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s for dust explosion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GB 15577—2018
代替GB 15577—2007
2018-11-19发布 2019-06-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与GB 15577—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环境”“清理”“除尘系统”三个术语和定义(见3.2,3.9和3.10);
——修改了“降低初始爆炸引起的破坏”和“二次爆炸的预防”,合并为“粉尘爆炸的控制”(见第7章,2007年版的第7章、第8章);
——删除了“通风除尘”(见2007年版的6.6);
——增加了“除尘系统”(见第8章);
——删除了“清洁”(见2007年版的8.3);
——增加了“粉尘控制与清理”(见第9章);
——增加了“检修”(见第10章);
——修改了“个体防护和救援”,变更为“个体防护”(见第11章,2007年版的第9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东北大学、广东金方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国家防爆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李刚、钟圣俊、孟宪卫、王新华、乐有邦、吴晓煜、张倩倩。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 15577—1996、GB 15577—200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尘防爆安全总则、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粉尘爆炸的控制、除尘系统、粉尘控制与清理、设备设施检修和个体防护。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程及工艺设计、生产加工、存储、设备运行与维护。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井下、烟花爆竹、火炸药和强氧化剂的粉尘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36.15 爆炸性环境 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 18154 监控式抑爆装置技术要求
GB/T 24626 耐爆炸设备
GB/T 25445 抑制爆炸系统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可燃性粉尘 combustible dust
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飞絮。
3.2
爆炸性粉尘环境 explosiv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area subject to dust explosion hazards
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
3.4
惰化 inerting
向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充入惰性物质,使粉尘空气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技术。
3.5
抑爆 explosion suppression
爆炸初始阶段,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尘不再参与爆炸的控爆技术。
3.6
隔爆 explosion isolation
爆炸发生后,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阻止爆炸传播,将爆炸阻隔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
3.7
泄爆 venting of dust explosion
围包体内发生爆炸时,在爆炸压力达到围包体的极限强度之前,使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燃烧产物和未燃物通过围包体上预先设置的薄弱部位向无危险方向泄出,使围包体不致被破坏的控爆技术。
3.8
二次爆炸 subsequent explosion
发生粉尘爆炸时,初始爆炸的冲击波将未发生爆炸的沉积粉尘再次扬起,形成粉尘云,并被引燃而发生的连续爆炸。
3.9
清理 cleaning
采用不会引起扬尘的方式清除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沉积粉尘的作业。
3.10
除尘系统 dust collection system
由吸尘罩、风管、除尘器、风机及控制装置组成的用于捕集气固两相流中固体颗粒物的系统。
4总则
4.1 企业应辨识所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确定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以及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数量、位置、危险区域等,分析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因素,评估粉尘爆炸风险,并制定能消除或有效控制粉尘爆炸风险的措施。
4.2 企业应建立粉尘防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除尘系统管理等)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包含防范粉尘爆炸的安全作业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3 企业应根据本标准并结合自身工艺、设备、粉尘爆炸特性、爆炸防护措施及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定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并定期开展粉尘防爆安全检查。企业应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4.4 企业应开展粉尘防爆安全教育及培训,普及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法规、标准,使员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粉尘爆炸危险岗位的作业人员及设备设施检维修人员应进行专项粉尘防爆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4.5 企业应编制粉尘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6 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及控制等安全设备设施应确保持续有效,未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负责人批准,不应更换或停止使用。
4.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域及重点危险设备设施等部位,应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识标志。
4.8 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为20区、21区和2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20区应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的区域;
——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环境可能偶尔出现或故障状态下出现的区域;
——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环境一般不可能出现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5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
5.1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应采用框架结构。
5.2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应设置符合GB 50016等要求的泄爆面积。
5.3 对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及工艺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应符合标准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露天场所;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5.4 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洁的表面结构。
5.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应设有符合GB 50016相关规定的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6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设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位置和宽度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安全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路线应设置应急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5.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与其他厂房、员工宿舍等应不小于GB 50016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33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9粉尘控制与清理
9.1 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9.2 生产、加工、储运可燃性粉尘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粉尘泄漏的措施,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口、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
9.3 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如粉料进出工艺设备处),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
9.4 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9.5 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9.5 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不应采用洒水增湿方式清扫,清扫收集的粉尘应按规定处理。
10检修
10.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检修作业应进行审批。
10.2 应定期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中的设备传动装置(齿轮、滑轮、胶带运输机托辊、轴承等)、润滑系统以及除尘系统、电气设备等进行检修维护。
10.3 抑爆、泄爆、隔爆及火花探测器等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验检查和维护。
10.4 检修前,应停止所有设备运转,清洁检修现场地面和设备表面沉积的粉尘。检修部位与非检修部位应保持隔离,检修区域内所有的泄爆口处应无任何障碍物。
10.5 检修作业应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铁质检修作业工具。
10.6 检修过程如涉及动火作业,应符合6.2.1规定,并应设专人监护,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10.7 应按照设备检修维护规程和程序作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禁止交叉作业。
10.8 不应任意变更或拆除防爆设施,如有变更,应重新进行检测核算,直至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1个体防护
11.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按GB/T 11651的有关规定,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1.2 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或可能释放出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可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呼吸保护装置。
11.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不应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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