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卷式
T:管式
F 或 P:板式
示例
例如,采用中空纤维式膜组件,额定产水量为8m³/h,切割分子量为60kDa的超滤水处理设备型号表示为:UF-HF-8-60
技术要求
设备的技术要求包括:
- 外购设备元器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 主体设备应包括机架、超滤膜组件、水泵、仪表、管道、阀门、控制系统等。
- 辅助设备应包括反冲洗、化学清洗、维护性化学清洗、完整性检测等,根据膜组件的要求可包括气洗设备。
- 机架应采用钢结构,其制造应符合GB 50755的规定。
- 防腐性能应符合使用介质的防腐要求。
- 设备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时,其与水接触的设备与防护材料的安全性应符合GB/T 17219的规定。
- 设备耐压性能应符合设计使用要求。
- 设备电(气)动执行机构应转动灵活、平稳、无卡阻,自控系统控制应可靠,并具有安全保护功能。
- 设备的产水量应达到设计要求的额定产水量。
- 设备的产水浊度应不大于0.1 NTU,SDI值应不大于3。
- 设备在其选用的超滤膜组件标称的最大工作压力下不应渗漏。
- 设备的运转噪声不应大于80 DB。
- 在规定的完整性测试条件下,膜组件的压力降应不大于0.02 MPa。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包括:
- 检查外购设备元器件的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 目测检测设备的主体设备和辅助设备的组成是否达到技术要求。
- 检查机架制造质量应符合GB 50205的规定。
- 对防腐及外观性能评级应按GB/T 6461的规定执行,采用环氧丙烷粉末喷涂的钢结构设备机架的防腐及外观性能评级应按GB/T 18593的规定检验。
- 生活饮用水处理设备,其与水接触的设备与防护材料的安全性应按GB/T 17219的规定进行评价。
- 耐压性能试验方法应按GB/T 13922的规定执行。
- 使用手动方法检验设备电(气)动执行机构转动是否灵活、平稳,在通电通水状态下检验自控系统控制是否灵敏,操作执行是否可靠,是否具有安全保护功能。
- 确定10分钟内所生产的产品水的量。
- 产水浊度应按GB 5750.4规定的方法采用精度0.02 NTU的浊度仪测定,SDI值应按DL/T 588规定的方法采用污染指数测定仪测定。
- 渗漏检查:将生活饮用水泵入超滤设备,缓慢升压到工作压力的50%,进行渗漏检查;然后升压到膜组件标称的最大工作压力,保持10分钟,检查设备各部件及接头是否渗漏。
- 测量设备噪声:在距离设备1米处,按GB/T 17248.3规定的方法使用声级计测量设备噪声。
- 完整性检测:在距离设备1米处,按GB/T 17248.3规定的方法使用声级计测量设备噪声。
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设备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 每台设备均应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再出厂。
-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 外购元器件
- 主体设备和辅助设备
- 机架制造
- 机架防腐性能
- 卫生性
- 耐压性能
- 电控系统
- 产水量
- 产水浊度
- 产水SDI值
- 密封性能
- 设备噪声
- 膜组件完整性
型式检验
-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新产品鉴定时;
- 设备工艺、材料有较大变化,并有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设备正常生产时,每隔三年进行一次;
-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上述所有出厂检验项目。
判定规则
-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符合本标准的全部规定时,判为合格。
- 任何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判为不合格。
- 型式检验不合格时,制造厂应找出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并加以改进,改进后应再次进行型式检验。应在型式检验合格后方能生产。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志
- 在设备的明显位置应有产品标志牌。
- 标志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 产品型号
- 生产厂名及厂址
- 主体设备尺寸(长×宽×高,单位为毫米)和质量(单位为千克)
- 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工作压力、最大操作压力、装机功率等
- 生产日期和编号
- 设备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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