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环境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镇(乡)村统一的环境规划下,综合考虑建设场地内已有的树木、草地、山石、水面、桥梁等,结合新建的设施进行环境设计; 2. 建设场地的环境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有关规定执行。
3.2.3 建设场地的文物古迹保护和租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50188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
3.2.4 建设场地宜设置无障碍道路、停车位、标志等,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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