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17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国内外标准,广泛征求意见后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 总则 - 术语 - 贷款咨询与受理 - 贷款审查与批准 - 贷款签约与发放 - 贷款回收 - 贷款变更 - 贷款核算规则 - 贷后管理
1.0.1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活动。 1.0.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主完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审批和贷款核算,建立并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系统,提高数据采集质量和系统运行水平,促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贷款核算、贷后管理等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1.0.4 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适用的审核标准、所需资料应符合本规范要求,业务办理流程宜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所使用业务单据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1.0.5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办理,同一笔贷款业务相邻业务环节的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完成,贷款受理和贷款签约工作不得由同一人承担。 1.0.6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过程中,对于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对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1.0.7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集12329服务热线、手机APP、网上业务大厅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线上办理咨询、受理、还款等贷款业务,为缴存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1.0.8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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