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8月9日发布,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包括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中交华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三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包括朱传征、杨勇、李伟、张璇、龚相名、杨丰艳、王鹰华等。
本标准适用于设置照明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公路沿线特殊设施及场所,其他等级公路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公路隧道照明。
本标准引用了以下标准: - GB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 GB7000.1《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 GB7000.5《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 GB/T18226《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 -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本标准定义了以下术语: - 路面平均亮度 - 路面平均照度 - 路面亮度总均匀度 - 路面亮度纵名均匀度 - 路面照度总均匀度 - 门槛增量 - 环境比 - 维护系数 - 照明装置的维持值
公路照明应具有良好的视觉诱导性和符合表2的要求。表2列出了公路照明质量的要求,包括亮度或平均照度、路面总均匀度、纵向均匀度、门槛增量等指标。
公路照明光源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光效、使用寿命和显色性等因素。常规路段照明宜采用高压钠灯,不应使用白炽灯。对显色性有较高要求的设施及场所可采用一般显色指数较高的光源。公路照明灯具应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5,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路段和区域,照明灯具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5。
照明布设应根据公路横断面形式、宽度、灯具的配光性能和照明要求进行。灯具的布设可在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中心布置等方式中选择。
照明供电应设置保护装置,每个灯具应设有单独保护装置。可触及的金属灯杆和配电箱等金属照明设备均需保护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Ω。高杆灯或其他安装在高耸构筑物上的照明装置应配置避雷装置,并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照明控制宜优先采用定时控制和光电控制相结合的控制方法。
照明灯具及器件节能要求包括气体放电灯线路功率因数应在0.85以上,常规照明灯具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要求。公路照明应以照明功率密度值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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