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砌体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7-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3.2.1、3.2.2、3.2.3、6.2.1、6.2.2、6.4.2、7.1.2、7.1.3、7.3.2(1、2)、9.4.8、10.1.2、10.1.5、10.1.6条(款)
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第4.0.1(1、2)、5.2.1、5.2.3、6.1.8、6.1.10、6.2.1、6.2.3、7.1.10、7.2.1、8.2.1、8.2.2、10.0.4条(款)
3.《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2010第3.1.4、3.2.1(1、6)、3.2.2、3.4.1、5.4.2、5.4.3、5.5.2条(款)
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924-2014第4.2.2、6.2.4、8.3.5条
5.《约束砌体与配筋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 13-2014第5.1.1、5.1.5、5.1.8、5.1.12、5.3.1、6.3.2条
1 总 则
1.0.1 为保障砌体结构工程质量和安全,落实节能、节地和推广新型砌体材料政策,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提高砌体结构工程可持续发展水平,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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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本条为编制目的。
1.0.2 砌体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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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本规范定位类似于欧盟标准的技术准则,《欧洲规范6:砌体结构设计——第1-1部分:配筋和无筋砌体结构的一般规则》BSEN1996-1-1:2005。第1.1.1条给出了其标准的适用范围。本规范内容涵盖砌体结构从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到拆除与资源化再利用全寿命周期,砌体结构工程的建筑活动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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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砌体强度应按砌体标准试验方法进行砌体试验,并应明确试验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且应采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确定砌体强度的平均值、变异系数及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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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砌体强度包括砌体的抗压强度、抗剪强度、弯曲抗拉强度和轴心抗拉强度,应采用统一的标准试验方法确定相应的砌体强度。由于砌体强度与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密切相关,因此开展相关试验时应明确试验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2.0.2 砌体强度标准值应按其概率分布的0.05分位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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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材料强度标准值对保证砌体结构安全至关重要,一般取概率分布的低分位值,国际上一般取0.05分位值。本条参考国外标准并结合国内长期的工程实践经验,对砌体材料强度标准值的取值原则作出规定。
一般情况下,当样本容量足够大时,0.05分位值的砌体强度标准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fk——砌体的强度标准值;
δf——砌体强度的变异系数;
fm——砌体的强度平均值。
2.0.3 砌体强度的变异系数应按表2.0.3采用。对于新砌体材料的变异系数,当计算值小于表2.0.3所列值时,应取表中值;当计算值大于表2.0.3所列值时,应取实际计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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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本规范未列入砌体强度设计指标,仅给出了砌体强度的确定方法和确定原则。在确定砌体强度标准值时,变异系数至关重要,因此本条给出了变异系数的下限值。在确定新砌体材料的性能指标时,不同单位开展的试验,其变异系数往往相差较大,因此规定其变异系数取值不得低于本条规定。当计算值大于本条的规定时,取实际值。
2.0.4 砌体强度设计值应通过砌体强度标准值除以砌体结构的材料性能分项系数计算确定,并应按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确定砌体结构的材料性能分项系数。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A级、B级和C级时,材料性能分项系数应分别取1.5、1.6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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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中对各类结构的可靠性提出了要求,为保证砌体结构的可靠性,本条对砌体强度的设计值的取值原则作出规定。砌体结构的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水平对结构的安全度影响大。国外相关标准中,如砌体结构设计和施工的欧洲规范等早已对此作出了规定,制定了不同的质量控制水平和方法。基于此,我国提出了“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的要求,根据工程实际,分为A、B、C三级,砌体强度指标与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直接挂钩。
2.0.5 满足50年设计工作年限要求的块材碳化系数和软化系数均不应小于0.85,软化系数小于0.9的材料不得用于潮湿环境、冻融坏境和化学侵蚀环境下的承重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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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非烧结块体材料,在大气中长期与二氧化碳接触产生的碳化作用,是导致墙体劣化的主要原因之一,限制碳化指标是保障墙体的耐久性和结构安全性的重要措施。软化系数是用来表示墙体材料耐水性的优劣,材料的耐水性主要与其组成在水中的溶解度和材料的孔隙率有关,因此,块材的原材料选择、成型和养护工艺等均对软化系数有较大影响。当软化系数小于0.85时材料强度降低,给墙体的安全性、耐久性带来影响。
2.0.6 砌体结构应布置合理、受力明确、传力途径合理,并应保证砌体结构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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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本条系对砌体结构方案设计的基本要求。结构选型和布置,直接影响结构的受力性能。对于砌体结构,砌体是一种脆性材料,更应采用受力明确、传力途径合理的结构体系,以增强砌体结构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应从方案设计阶段对结构选型和布置进行控制。
2.0.7 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根据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砂浆与混凝土质量控制、砂浆拌合工艺、砌筑工人技术等级四个要素从高到低分为A、B、C三级,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及以上的砌体结构工程,应为A级或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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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对砌体结构而言,砌体强度与材料质量和施工水平相关。对于施工水平,由于在砌体的施工中存在大量的手工操作,因此砌体结构的施工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因素。在《欧洲规范6:砌体结构设计——第1-1部分:配筋和无筋砌体结构的一般规则》BSEN1996-1-1:2005中,施工水平按质量监督人员、砂浆强度试验及搅拌、砌筑工人技术熟练程度等情况分为五级,材料性能分项系数也相应取为不同的数值。为与国际标准接轨,本条采用分级的方式将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分为三级,并考虑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对砌体强度设计值的影响。为保证设计工作年限50年及以上的砌体结构工程的可靠性,规定其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不应低于B级。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的划分见表1。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是针对施工和管理的各项要素提出的控制要求和评价依据,是确保砌体施工质量的基础,也是衡量施工技术水平的依据。由于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是由现场质量管理、砂浆与混凝土强度、砂浆拌合、砌筑工人技术等级四要素确定的,一些要素有可能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的改变,本条规定对施工质量的控制应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中。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的有关要素检查结果低于相应质量控制等级要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恢复到要求后,再进行施工。
2.0.8 砌体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应依据气候条件及结构的使用环境条件按表2.0.8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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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环境作用所造成的材料劣化表现为砖砌体冻融破坏、砖砌体干湿交替下风化、砌筑砂浆粉化、地下水侵蚀、腐蚀破坏、配筋砌体的钢筋锈蚀等。结构所处的环境条件不同,砌体结构的损伤机理不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是砌体结构耐久性设计必须考虑的因素,因此应对环境类别作出规定。
2.0.9 砌体结构应选择满足工程耐久性要求的材料,建筑与结构构造应有利于防止雨雪、湿气和侵蚀性介质对砌体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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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本条参考《欧洲规范6:砌体结构设计——第1-1部分:配筋和无筋砌体结构的一般规则》BSEN1996-1-1:2005并结合国内长期的工程实践经验,给出了耐久性构造设计的基本原则。砌体材料长期在水分或干湿交替作用下会发生软化、强度下降,或发生风化、块材逐渐酥松、剥落,砂浆粉化。在寒冷地区雨、雪反复冻融作用下,材料发生冻融破坏,逐层剥落。这些都会严重影响结构的安全和使用性能。
2.0.10 环境类别为2类~5类条件下砌体结构的钢筋应采取防腐处理或其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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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本条参考《欧洲规范6:砌体结构设计——第1-1部分:配筋和无筋砌体结构的一般规则》BSEN1996-1-1:2005并结合国内长期的工程实践经验规定,作出钢筋应采取防腐处理或其他保护措施的规定。由于材料碳化或中性化或氯离子侵蚀下使钢筋表面钝化膜破坏,在有氧和水分的条件下,钢筋发生电化学腐蚀,使钢筋锈蚀,因此必须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或防腐措施。砌体结构中多处用到钢筋,如墙体拉结筋、配筋砌体、约束砌体构件中的钢筋等,尤其对配筋砌体、约束砌体构件而言,钢筋采取防腐处理或其他保护措施是十分重要的耐久性设计内容。
2.0.11 环境类别为4类、5类条件下的砌体结构应采取抗侵蚀和耐腐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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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本条参考《欧洲规范6:砌体结构设计——第1-1部分:配筋和无筋砌体结构的一般规则》BSEN1996-1-1:2005并结合国内长期的工程实践经验规定,作出侵蚀环境下砌体结构应采取抗侵蚀和耐腐蚀措施的规定。对于处于侵蚀性环境的建、构筑物,若不采取抗侵蚀和耐腐蚀措施,则会严重影响砌体构件的强度和耐久性。
3材 料
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砌体结构材料应依据其承载性能、节能环保性能、使用环境条件合理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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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参照《欧洲规范6:砌体结构设计——第1-1部分:配筋和无筋砌体结构的一般规则》BSEN1996-1-1第2.2节(材料选择)结合国内经验作出本条规定。承载性能、节能环保性能、材料的使用环境条件直接影响到结构工程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是确定结构技术方案、选择工程材料最基本的原则。
3.1.2 砌体结构选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
2 应对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的主要性能进行检验,证明质量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
3 应根据块材类别和性能,选用与其匹配的砌筑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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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本条对材料应用提出了要求,第2款为见证抽样检验要求(施工过程程序控制要求),第3款为砌筑砂浆选择的要求。在砌体结构工程中,采用不合格的材料不可能建造出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为了保证砌体结构工程所用材料的质量,对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以及材料的主要性能检验作出规定。
3.1.3 砌体结构不应采用非蒸压硅酸盐砖,非蒸压硅酸盐砌块及非蒸压加气混凝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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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工程实践表明,由于非蒸压硅酸盐制品的最终水化生成物与蒸压制品相差较大,是导致建筑墙体劣化、影响建筑物耐久性的主要原因,甚至危及建筑物的使用安全。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由于缺少必要的养护工艺,制品的最终生成物耐久性差,将会给墙体带来安全隐患。
3.1.4 长期处于200℃以上或急热急冷的部位,以及有酸性介质的部位,不得采用非烧结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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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非烧结墙体材料在200℃以上或急热急冷等特定环境下,其块体强度明显降低,进而影响砌体的受力性能,导致砌体结构出现安全隐患。
3.1.5 砌体结构中的钢筋应采用热轧钢筋或余热处理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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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砌体结构对钢筋的性能要求与混凝土结构基本相同,本条对砌体结构中使用的钢筋的类别作出了规定。推广应用具有较好的延性、可焊性、机械连接性能及施工适应性的HRB系列普通热轧带肋钢筋。对RRB400系列余热处理钢筋由轧制钢筋经高温淬水,余热处理后提高强度,资源能源消耗低、生产成本低。其延性、可焊性、机械连接性能及施工适应性降低,一般可用于对变形性能及加工性能要求不高的构件中,如延性要求不高的基础、楼板以及次要的中小结构构件等。
3.2 块体材料
3.2 块体材料
3.2.1 砌体结构中应推广应用以废弃砖瓦、混凝土块、渣土等废弃物为主要材料制作的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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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建筑业的不断发展,伴生着大量的建筑废弃物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为了减小这种不良影响作出本条规定。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砖和砌块可减少建筑垃圾,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节约天然资源,促进建筑业的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国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大政策。一般情况下,新研发的再生材料应按本规范相关要求进行合规性判定,其各种指标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3.2.2 选用的块体材料应满足抗压强度等级和变异系数的要求,对用于承重墙体的多孔砖和蒸压普通砖尚应满足抗折指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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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块体强度指标的变异系数是衡量块体材料质量、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指标,同时也是保证砌体结构安全的前提条件。对蒸压制品而言,规定合理的抗折指标有利于提高其品质,改善其脆性,提高墙体的受力性能。块体材料的抗压强度等级、变异系数和抗折指标等具体要求由与通用规范配套的相关标准作出规定。
3.2.3 选用的非烧结含孔块材应满足最小壁厚及最小肋厚的要求,选用承重多孔砖和小砌块时尚应满足孔洞率的上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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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非烧结含孔砖(砌块)的孔洞布置及孔洞率(空心率)是影响块材物理力学性能的主要因素。孔洞布置不合理的砖将导致砌体开裂、承载力降低,尤其当多孔砖的中部开有孔洞时,砖的抗折强度大幅度降低,砌体的承载力降低并造成墙体过早开裂。试验表明,多孔砖的孔洞布置不合理或孔洞率大于35%时,砖的肋及孔壁相对较窄或孔壁较柔(孔的长度与宽度比大于2),在荷载作用下易发生脆性破坏或外壁崩析。非烧结含孔块体最小壁厚、最小肋厚度及孔洞率的上限等具体指标由与通用规范配套的相关标准作出规定。
3.2.4 对处于环境类别1类和2类的承重砌体,所用块体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3.2.4的规定;对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表3.2.4中1类和2类环境的普通、轻骨料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为MU10;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工作年限大于50年的结构,表3.2.4中材料强度等级应至少提高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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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块材强度和耐久性有密切的相关性,材料强度高,其密实性高、抗渗性好,有较强抵御水分作用的能力,为确保承重墙的安全性及耐久性,本条给出了1类、2类承重砌体的块材强度等级最低限值。蒸压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适用范围参照俄罗斯法规并结合国内工程实践经验作出规定。
3.2.5 对处于环境类别3类的承重砌体,所用块体材料的抗冻性能和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3.2.5的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大于50年时,表3.2.5中的抗冻指标应提高一个等级,对严寒地区抗冻指标提高为F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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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国内外均将材料的抗冻性能作为最重要的耐久性设计内容,表中的抗冻性能参照英国标准、俄罗斯法规并结合国内工程经验给出。抗冻指标指按照标准试验方法经受的冻融循环次数。冻融环境按当地最低月平均气温划分为微冻地区、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其月平均气温分别为:-3℃~2.5℃、-8℃~-3℃和-8℃以下。本条对3类环境下的承重砌体材料的抗冻性能和最低强度等级作出了规定,在实际工程应用中尚应注意:在冻融环境的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不得采用蒸压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在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采用空心砌块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的灌孔混凝土预先将孔洞灌实。
3.2.6 处于环境类别4类、5类的承重砌体,应根据环境条件选择块体材料的强度等级、抗渗、耐酸、耐碱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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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氯离子侵蚀环境包括海水潮汐区、浪溅区以及滨海大气区,化学腐蚀环境也依据侵蚀介质不同、侵蚀环境不同,材料的劣化机理、危害程度差异巨大,对策亦不相同,需依据结构所处的具体微观环境进行耐久性设计,本条则提出了原则要求。
3.2.7 夹心墙的外叶墙的砖及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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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夹心墙的外叶墙处于环境恶劣的室外,当采用低强度的外叶墙时,易因劣化、脱落而毁物伤人。故对其块体材料的强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2.8 填充墙的块材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墙空心砖、轻骨料混凝土砌块、混凝土空心砌块应为MU3.5,外墙应为MU5;
2 内墙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应为A2.5,外墙应为A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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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实践表明,一些强度低、性能差的低劣块体被用于工程,出现了墙体开裂及地震时填充墙脆性垮塌严重的现象,为了确保填充墙的安全,对填充墙采用块材的最低强度等级作出规定。由于外墙受墙体内外温差和湿热传递影响,易遭受热胀冷缩、湿胀干缩等产生破坏,因此提高了外墙块体的最低强度。
3.2.9 下列部位或环境中的填充墙不应使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1 建(构)筑物防潮层以下墙体;
2 长期浸水或化学侵蚀环境;
3 砌体表面温度高于80℃的部位;
4 长期处于有振动源环境的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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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吸水性强、块材强度低,且吸水后强度降低较大,长期处于本条所列环境中易产生损伤,降低砌体强度和耐久性。
3.3 砂浆和灌孔混凝土
3.3 砂浆和灌孔混凝土
3.3.1 砌筑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工作年限大于和等于25年的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砌体应为M5,设计工作年限小于25年的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砌体应为M2.5;
2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应为Ma5,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砌体应为Ms5;
3 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砌体应为Mb5;
4 混凝土砌块、煤矸石混凝土砌块砌体应为Mb7.5;
5 配筋砌块砌体应为Mb10;6 毛料石、毛石砌体应为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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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为保证砌体结构的安全性,对各类砌体的砌筑砂浆强度作出的最低强度限值的规定。
3.3.2 混凝土砌块砌体的灌孔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b20,且不应低于1.5倍的块体强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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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为保证灌孔混凝土与混凝土砌块共同工作,保证混凝土砌块墙体的安全,对灌孔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作出规定。
3.3.3 设计有抗冻要求的砌体时,砂浆应进行冻融试验,其抗冻性能不应低于墙体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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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以往对砂浆的抗冻性要求不高,一般仅为15次。近年来一些掺有大量粉煤灰或各类引气剂的砂浆不断被采用,若不对其质量严加监控,作为墙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砂浆将会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将危及墙体的使用及安全。本条对砂浆提出了与块材相同的抗冻要求。
3.3.4 配置钢筋的砌体不得使用掺加氯盐和硫酸盐类外加剂的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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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氯盐和硫酸盐类外加剂会对钢筋产生锈蚀,对砂浆造成侵蚀,严重影响配筋砌体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因此,不得在配筋砌体结构中使用掺加氯盐和硫酸盐类外加剂的砂浆。
3.3.5 配筋砌块砌体的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孔混凝土应具有抗收缩性能;
2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工作年限大于50年的配筋砌块砌体房屋,砂浆和灌孔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应按本规范相关规定至少提高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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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本条参考《欧洲规范6:砌体结构设计——第1-1部分:配筋和无筋砌体结构的一般规则》BSEN1996-1-1:2005并结合国内工程实践经验,对配筋砌块砌体材料作出规定。灌孔混凝土和砌筑砂浆是影响配筋砌块砌体强度的重要因素,灌孔混凝土的性能既要保证与砌块形成一体,保证砌块内壁与芯柱界面上不出现因芯柱混凝土收缩产生的微隙,又要保证自身的性能指标要求。
3.4 砌体强度
3.4 砌体强度
3.4.1 下列情况的各类砌体,其砌体强度设计值应乘以调整系数γa:
1 对无筋砌体构件,其截面面积小于0.3㎡时,γa为其截面面积加0.7;对配筋砌体构件,当其中砌体截面面积小于0.2㎡时,γa为其截面面积加0.8。构件截面面积以㎡计。
2 当砌体用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砂浆砌筑时,对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γa取值为0.9;对砌体抗拉强度设计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γa取值为0.8。
3 当验算施工中房屋的构件时,γa为1.1。
▼ 展开条文说明
3.4.1结构构件的小截面效应会对砌体强度产生不利影响。实验研究表明,强度等级小于M5.0的水泥砂浆和易性、保水性较差,铺砌不易均匀,因而比同级混合砂浆的砌体强度低。
3.4.2 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符合下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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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本条规定了各类砌体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的取值,地震作用下砌体材料的强度指标因不同于静力,宜单独给出。其中砖砌体强度是按震害调查资料综合估算并参照部分试验给出的,砌块砌体强度则依据试验给出。为了方便,当前仍继续沿用静力指标,并采用调整静力强度设计值的形式。
3.4.3 灌孔混凝土砌块砌体的灌孔率应根据受力或施工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33%,其抗压强度设计值不应大于未灌孔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的2倍。
▼ 展开条文说明
3.4.3由于试验采用的块体强度等级、灌孔混凝土强度等级,一般在MU10~MU20、C10~C30范围,为保证灌孔混凝土与块体协同工作,对灌实砌体强度提高系数作了限制。长期以来,所开展的灌孔混凝土砌块试验试件的灌孔率均大于33%,因此对灌孔率的下限作了规定。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55007-20215施工及验收
5.1 施 工
5.1 施 工
5.1.1 非烧结块材砌筑时,应满足块材砌筑上墙后的收缩性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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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由于非烧结类块材早期自身收缩较快且收缩值大,如果砌筑时存放时间较短,很容易造成墙体出现收缩裂缝。为有效控制墙体的收缩裂缝产生,对非烧结块材砌筑时的收缩性控制要求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5.1.2 砌筑前需要湿润的块材应对其进行适当浇(喷)水,不得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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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的吸水率都比较大,如使用干砖砌筑,砂浆中的水分容易被干砖吸收,砂浆因缺水而流动性降低,不仅使砌筑困难,且影响水泥的水化,导致砂浆强度降低,砂浆与砖粘结不牢,砌体质量显著下降;如砖浇水过湿,或对砖浇水湿润后立即砌筑,砖表面易形成水膜,阻碍了砂浆与砖之间的粘结,同时,砂浆的流动性增大,易导致砂浆中水泥浆流失,使砂浆强度降低。此外,砂浆流淌使砖产生滑移和砌体变形,清水墙砌筑时,也不能保持墙面清洁。因此,为了保证承重砖砌体的砌筑质量,对砖块砌筑前的湿润程度提出原则性要求。
5.1.3 砌体砌筑时,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咬槎砌筑;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带壁柱墙的壁柱应与墙身同时咬槎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留槎砌筑;块材应内外搭砌、上下错缝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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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砖砌体转角处和交接处的砌筑和接槎质量,是保证砖砌体结构整体性能和抗震性能的关键之一,唐山、汶川等地区震害教训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通过对交接处同时砌筑和不同留槎形式接槎部位连接性能的模拟试验分析,证明同时砌筑的连接性能最佳;留踏步槎(斜槎)的次之;留直槎并按规定加拉结钢筋的再次之;仅留直槎不加拉结钢筋的最差。上述不同砌筑和留槎形式连接性能之比为1:0.93:0.85:0.72。因此,为了不降低砖砌体转角处、交接处墙体的整体性和抵抗水平荷载的能力,确保砌体结构房屋的安全,对砖砌体在转角处和交接处的砌筑方式进行了规定(普通砖砌体斜槎砌筑示意见图2),应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砌筑方法不正确将对墙、柱构件的承载力以及正常使用性能造成影响,甚至可能造成安全事故。

5.1.4 砌体中的洞口、沟槽和管道等应按照设计要求留出和预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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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特别是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破坏了块体边缘较薄的实体部分,减少了块体有效承载截面,影响砌体强度;且在竖直荷载作用下,加大了偏心受力,对于砌体承载极为不利。
5.1.5 砌筑砂浆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试配。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変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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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砌筑砂浆的质量通过配合比设计,是使施工中砌筑砂浆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符合砂浆试块合格验收条件,减小砂浆强度离散性的重要保证。
5.1.6 砌筑砂浆用水泥、预拌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应考虑其储存期限对材料强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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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由于水泥在存放过程中,受潮后会产生部分硬化结块,强度会有所降低,一般存放超过3个月时,强度影响较明显,如袋装水泥储存3个月后,强度降低约10%~20%。因此,本条要求应考虑存储期限对材料强度的影响。由于普通预拌砂浆大多是以水泥为胶凝材料,其强度随储存期的延长会有所下降,因此要求储存超过3个月的预拌砂浆使用前应重新检验,满足设计强度要求后方可使用。
5.1.7 现场拌制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砌筑砂浆拌制后在使用中不得随意掺入其他粘结剂、骨料、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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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参考《欧洲规范:砌体结构设计——第2部分:砌体的设计考虑、材料选择和施工》BSEN1996-2:2006并结合国内工程经验,对砂浆拌制作出规定。拌制砂浆时,各组分材料采用质量计量方能符合砂浆配合比设计的要求。但施工现场调查发现,操作人员为使砂浆使用方便,有时会在盛砂浆的灰槽中随意掺加水泥、增稠剂等,从而造成砌筑砂浆配合比混乱、影响砂浆性能和砌体质量。
5.1.8 冬期施工所用的石灰膏、电石膏、砂、砂浆、块材等应防止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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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石灰膏、电石膏等在冻结条件下使用,将直接影响砂浆强度。砂中含有冰块或大于10mm的冻结块,将影响砂浆的均匀性、强度增长和砌体灰缝厚度的控制。遭水浸冻的砖或其他块体,使用时将降低其与砂浆的粘结强度。
5.1.9 砌体与构造柱的连接处以及砌体抗震墙与框架柱的连接处均应采用先砌墙后浇柱的施工顺序,并应按要求设置拉结钢筋;砖彻体与构造柱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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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构造柱是唐山地震以后总结推广的房屋抗震设防的一项重要构造措施,对提高砌体结构整体性能和抗震性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已被工程实践证明和震害验证。为保证构造柱与墙体的可靠连接,使构造柱能充分发挥其作用而提出了相应的施工要求。为了发挥砌体抗震墙与框架柱的共同作用,对砌体抗震墙与框架柱的连接处的施工顺序作出了规定。
5.1.10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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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小砌块多为薄壁、大孔且块体较大的建筑材料,单个块体如果存在破损、裂缝等质量缺陷,对砌体强度将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结构安全;小砌块的原有裂缝也容易发展并形成新的裂缝。
5.1.11 采用小砌块砌筑时,应将小砌块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施工洞口预留直槎时,应对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采用混凝土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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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小砌块生产时的底面朝上砌筑于墙体上,易于铺放砂浆和保证水平灰缝砂浆的饱满度,这也是确定砌体强度指标的试件的基本砌法。同时,为保证墙体结构整体性,要求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在施工洞口处预留直槎时,为保证接槎质量,要求在直槎处的两侧小砌块孔洞中灌实混凝土。
5.1.12 砌体结构的芯柱混凝土应分段浇筑并振捣密实。并应对芯柱混凝土浇灌的密实程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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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由于芯柱在遭遇地震时对改善建筑物抗震性能作用非常重要,而在小砌块墙体中的芯柱施工时,混凝土浇筑是一个关键工序,且容易发生质量问题,如混凝土不密实、断柱等。为保证施工质量,特对施工作出相应规定。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方机构采用适当的抽查方法,保证一定比例的抽查数量,是保证芯柱浇筑质量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重要内容。
5.1.13 砌体挡土墙泄水孔应满足泄排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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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挡土墙的泄水孔未设置或设置不当,会使其墙后渗入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不易排出,导致挡土墙的土压力增加,且渗入基础的积水易造成墙体倒塌或基础沉陷,影响房屋的结构安全和施工安全。
5.1.14 填充墙的连接构造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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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汶川大地震震害表明:当填充墙与主体结构间无连接或连接不牢,墙体在水平地震荷载作用下极易破坏和倒塌;填充墙与主体结构间的连接不合理,例如当设计中不考虑填充墙参与水平地震力作用,但由于施工原因导致填充墙与主体结构共同工作,使框架柱产生柱上部的短柱剪切破坏,进而危及房屋结构的安全。
5.2 砌体结构检测
5.2 砌体结构检测
5.2.1 对新建砌体结构,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检测砌筑砂浆强度、块材强度或砌体的抗压、抗剪强度:
1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数量不足;
2 砂浆试块强度的检验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
3 对块材或砂浆试块的检验果有怀疑或争议;
4 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需进一步分析砂浆、块材或砌体的强度;
5 发生工程事故,需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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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施工中,砌筑砂浆强度和块材强度直接关系砌体的结构性能。本条对新建砌体结构中较为常见的需要进行材料强度实体检测的范围进行了规定。通过实体检测结果,综合考虑砂浆、块材和砌筑质量对砌体各项强度的影响,作为工程是否验收还是应做处理的依据。
5.2.2 砌体结构检测应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检测目的确定检测对象和检测的数量,抽样部位应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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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砌体结构检测对应的情况差别较大,模式化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数量肯定不能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为了保证检测结果具有代表性,在实际的检测工作中应根据具体检测项目的特点确定有针对性的抽样方案(如抽样数量、抽样部位)等。
5.2.3 选用新研制的砌体结构现场检测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度测试公式所依据的试验散点图,其横坐标应包括不少于有差异的5组数据点;
2 强度测试曲线的相关系数(或相关指数)不应小于0.85;
3 强度测试曲线适用范围的上、下限不得在试验数据的基础上外推;
4 应进行再现性和重复性试验;
5 应有工程的试点应用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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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本条为以新技术体系推广应用需要为目标增加的条款。近年来,新的砌体工程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设备不断出现,有些检测方法在研究过程中仅根据3组检测数据(横坐标方向)就回归出强度曲线,甚至有将回归曲线外推、扩大应用范围的现象。本条对新研制的砌体工程检测方法作出规定,确保新研制方法有一个统一的确认规则,为砌体工程检测提供准确的数据。
5.3 验 收
5.3 验 收
5.3.1 单位工程的砌体结构质量验收资料应满足工程整体验收的要求。当单位工程的砌体结构质量验收部分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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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工程施工时应确保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但实际工程中偶尔会遇到因遗漏检验或资料丢失而导致部分施工验收资料不全的情况,使工程无法正常验收。对此可有针对性地进行工程质量检验,米取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的方法确定工程质量状况。
5.3.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施工质量验收尚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水泥的强度及安定性评定;
2 块材、砂浆、混凝土的强度评定;
3 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
4 砌体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砂浆饱满度;
5 砌体的转角处、交界处、构造柱马牙槎砌筑质量;
6 挡土墙泄水孔质量;
7 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后植钢筋轴向受拉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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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正常施工条件下,即采用的原材料质量合格、工人操作规范、施工过程控制较好的施工状态下,砌体的强度取决于块材(砖、小砌块、石材)和砂浆的强度等级,为保证砌体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对水泥、块材、砂浆等的验收作出规定。
砌体中的钢筋品种、规格、数量直接影响配筋砌体的结构性能,钢筋符合设计要求是配筋砌体结构性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基础。混凝土浇筑振捣密实、砂浆抹(灌)正确的情况下,圈梁、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抗震墙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等级符合设计要求是该类构件力学性能满足设计要求最基本的条件。
填充墙拉结筋的作用是保证填充墙与主体结构间的可靠连接和填充墙的整体稳定性。在汶川大地震的震害调查中,发现了大量填充墙倒塌的现象,而倒塌的填充墙绝大多数都存在未设置拉结筋或拉结筋数量不足,或拉结不可靠的情况。鉴于填充墙拉结钢筋的重要性和施工现状,为保证填充墙连接钢筋的施工质量,规定填充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钢筋采用化学植筋方式时,应进行实体检测。
5.3.3 对有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进行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处理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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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砌体工程竣工后相隔一段时间,砌体常有裂缝出现。为保证砌体结构安全,本条针对有可能影响砌体结构安全的裂缝的处置原则作出规定。
6维护与拆除
6 维护与拆除
6.0.1 应对砌体结构风化、渗漏、裂缝及损伤的部位进行检查及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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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砌体结构的风化、渗漏、裂缝及损伤严重时,会影响结构安全,因此提出检查及维修的要求。
6.0.2 砌体结构拆除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小对块材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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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砌体结构建造时按逐层、逐段建造施工,拆除时按反向次序拆除可以最大限度利用原结构,减少不必要的临时支撑和加固,也可最大限度地减小对原块材的损伤,提高重复利用率。
6.0.3 拆下的快材用于建造砌体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使用裂缝或风化的块材;
2 应对块材取样送检,根据检测结果确定使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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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砌体结构拆除后可大量再利用的就是块材,为保证利用结构拆下来的块材建造房屋的结构安全,本条对需再利用的块材提出了具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