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55007-2021

1总 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砌体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7-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3.2.1、3.2.2、3.2.3、6.2.1、6.2.2、6.4.2、7.1.2、7.1.3、7.3.2(1、2)、9.4.8、10.1.2、10.1.5、10.1.6条(款)

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第4.0.1(1、2)、5.2.1、5.2.3、6.1.8、6.1.10、6.2.1、6.2.3、7.1.10、7.2.1、8.2.1、8.2.2、10.0.4条(款)

3.《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2010第3.1.4、3.2.1(1、6)、3.2.2、3.4.1、5.4.2、5.4.3、5.5.2条(款)

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924-2014第4.2.2、6.2.4、8.3.5条

5.《约束砌体与配筋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 13-2014第5.1.1、5.1.5、5.1.8、5.1.12、5.3.1、6.3.2条


1 总 则


1.0.1 为保障砌体结构工程质量和安全,落实节能、节地和推广新型砌体材料政策,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提高砌体结构工程可持续发展水平,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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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砌体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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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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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砌体强度应按砌体标准试验方法进行砌体试验,并应明确试验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且应采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确定砌体强度的平均值、变异系数及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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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砌体强度标准值应按其概率分布的0.05分位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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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砌体强度的变异系数应按表2.0.3采用。对于新砌体材料的变异系数,当计算值小于表2.0.3所列值时,应取表中值;当计算值大于表2.0.3所列值时,应取实际计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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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砌体强度设计值应通过砌体强度标准值除以砌体结构的材料性能分项系数计算确定,并应按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确定砌体结构的材料性能分项系数。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A级、B级和C级时,材料性能分项系数应分别取1.5、1.6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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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满足50年设计工作年限要求的块材碳化系数和软化系数均不应小于0.85,软化系数小于0.9的材料不得用于潮湿环境、冻融坏境和化学侵蚀环境下的承重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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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砌体结构应布置合理、受力明确、传力途径合理,并应保证砌体结构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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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根据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砂浆与混凝土质量控制、砂浆拌合工艺、砌筑工人技术等级四个要素从高到低分为A、B、C三级,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及以上的砌体结构工程,应为A级或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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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砌体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应依据气候条件及结构的使用环境条件按表2.0.8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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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砌体结构应选择满足工程耐久性要求的材料,建筑与结构构造应有利于防止雨雪、湿气和侵蚀性介质对砌体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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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环境类别为2类~5类条件下砌体结构的钢筋应采取防腐处理或其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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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环境类别为4类、5类条件下的砌体结构应采取抗侵蚀和耐腐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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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材 料

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砌体结构材料应依据其承载性能、节能环保性能、使用环境条件合理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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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砌体结构选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

2 应对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的主要性能进行检验,证明质量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

3 应根据块材类别和性能,选用与其匹配的砌筑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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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砌体结构不应采用非蒸压硅酸盐砖,非蒸压硅酸盐砌块及非蒸压加气混凝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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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长期处于200℃以上或急热急冷的部位,以及有酸性介质的部位,不得采用非烧结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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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砌体结构中的钢筋应采用热轧钢筋或余热处理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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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块体材料

3.2 块体材料

3.2.1 砌体结构中应推广应用以废弃砖瓦、混凝土块、渣土等废弃物为主要材料制作的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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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选用的块体材料应满足抗压强度等级和变异系数的要求,对用于承重墙体的多孔砖和蒸压普通砖尚应满足抗折指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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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选用的非烧结含孔块材应满足最小壁厚及最小肋厚的要求,选用承重多孔砖和小砌块时尚应满足孔洞率的上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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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对处于环境类别1类和2类的承重砌体,所用块体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3.2.4的规定;对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表3.2.4中1类和2类环境的普通、轻骨料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为MU10;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工作年限大于50年的结构,表3.2.4中材料强度等级应至少提高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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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对处于环境类别3类的承重砌体,所用块体材料的抗冻性能和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3.2.5的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大于50年时,表3.2.5中的抗冻指标应提高一个等级,对严寒地区抗冻指标提高为F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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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处于环境类别4类、5类的承重砌体,应根据环境条件选择块体材料的强度等级、抗渗、耐酸、耐碱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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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夹心墙的外叶墙的砖及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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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填充墙的块材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墙空心砖、轻骨料混凝土砌块、混凝土空心砌块应为MU3.5,外墙应为MU5;

2 内墙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应为A2.5,外墙应为A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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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下列部位或环境中的填充墙不应使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1 建(构)筑物防潮层以下墙体;

2 长期浸水或化学侵蚀环境;

3 砌体表面温度高于80℃的部位;

4 长期处于有振动源环境的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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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砂浆和灌孔混凝土

3.3 砂浆和灌孔混凝土



3.3.1 砌筑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工作年限大于和等于25年的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砌体应为M5,设计工作年限小于25年的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砌体应为M2.5;

2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应为Ma5,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砌体应为Ms5;

3 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砌体应为Mb5;

4 混凝土砌块、煤矸石混凝土砌块砌体应为Mb7.5;

5 配筋砌块砌体应为Mb10;6 毛料石、毛石砌体应为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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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混凝土砌块砌体的灌孔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b20,且不应低于1.5倍的块体强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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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设计有抗冻要求的砌体时,砂浆应进行冻融试验,其抗冻性能不应低于墙体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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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配置钢筋的砌体不得使用掺加氯盐和硫酸盐类外加剂的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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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配筋砌块砌体的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孔混凝土应具有抗收缩性能;

2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工作年限大于50年的配筋砌块砌体房屋,砂浆和灌孔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应按本规范相关规定至少提高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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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砌体强度

3.4 砌体强度

3.4.1 下列情况的各类砌体,其砌体强度设计值应乘以调整系数γa

1 对无筋砌体构件,其截面面积小于0.3㎡时,γa为其截面面积加0.7;对配筋砌体构件,当其中砌体截面面积小于0.2㎡时,γa为其截面面积加0.8。构件截面面积以㎡计。

2 当砌体用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砂浆砌筑时,对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γa取值为0.9;对砌体抗拉强度设计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γa取值为0.8。

3 当验算施工中房屋的构件时,γa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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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符合下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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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灌孔混凝土砌块砌体的灌孔率应根据受力或施工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33%,其抗压强度设计值不应大于未灌孔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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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55007-2021

5施工及验收

5.1 施 工

5.1 施 工


5.1.1 非烧结块材砌筑时,应满足块材砌筑上墙后的收缩性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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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砌筑前需要湿润的块材应对其进行适当浇(喷)水,不得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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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砌体砌筑时,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咬槎砌筑;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带壁柱墙的壁柱应与墙身同时咬槎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留槎砌筑;块材应内外搭砌、上下错缝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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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砌体中的洞口、沟槽和管道等应按照设计要求留出和预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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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砌筑砂浆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试配。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変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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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砌筑砂浆用水泥、预拌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应考虑其储存期限对材料强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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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现场拌制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砌筑砂浆拌制后在使用中不得随意掺入其他粘结剂、骨料、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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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冬期施工所用的石灰膏、电石膏、砂、砂浆、块材等应防止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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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砌体与构造柱的连接处以及砌体抗震墙与框架柱的连接处均应采用先砌墙后浇柱的施工顺序,并应按要求设置拉结钢筋;砖彻体与构造柱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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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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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采用小砌块砌筑时,应将小砌块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施工洞口预留直槎时,应对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采用混凝土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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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砌体结构的芯柱混凝土应分段浇筑并振捣密实。并应对芯柱混凝土浇灌的密实程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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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砌体挡土墙泄水孔应满足泄排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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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填充墙的连接构造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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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砌体结构检测

5.2 砌体结构检测

5.2.1 对新建砌体结构,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检测砌筑砂浆强度、块材强度或砌体的抗压、抗剪强度:

1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数量不足;

2 砂浆试块强度的检验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

3 对块材或砂浆试块的检验果有怀疑或争议;

4 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需进一步分析砂浆、块材或砌体的强度;

5 发生工程事故,需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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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砌体结构检测应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检测目的确定检测对象和检测的数量,抽样部位应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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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选用新研制的砌体结构现场检测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度测试公式所依据的试验散点图,其横坐标应包括不少于有差异的5组数据点;

2 强度测试曲线的相关系数(或相关指数)不应小于0.85;

3 强度测试曲线适用范围的上、下限不得在试验数据的基础上外推;

4 应进行再现性和重复性试验;

5 应有工程的试点应用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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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验 收

5.3 验 收

5.3.1 单位工程的砌体结构质量验收资料应满足工程整体验收的要求。当单位工程的砌体结构质量验收部分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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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施工质量验收尚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水泥的强度及安定性评定;

2 块材、砂浆、混凝土的强度评定;

3 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

4 砌体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砂浆饱满度;

5 砌体的转角处、交界处、构造柱马牙槎砌筑质量;

6 挡土墙泄水孔质量;

7 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后植钢筋轴向受拉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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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对有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进行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处理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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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维护与拆除

6 维护与拆除

6.0.1 应对砌体结构风化、渗漏、裂缝及损伤的部位进行检查及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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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砌体结构拆除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小对块材的损伤。

▼ 展开条文说明

6.0.3 拆下的快材用于建造砌体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使用裂缝或风化的块材;

2 应对块材取样送检,根据检测结果确定使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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