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building intelligent system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JGJ/T 417-2017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51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T 417-2017,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4月11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通用设施和软件系统;5.智能化集成系统;6.用户电话交换系统;7.信息网络系统;8.布线系统;9.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0.公共广播系统;11.会议系统;12.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13.时钟系统;14.无线对讲系统;15.信息化应用系统;1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7.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8.机房工程;19.能效监管系统;20.运行维护质量评估。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建设部大院威可达写字楼201室,邮政编码:100037)。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
首都博物馆
东营东胜大厦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中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同方泰德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捷通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程科技有限公司
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万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齐 雄 祝敬国 赵济安 林必毅
张汉华 李 纲 李翠萍 陈 琪
邱春梅 汪 浩 陈 应 曹茂春
林 国 方 明 赵晓光 徐大虎
吴 志 王桔林 孙 鸣 沈 越
张友国 朱景明 梅向群 张东霞
朱 峭 崔旭旺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万 力 耿望阳 朱 明 暴 伟
孙成群 诸建华 李 建 郭远锐
闫剑英
条文说明
《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JGJ/T 417-2017,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4月11日以第1518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智能化系统维护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的实践经验,以及智能化建筑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了建筑智能化系统维护的各项技术要求。
为便于广大运维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 为规范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提高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效率和管理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建设完成后正式投入使用的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
1.0.3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应实现建筑工程预期的建设目标,应确保建筑智能化系统高效运行和功能完善。
1.0.4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建筑智能化工程建设完成后,如何有效地保障智能化系统正常运行和发挥其应有功能,是现代建筑物业面临的新任务。本规范全面、系统地对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专业化管理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科学管理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程序、方法及具体要求,将改变目前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中技术规定缺失的状况。本规范的实施,将对改善智能化系统运行和维护中管理力量缺位的无序状况,强化在使用期中对智能化设施持续调整和优化完善的环节,促进先进运行维护工作方法的应用,提高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效率和管理质量,以及延长系统的生命周期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1.0.2 本规范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建设完成后正式投入使用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因此,在正式投入使用前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关,是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的基础条件。
1.0.3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规范化管理应做到管理流程清晰、工作制度严谨和操作规范有序,从而使建成的智能化系统设施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系统稳定高效运行,确保在建筑生命周期内实现安全、舒适、节能和绿色等建设预期目标。
1.0.4 本规范所引用的国家现行标准,是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配套使用。
2术语
2.0.1 系统运行 system operation
使投入使用的系统达到功能目标的操作值守工作。
2.0.2 系统维护 system maintenance
保障系统有效运行的巡检、保养工作。
2.0.3 系统维修 system repair
排除系统隐患和系统故障的工作。
2.0.4 系统优化 system optimization
根据系统运行状况或业态需求,对系统相关的技术参数、系统状态、末端位置、可视界面、运行逻辑等作相应调整,提高系统性能的工作。
2.0.5 故障 fault
系统发生功能缺失、设备损坏等丧失规定功能的非正常状态。
2.0.6 巡检 inspection
根据规定周期,对系统进行检查的工作。
2.0.7 保养 naintenance
根据规定周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养护的工作。
2.0.8 运维流程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process
运行维护工作的程序步骤和审批过程。
2.0.9 运行主体 operation subject
承担系统日常运行工作的人或团队。
2.0.10 维护主体 naintenance subject
承担系统维护、维修和优化工作的人或团队。
2.0.11 运维主体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subject
当运行主体和维护主体为同一个团队承担时,简称为运维主体。
条文说明
2.0.1、2.0.2 系统运行和系统维护可简称系统运维。
2.0.6 由于用户使用需求和智能化系统不同,厂家产品的运维要求各不相同,在运维工作开展前,需要对所有智能化系统制定针对性的巡检计划,确定每个系统的巡检内容和巡检周期。
2.0.11 运行主体和维护主体可以为用户工作人员或外包人员。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应建立运行维护体系。
3.1.2 在实施运维工作前,应做好运行维护的准备工作,确认运维工作范围及各系统需实现的功能。
3.1.3 运维工作应包括系统运行、系统维护、系统维修、系统优化等四方面内容。
3.2 运行维护体系
3.2.1 运行维护体系应包括确保建筑智能化系统正常运行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技术规定,有明确的运维主体、运维流程、运维技术要求以及运维评估标准。
3.2.2 运维主体宜由建筑物业管理人员、系统技术管理人员、系统运行操作人员等组成,承担和负责一项、多项或全部系统运行维护工作。运维主体可由同一单位人员组成,也可由物业管理、系统设备供应及工程承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组建。信息接入系统、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可由服务提供商进行运维。
3.2.3 系统运维流程涉及的运行主体、维护主体应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系统运维工作。系统运维流程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3.2.4 系统运维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至第19章的规定。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维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2.5 运维评估应符合本规范第20章的规定。
3.3 运行维护准备
3.3.1 系统运行维护实施前准备工作,应包括技术资料核对、现场核查,以及备品备件、运维工作面、运维人员、运维工具、运维工作条件、运维目标等方面内容的准备和确认。
3.3.2 运维的技术文件应包括:
1 符合系统现状的图纸;
2 系统验收资料;
3 现有系统的设备设施台账;
4 设备或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
5 系统测试记录和各主要设备运行记录;
6 系统供应商、集成商及分包商通讯录;
7 系统的备份及安装软件;
8 系统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配套的测试和调试软件,软件数据库授权期限等。
3.3.3 现场核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其检查结果宜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形成系统功能核查表:
1 系统的设备与管路;
2 与系统相关联的配套工程;
3 防雷与接地设施;
4 系统功能;
5 备品备件;
6 可实施运维的工作空间。
3.3.4 运维工作开展前,运维主体应准备系统维护检测的仪器、仪表、机具、管理软件,并应确定运维工作流程。
3.3.5 运维主体应具备开展运维工作的办公场所和备品备件库房。
3.3.6 运维操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运行维护经验,上岗前应经过针对性培训。
条文说明
3.3.1 推荐信息化运维主体,宜通过工信部ITSS认证。按照ITSS要求建立运维体系。
系统运行准备以运行主体为主,最终用户配合;系统维护准备以维护主体为主,运行主体配合。
3.3.2 本条对运维工作实施前应准备的技术文件作了规定。
第1款 实施运维前,原有设计图纸及竣工验收图纸有可能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应对竣工图纸和后期变更图纸进行整合,出具符合实际情况的图纸。
第2款 消防工程、电梯、人防工程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验收与认可,有线电视、无线覆盖、卫星电视接收应得到相关部门的使用批准。
第4款 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维护手册一般由厂家或集成商提供。运维主体应当根据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结合用户实际使用需求,制定出运维工作的详细操作规程。
第7款 系统备份及安装软件包括软件安装盘、配置恢复数据、备份数据、系统密码。
3.3.3 本条对现场核查应检查的内容作了规定。
第1款 检查设备使用年限,设备安装情况。
第2款 市政配套工程包括通信、电、气、暖和给水排水。
第4款 系统目前能够实现的功能及经过调试后可以实现的功能。
第5款 应根据系统规模、设备类型、故障发生频率及设备对系统影响程度确定备品备件的数量、类型及供货渠道。
第6款 应检查各系统安装、调试、检测、维护的操作空间。
3.3.4 仪器、仪表应按照要求进行校正和检测。
3.3.6 有特种作业需求时,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JGJ/T 417-2017 附录D系统维护保养记录表
D.0.1 系统维护保养记录表宜符合表D.0.1的规定。
表D.0.1 系统维护保养记录表
条文说明
1 “维护内容”填写实际完成的维护工作;
2 如维护中发现需要维修排故的项目时,应在“维护结果”栏中说明,并在“备注”中注明维修排故记录表的编号。
具体表格见表25~表44。





















附录E维修排故记录表
E.0.1 维修排故记录表宜符合表E.0.1的规定。
表E.0.1 维修排故记录表
条文说明
1 无论是运行还是维护中发现故障,均需填写本规范。
2 若维修排故进入大修流程,应将有关大修的相关文档作为本表附件,一并存档。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2《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4《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
5《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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