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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通用要求XF/T110-201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建筑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fire protection materials of structural elements
GA/T 110-2013
代替GA 110—1995
2013-03-11 实施  2013-04-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110—1995《建筑构件防火喷涂材料性能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GA 110—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1995版的第1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1995版的第3章);
——增加了分类(见第4章);
——修改了试件制备(见6.1,1995版的第4章);
——修改了耐水性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2、6.1,1995版的5.14);
——增加了耐冷热循环性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3、6.2);
——删去试验方法中的在容器中的状态、低温贮存稳定性、热贮存稳定性、干密度、抗压强度、热导率、初期干燥抗裂性、表面干燥时间、外观与颜色、粘结强度、抗弯性、抗振性、耐冻融循环性、耐盐水性、耐酸性、耐碱性、耐湿热性、对钢质基材的腐蚀性(见1995版的5.1~5.13、5.15~5.19);
——修改了耐火性能试验方法(见6.5,1995版的5.20.3)。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火材料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才、程道彬、聂涛、马雨、孟志、周晓勇、张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110—199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除木结构以外的各类建筑构件的防火保护材料,不适用于饰面型防火涂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9978.1—2008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4907—2002  钢结构防火涂料
GB/T 20285—2006  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
GA 98-2005  混凝土结构防火涂料
JC/T 626  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
CECS 24—1990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 fire protection material of structural element

包覆或涂覆于建筑构件表面,可提高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同时满足相应的理化性能、燃烧性能和产烟毒性要求的材料。

4分类

建筑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以下简称保护材料)按材料类型分为涂料类和其他类:
a)涂料类:包括膨胀型或非膨胀型涂料、喷射纤维材料等,可涂覆于建筑构件表面;
b)其他类:包括无机(纤维)板材、卷材、矿物棉材料等,可包覆或涂覆于建筑构件表面。

5要求

5.1 通则
保护材料的性能应能满足5.2~5.6的要求,并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5.2 耐水性
按6.1规定进行大于等于720 h的耐水性试验后,试件保护层应不开裂、起层、脱落。
5.3 耐冷热循环性
按6.2规定进行大于等于15次耐冷热循环性试验后,试件保护层应无开裂、剥落和起泡现象。
5.4 燃烧性能
保护材料中除膨胀型防火涂料和材料外,试件保护层的燃烧性能均应达到GB 8624中B1级要求。
5.5 产烟毒性
保护材料施工后,其试件保护层的产烟毒性等级应达到GB/T 20285—2006规定的ZA2级要求。
5.6 耐火性能
保护材料按厂商规定的施工工艺施工后,试件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耐火性能要求 '>《建筑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通用要求》XF/T 110-2013

7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保护材料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2 出厂检验项目为耐水性。
7.1.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f)国家强制性市场准入制度有要求时;
g)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组批与抽样

7.2.1 组批
组成一个批次的保护材料应为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条件下生产的产品。
7.2.2 抽样
样品应从批量基数不少于送检样品三倍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3.2 型式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产品包装上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代号、生产日期或批号、产品保质期等。
8.2 产品应进行可靠的包装,包装应能防雨、防潮,并附有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GB/T 9969的要求编写。
8.3 产品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曝晒,并应遵守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
8.4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的场所,堆码高度不应超过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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