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活动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材料及其它文件;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采取涉密、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手段,损害委托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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