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的认可和分项试验方法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Test method of acceptance and classification for explosives
GB/T 14372-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3-11-12发布 2014-05-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4372-2005《危险货物运输 爆炸品分项试验方法和判据》。本标准与GB/T14372-2005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在第1组试验中删除了烤燃弹试验,增加了克南试验和时间/压力试验的试验方法;
——在第3组试验中修改了撞击感度和摩擦感度的试验方法,增加了BAM撞击感度和BAM摩擦感度试验的试验方法;
——在第6组试验中增加了无约束的包装件试验;
——在第7组试验中增加了1.6项物品或部件的碎片撞击试验;
——在第8组试验中删除了通风管试验,增加了改进的通风管试验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第五修订版中第11节~18节中的技术内容一致。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森、沈祖康、吴晓红、陈相、潘峰、刘大斌、倪欧琪、张兴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4372-1993;
——GB/T14372-200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品认可、分项所需的试验方法的原理、仪器和材料、试验条件、试验步骤及结果的表述。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品的认可、分项试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3639 冷拔或冷轧精密无缝钢管
GB/T 3880.3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3部分:尺寸偏差
GB/T 8031 工业电雷管
GB/T1 1253 碳素结构钢冷轧薄钢板及钢带
GB/T 20878 不锈钢和耐热钢 牌号及化学成分
GB/T 21566 危险品 爆炸品摩擦感度试验方法
GB/T 21567 危险品 爆炸品撞击感度试验方法
GJB 297A 钝化黑索今规范
GJB 772A-1997 炸药试验方法
GJB 1056 黑火药
ASTM 620/620M 冷轧碳素拉制钢板
3第1组试验
警告——使用本标准的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检验或检测工作经验。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用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3.1 1(a)联合国隔板试验
3.1.1 原理与目的
主爆药柱爆炸产生的强冲击波作用于封装在钢管中的试样,观察试样是否被引爆。用于评价试样在类似条件下受被引爆和传播爆轰的能力。
3.1.2 仪器和材料
试验用仪器和材料如下:
a)样品管:20号冷拔精密无缝钢管,符合GB/T3639的规定,样品管长度(400±5)mm,外径(48±2)mm,壁厚(4.0±0.1)mm。钢管底端粘贴上厚度为(1.6±0.2)mm的硬纸板垫圈,使钢管与验证板之间保持(1.6±0.2)mm的间隙;
b)主爆药柱:钝化黑索今,符合GJB297A的规定,或压装彭托利特(PETN:TNT=50:50,质量比)制成的直径950mm,高度95mm,密度(1.60±0.05)g/cm³主爆药柱,药柱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纹;
c)隔板[在2(a)的隔板试验中使用]:直径50mm,厚度50mm的有机玻璃隔板;
d)验证板:碳素结构钢,符合GB/T700的规定,边长均为(150±10)mm,厚度为(3.2±0.2)mm;
e)雷管:工业电雷管8号,符合GB/T8031的规定;
f)起爆器;
g)雷管座:带有中心孔的木制雷管座,直径为50mm,高度为25mm,中心孔径为8.5mm。
3.1.3 试样
试验为待运输状态下的物质,对成型试样应加工成直径为(40±0.10)mm的药柱。
1)图1中的隔板仅在第2组试验的隔板试验中才需要用。
3.1.4 试验步骤
3.1.4.1 将试样放入样品管内,试样的密度要达到敲拍样品管时观察不到试样下沉,最后使试样顶面与管口平齐。对成型药柱则直接将其装入样品管中,并使药柱之间紧密接触,顶面与样品管口平齐。
3.1.4.2 按图1所示,将样品管竖立在验证板上,再将主爆药柱放在钢管上,使之与样品管保持同轴。在药柱上面中心位置,用雷管座安装雷管,确保雷管与药柱要紧密接触。
3.1.4.3 用起爆器起爆雷管,观察记录验证板的破坏情况。
3.1.4.4 试验进行2次,但只要有一次试验的验证板被炸穿或样品管完全破裂,即可停止试验。
3.1.5 结果的表述
只要在一次试验中验证板被炸穿或样品管完全破裂,结果记为“+”;否则,结果记为“一”。
3.2 1(b)克南(koenen)试验
3.2.1 原理与目的
本试验用于确定固态和液态物质在高度封闭条件下对高热作用的敏感度。
3.2.2 仪器和材料
试验用仪器和材料如下:
a)钢管:A620薄钢板,符合ASTM620/620M的规定,冲压而成。钢管尺寸如图2所示:
对于钢管的质量控制,每批产品须对1%的钢管进行抽检:
1)钢管的质量为(26.5±1.5)g,在同一试验序列中使用的钢管,质量差不得大于1g;
2)钢管的长度应为(75.0±0.5)mm;
3)钢管的壁厚,从距离底20mm处测量,应为(0.5±0.05)mm。
b)孔板:304号不锈钢,符合GB/T20878的规定,尺寸如图2所示。孔板孔径的尺寸规格包括:Φ1.0mm,Φ1.5mm,Φ2.0mm,Φ2.5mm,Φ3.0mm,Φ5.0mm,Φ8.0mm,Φ12.0mm,Φ20.0mm;
c)螺纹套筒尺寸如图2所示;
d)带孔螺帽尺寸:螺帽外径Φ46.0mm,螺帽孔的孔径包括:Φ10.0mm,Φ20.0mm;
e)带有压力调节装置的丙烷气瓶及加热装置;
f)焊接的保护箱见图3。
3.2.3 试样
试样为待运输状态下的固态和液态物质。
3.2.4 试验步骤
3.2.4.1 装药如下:
a)对于固体,每次试验所用的材料量用分两阶段进行的准备程序来确定。
第一阶段:首先在钢管中装入9cm的样品,用80N的力将样品压实,然后再添加一些样品并予以压实,直到钢管装至距离顶端55mm为止。然后再在钢管中添加两次同样数量的样品,每次添加后都用80N的力压实,增减添加样品并压实以便使装填物上端距离管顶端15mm;
第二阶段:将第一阶段中确定的样品总量的三分之一装入钢管,并用80N的力压实,再在钢管里添加两次同样数量的样品并用80N的力压实,增减添加样品并压实以便使装填物上端距离管顶端15mm;
每次试验所用样品数量是第二阶段的准备中确定的数量,将这一数量分成三等份依次装入钢管,每一等份都压缩成9cm³。
b)液体和胶体装至钢管的60mm高处,装胶体时应特别小心以防形成空隙。
3.2.4.2 在涂上润滑油后,将螺纹套筒从下端套到钢管上,并用扳手将螺帽拧紧。应查明在凸缘和孔板之间或在螺纹内没有样品留存。
3.2.4.3 当孔板孔径小于或等于8.0mm时,选用孔径为10.0mm的螺帽;如果孔板孔径大于8.0mm,那么螺帽的孔径应选20.0mm。每个钢管只用于做一次试验。孔板、螺纹套筒和螺帽如果没有损坏可以再次使用。
3.2.4.4 校准程序:把一根装有27cm³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的钢管(配有孔径为1.5mm孔板)夹在固定的台钳上,用扳手把螺帽拧紧。然后将钢管悬挂在保护箱内的两根棒之间。打开工业气瓶气阀,丙烷气通过流量计和一根管道分配到四个燃烧器,点燃燃烧器,记录液体温度(用放在钢管中央距离管口43mm处的直径1mm热电偶测量)从135℃上升至285℃所需的时间,然后计算加热速率。通过调节丙烷气体的压力,使升温速度达到(3.3±0.3)℃/s。
3.2.4.5 采用3.2.4.4的程序和校准后丙烷气体压力加热装有试样的钢管,如果钢管没有破裂,应继续加热至少5min才结束试验。在每次试验之后,如果有钢管破片,应当收集起来过秤。到达反应的时间和反应的持续时间等信息可用于解释试验结果。
3.2.4.6 改变孔板孔径,进行系列试验。从20.0mm的孔板开始试验,如果在这次试验中观察到“爆炸”结果,就使用仅有螺纹套筒(孔径24.0mm)的钢管继续进行试验;如果在孔径20.0mm时“没有发生爆炸”,就依次用以下孔径12.0mm、8.0mm、5.0mm、3.0mm、2.0mm、1.5mm和1.0mm的孔板继续做一次性试验,直到这些孔径中的某一个取得“爆炸”结果为止。然后按照上述的顺序,用孔径越来越大的孔板进行试验,直到用同一孔径进行三次试验都得到否定结果为止。样品的极限直径是得到“爆炸”结果的最大孔径。如果用1.0mm直径取得的结果是没有“爆炸”,极限直径即记录为小于1.0mm。
3.2.4.7 可辨别的效应:
a)“O”:钢管无变化;
b)“A”:钢管底部凸起;
c)“B”:钢管底部和管壁凸起;
d)“C”:钢管底部破裂;
e)“D”:管壁破裂;
f)“E”:钢管裂成两片;
g)“F”:钢管裂成三片或更多片,主要是大碎片,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大碎片之间可能有一狭条相连;
h)“G”:钢管裂成许多片,主要是小碎片,闭合装置没有损坏;和
i)“H”:钢管裂成许多非常小的碎片,闭合装置凸起或破裂;
j)“D”、“E”和“F”型效应的例子如图4所示。如果试验得出“O”至“E”中的任何一种效应,结果即被评定为“无爆炸”。如果试验得出“F”、“G”或“H”效应,结果即被评定为“爆炸”。
3.2.5 结果的表述
如果极限直径为1.0mm或更大,结果即为“+”,反之,结果即为“一”。
3.31 (c)时间/压力试验
3.3.1 原理与目的
该试验用于确定物质在密闭条件下点火的效应,以确定试样在正常商业包装件中点火,是否可能发生爆燃或剧烈的爆炸。
3.3.2 仪器和材料
内容如下:
a)圆柱形钢制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304号不锈钢,符合GB/T20878的规定,压力容器示意图如图5所示。压力容器的长度89mm,外径60mm,内径20mm,两端均车上19mm深的内螺纹,用于分别安装点火塞和夹持塞。压力容器离侧臂较远一端用直径25.4mm标准管制成的点火塞密封。点火塞上的二个电极分别与塞体绝缘和接通。另一端用内径20mm,外径25.4mm的夹持塞将0.2mm厚的防爆膜(泄爆压力为2.2MPa)固定。
b)压力测量装置
在距压力容器一端35mm处的侧面,与容器轴向垂直的方向上,车12mm深的内螺纹,用于在侧臂一端安装长55mm,内径6mm,外径12.7mm的标准管,该标准管另一端车上内螺纹,用于安装隔膜式压力传感器。压力测量装置能对在不超过5ms时间内压力由690kPa升至2070kPa的上升速率作出反应,测量结果不受高温气体或分解产物的影响。
c)支架
将一块长185mm的方形空心型材(70mm×70mm×4mm)的一端切去一块,切口端焊在的软钢底板上(235mm×184mm×6mm),夹角为60°,如图6所示。在空心型材的上端86mm处焊上两块宽12mm,厚6mm的钢条,从而形成完整箱形舱。箱形舱上端一边开一个宽22mm,深46mm的切口,箱形舱下部的内表面焊一块宽30mm,厚6mm的钢垫板。
d)点火系统
点火系统由电引信头与点火布组成,正方形点火细麻布的边长为13mm,两面涂有硝酸钾/硅/无硫火药。
3.3.3 试样
试验为待运输状态下的固态和液态物质。
3.3.4 试验步骤
3.3.4.1 对于固体试样,固体点火装置中电引信头的黄铜箔触头同其绝缘体分开(见图7),把绝缘体露出的部分切掉,用黄铜触头将引信头接到点火塞接头上,使引信头的顶端高出点火塞表面13mm,用一块13mm见方的点火细麻布从中心穿孔后套在接好的引信头上,折叠将引信头包起来并用细棉线扎好。
3.3.4.2 对于液体试样,将引线接到引信头的金属箔上,把引线穿过长8mm,内径1mm,壁厚2mm的硅橡胶管,并将硅橡胶管向上推到引信头的接触箔之上,如图8。点火细麻布包着引信头,并用一块聚氯乙烯薄膜或等效物罩着点火细麻布和硅橡胶管。用一根细铁丝绕着薄膜和橡胶管将薄膜紧紧扎住,然后将引线接到点火塞的接头上,并使引信头的顶端高出点火塞表面13mm。
3.3.4.3 装好压力容器的点火塞和侧臂(及压力传感器),开口端朝上,防爆盘和夹持塞待装了试样后再拧上。
3.3.4.4 在压力容器中加入5.0g待测试样,使试样与点火系统接触。试样通常不需要压实,若无法装完试样,则按实际装入量进行试验,并记下装药量。然后装上铝垫圈和铝防爆盘并将夹持塞拧紧。
3.3.4.5 将装了试样的压力容器移到点火支撑架上,防爆膜朝上。试验在防爆通风橱或点火室中进行。
3.3.4.6 点火塞外接头接上点火电源,将装药点火,记录仪同时记录下时间/压力图形。读取压力峰值以及压力由690kPa~2070kPa所需的时间。
3.3.4.7 试验进行三次,记下表压从690kPa上升至2070kPa所需的时间。在三次试验中,压力上升的最短时间用于分类。
3.3.5 结果的表述
如果达到的最大压力大于或等于2070kPa,结果即为“+”。如果三次试验达到的最大压力均小于2070kPa,结果即为“一”。
4第2组试验
警告——使用本标准的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检验或检测工作经验。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用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4.1 2(a)联合国隔板试验
4.1.1 原理与目的、仪器和材料、试样及试验步骤
按3.1的规定执行,需在主爆药柱与样品之间放一块直径为50mm,厚度为50mm的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有机玻璃)隔板。
4.1.2 结果的表述
只要出现钢管完全破裂或验证板穿透一个洞,试验结果即为“+”;任何其他结果都被视为“一”。
4.2 2(b)克南试验
4.2.1 原理与目的、仪器和材料、试样和试验步骤按3.2.1~3.2.4的规定执行。
4.2.2 结果的表述
如果极限直径为2.0mm或更大,结果即为“+”;反之,结果即为“一”。
4.3 2(c)时间/压力试验
4.3.1 原理与目的、仪器和材料、试样和试验步骤
按3.3.1~3.3.4的规定执行。
4.3.2 结果的表述
如果压力从690kPa升至2070kPa所需的时间小于30ms,结果即为“+”;如果上升时间是30ms或更大,或者表压没有达到2070kPa,结果即为“一”。
5第3组试验
警告——使用本标准的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检验或检测工作经验。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用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5.1 3(a)(i)撞击感度试验
5.1.1 原理与目的
该试验用于测量物质对落锤撞击的敏感度,以确定物质是否太危险不能以其进行试验的形式运输。
5.1.2 仪器和材料
a)撞击感度仪:组成部分包括:
1)击砧,45号无缝钢,符合GB/T3639的规定;
2)垂直平行的落锤导柱;
3)带有限止门的10kg钢锤,钢锤撞击头材质为是淬火钢,洛氏C级硬度60~63;
4)抓放装置;
5)防止钢锤反复落下的齿板和标有毫米刻度的量尺,如图9所示;
b)击柱装置:用于安装样品的击柱装置如图10(固体样品)和图11(液体样品)所示;
c)天平:称量精度小于5mg;
d)水压机:提供给样品的最大压强大于290MPa。
5.1.3 试样
试样为待运输状态下的物质。对于粉状或粒状物质,一般不再进行筛分处理。若该物质为药柱或药块,应制成直径为6mm~8mm、厚度约为1mm的药片(药量约为50mg)或研磨后筛取粒径为0.200mm~0.450mm的药粒作为试样。
5.1.4 试验步骤
5.1.4.1 固体样品的试验步骤
5.1.4.1.1 通常以物质收到时的形式进行试验。湿润物质应以运输所要求的湿润剂量最小者进行试验。根据其物理形状,物质应经受下列程序:
a)颗粒、片状、压制、浇注和类似物质须研磨并过筛,筛孔为0.9mm~1.0mm;
b)弹性物质用利刀在木板上切成大小不超过1mm的碎片,弹性物质试样不过筛;
c)粉末和塑性爆炸品试样不研磨和过筛。
固体试样的击柱装置用丙酮或乙醇去油污。准备好的试验装置在套筒直径和击柱直径之间应有0.02mm~0.03mm的差距。这些组件如保持在规格范围内可再次使用。
5.1.4.1.2 将质量100mg土5mg的试样放在敞开的击柱装置(如图10)的击柱表面上,套筒的放置方式应是凹槽朝下的,第二个击柱放在爆炸品试样上,上面的击柱用来挤压和转动将试样弄均匀。装有爆炸品的击柱装置放在水压机上,并将它压缩到290MPa的压力;塑性、弹性和糊状爆炸品的压力事先选好,不至将爆炸品压出击柱的表面;浸湿的爆炸品不用压缩。随后将装有击柱和爆炸品的套筒倒转放进托盘并将击柱尽量压紧,使爆炸品与套筒的凹槽接触,将装有爆炸品的击柱装置放在撞击装置的击砧上,钢锤(10kg)落下并撞击试样。
5.1.4.1.3 爆炸品撞击敏感度下限界定为10kg钢锤在25次试验中没有得出正结果的最大落高。落高的选择范围如下:50mm、70mm、100mm、120mm、150mm、200mm、250mm、300mm、400mm和500mm。声响效果、闪光或击柱和套筒上的燃烧痕迹是正反应,样品变色不算是爆炸的迹象。试验是从150mm落高开始进行的,如果在这一高度得出正结果,试验将在下一个较低的落高重复进行;相反,如果得到的是负结果,则用上一个较高的落高作试验。如在25次试验中不出现正反应即得出10kg重锤的最大落高;如果在使用50mm落高作25次试验中得到正结果,则试样撞击敏感度下限即为小于50mm;如果在使用500mm落高作25次试验中没有出现正反应,那么试样撞击敏感度下限即为大于500mm。
5.1.4.2 液体样品的试验步骤
5.1.4.2.1 准备35套~40套击柱装置,击柱装置(图11)用丙酮或乙醇去油污,击柱装置中套筒直径与击柱直径应相差0.02mm~0.03mm。
5.1.4.2.2 用一支滴管或吸管将液体物质放入样品帽里,样品帽放在下面击柱的中央,并将第二个击柱小心地放在盛有液体物质的小帽上,然后将击柱装置放在撞击装置的击砧上,并使钢锤(10kg)落下;
5.1.4.2.3 爆炸品撞击敏感度下限界定为10kg钢锤在25次试验中没有得出正结果的最大落高。落高的选择范围如下:50mm、70mm、100mm、120mm、150mm、200mm、250mm、300mm、400mm和500mm。试验是从150mm落高开始进行的,如果在这一高度得出正结果,试验将在下一个较低的落高重复进行;相反,如果得到的是负结果,则使用上一个较高的落高。如在25次试验中不出现正反应即得出10kg重锤的最大落高;如果在使用50mm落高作25次试验中得出一次及以上的正结果,则试样撞击敏感度下限即为小于50mm;如果在使用500mm落高作25次试验中没有出现正反应,则试样的撞击敏感度下限即为大于500mm。
5.1.5 结果的表述
试验结果的评估根据是:
a)在某一落高下作25次试验是否得出一次或多次正结果;
b)得到正结果的最低落高。
如果得到正结果的最低落高小于100mm,试验结果即为“+”,亦即物质太危险不能以其进行试验的形式运输。如果得到正结果的最低撞击高度等于或大于100mm,试验结果即为“一”。
5.2 3(a)(ii)联邦材料检验局(BAM)撞击感度试验
本方法同GB/T21567中的方法。
5.3 3(b)摩擦感度试验
5.3.1 原理与目的
本试验用于评价试样对机械摩擦的敏感度,以确定物质是否太危险不能以其进行试验的形式运输。
5.3.2 仪器和材料
内容如下:
a)摩擦感度仪:主要部件组成包括:摆、摆托、装置主体和水压机。该装置安装在混凝土基座上。装置的总图,如图12所示;
b)滚筒组合:由一个套筒和两个滚筒组成,如图13所示。
5.3.3 试样
试样为待运输状态下的物质。
5.3.4 试验步骤
5.3.4.1 通常以物质收到时的形式进行试验,湿润物质应以运输所要求的湿润剂量最小者进行试验。
试样应经受下列预处理程序:
a)颗粒、片状、压制、浇注和类似包装的物质须研磨并过筛,筛孔直径为0.50mm±0.05mm;
b)弹性物质用利刀在木板上切成大小不超过1mm的碎片,弹性物质试样不过筛;
c)粉末、塑性和糊状爆炸品试样不需要研磨和过筛。
滚筒组合在使用之前应去油污,装置如符合规格可重复使用。
5.3.4.2 将20mg的试样装入滚筒组合里,通过轻轻挤压和旋转上面的滚筒使爆炸品试样在滚筒之间均匀分布。将装有试样的滚筒组合放进装置主体的空箱里,然后将它压缩到设定的压力。通过保持压力并使滚筒上升,从而使爆炸品试样压在两个滚筒表面之间并上升到超过套筒。然后将撞针移动到其撞击端与滚筒接触。撞针受摆锤撞击造成上面的滚筒与试样产生摩擦。摆锤的甩角是按表1选定的,它取决于试样所承受的压力。试验直到找出在25次试验中不出现爆炸的最大承受压力为止,如出现响声、闪光或滚筒上有燃烧痕迹,即被看作是发生爆炸。摩擦感度下限被看作是在25次试验中不出现爆炸并且与造成爆炸的压强相差不超过下列数值:
a)10MPa:在试验压强小于100MPa时;
b)20MPa:在试验压强100至400MPa时;
c)50MPa:在试验压强超过400MPa时。
如果在1200MPa条件下进行25次试验中没有出现爆炸,即把摩擦感度下限定为“1200MPa或更高”;如果在30MPa条件下进行25次试验中出现一次或一次以上爆炸,即把摩擦感度下限定为“小于30MPa”。
5.3.5 结果的表述
试验结果的评估根据是:
a)在25次试验中是否有一次发生“爆炸”;
b)在25次试验中都没有出现爆炸的最大承受压强。
如果撞击摩擦感度下限小于200MPa,试验结果即为“+”,亦即物质太危险不能以其进行试验的形式运输;如果撞击摩擦感度下限大于或等于200MPa,试验结果即为“一”。
5.4 3(b)(ii)联邦材料检验局(BAM)摩擦感度试验
本方法同GB/T21566中的方法。
5.5 3(c)75℃热安定性试验
5.5.1 原理与目的
观察试样在75℃环境下是否有明显温度升高、着火或爆炸现象发生,以评价试样在高温条件下的安定性。
5.5.2 仪器和材料
内容如下:
a)恒温箱:控温精度为2℃;
b)称量瓶(或配盖的无嘴烧杯):直径为35mm,高度为50mm;
c)天平:精度为1mg;
d)平底试管:直径为50mm,高度为150mm;
e)塞子;
f)干燥器;
g)惰性参照物质(如三氧化二铝);
h)测温热电偶及温度记录仪:测温范围为0℃~1000℃,精度为1℃。
5.5.3 试样
试样为待运输状态下的物质。
5.5.4 试验步骤
5.5.4.1 第一部分试验
5.5.4.1.1 将50g试样装入已知质量的称量瓶中并称量,精确至0.002g。然后将具塞称量瓶放到恒温箱中,将恒温箱温度保持在(75±2)℃。试样在此温度下放置48h,并观察现象。若在此过程中没有发生着火或爆炸,就取出称量瓶放在干燥器中冷却,然后精确称量,计算试样减量的质量分数。
5.5.4.1.2 处理未知性能物质时先用10g试样进行预备试验。
5.5.4.1.3 对于军用炸药和火工药剂按GJB772A-1997方法503.1的规定进行。
5.5.4.1.4 若物质在第一部分试验中未发生着火或爆炸,但出现某种自热或反应的迹象如冒烟、分解,则进行第二部分试验。
5.5.4.2 第二部分试验
5.5.4.2.1 试验装置见图14。
5.5.4.2.2 称量100g试样和100g惰性参照物质,分别装在两个平底试管内。
5.5.4.2.3 将样品管放入烘箱,箱内温度调节到(75±2)℃,恒温48h,观察试样是否有分解的迹象。
5.5.4.2.4 用热电偶测量样品和惰性参照物质的温度。
5.5.5 结果的表述
5.5.5.1 第一部分试验若发生着火或爆炸,结果记为“+”,即试样热稳定性太差不能运输;若未发生上述任一现象,且无冒烟、分解等现象,结果记为“一”。
5.5.5.2 第二部分试验若发生着火或爆炸,或试样的温度比参照物质高3℃及以上,结果记为“+”,即试样太热不稳定不能运输;若未发生上述任一现象,且无分解现象,结果记为“一”。
5.5.5.3 若记录到自放热温升小于3℃,但观察到有分解现象,则需进行附加试验,再确定试验结果。
5.6 3(d)小型燃烧试验
5.6.1 原理与目的
用直接点火的方法,评价试样对火焰的响应情况。
5.6.2仪器和材料
内容如下:
a)秒表;
b)牛皮纸:长为300mm,宽为300mm;
c)黑火药:小粒黑火药,符合GJB1056的规定;
d)点火头:雷管用电点火头;
e)锯木屑:将用煤油浸泡过的锯木屑铺成长30cm,宽30cm,厚1.3cm的底座;对不易点燃的物质,将厚度增加至2.5cm;
f)塑料杯。
5.6.3 试样
试验为待运输状态下的物质。
5.6.4 试验步骤
5.6.4.1 固体和液体
将10g样品装入塑料杯,将塑料杯置于锯木屑底座中央。用电点火器点燃锯木屑。用10g样品进行两次试验。
5.6.4.2 替代方法(仅适用于固体)
按图15所示,将一张牛皮纸放在不能燃烧的干燥表面上,10g试样放在牛皮纸的中心,堆成圆锥形(圆锥高度约等于圆锥底的半径),再将10g黑火药围绕试样沿纸的四边布成条状,把两个点火头放在黑火药的对角线顶点,接通电源点火,点火头从两个相反方向点燃黑火药,紧接着牛皮纸被黑火药点着,火焰传播到试样。
5.6.4.3 观察和记录试样反应:
a)试样未被点着;
b)试样被点着并燃烧,记录燃烧持续时间;
c)爆炸,记录燃烧至爆炸的时间。
5.6.4.4 若试样未发生爆炸,再用100g试样,重复上述步骤。
5.6.5 结果的表述
若试样发生爆炸,结果记为“+”;否则,结果记为“一”。
339'>《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的认可和分项试验方法》GB/T 14372-201311试验报告
爆炸品分项试验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试验方法名称及试验日期;
b)受试物品名称及制造日期;
c)受试物品成分、结构、材料、包装类型等;
d)试样状态,包括物态、密度、粒度等;
e)试验装置;
f)试验过程特征,包括从开始直到受试物品出现明显化学反应经过的时间,反应的持续时间和特征,以及对后者完整性的评价;
g)试验结果,包括各种发生燃烧、爆炸或是否反应的证据,以及反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给出最终样品分类等级;
h)试验时的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等。 附录A(规范性附录)反应说明
A.1 此处的反应说明用来作为第7组试验结果的判别标准,供主管部门用以决定物品的反应类型。例如,物品的大小、类型、包装和爆炸炸性物质千差万别,而这些差别应考虑在内。判断一种反应属于某种类型,该种类型反应的主要证据(见表A.1中以P表示)应存在。主管部门评估反应,应认真权衡所有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加以通盘考虑。次要证据提供了其他指标存在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