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electronic engineering
GB 50814-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9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14-2013,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8、3.1.10、3.1.12、3.4.19 (4) 、3.6.2、3.6.3、3.6.4、3.7.15、4.1.1、 4.1.2、4.2.1(2)、4.2.4(4)、4.2.6(2)、5.1.1、5.1.3、5.1.4、5.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我国电子工程多年来在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运行方面的经验,参考了国外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运行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理念,并考虑了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我国现行的环保法规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废水污染防治,废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废液收集和处置,电磁辐射、噪声污染防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传真:010-68217842,E-mail:ceedi@ceedi.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
参编单位: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奥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锦生 陈家桂 王稳重 陈阵 宋昕阳 徐一青 秦学礼 王凌旭 王鹏 张熙琳 肖红梅 张海军 冯俊亭 张卿川 郑 鑫 徐立程 高燕 彭赣南
主要审查人:左亚洲 薛长立 戚晓专 孔荟 任向东 叶鸣 孙智华 朱玉俊 白庆中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范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防治电子工程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电子工业可持续发展和电子工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子工程环境保护的工程设计。
1.0.3 电子工程环境保护的工程设计,应贯彻以节能、节水、环境友好为先为重的原则,在电子工程建设时,应配套建设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4 电子工程环境保护的工程设计,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0.5 电子工程环境保护的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 语
2.0.1 含铬废水 Cr-containing wastewater
指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含三价铬、六价铬的废水。
2.0.2 含氟废水 F-containing wastewater
指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含氟离子及其化合物的废水。
2.0.3 有机废水 organic wastewater
指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含有有机物质的废水。
2.0.4 酸碱废水 acidic&alkaline wastewater
指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呈酸性或碱性的废水。
2.0.5 研磨废水 grinding wastewater
指研磨、抛光等工艺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有固体颗粒物或悬浮物的废水。
2.0.6 含砷废水 As-containing wastewater
指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含有砷及其化合物的废水。
2.0.7 有毒废气 venomous exhaust
指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或导致人体产生神经性麻痹、呼吸系统麻痹或肌肉麻痹等中毒现象的废气。
2.0.8 源头处理 point of use treatment
在工艺设备附近设置的废气处理设备,该设备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就地处理。
3废水污染防治
3.1 一般规定
3 废水污染防治
3.1 一般规定
3.1.1 废水宜按不同水质分类收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染物性质不同的废水,宜分别单独收集;
2 污染物性质相同,但污染物浓度相差较大的废水,宜分别单独收集;
3 含有重金属污染物成分的废水不应与其他废水混合,应单独收集;
4 废水收集系统宜设置通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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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本条是关于电子工程废水收集的原则规定。
1 由于污染物性质不同的废水其处理方法也会不同,因此污染物性质不同的废水宜单独收集,以便制订合理的废水处理流程。不同污染物性质的废水如果混合在一起收集,会增加废水处理难度,既影响废水的回用或达标排放,又会提高废水处理的费用。
2 虽然污染物性质相同,但污染物浓度相差较大时,也宜分别收集。主要考虑污染物含量不同时,处理方法也存在差别,如对于低浓度有机物废水和高浓度有机物废水,在处理方法上就可能存在差别,高浓度有机物废水一般先采用厌氧处理方法后再采用好氧处理方法,而低浓度有机物废水一般可直接采用好氧处理方法,如果将低浓度有机物废水和高浓度有机物废水一起收集,不仅可能增加了厌氧处理水量和处理费用,还可能因低浓度废水的混入而降低厌氧处理的效率。此外,电子工业高浓度废水的排出方式一般为不定期间隙式排放,污染物性质相同但浓度不同的废水单独收集,可避免废水收集槽内因浓度负荷冲击而对废水处理产生不利影响。
3 总汞、总铬、六价铬、总镉、总铅、总镍、总银等重金属污染物均为第一类污染物,相关排放标准对其设定了非常严格的排放限值。不同种类重金属污染物,其处理方法和反应条件不尽相同。本款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对不同种类重金属污染物进行分质有效处理。
4 设置通气管,一方面可以改善废水收集管道系统的排水条件,使废水排放更加顺畅;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废水收集槽(池)散发的气味,改善作业点的工作环境。
3.1.2 废水处理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废水排放量、处理方式、工作班次、工作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间歇式处理时,废水处理系统宜按每日运行一个工作周期进行设计;
2 当采用连续处理且废水在调节池的停留时间小于8h时,废水处理站的设计规模宜按废水小时平均排水量的1.1倍~1.3倍确定;
3 当采用连续处理且废水在调节池的停留时间大于8h时,废水处理站的设计规模宜按废水小时平均排水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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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本条是关于废水处理设计规模的规定。
1 当采用间歇式处理时,一般考虑在白天8h~10h内处理完一天的废水量,晚上不再考虑废水处理设备运行。这样设计是基于采用间歇式处理工艺时,处理的废水量均较少,适当增加处理设备容量,投资费用增加的不大,而相应减少的人工费却很可观,采用每日运行一个工作周期更具有良好的经济性。
2 本款的目的是为了将废水水量、水质冲击负荷对其处理系统的影响降到最小。工业废水的水量、水质变化幅度一般较城市废水大,废水在调节池停留时间小于8h时,废水水量冲击负荷可能引起调节池出现“溢池”现象,因此,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能力按照平均时排水量的1.1倍~1.3倍进行是合理的。
3 废水在调节池中的停留时间经历了8h以上时,可以认为废水水量、水质均得到较好的均衡,因此,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能力按平均小时流量进行是合理的。
3.1.3 水质、水量变化大的废水处理系统,应设置废水调节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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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考虑设置废水调节池,是为了保证后续处理工艺能连续稳定的运行。
3.1.4 当消防排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时,应设置消防排水收集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排水收集设施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该区域内一次消防用水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量之和;
2 消防排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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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本条是关于消防排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规定。
从最近几年发生的多起因火灾时消防排水引起的水污染事件来看,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消防排水未能有效控制在一定范围或未采取措施进行收集,随意向四周漫流,污染物随消防排水流入附近雨水管网,最终排入周围水体而产生了严重的水污染,如2005年吉林石化公司101厂爆炸事件和2010年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件。
在深圳也发生过在消防灭火过程中,消防排水对周围水体造成的污染事件。深圳某PCB厂的电镀车间发生了火灾,消防过程中,消防水进入电镀槽内,导致电镀液随大量的消防水溢流出车间,经厂区的雨水管网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最终排入了受纳水体,引起受纳海域严重的污染。
消防排水的收集措施很多,可以考虑设置消防排水收集池、设置地面围堰或在厂区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系统处设置截流设施等方法,也可采用几种方法相结合的综合做法。
消防排水收集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该区域一次消防用水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泄漏量之和。一次性消防用水量包括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自动喷水量和水幕用水量等该区域已设计了的各种消防水量;有毒有害污染物泄漏量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计算确定。
设置地面围堰是将有毒有害污染物区域的四周设置挡水堤(坝),使消防排水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向四周蔓延。挡水堤(坝)高度应保证所围区域内有效容积大于一次性消防用水量。
设置截流井等设施时,可采用在雨水系统内设置闸槽井(见国家标准图集《排水检查井》02S515)。在发生火灾时,闸槽井内的闸板由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放下关闭管口,将消防水堵截在生产企业雨水管中,废水由提升设备送到废水处理系统的调节池或事故池,不排入市政雨水系统。
污染物超标的消防排水,如排水单位无法处理,可外运至其他单位处理。
3.1.5 下列场所应设置紧急冲身洗眼器:
1 危险化学品储存、配置、投料区;
2 危险废液收集区;
3 其他对人员可能产生化学灼伤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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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本条款所规定的设置紧急冲身洗眼器的场所,均是可能对操作人员产生化学伤害的地方。
3.1.6 紧急冲身洗眼器的服务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m,且在保护半径内不应有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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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一般情况下,紧急冲身洗眼器距离危险区最大间距应在10s步距之内,按照人每小时行走6km计算,间距不应大于16.7m。因此本规范确定了不大于15m的间距。
当操作人员受到了化学伤害,尤其眼部溅射到了化学品后,行动会很不方便,如存在障碍物和跨越房间,会延缓受到化学伤害的操作人员的施救时间,造成更大伤害。条文对此作出了规定。
3.1.7 泵房、药剂配置、污泥脱水等区域,应设置排水沟、集水坑等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沟、集水坑应根据废水性质采取防腐措施;
2 当采用排水泵排除集水坑内的废水且集水坑内的废水具有腐蚀性时,应采用耐腐蚀泵;
3 集水坑内的废水应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4 排水沟、集水坑敞口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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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本条是对泵房、药剂配置、污泥脱水等区域设置地沟和集水井的规定。
1 地面、排水沟和集水井防腐做法参见国家建筑标准图集《建筑防腐蚀构造》08J333或选择其他方法,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何种防腐方法,都要按照废水的腐蚀特性,选用相应的防腐材料。
2 应根据输送介质的化学性质、介质浓度、介质的固体物质含量、介质的黏度和温度、防爆要求等因素来选择合适的废水输送和提升泵,可采用PP、PE、PVDF、氟塑料等塑料防腐泵和不锈钢水泵,也可采用钢和铸铁内衬塑料的防腐泵。
3 当同一工程具有对不同性质废水处理设施时,在进行水质分析后,应将集水坑排水送至与其废水性质相似的废水处理系统中,在水质资料不全时,集水坑废水宜排入污染物最复杂和浓度最高的废水中。
3.1.8 废水收集、处理构筑物应防腐、防渗、防漏;当废水收集构筑物直接埋地时,应采取监测废水收集构筑物渗漏状况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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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废水收集、处理构筑物的防腐应根据废水的化学性质、污染浓度、构筑物自身的材料等因素来决定。对废水处理构筑物渗漏状况的监控,可采取的措施有:
(1)废水处理构筑物均架空设置,当出现渗漏时,操作人员可以及时发现。
(2)采用双层结构并在双层结构中间设置渗漏探测器。
(3)采用单层结构并且部分或全部埋设在土壤中时,应在构筑物底部和四周设置能监测到水池内的废水所含污染物的探测器。
3.1.9 废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水系统的管道材料及其接口形式应按废水水质、水温等确定;
2 当采用直埋敷设时,除应满足最小覆土及冻土深度要求外,尚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且应设置检查口;
3 当采用非通行管沟敷设时,管沟底宜设有坡度,并应坡向沟内集水坑,坑内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管沟及集水坑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4 当采用通行管沟敷设时,除应符合本条第3款要求外,沟内还应设置照明和通风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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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本条是关于废水管道的规定。
1 管材的选择应根据输送废水的化学性质、污染物浓度、温度、管材敷设方式(架空或埋地)等因素来决定,接口随管材材质确定。
2 直埋管道采用可靠的防渗漏措施有:
1)采用双层管,可采用成品双层管或自制双层管。
2)当采用无压力单层管时,应以管外壁算起,沿管四周敷设0.5m厚的黏土层(渗透系数≤10-7 cm/s)。
3.1.10 废水处理构筑物应采取防护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避雷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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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本条是关于处理构筑物安全设施的规定,列入强制性条款。废水处理构筑物的平台、走道、爬梯等是工作人员活动频繁的场所,为保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应根据需要设置适用的防护栏杆和防滑梯;高架处理构筑物位于废水处理站的高点,容易受雷击而影响安全,因此应设置避雷设施。
3.1.11 废水处理站可与生产主体建筑、综合动力站等合建,也可单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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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废水处理站由若干废水处理构筑物、设备及配件等组成。当条件允许时,废水站与主厂房、综合动力站等合建,可以节省土地使用面积,减少废水输送管道的距离;当条件不允许时,废水处理站可以单独建设。
3.1.12 废水处理站严禁与食堂、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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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款。废水站严禁与食堂、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合建,是为了避免废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臭气)、噪声、污泥等对生活配套设施产生不良影响。
3.1.13 废水处理站位置应根据生产厂区的总体规划、废水的产生、回用、排放的位置要求,结合各构筑物的功能、处理流程、地形、气候和地质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便于接纳主体工程产生的废水;
2 应便于处理后的水回用和排放;
3 应在生活区和生产区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 宜建在生产厂区内地势较低,且不应受洪涝灾害影响处;
5 应便于污泥处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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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废水处理厂位置,在满足厂区总体规划条件下,还应考虑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项规划,以保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
1 便于接纳主体工程产生的废水,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要保证主体工程排水点离废水处理站近,以节约输水管网费用;另一方面保证废水排入废水处理站的能耗要节约。
2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节水越来越受到重视,废水处理不仅要考虑达标,更要考虑将废水经过适当处理达到相应的用水标准后回用。
3 废水处理站的方位,应选在对周围生活和工作人员产生环境影响最小的方位,一般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 建在厂区内地势较低处是有利于废水可以自流到废水处理站,减少动力提升,但又不能受到洪灾影响。
5 在废水处理站的设计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废水的处理,同时也要重视污泥的处理。
3.1.14 废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分别集中布置。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和管道安装以及维护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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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 本条规定了处理构筑物的布置原则。
废水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各有不同的处理功能和操作、维护、管理要求,分别集中布置有利于管理。合理的布置可保证施工安装、操作运行、管理维护安全方便,并减少占地面积。
3.1.15 当处理站分期建设时,处理站占地宜按总体处理规模预留场地,并应进行总体布置。管网和地下构筑物宜一次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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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 本条是关于废水处理站分期建设的规定。废水处理站分期建设的主要原则是:
(1)归为远期建设、不影响现有设施正常运行的项目,一般留待远期建设,以避免对现有资金的占用。
(2)留待远期使用的、但是今后建设对现有设施运行产生一定影响、并且一次性建设的成本低于分期建设的成本时,应尽可能一次性建设。
(3)本期和远期共用的项目,当本期按远期建设规模一次性建设完成时,投资费用增加速度远小于建设规模增加速度,并且分期建设时的投资远高于一次性建设时的投资费用,因此,应尽可能一次建设。
3.1.16 废水处理站的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满足运输最大设备及日常运输化学药剂、废液、污泥的车辆出入的要求。道路及通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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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 本条是关于废水处理站通道的规定。
废水处理站的通道应根据通向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如运输、检查、维护和管理的需要设置。
3.1.17 废水处理站应设置适应处理工艺要求的采暖、通风、换气、照明、给水排水及消防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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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 本条是关于废水处理站设置采暖、通风、换气、照明、给排水及消防设施的规定。
3.1.18 废水处理站应根据需要设置存放材料、药剂、污泥、废渣等的场所,并不得露天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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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8 本条是关于废水处理站设置存放材料、药剂、污泥、废渣等场所的规定。
不得露天堆放废水处理材料、药剂、污泥和废渣,是为了防止因日晒、风吹、雨淋等产生二次污染。
3.2 废水的水量与水质
3.2 废水的水量与水质
3.2.1 设计废水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当生产工艺不能提出废水排放量时,可按产品产量及类似企业进行估算,也可按全厂工业用水量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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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本条是关于确定废水水量的规定。
生产工艺的设计一般由专业设计单位、生产企业(项目投资方)或主要设备供应商中的一个或几个完成。按照规定,不论工艺设计主体是谁,均有义务向废水处理的设计单位提供排放废水的种类,各类废水排水量和水质等资料。这是目前废水处理设计单位获得废水资料的主要途径。
当生产工艺的设计单位由于某些原因无法提供废水资料时,废水处理的设计单位可调查与本项目相似的同类企业的资料,结 合企业的产品和工艺生产设备的差别、生产效率的高低和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再确定企业的排水量。
对于某些排水资料不是很齐全而用水资料较齐全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用水量资料,在充分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分清企业各种类别的生产水用量,了解全厂水循环状态,再确定水平衡图和相对应的排水量。
3.2.2 设计废水的原水水质应根据生产工艺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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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本条是关于废水的原水水质的规定。
电子产品种类很多,不同的电子产品会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有时同一种电子产品也会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因此电子企业排出的废水种类很多,并且每种废水水质差别也很大,对于不同项目应根据其具体的生产工艺来确定废水水质。
获得废水水质资料,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 由工艺设计的单位提供,大部分工艺设计单位均有能力提供废水的水质资料。
(2) 可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水质资料。有些环评单位在从事某一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积累了该行业大量的资料,因此他们编制的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水质资料是可采用的。
(3) 如果是在原有生产规模上进行的产能提升项目,可采用现有企业水质实测资料。
(4) 如果采用以上方法均没有获得水质资料,设计者可参照国内外相同工艺生产或产品的废水水质资料,经过分析、比较和论证后提出相应的水质资料。
3.3 废水处理
3.3 废水处理
3.3.1 废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废水水质、水量、排放标准,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常见废水可采用下列方法处理:
1 酸碱废水宜采用中和法;
2 含氟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法;
3 含砷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法和气浮法;
4 含磷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法和生化法相结合的方法;
5 有机废水宜采用化学法和生化法相结合的方法;
6 重金属废水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GB 50136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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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本条规定了确定废水处理流程的原则,并对常见废水提出了可采用的处理方法。
1 酸碱废水采用中和法,通过投加NaOH、H2SO4、HCl等使废水pH值达标。
2 含氟废水采用化学沉淀法处理,通过投加钙盐,控制pH值在7~11,并投加PAC、PAM、FeCl3等药剂,经沉淀,使氟达标。使用的钙盐,一般为石灰或氯化钙。一般情况下,投加石灰沉淀效果优于投加氯化钙(投加石灰,一方面提供了除氟需要的钙盐,另一方面又提供了调整pH值需要的氢氧根离子,与投加氯化钙相比,减少了废水调整pH值需要的氢氧化钠,使废水氯化钠的含量大大减少),但投加石灰污泥产量大,增加了污泥处置的工作量,而且石灰的配置和储存条件较差;pH值的控制,通常通过投加NaOH、石灰来实现,投加NaOH时生成的氟化钙絮体较投加石灰细小,不易沉淀;对含氟废水而言,投加FeCl3和PAM比投加PAC和PAM更有利于氯化钙的沉淀,但FeCl3投加量较大时,由于三价铁离子的存在,废水有时容易发红。总之,药剂选择应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
3 含砷废水采用化学沉淀法处理,一般采用石灰、氯化钙、FeCl3,调pH值在9~10可取得良好效果。目前,清华大学会同有关单位研制出403专用除砷剂,其最大特点是除砷效率高,污泥量少,可极大减少含砷污泥的处置费用。
4 化学沉淀法处理含磷废水,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第6.7节的有关要求。
5 电子工业有机废水除含有各种清洗剂、显影液(如四甲基氢氧化铵,化学式:C4H13NO)、去光阻剂NMP(如N-甲基-2-吡咯烷酮,化学式:C5H9NO)、去光阻剂DMSO[二甲基亚砜,化学式:(CH3)2SO]、去光阻剂NBA(乙酸正丁酯,化学式:C6H12O2)等外,还含有氟、磷等无机物。从有机废水中所含化学物质的分子式我们可以看出,电子工业有机废水处理,事实上是去除无机物和氮、硫等,因此宜采用化学沉淀法首先去除氟、部分磷等无机物,然后采用生化法去除氮、硫和碳水化合物等。
本规范仅列出了部分废水的一般处理方法,由于电子工程废水种类很多,可根据具体废水水质、水量、排放标准和废水回用状况等,采用不同于规范推荐的方法。
3.3.2 废水处理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形高差。
▼ 展开条文说明
3.3.2 本条是关于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利用地形高差的规定。
在废水处理竖向设计时,充分利用地势高差,可以有效减少废水动力提升,节约能源。
3.3.3 超越管线应合理布置,并应在所有处理构筑物的底部设置维修放空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
3.3.3 本条是关于废水处理站设置超越管和放空管的规定。
废水处理站在合理位置设置超越管,可使废水在紧急条件下越过某些处理构筑物而进入后续构筑物。但是超越管的布置应保证对出水水质影响小,并能迅速恢复正常工作。构筑物在维修时,需要设排空设施。为了保护环境,排空水应回流处理,不应直接排到排水口。构筑物底部设置排水管或设置临时排水泵抽水是常用的两种排空手段。
3.3.4 处理站中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3.3.4 本条是关于废水处理站机电设备噪声和振动防治的规定。
废水处理设备的设备噪声和振动控制,首先要选择噪声低和振动轻的设备,其次将噪声高和振动剧烈的设备集中布置在远离人群集中的房间中,再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隔声、吸声等治理方法,使其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要求。
3.3.5 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应采取除臭措施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
3.3.5 本条是关于废水处理过程中臭气防治的规定。
电子工程废水处理时的臭气,主要来源于生物法处理废水的生化池、污泥浓缩、污泥脱水、污泥储存等部位。应根据臭气产生的部位,设置臭气收集设施、处理装置和排气筒。臭气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活性炭吸附法、热氧化法、除臭溶液除臭法、氧离子基团除臭法、化学洗涤法和生物过滤法等。
活性炭吸附法主要适合小气量臭气的处理,通常不作为第一级主要除臭装置,而是用作后续的精处理装置。
热氧化法主要适合重度污染的大型设施的高流量、难处理的臭气。
除臭溶液除臭法主要是利用人们可以接受的气味较强的气体气味掩盖和中和难闻的臭气气体气味的方法。该方法很难完全改变臭气气体成分,对人畜、设备和环境等仍可能具有一定的损害。
氧离子基团除臭法适用于处理轻度污染的既含有臭气又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废气。需要注意的是,反应产物硫酸具有腐蚀性。
化学洗涤法主要是利用化学制剂和臭气气体中的臭气经过化学反应生成没有臭味或臭味较低的化学产物来消除臭气的方法。该方法改变了臭气的成分,降低了臭气对人畜、设备和环境等的损害程度,该方法在电子工程废水处理中应用较多。
生物过滤法除臭原理是:收集到的废气在适宜的条件下通过长满微生物的固体载体(填料)。气味物质先被填料吸收,然后被填料上的微生物氧化分解,完成废气的除臭过程,固体载体上生长的微生物承担了物质转换的任务。因为微生物生长需要足够的有机养分,所以物体载体应具有很高的有机成分,还要创造适宜的温度、pH值、氧气含量、温度和营养成分的良好条件来保持微生物活性。该方法不适合处理特高浓度臭气和含有有毒成分的废气。
014'>《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14-2013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
《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GB 50136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条则》GB 1215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J 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