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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466-2008 煤炭工业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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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炭工业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of Coal Industry

标准编号: GB/T 50466-2008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9年6月1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结合了煤炭行业的最新发展,并参考了相关专业和国家现行标准,广泛征求了全国煤炭行业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最终审定。

本规范共包括8章及1个附录,主要内容涵盖总则、供热、通风与除尘、空气调节、生活供热、井筒防冻、热源及室外供热管道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往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7号,邮编:100011)。


主要内容

总则

1.0.1 为保证和提高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矿辅助和附属企业的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位于湿陷性黄土、滑坡以及其他地质条件特殊地区的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1.0.4 煤炭工业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采暖设计

2.0.1 采暖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节能的有关规定。 2.0.2 采暖地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昼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C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应为采暖地区; -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C的日数为60至89天的地区为过渡采暖地区; - 采暖地区或过渡采暖地区,经常有人工作、休息或生产的建筑物均应设置集中采暖。 2.0.3 采暖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宜按当地气象站提供的近20年的气象数据采用。 2.0.4 行政福利建筑及民用建筑采暖宜采用95°C热水,工业建筑采暖宜采用110°C以上的热水。 2.0.5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表2.0.5的规定。 2.0.6 对于大空间建筑,当采用散热器布置困难时,宜采用与暖风机相结合的方式。 2.0.7 对于人均占用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厂房,宜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 2.0.8 在严寒或寒冷地区,应保证设备、器材不冻。 2.0.9 蒸汽采暖外网压力高于室内采暖所需压力时,应在入口处设减压装置。 2.0.10 距离供热热源远且热负荷少的建筑,宜采用电热等其他方式采暖。 2.0.11 对每天使用2小时以上的建筑,应对补风进入的空间计算冷空气渗入的耗热量。

通风与除尘

3.1 通风 3.1.1 产生余热、余湿及有害气体的建筑物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或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3.1.2 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宜分别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3.1.3 对有害气体的房间应设全面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3.1.4 排送带有蒸汽或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和风机,宜选用无机阻燃、防腐蚀产品。 3.1.5 输煤地道应设置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的通风系统。 3.1.6 受煤坑内应设机械通风,通风量按换气次数12次/h计算。 3.1.7 输煤地道的通风机与风管宜选用金属制品。

3.2 除尘 3.2.1 当原煤的外在水分小于7%时,应对散发粉尘的生产设备或生产环节采取防尘、喷雾降尘或机械除尘措施。 3.2.2 喷雾降尘措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喷雾降尘,但喷水量不应影响煤的输送及筛分效果。 3.2.3 每路原煤输送系统宜单独设置除尘系统。 3.2.4 排除煤尘的管道,水平管道风速不应小于13m/s,垂直管道风速不应小于15m/s。 3.2.5 除尘系统风管宜选用圆形钢制风管,钢板厚度不宜小于2mm,风管直径不宜小于120mm。 3.2.6 除尘系统风管宜明装,在风管易积尘的部位应设置密闭清扫孔。 3.2.7 生产系统除尘宜选用干式除尘方式,当选用湿式除尘方式时应设置煤泥水回收及处理设施。 3.2.8 除尘器宜布置在生产设备的上方且位于除尘系统的负压段。

空气调节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物及工艺设备对室内温度、湿度及洁净度有要求,且采用采暖通风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4.1.2 生产调度指挥中心、集中控制室、电教室、网络通信中心及主副井提升机房司机操作间,应设空调设备。 4.1.3 空气调节室外气象参数,宜按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近20年的气象数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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