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清单计价规范编制。
鼓励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第三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项。逾期不拨付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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