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nical Standard for Urban Water Supply Emergency and Alternate Water Source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第308号
现批准《城市供水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T 282-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全文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上公开,并由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编制组广泛调研,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0.1 为规范城市供水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供水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
1.0.3 城市供水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应急水源:为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而建设,水源水质基本符合要求,具备与常用水源快速切换运行能力的水源,通常以最大限度满足城市居民生存、生活用水为目标。
2.0.2 备用水源:为应对极端干旱气候或周期性咸潮、季节性排涝等水源水量或水质问题导致的常用水源可取水量不足或无法取用而建设,能与常用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的水源,通常以满足规划期城市供水保证率为目标。
2.0.3 水源风险期:城市面临的突发性水源污染、威潮、断流、排涝等水源水质、水量安全问题所持续的时间。
2.0.4 供水压缩比:城市应急供水条件下,削减的平均日供水量占正常供水条件下平均日供水量的比值。
3.0.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工程专项规划,结合城市近、远期发展规划和应急、备用供水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源布局,统筹协调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和常用水源的关系。
3.0.2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为依据,应满足应急、备用水量和水质及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3.0.3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可统筹考虑,建设一处水源,兼顾应急和备用的功能。
3.0.4 应急水源应具有快速切换的功能。
3.0.5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在具备条件时可部分参与正常供水。
3.0.6 备用水源应采用与常用水源相同的保护标准和措施,应急水源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标准和措施。
4.1 一般规定
4.1.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规划应遵循应急、备用与常用供水设施统筹协调、近远结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4.1.2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水源风险评估及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 应急、备用水量预测与供需平衡分析; 3. 水源工程布局; 4. 供水调度方案; 5. 水源保护和管理。
4.1.3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应根据水源水质和水量风险、可能的影响范围及人口、水资源条件、城市规模及经济社会条件等因素充分论证。
4.1.4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和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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