样化,系统保护对象和安装场所也日趋复杂化,需要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进行科学的评价。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参考。有关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和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 SC 6)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参加起草单位: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梅志斌、宋珍、宋立巍、董文辉、关大巍、陈广、丁宏军、刘卫华、 张雄飞、高锴、翁立坚、吴炳龙、田永利。

1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产品、设计和运行评价的要求和方法。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产品性能、设计性能和运行性能的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GB/T 4718-2006 火灾报警设备专业术语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 4718 -2006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3.1
主观评价法 subjective assessment method

评价人员针对被评价系统和技术文件,依据实际工作经验,按照一定的评价程序,对全部或部分评价指标做出主观判断并给出相应评价结论的方法。
3.2
客观评价法 objective assessment method

评价人员通过具体试验、模拟测试或仿真计算,对系统或组件的特定评价指标做出评价结论的方法。
3.3
现场检查法 spot inspection method

评价人员通过工程实际运行现场的考察和测试,对系统的全部或部分评价指标做出评价结论的方法。
3.4
审核检查法 check inspection method

评价人员针对被评价系统和技术文件,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评价程序,对全部或部分评价指标做出评价结论的方法。
3.5
设备完好率 equipment availability

系统中技术性能完好设备台(只)数占全部设备的百分率。
3.6
系统利用率 system utilization

系统中控制器完好工作时间与制度工作时问的比值。 3.7
系统有效性 system effectiveness

用户完成特定消防功能任务和达到特定目标时系统所具有的正确和完整程度。

4分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按照评价活动及其目标可分为以下三种评价模式:
a) 产品评价:对系统及其组件特定性能或适用性能进行试验,以确认是否达到设计目标或是否满足特殊应用要求;
b) 设计评价:对大型复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判断满足系统设计目标的程度;
c) 运行评价:对系统运行性能进行检查和试验,以评价系统完好有效性。

5—般要求

5.1 总则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并按照第6、7、8章相应规定进行评价,否则不能声称符合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5.1.2 评价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a) 评价机构应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术领域的消防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人员、设备等评价所需的资源条件,并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b) 评价人员应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术领域具备相关专业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评价活动至少5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5.2 评价原则
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可以根据系统产品制造商、工程建设单位或系统管理单位的要求, 按照相应评价模式,选择全部或部分评价指标进行。
5.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5.2.3 评价机构应对接受评价的系统技术资料保密。
5.3 评价流程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评价流程见图
5.4 评价报告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的结果应写出报告,报告原则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被评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其组件)的产品信息/工程项目名称;
b) 委托要求/评价模式;
c) 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记录;
d) 评价结论;
e) 评价机构,评价人员,评价地点和日期。
3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GB/Z 24978-2010

8.4 运行评价总体结论

8.4.1 给出系统利用率以及设备完好率的各项测试数据。
8.4.2 系统有效性应依据测试的探测、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有效性以及重要消防设施监控指标的缺陷数量给出:
a) 如果测试数据中有A≥1,则系统有效性为差;
b) 如果A =0,且B>2,或B+C>检查项的5%,则系统有效性为一般;
c) 如果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则系统有效性为良好。

 附录A(资料性附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优化设计流程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优化设计流程见图A.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优化设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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