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of Prefabricated Building
GB/T 51129-2017
主编部门及批准部门
-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发布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12月12日发布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编号为GB/T 51129-2017,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5同时废止。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联合相关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5的实施情况和实践经验,并参考了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完成了多项专题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装配率计算;
5. 评价等级划分。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该中心。
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
- 主要起草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 参编单位: 包括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建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
- 主要起草人员: 文林峰、黄小坤、马涛等多位专家。
- 主要审查人员: 岳清瑞、郁银泉等。
标准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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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 1.0.1 为了促进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的评价,制定了本标准。
- 1.0.2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民用建筑的装配化程度。
- 1.0.3 本标准采用装配率来评估建筑的装配化程度。
- 1.0.4 装配式建筑的评价除了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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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
- 2.0.1 装配式建筑: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 2.0.2 装配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 2.0.3 全装修: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 2.0.4 集成厨房:通过工厂生产和工地装配而成的厨房。
- 2.0.5 集成卫生间:通过工厂生产和工地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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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 3.0.1 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为计算和评价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 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单体建筑进行计算和评价;
- 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
- 3.0.2 装配式建筑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设计阶段宜进行预评价,并应按设计文件计算装配率;
- 项目评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计算装配率和确定评价等级。
- 3.0.3 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 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20分;
- 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
- 采用全装修;
- 装配率不低于50%。
- 3.0.4 装配式建筑宜采用装配化装修。
内容目录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装配率计算
- 5 评价等级划分
- 6 附录
本标准详细规定了装配式建筑的评价标准,为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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