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落实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推动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停车场、汽车库时需配套建设(包括预留安装条件)的民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本规程不适用于特定行业或独立建设的充电设施,也不适用于换电站、电动公共汽车等大型电动汽车的充电设施建设。
1.0.4 本规程不适用于低速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0.5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 (EV)
在道路上使用,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它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包括纯电动汽车(BEV)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HEV),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工业载重电动车以及不在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下的低速电动汽车等特种车辆。
2.0.2 充电基础设施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充电设备、监控管理系统、计量系统以及安装场地、防护设施、通风及消防设施等。
2.0.3 供配电系统 power-supply system
为充电设备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组成的系统。
2.0.4 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
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补给的设备,一般包括非车载充电机、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
2.0 .5 监控管理系统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对充电基础设施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视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设备的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0.6 公用充电设备 public charging equipment
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2.0.7 专用充电设备 special charging equipment
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2.0.8 自用充电设备 private charging equipment
专为某个私人用户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2.0.9 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2.0.10 车载充电机 on-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2.0.11 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spot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
2.0.12 充电系统 charging system
由所有充电设备、充电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实现安全充电的系统。
2.0.13 汽车库 garage
用于停放电动汽车和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14 停车场 parking lot
专用于停放电动汽车和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2.0.15 防火单元 fire unit
在建筑内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
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延缓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3 基本规定
3.0.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便利、绿色环保。
3.0.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现状,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考虑电动汽车未来充电技术发展的需求。
3.0.3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选址及建设应符合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供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
3.0.4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采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和材料。
3.0.5 电动汽车应满足国家相关制造及安全标准,并具有防止电池过充及过热等安全措施,并确保各系统运行正常方可接入充电设施进行充电。
4.1 一般规定
4.1.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负荷等级、设备容量、道路交通、安装环境和环保节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4.1.2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
4.1.3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按照远近期结合、快慢充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设置;
2 居住建筑停车场、汽车库配建的充电设备以慢充、自用充电设备为主,可根据需要配置适当比例的快充设备;
3 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停车场、汽车库配建的充电设备应快、慢充结合。
4.1.4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建比例必须符合各级政府部门及规划部门对相应类型建筑物的停车场所要求配置充电设备的停车位配置要求,并按照政府文件要求充分预留安装条件。
4.1.5 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所有充电设备必须取得 CNAS 认可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4.2 选址及建筑设计
4.2.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选址应便于应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宜接近供电电源并满足设施接入的要求;
2 不应设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的场所;
3 不应设在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充电设备不宜设在厕所、浴室或其它经
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前述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
4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5 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性的建筑物、场所内以及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6 不应设在修车库内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内。
4.2.2 充电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充电设备的布置应便于电动汽车的出入和停放;
2 充电设备不应布置于疏散通道上,且充电时不应影响人员疏散;
3 充电设备应靠近停车位设置并便于操作及检修;
4 充电设备不应遮挡行车视线,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区域内其他车辆的充电与通行;
5 充电设备应采取防撞措施。
4.2.3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场、汽车库应设置充电停车区域导向、电动汽车停车位以及安全警告等标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志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的规定。
4.2.4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场、汽车库应满足所在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要求。
4.3 用电负荷
4.3.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通、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设施,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2 其余场所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4.3.2 充电设备负荷容量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充电设备输入总计算容量为:
Sjs= Kt(Kx1·ΣS1+Kx2·ΣS2+···+Kxn1ΣSn)
= Kt{Kx11Σ[P1/(η11cos?1)]+Kx2·Σ[P2/(η2·cos?2)]+···+Kxn·Σ[Pn/(ηn·cos?n)]} (4.3.2-1)
式中:Sjs - 充电设备的计算容量,kVA;
P1、P2、···Pn - 各类充电设备单台的输出功率,kW;
ΣS1、ΣS2、···ΣSn - 各类充电设备的输入总容量,kVA;
η1、η2、···ηn - 各类充电设备的工作效率(一般为 0.9~0.95);
cos?1、cos?2、···cos?n - 各类充电设备功率因数
(一般为 0.90~0.98);
Kt — 同时系数,一般取 0.8~1.0;
Kx — 需要系数。
4.3.3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负荷计算时应根据项目使用性质、规模及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需要系数。单相交流充电桩(7kW 慢充)的需要系数可参考表 4.3.3 取值。
表 4.3.3 需要系数(Kx)推荐值
注:1 由于新能源汽车还在不断发展中,实际使用时表中系数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2 表中系数为用于计算变压器负荷使用,用于供电干线的负荷计算时,建议提高一个档次标准。
3 表中充电设备台数是按同一单相所接交流充电桩数量计算,采用三相配电时,表中充电设备台数应乘以 3。
4.4 供 配 电 系 统 及 照 明
4.4.1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相关规定,并适当预留扩容空间;
2 当建筑内变压器容量有冗余或预留时,充电设施可由变电所采用交流 220/380V电压等级供电; 当充电设施布置相对集中且总安装容量在 250kW 及以上或变压器安装容量在 160kVA 及以上时,可采用 10(20)kV 电源供电,设置充电设施专用变压器。
3 交流充电桩应采用交流 220/380V 电压等级供电,非车载充电机应采用交流380V 电压等级供电;
4 充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4.4.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配电系统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的相关规定;
2 充电设备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一般采用 TN-S 系统,室外停车场也可采用TN-C-S、TT 系统;
3 单相交流充电桩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使三相负荷保持平衡;
4 充电设备用电总配电箱、容量较大的非车载充电机宜从低压配电房采用放射式供电。由总配电箱至充电设备应采用放射式配电;
5 应按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的充电设备用电总配电箱。总配电箱安装的位置应方便检修和维护,且不得妨碍车辆的安全通行。
4.4.3 充电设备供电回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向末端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线路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2 当向交流充电桩供电时,尚应设置 A 型或 B 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 0.1s;
3 当选用一机多枪方式的交流桩,应选用每枪自带 A 型或 B 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充电设备。
4.4.4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向充电设备供电的低压配电干线保护断路器或充电设备用电总配电箱的进线断路器应带有分励脱扣器附件,火灾报警后自动切断充电设备电源。
4.4.5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变压器、计量表箱、供电线路及敷设等,除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
4.4.6 配电线路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力电缆宜采用铜芯导体,电线和控制线路应采用铜芯导体;
2 电缆及导线选型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3 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曲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用橡皮绝缘等电缆;
4 低压配电线缆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4.4.7 照明
1 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汽车库、停车场的正常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相关规定;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相关规定;
2 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汽车库、停车场的照明灯具布置及控制应满足充电设备操作的要求;
3 充电设备宜选用自带背景灯的显示屏或自设感应式照明的设备。
4.5 电能质量和计量
4.5.1 充电基础设施的市网供电电压和频率偏差值应在充电桩设备正常运行允许的范围内,当电网不符合要求时,充电设备应具备保护性断电停止运行的功能。
4.5.2 充电基础设施向公共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共电网谐波》GB/T14549 的相关规定。
4.5.3 当充电基础设施的功率因数达不到电力部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含有单相充电设备的充电系统,应考虑适当容量的分相无功补偿;
2 应保证在最大负荷运行时充电基础设施的外电接入点功率因数不低于 0.9,并不低于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3 无功补偿装置宜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
4.5.4 充电系统的电能计量应采用独立的计量装置。
4.5.5 充电基础设施与电力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由充电设施运营部门与相关供电单位按照国家的标准实施;电能宜采用集中计量方式,并应具备峰谷平分时段计量功能。
4.5.6 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选用自带电能计量装置的充电设备,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及当地供电部门计量要求,并应具备峰谷平费率分时计量功能。
2 末端充电设备宜具有多种结算方式的功能;各种结算方式均应确保精确、可靠,操作方便。
4.5.7 各类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的电能表、互感器的准确等级应按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 中的规定设置。
4.6 监控管理系统
4.6.1 建设在室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设置充电监控管理系统,集中建设在室外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宜设置充电监控管理系统。
4.6.2 充电设备的基本信息应能上传至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具备对充电设备进行必要的控制和调整参数的能力。
4.6.3 监控管理系统工作站(或服务器)应设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所在建筑物(群)有人值班的值班室、安防中心或消防控制室内,并宜靠近充电场所,小规模分散布置的可设于云端。
4.6.4 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宜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等功能;
2 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采集功能:
1) ) 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温度、故障信号、功率、电压、电流和电能量;
2) ) 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和电能量。
3 系统应具备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控制起停、校时、紧急停机、设定充电参数等控制调节功能;
4 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处理与存储功能:
1) ) 充电设备的越限报警、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2) ) 充电过程数据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3) ) 对充电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报警事实等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集中储存和查询功能。
5 系统应具备对设备运行的各类参数、运行状况等进行记录、统计和查询设备运行管理功能;
6 非车载充电机在充电过程中必须具备检测汽车电池温度的功能,并在电池温度过高时自动切断充电电源;
7 系统应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以满足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接入以及充电设施规模的扩容等要求;
8 充电监控系统应可接受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性。
4.6.5 宜设置环境监测设备,对充电系统安装场所的温度、湿度进行实时监测。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实时监测自身温度、环境湿度的检测装置。
4.7 防雷接地
4.7.1 充电基础设施的防雷、等电位连接及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及《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 的相关要求。
4.7.2 充电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宜充分利用建筑物公共接地装置。
4.7.3 充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底座等金属构件均应就近与建筑物的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4.7.4 供配电线路进出建筑的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 SPD,电涌保护器SPD 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的规定。
4.7.5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做等电位联结。
4.8 通风空调
4.8.1 设置充电设施的区域的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的相关规定。
4.8.2 设置充电设施的区域应首先考虑采用自然通风消除区域的余热、余湿,当自然通风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复合通风。
4.8.3 设置充电设施的机动车库区域,机械通风量应按容许的废气量、废热量计算,排风量可按换气次数法或单台机动车排风量法计算,且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 表 7.3.4-1 或 7.3.4-2 的 1.2 倍。
4.9 消防与安全
4.9.1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等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4.9.2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给水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9.3 除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区域,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4.9.3的规定。
表 4.9.3 汽车库内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区域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
4.9.4 汽车库内设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区域应划分防火单元。防火单元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地下、高层汽车库的每个防火单元内停车数量应≤20辆;半地下、单层、多层汽车库的每个防火单元内停车数量应≤50辆。
2 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防火分隔水幕或乙级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与其它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3 防火单元内的行车通道应采用具有停滞功能的特级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单元分隔,火灾发生时,防火卷帘应能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下降并停在距地面1.8米的高度,并应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由值班人员或消防救援人员现场手动控制防火卷帘开闭的装置。
4.9.5 停车场内的充电基础设施宜集中布置或分组集中布置,每组不应大于50辆,组之间或组与未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之间,可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且高度不小于2m的防火隔墙,或设置不小于6m的防火间距进行分隔。
4.9.6 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应设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未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应设置能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500mA。
4.9.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应立即切断火灾报警防火分区充电设备电源。
4.9.8 选用的充电设备的操作面板上必须设置急停断电按钮。
4.9.9 设置在室外的充电设备外壳防护的等级要求必须达到IP54以上,有条件的宜设置防雨罩、雨棚等遮雨措施。
4.9.10 充电设备应在醒目位置特别标识“有电危险”、“未成年人禁止操作”警示牌及安全注意事项,室外场所还应特别标识“雷雨天气禁止操作”警示牌。
4.9.11 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场所宜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置了单枪容量为 30kW及以上快充设备的室内场所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系统监视器宜设于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室或有人值班的值班室。
4.9.12 设置充电设施的区域,消防防、排烟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相关规定。
4.9.13 设置充电设施的区域,应根据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m 2 设置独立的排烟和补风系统,每个系统的排烟量和补风量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表 8.2.5 的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的 1.2 倍。
4.9.14 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
4.9.15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相关规定。
2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设置独立的分区,其分区的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置供消防泡沫车连接的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
4.9.16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自动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相关规定,汽车库设置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90min,每个车位上方至少设置一个喷头。
4.9.17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应配置 A、B、E 类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相关规定;
2 灭火器宜采用水基型手提式灭火器;
3 在充电基础设施附近,宜增加配置灭火剂充装量不小于 60L 的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30m。
4.9.18 充电基础设施的充电区排水管道应设置水封,并宜间接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的构(建)筑物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5.1.2 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和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申报,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5.1.3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5.1.4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
5.1.5 工程所用的管材、电缆、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1.6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弃物及噪声、震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5.1.7 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校准后方可使用。
5.1.8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5.2 土建施工
5.2.1 工程测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的规定。
5.2.2 充电基础设施的土建项目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等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5.2.3 抗渗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的相关规定。
5.2.4 钢结构的制作、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的相关规定,钢结构防火涂层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5.2.5 标识的施工应符合相关施工规范的要求。
5.3 机电设备安装
5.3.1 供配电设备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5 和《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 的规定。
5.3.2 供配电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标识明确、内外清洁;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同类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应一致。
5.3.3 供电系统电缆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电缆及附件的运输和保管、电缆敷设、电缆附件的安装以及电缆线路防火阻燃设施的施工等事项应按照该标准执行。
5.3.4 电缆桥架、线槽和保护管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有关规定。金属电缆桥架、线槽和保护管应可靠接地。
5.3.5 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 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安装接线。
5.3.6 充电设备应可靠接地并设置专用接地螺栓,接地螺栓无锈蚀,防松装置应齐全,且有标识,接地线不得采用串接方式,接地线穿过墙、地面、楼板等处时,应有足够坚固的保护措施。
5.3.7 电缆在室外进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充电设备电缆进线处、以及电缆在穿越各房间隔墙、楼板的孔洞在线路敷设完毕后,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5.3.8 监控系统施工过程中,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设备应按照设计和施工图要求进行安装。
5.3.9 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应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适用。
5.3.10 通风空调、防排烟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的规定。
5.3.11 消防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 的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6.1.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工程验收。
6.1.3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符合设计和招标合同等文件的要求,具备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中的相关规定。
6.2 充电设备验收
6.2.1 验收方法
1 查看充电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安装调试文件。
2 现场查看充电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判断其运行状态是否正常。
3 现场检查或抽查检测充电设备的关键性能指标,并对充电设备的连接、充电及安全保护等性能指标进行现场实测。
6.2.2 交流充电桩验收应达到以下要求:
1 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 33002 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2 桩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
3 人机交互、充电启停、计量、通信等功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 1 部分:供电设备》GB/T 34657.1、《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 33002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4 交流充电桩的锁止、开门保护、剩余电流保护、急停保护以及其他保护和告警功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 1 部分:供电设备》GB/T 34657.1、《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 33002 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5 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电气绝缘性能、电磁兼容性能等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 33002 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6 充电连接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 及《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 2 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20234.2 的有关规定。
7 交流充电桩金属壳体应设置接地螺栓,接地螺栓无锈蚀,测量其直径不应小于6 mm,且应有接地标志;检查充电设备的门、盖板、覆板和类似部件,应采用保护导体将这些部件和充电设备主体框架连接。
8 交流充电桩保护接地端子应可靠接地。
6.2.3 非车载充电机验收应达到以下要求:
1 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1 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2 桩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
3 人机交互、充电启停、计量、通信等功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1 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4 非车载充电机的输出性能、包括输出电压误差、输出电流误差、稳压精度、稳流精度、电压纹波因数、限压限流特性、效率、功率因数等指标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1 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5 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问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27930 的有关规定。
6 非车载充电机的锁止、开门保护、急停保护以及其他保护和告警功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 1 部分:供电设备》GB/T 34657.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GB/T 34658 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7 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电气绝缘性能、电磁兼容性能等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1 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8 非车载充电机充电连接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 及《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 3 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 20234.3 的有关规定。
9 非车载充电机金属壳体应设置接地螺栓,接地螺栓无锈蚀,测量其直径不应小于 6 mm,且应有接地标志;检查充电设备的门、盖板、覆板和类似部件,应采用保护导体将这些部件和充电设备主体框架连接。
10 非车载充电机保护接地端子应可靠接地。
6.3 机电安装验收
6.3.1 充电基础设施机电安装验收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及供电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符合电力建设设计、施工、验收及质量验评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投运后安全、可靠。
6.3.2 变压器的型号、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5 的相关规定。
6.3.3 高压和低压开关柜的型号、规格、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 的相关规定。
6.3.4 低压母线及二次回路接线的接线、相序、导通性、标示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 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 的相关规定。
6.3.5 低压配线的接线和相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 的有关规定。
6.3.6 电缆的型号、规格、敷设方式、相序、导通性、标识、保护、电气绝缘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的相关规定,已经隐蔽的应检查相关的隐蔽工程记录。
6.3.7 充电桩的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外观良好,桩体应安装牢固,安装高度应保证电气连接和人机交互操作方便,醒目位置应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
6.3.8 通风空调、防排烟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的相关规定。
6.4 土建及配套设施验收
6.4.1 充电基础设施与其依托配建的建筑共同建设完工时,应一同验收。
6.4.2 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应除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物的砖石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 的相关规定。
2 钢结构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 的相关规定。
3 建筑物的屋面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相关规定。
4 建筑物的地面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的相关规定。
5 建筑物的装饰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的相关规定。
6.5 文档资料验收
6.5.1 施工过程归档资料应符合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中验收条件的相关规定。
6.5.2 验收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文件:
1 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件以及装配图等技术文件;
2 相关设备的出厂验收报告;
3 安装记录;
4 现场安装调试报告;
5 验收申请文件。
6.5.3 验收技术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1 设计联络会会议纪要;
2 施工图、设计变更书(设计有变动的情况下有效,由设计单位提交);
3 竣工图;
6.5.4 验收报告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验收结论;
2 验收测试报告(含测试大纲);
3 验收差异汇总报告;
4 现场设备验收及文件资料现场验收报告(附现场设备验收清单和文件资料清单);
5 验收测试统计及分析报告。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9
《电气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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