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S 105-1-2011),该规范自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规范旨在统一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以防治港口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本规范涵盖了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生态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影响分析、环境风险评价、社会环境影响分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与环境监控、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方面的技术内容。
该规范由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与编写。具体编写分工如下:
本规范中,第3.1.1条、第4.1.4条、第4.1.6条、第15.1.1条和第17.0.1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收集和分析项目相关资料。 2. 提出评价等级和确定评价范围。 3. 开展环境现状调查。 4. 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分析。 5. 提出污染防治和减缓影响的措施。 6. 给出评价结论。 7.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8.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 9. 修改补充报告书。 10. 最终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应结合港口工程特点、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武汉市武昌民主路555号,邮政编码:4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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