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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GB/T8626-2007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
Test method of flammability for building materials
(ISO 11925-2 : 2002 ,Reaction to fire tests—Ignitability of building products
subjected to direct impingement of flame—Part 2 :Single-flame
source test,IDT)
GB/T 8626-2007/ISO 11925-2:2002
代替GB/T 8626—1988
2007-12-21发布  200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 11925-2:2002《对火反应试验  建筑制品在直接火焰冲击下的可燃性  第2部分:单个火源试验》(英文版)。
本标准等同翻译ISO 11925-2:2002。
为便于使用,本标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本国际标准"一词改为"本标准";
b)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逗号“,”。
本标准代替GB/T 8626—1988《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因为随着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 92在对火反应系列试验方法上的研究和发展原标准在技术上已过时。
本标准与GB/T 8626—198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样品尺寸和数量修订为:样品尺寸(250X90)mm;其厚度不超过60 mm;样品数量6个(1988年版的 2.1);
——对点火时间调整为15 s或30 s,以供委托方选择并在试验报告中注明点火时间(1988年版3.7);
——规定火焰高度为(20±1)mm(1988年版3.6);
——增加了对试验时间的规定(见7.4);
——增加了对其厚度大于10 mm的多层制品进行附加试验的规定(见7.3.3.2.3和图7);
——取消了对材料可燃性的判定(1988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试验结果表述(见第8章);
——增加了试验报告(见第9章);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熔化收缩制品的试验程序”(见附录A);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试验方法的精确度”(见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上海阿姆斯壮建筑制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濮爱萍、王鹏翔、邓小兵、周全会、曾绪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8626—1988。


 引言

安全警告:
所有试验管理和操作人员应注意:燃烧试验可能存在危险性,试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有毒和/或有害烟气,在对试样的测试和试样残余物的处理过程中也可能存在操作危险。
必须对影响人体健康的所有潜在危害和危险进行评估和建立安全保障措施,并制定安全指南和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实验室人员始终遵守安全指南。
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工具以扑灭试样火焰,某些试样在试验中可能会产生猛烈火焰。应有可直接对准燃烧区域的手动水喷头或加压氮气以及其他灭火工具,如灭火器等。
对于某些很难被完全扑灭的闷燃试样,可将试样浸入水中。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没有外加辐射条件下,用小火焰直接冲击垂直放置的试样以测定建筑制品可燃性的方法。
对于未被火焰点燃就熔化或收缩的制品,附录A给出了附加试验程序。
附录B给出了试验方法精确度的信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N 13238  建筑制品对火反应试验  状态条件程序及基本材料选择的一般规则
EN ISO 13943  火灾安全  词汇

3术语和定义

EN ISO 13943以及下述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筑制品  product

要求给出相关信息的建筑材料、构件或其组件。
3.2
基本平整制品  essentially flat product

制品应具有以下某一个特征:
a)平整受火面;
b)如果制品表面不规则,但整个受火面均匀体现这种不规则特性,只要满足以下规定要求,可视为平整受火面:
1)在250 mmX250 mm的代表区域表面上,至少应有50%的表面与受火面最高点所处平面的垂直距离不超过6 mm;或
2)对于有缝隙、裂纹或孔洞的表面,缝隙、裂纹或孔洞的宽度不应超过6.5 mm,且深度不应超过10 mm,其表面积也不应超过受火面250 mmX250 mm代表区域的30%。
3.3
燃烧滴落物  flaming debris

在燃烧试验过程中,脱离试样并继续燃烧的材料。本标准将试样下方的滤纸被引燃作为燃烧滴落物的判据。
3.4
持续燃烧  sustained flaming

持续时间超过3 s的火焰。
3.5
着火  ignition

出现持续燃烧的现象。

4试验装置

4.1 试验室
环境温度为(23±5)℃,相对湿度为(50±20)%的房间。
注:光线较暗的房间有助于识别表面上的小火焰。
4.2 燃烧箱
燃烧箱(见图1)由不锈钢钢板制作,并安装有耐热玻璃门,以便于至少从箱体的正面和一个侧面进行试验操作和观察。燃烧箱通过箱体底部的方形盒体进行自然通风,方形盒体由厚度为1.5 mm的不锈钢制作,盒体高度为50 mm,开敞面积为25 mmX25 mm(见图1)。为达到自然通风目的,箱体应放置在高40 mm的支座上,以使箱体底部存在一个通风空气隙。如图1所示,箱体正面两支座之间的空气隙应予以封闭。在只点燃燃烧器和打开抽风罩的条件下,测量的箱体烟道(如图1所示)内的空气流速应为(0.7±0.1)m/s。
燃烧箱应放置在合适的抽风罩下方。
4.3 燃烧器
燃烧器结构如图2所示,燃烧器的设计应使其能在垂直方向使用或与垂直轴线成45°角。燃烧器应安装在水平钢板上,并可沿燃烧箱中心线方向前后平稳移动。
燃烧器应安装有一个微调阀,以调节火焰高度。
4.4 燃气
纯度≥95%的商用丙烷。为使燃烧器在45°角方向上保持火焰稳定,燃气压力应在10 kPa~50 kPa范围内。
4.5 试样夹
试样夹由两个U型不锈钢框架构成,宽15 mm,厚(5±1)mm,其他尺寸等见图3。框架垂直悬挂在挂杆(见4.6和图4)上,以使试样的底面中心线和底面边缘可以直接受火(见图5~图7)。
为避免试样歪斜,用螺钉或夹具将两个试样框架卡紧。
采用的固定方式应能保证试样在整个试验过程中不会移位,这一点非常重要。
注:在与试样贴紧的框架内表面上可嵌入一些长度约1 mm的小销钉。
4.6 挂杆
挂杆固定在垂直立柱(支座)上,以使试样夹能垂直悬挂,燃烧器火焰能作用于试样(见图4)。
对于边缘点火方式和表面点火方式,试样底面与金属网上方水平钢板的上表面之间的距离应分别为(125±10)mm 和(85±10)mm。
4.7 计时器
计时器应能持续记录时间,并显示到秒,精度≤1 s/h。
4.8 试样模板
两块金属板,其中一块长若采用附录A规定的程序,则选用较大尺寸的模板。
4.9 火焰检查装置
4.9.1 火焰高度测量工具
以燃烧器上某一固定点为测量起点,能显示火焰高度为20 mm的合适工具(见图8)。火焰高度测量工具的偏差应为±0.1 mm。
4.9.2 用于边缘点火的点火定位器
能插入燃烧器喷嘴的长16 mm的抽取式定位器,用以确定同预先设定火焰在试样上的接触点的距离(见图9)。
4.9.3 用于表面点火的点火定位器
能插入燃烧器喷嘴的抽取式锥形定位器,用以确定燃烧器前端边缘与试样表面的距离为5 mm(见图9)。
4.10 风速仪
风速仪,精度为±0.1 m/s,用以测量燃烧箱顶部出口的空气流速(见4.2和图1)。
4.11 滤纸和收集盘
未经染色的崭新滤纸,面密度为60 kg/m2,含灰量小于0.1%。
采用铝箔制作的收集盘,100 mmX50 mm,深10 mm。收集盘放在试样正下方,每次试验后应更换收集盘。
317'>《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GB/T 862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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