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buildings
GY5067-2017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7-09-27发布 2018-01-01实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公安部
新广发【2017】160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安部
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安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安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属各单位:
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负责修订的《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公安部会审批准,予以发布,标准编号为GY5067-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2003)同时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7年9月27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务司
财建字【2017】616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务司关于申请行业标准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GY5067-2017)已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公安部审査发布,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第4.1.1、4.2.1、4.2.2、4.2.3、4.2.4、4.2.5、4.2.6、4.2.10(1)、5.0.5、5.0.7(1、2、3)、5.0.9、7.2.1、7.3.1、7.3.3、7.3.4、7.4.2、8.0.2、8.0.3、8.0.5、8.0.6、9.1.1、9.3.1、9.3.2、9.3.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现申请将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
标准全文将通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的“行业标准备案管理系统”上传。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务司
2017年12月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司函建标实函
【2017】25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备案的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务司:
你司《关于申请行业标准<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备案的函》(财建字【2017】6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备案(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根据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件(广局【2010】448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硏读国家有关防火法律法规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实践,并考虑了近年来防火技术的进步和要求,对原《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2003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与建筑构造:5安全疏散与避难;6建筑内部装修: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9电气等。
与原《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2003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以下变化:
1.主要技术内容与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相协调;
2.增加了电影摄影棚、广播电视监测台(站)等建筑的分类方式;
3.增加了摄影棚的平面布局、建筑构造等要求,完善、补充了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平面布局、建筑构造等要求;
4.增加了演播室、摄影棚等技术房间疏散人数的计算方式,完善了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体和塔下建筑的安全疏散要求;
5.明确了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增加了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公安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硏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3号;邮编: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保卫司
主要起草人:林长海 赵辉 金鹏 黄淑明 裘建东 陈红 于象玉 刘孔泉 李道君 康玉清 付举宏
主要审查人:钱岳林 陈德泽 高南军 顾明 黄义成 李戈 刘征 马恒 马家骏 倪照鹏 潘哲盺 王金祥 王炯 王明浩 徐忠 薛大力 薛殿玉 张俏梅 赵克伟 庄伟
1总则
1.0.1 为预防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防火设计。
1.0.3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特殊功能和技术要求以及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
1.0.4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随着我国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广播电影电视的业务形态和运行方式更加多样化,广电设施也更加复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作为对工程建设防火设计的统一规则,基本覆盖了各行各业的建筑防火设计,具有通用性。广播电影电视设施由于其业务工艺流程的需要,在工程设计中具有区别于其他建筑的特点,因此需要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对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防火设计做出相应的补充,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适用的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的范围。
1.0.3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防火设计方针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同时,在总结原标准《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2003执行近15年来的经验和新情况,结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和影视建筑的特点、行业工艺要求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
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塔、电影制作基地等广播电影电视专业建筑的使用特点和火灾风险点,有以下特点:
1 广播电视台建筑由于业务用房规律性分散且功能多样,造成建筑结构复杂,建筑设备系统繁多,致使工程设计难度大,且由于工艺系统的特殊需要,采取通常的防火措施难以满足工艺系统的技术要求;
2 技术用房或个别场所人员密集程度差异较大,有些场所人员密集度高(如:有观众席位的大型演播室),有些场所虽面积大但室内滞留人员很少(如:中小型专题演播室、录制间、导播室等)。
对于广播电视台的大型电视演播室、综合演播厅,在节目摄录时室内常有大量观众参加,在紧急情况下,人群在短时间内疏散是应重点考虑的风险点;
3 功能机房内高价值、高电压运行的电子设备多。广播电视台内播出机房、总控机房是全台的节目中枢位置,不但要防火,更要防水、防有害气体等;发射台内的发射机房内安装有高电压运行(高达10kV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机,不但要防火,还要防水、防高温高湿、防尘等;
4 国家对安全播出要求高。保证舆论安全是国家的战略之一,除了反非法插播外,系统和设备的安全运行也是核心指标之一。一些场所是不允许误操作、误报警、误动作等对安全播出造成威胁的;
5 设有游览业务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属高耸建筑,塔楼距地面一般不小于100m,火灾扑救难度大,必须立足自救。同时,由于建筑体型的特殊性,它的楼梯间、电梯井、电缆井、管道井、风道等竖向空间占用多,垂直疏散通道较为狭窄,人员紧急疏散比一般超高层建筑更为困难;
6 广播电视工程建筑内有大量声、光、电的影视设备,设备之间有大量各种不同用途的电缆、电线相连且绝大部分都安装在电缆沟、电缆井、吊顶内,出现阴燃不易发现;电视演播室、播音室、技术控制室、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很多房间是密闭的无窗房间和固定窗房间,由于室内空气处于停滞,火灾初期处于阴燃阶段的时间延长,火情不易及时发现;安装在电缆沟、吊顶内的电缆、电线发生火灾后扑救时,灭火剂不易直接到达着火部位;广播电视发射塔则因垂直通道狭窄,若电缆、电线发生火灾,扑救更难。
另一方面,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场所,由于有特殊的需求,采用通用的防火措施无法满足工艺技术要求,或者付出代价过大,因此,在能满足火灾预警和有效控制防护区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更为重要。
结合近几年国内火灾调查研究,对原防火标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立足于预防和自救,要求设计过程加强对建筑物的防烟、防火措施和对火灾初期的监控和预警,力求采用可靠的防火、防烟技术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本标准是广播影视行业标准,是针对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特殊条件和防火要求而制订的,因此国家相关标准已有规定的条文按照标准编制原则不再列入本标准中。由于广播影视行业的特殊性,国家相关标准对广播电影电视建筑中的专业技术用房无明确规定的,如演播室、录音室、配音室、直播室、发射机房等,本标准做出了规定,同时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但由于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存在一些特殊技术要求的区域和部位,如:高技术要求的录音室、技术审查室、电磁暗室、中小型演播室、大功率中短波发射机房等,直接使用国家通用性防火标准无法实现其技术性能时,按本标准执行。
2术语
2.0.1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buildings
用于生产、存储、监测、分发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建筑。
2.0.2 广播电视台 radio and television station
用于采集、收录、制作、存储、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建筑或场所。
2.0.3 传输网络中心 transmission network center
用于集成、交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数据的建筑或场所。
2.0.4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 MW and SW transmitting station
利用中波、短波发送设备播送声音节目的建筑或场所。
2.0.5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 TV and FM transmitting station
利用米波、分米波发送设备播送声音、图像节目的建筑或场所。
2.0.6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 satellite earth station transmitting video and audio signals
具备广播电视信号上行发射和下行接收能力,且上行业务为视频、音频和数据的固定式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建筑或场所。
2.0.7 广播电视微波站 radio and TV microwave station
利用微波波段传输视频、音频、数据的建筑或场所。
2.0.8 广播电视监测台(站)radio and TV monitoring station
利用接收、解调、测量等技术设施监测广播电视信号和数据的建筑或场所。
2.0.9 广播电视发射塔 radio and TV transmitting tower
用于广播电视信号发射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建(构)筑物,由桅杆、塔楼、塔体和塔下建筑等组成。
2.0.10 桅杆 mast
位于广播电视发射塔上部,用于安装广播电视信号发射天线和其他天线的支撑结构,也称天线结构段。
2.0.11 塔体 tower shaft
塔的基础顶面至桅杆段底面的竖向受力结构部分。
2.0.12 塔下建筑 tower skirt building
位于广播电视发射塔下部的附属建筑。
2.0.13 塔楼 tower head
位于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之上并与塔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2.0.14 摄影棚 film studio
用于电影或电视剧拍摄的建筑。
2.0.15 电视演播室TV studio
用于电视节目制作的场所。
条文说明
2.0.2 广播电台技术用房包括:
1 节目制作用房:文艺录音室、文艺录音控制室、音乐录音室、音乐录音控制室、语言录音室、语言录音控制室、音频编辑制作室、文稿编辑室、审听室、专网机房等;
2 媒体资产管理用房:数字媒体存储机房、媒体介质库、素材上下载机房、素材编目机房等;3节目播出用房:直播室、导播室、播出服务器机房、总控机房、监控室、节目传输机房、发射机房、收录机房、电信机房等;
4 其他技术用房:网络中心机房、数据中心等;
5 辅助技术用房:工艺配线间、仪器存放室、维修室、工艺配电室、道具存放室、外录整备、转播车库、素材检索室、对外检索服务室、光缆终端室等。
电视台技术用房包括:
1 演播录制用房:综艺演播室、专题演播室、导演室、调音室、调光室、调光器室、中心机房等;
2 后期制作用房:配音室、配音控制室、后期编辑室、精编工作站机房、包装工作站机房、调色室、后期制作网机房、审看室、放映室、广告摄影室、字幕美工室、文稿编辑室等;
3 新闻制作用房:新闻演播室、开放式新闻演播室、导演室、文稿制作室、开放式编辑室、新闻配音室、审看室、新闻制播网机房等;
4 媒体资产管理用房:数字媒体存储机房、媒体介质库、素材上下载机房、素材编目机房等;
5 节目播出用房:全台网中心机房、播出服务器机房、收录服务器机房、总控机房、总控室、播出控制室、卫星收录室、微波机房、节目传输机房、发射机房等;
6 其他技术用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网络中心机房、数据中心等;
7 辅助技术用房:工艺配线间、摄像机存放室、灯具存放室、化妆室、布景道具库、服装库、转播车库、工艺配电室、外出采访器材库、维修室、素材检索室、对外检索服务室、光缆终端室等。
2.0.3 传输网络中心技术用房包括:
1 技术用房:传输设备机房、数据设备机房、IDC机房、CA机房、媒介存储室、网管机房、节目监控机房、卫星接收机房、通信设备机房、集成播出机房等;
2 辅助技术用房:电视电话会议室、仪器仪表室、备品备件库等。
2.0.6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技术用房包括:
1 技术用房:高功放室、小信号室、监控室等;
2辅 助技术用房:仪器室、备品备件室等。
2.0.7 广播电视微波站技术用房包括:
1 技术用房:微波机房、监控室等;
2 辅助技术用房:仪器室、器材室等。
2.0.8 广播电视监测台(站)技术用房包括:
1 技术机房:广播电视监控大厅、安全播出指挥调度中心、指挥会商室、新媒体监控大厅、广播电视监测系统设备机房、新媒体监测设备机房、数据传输中心、离线存储库房、编目机房、数据处理室、机房监控室、广播监听室、无线监测室、有线监测室、广告监测室、境外频道内容监管室、广播电视节目评议中心、监管研判分析室、用户投诉中心机房、节目内容监管室、电视剧播前审看室、机构监管室、新媒体监管室等;
2 辅助技术用房:仪器室、备品备件室等。
2.0.9 广播电视发射塔技术用房包括:
1 技术用房:发射机房、控制室、传输机房、传输控制室、冷凝器室、节目交换室、卫星接收机房、天线交换开关室(短波台)、天线调配室(中波台)等;
2 辅助技术用房:仪器仪表室、备品备件库等。
2.0.12 塔下建筑建于广播电视发射塔下部,围绕塔体或与塔体相连。
2.0.15 电视演播室按面积可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按功能可分为综艺演播室、专题演播室、新闻演播室。按空间格局可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电视演播室的附属用房一般有导演室、调音室、调光室、调光器室、中心机房等。
3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3.0.1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应根据其重要程度、建筑高度、服务范围、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分为A类和B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注:表中未列入的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3.0.2 A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B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条文说明
3.0.1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分类主要以建筑规模、服务范围、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不同等因素为主进行分类。
对一些建筑规模、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不太大,但服务范围、政治和社会影响大的广播影视工程建筑如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也列为A类。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差别较大,所以本标准对不同的建筑,采取的安全防火措施是不同的。对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采取火灾监控和灭火设备的措施就多些,对于影响范围较大的省级及以上的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和总发射功率不小于100kW的广播发射台及总发射功率不小于10kW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本标准都定为A类建筑。
4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与建筑构造
4.1 一般规定
4.1.1 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广播电视区域、电影制作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防火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1.2 塔下建筑高度超过24m或占地面积超过1500㎡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1.3 塔下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1.4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1.5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电梯井、电缆井、管道井、排烟井、排气井等竖向井道,以及管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1.6 除广播电视发射塔外的其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窗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随着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形态的发展和变化,以及城市建筑的综合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趋于多功能化。同时,由于项目投资的多元化,形成建筑中既有广电功能区亦有非广电功能区。由于广电设施在防火设计上有特殊的行业要求,而非广电功能区情形比较多样。因此,本条规定在广电功能区域执行本标准和国家标准,其他区域执行国家防火标准。为保证两个区域在防火性能方面的相对独立性,要求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4.1.5 做好设备管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等处缝隙的封堵,可防止烟气或火势蔓延。
4.2 广播电视发射塔
4.2.1 塔楼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分隔成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区域。
4.2.2 塔楼内不应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
4.2.3 塔楼、塔体及塔下建筑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4.2.4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严禁设置在塔楼、塔体内,当设置在塔下建筑内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且不应设置在塔下建筑的屋顶,与塔体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9m。
4.2.5 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严禁设置在塔楼、塔体内,当设置在塔下建筑内时,应采用管道供应燃油、燃气,并应靠外墙设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4.2.6 塔下建筑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塔下建筑屋顶严禁开设天窗。
4.2.7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与塔体不相连的塔下建筑,当塔下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其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可按单、多层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当塔下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其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应按高层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2 对于与塔体相连的塔下建筑,其防火分区应按高层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当塔下建筑与塔体之间设置防火墙完全分隔且塔下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塔下建筑的防火分区可按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4.2.8 塔下建筑与塔体不相连的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架的耐火极限不限,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塔下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塔下建筑与塔体钢结构承重塔架的间距不应小于9m;
2 当塔下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塔下建筑与塔体钢结构承重塔架的间距不应小于13m;
3 当塔下建筑与塔体钢结构承重塔架的间距不符合上述规定时,与塔体钢结构承重塔架相邻的塔下建筑外墙应为防火墙,且距钢结构承重塔架6m范围内不应开设除电视、调频发射机和微波收发信机馈线穿墙孔外的任何门窗洞口。
4.2.9 塔下建筑与塔体相连的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内及距塔下建筑屋顶15m范围内的承重塔架的耐火极限:A类广播电视发射塔,不应低于3.00h;B类广播电视发射塔,不应低于2.50h。
4.2.10 建于建筑屋顶上的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 屋顶上设有建筑物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2.7条和第4.2.8条的要求。
4.2.11 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的疏散楼梯、电缆桥架和管道等可采用支架露天安装在钢塔架上。电缆桥架、管道支架的固定构件和露天疏散楼梯的下列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1 自地面至塔下建筑屋顶上15m范围内;
2 塔楼上下15m范围内。
4.2.12 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架电梯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塔架、电梯、疏散楼梯在塔下建筑或塔楼内穿行时,塔架、电梯井壁、楼梯间及其前室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塔下建筑或塔楼中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4.2.13 广播电视发射塔的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楼技术区和游览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防火隔墙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塔体内的电梯应设置前室;
3 塔体通向塔体外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塔体内的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屋顶设置出口时,该出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塔楼通向露天疏散楼梯的门,应为对外开启、能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入口处应设置门斗;
5 塔楼上各技术房间、办公室等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2.14 塔楼微波天线层的微波透波板宜采用不燃材料。
4.2.15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体横隔平台空间不应设置储物间和人员长期滞留等用途的房间。
条文说明
4.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防火分区的作用在于发生火灾时,将火势控制在一定范围,规定塔楼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致,由于塔楼位置较高,扑救不易,因此本条规定设置自动灭火设施防火分区面积也不能增加。
4.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广播电视发射塔如有火灾后,扑救及人员安全疏散难度较大,因此广播电视发射塔不应设置人员密集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
4.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广播电视发射塔如有火灾后,扑救及人员安全疏散难度较大,因此广播电视发射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4.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广播电视发射塔如有火灾后,扑救及人员安全疏散难度较大,因此为防止和减少火灾隐患,规定塔体及塔楼内禁止设置运行过程存在较大危险、发生火灾后危害也较大的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规定了设置在塔下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与塔体的水平间距,以防止和减少塔下建筑发生火灾对塔体的影响。
4.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鉴于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火灾危险性大,故要此类房间只能设置在塔下建筑。燃气灶、开水器等燃气设备或其他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当设备管道损坏或误操作时,往往漏出大量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浓度时,遇到明火就会引起燃烧爆炸,为了便于泄压和降低爆炸对建筑其他部位的影响,这些房间要求靠外墙设置。
4.2.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广播电视发射塔如有火灾后,扑救及人员安全疏散难度较大,因此本条规定塔下建筑屋面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另外,天窗是屋顶的薄弱环节,火灾时火焰容易从天窗处冒顶,对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不利,甚至影响塔体和塔楼的安全,塔体、塔上建筑风化的装修碎片、破碎的窗户玻璃等,都可能对塔下建筑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因而严禁开设天窗。
4.2.8 本条所指的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是指塔体被塔下建筑所包围的情况。
4.2.10 本条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的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是建于建筑物的屋顶之上的,钢塔、塔架基础与塔下建筑结构上的技术问题由结构专业确定,本标准仅对钢塔塔下建筑屋顶的耐火极限的要求作了规定。
4.2.11 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的疏散楼梯、电缆桥架和管道在塔楼和塔下建筑内部时,其耐火极限应满足本标准3.0.1和3.0.2条规定。如果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的疏散楼梯、电缆桥架和管道等采取露天安装的方式,还要解决好屋顶防雨等问题。
4.2.12 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主要交通的电梯和疏散楼梯一般都要穿过塔下建筑的屋顶到达塔下建筑的地面,因此对塔下建筑内部电梯井、电梯前室和疏散楼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火、防烟作了规定。
4.2.13 对广播电视发射塔这一高耸建筑的防火分隔设置规定如下: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一般分技术区和游览区两大区域,技术区内设置有广播电视发射和节目传输设备,是广播电视发射塔的重要区域,为了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安全,一般不允许值班人员以外的人员进入。游览区是供游人在塔上观光游览的区域,游客流动性强,人员比较复杂。在两区之间设防火墙分隔和甲级防火门,平时关闭,仅供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通行。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体是贯穿广播电视发射塔的结构受力部分,本条规定目的是减少塔体的火灾危险性。
塔体竖井内的电缆井、馈线井、排风、排烟竖道等要分别独立设置,并对井壁及检修门的耐火极限进行了规定,是因为目前发生的几次电视塔的火灾多是由于电缆老化引起的,此规定可将此类火灾隐患尽量控制在一定区域内,控制火灾的蔓延速度。
管道井、电缆井、排风、排烟竖道等是烟火竖向蔓延的通道,塔下建筑及塔楼处管道井、电缆井、排风、排烟竖道等应采取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等防火措施分隔。在塔身处,需在检修平台处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竖向间距不大于10m。由于天线桅杆段在塔的最上部,且断面通常较小,内部无可燃物,如管井水平封堵确有困难,可不封堵。
4.2.14 当天线护板材料能满足微波传输技术要求时应优先选用不燃材料。
4.2.15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体内的横隔平台,是为加强塔体的结构强度而设置的。其空间若作为储物间使用,就必须按防火标准要求设置防烟、防火设备。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5067-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