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式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 采用建筑部品并通过技术集成在现场分部或整体装配的厨房。
集成式卫生间 (Integrated Toilet): 采用建筑部品并通过技术集成在现场分部或整体装配的卫生间。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 3.1.1 工业化建筑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评价对象。
- 3.1.2 申请评价的工程项目应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化制作、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的工业化建筑基本特征。
- 3.1.3 申请评价时,应提交项目申请评价报告、相关评价文件和证明材料。
- 3.1.4 实施评价时,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应科学、公正地出具评价报告。
3.2 评价方法
- 3.2.1 工业化建筑可进行设计评价和工程项目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参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可进行设计评价;
- 参评项目满足设计评价要求且通过竣工验收后,可进行工程项目评价。
- 3.2.2 工业化建筑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设计阶段、建造过程和管理与效益三部分指标。设计评价应依据设计阶段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工程项目评价应依据建造过程、管理与效益部分的评价指标进行评分,每一部分指标均应包括基础项、评分项指标。
- 3.2.3 基础项是工业化建筑评价的基本要求,当参评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基础项的任一规定时,参评项目不应评价为工业化建筑。
- 3.2.4 设计阶段、建造过程、管理与效益三部分的评分项总分均为100分,三部分评分项的实际得分值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和计算。
- 3.2.5 工业化建筑评价总得分值应按下式计算:
[
Q = a_1Q_1 + a_2Q_2 + a_3Q_3
]
式中:
表3.2.6 工业化建筑评价各部分实际得分的权重值
| 部分 | 权重值 |
| -------------- | ------ |
| 设计阶段 | 0.5 |
| 建造过程 | 0.85 |
| 管理与效益 | 1 |
以上为标准内容的重新整理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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