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三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自治州住建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承揽监理业务后,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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