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814-201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electronic engineering

GB 50814-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9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14-2013,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8、3.1.10、3.1.12、3.4.19 (4) 、3.6.2、3.6.3、3.6.4、3.7.15、4.1.1、 4.1.2、4.2.1(2)、4.2.4(4)、4.2.6(2)、5.1.1、5.1.3、5.1.4、5.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我国电子工程多年来在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运行方面的经验,参考了国外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运行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理念,并考虑了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我国现行的环保法规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废水污染防治,废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废液收集和处置,电磁辐射、噪声污染防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传真:010-68217842,E-mail:ceedi@ceedi.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

参编单位: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奥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锦生 陈家桂 王稳重 陈阵 宋昕阳 徐一青 秦学礼 王凌旭 王鹏 张熙琳 肖红梅 张海军 冯俊亭 张卿川 徐立程 高燕 彭赣南

主要审查人:左亚洲 薛长立 戚晓专 孔荟 任向东 叶鸣 孙智华 朱玉俊 白庆中

1总则

1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范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防治电子工程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电子工业可持续发展和电子工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子工程环境保护的工程设计。

1.0.3  电子工程环境保护的工程设计,应贯彻以节能、节水、环境友好为先为重的原则,在电子工程建设时,应配套建设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4  电子工程环境保护的工程设计,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0.5  电子工程环境保护的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2.0.1 含铬废水 Cr-containing wastewater

指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含三价铬、六价铬的废水。

2.0.2 含氟废水 F-containing wastewater

指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含氟离子及其化合物的废水。

2.0.3 有机废水 organic wastewater

指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含有有机物质的废水。

2.0.4 酸碱废水 acidic&alkaline wastewater

指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呈酸性或碱性的废水。

2.0.5 研磨废水 grinding wastewater

指研磨、抛光等工艺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有固体颗粒物或悬浮物的废水。

2.0.6 含砷废水 As-containing wastewater

指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含有砷及其化合物的废水。

2.0.7 有毒废气 venomous exhaust

指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或导致人体产生神经性麻痹、呼吸系统麻痹或肌肉麻痹等中毒现象的废气。

2.0.8 源头处理 point of use treatment

在工艺设备附近设置的废气处理设备,该设备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就地处理。

3废水污染防治

3.1 一般规定

3  废水污染防治

3.1  一般规定

3.1.1  废水宜按不同水质分类收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染物性质不同的废水,宜分别单独收集;

   2  污染物性质相同,但污染物浓度相差较大的废水,宜分别单独收集;

   3  含有重金属污染物成分的废水不应与其他废水混合,应单独收集;

   4  废水收集系统宜设置通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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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废水处理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废水排放量、处理方式、工作班次、工作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间歇式处理时,废水处理系统宜按每日运行一个工作周期进行设计;

   2  当采用连续处理且废水在调节池的停留时间小于8h时,废水处理站的设计规模宜按废水小时平均排水量的1.1倍~1.3倍确定;

   3  当采用连续处理且废水在调节池的停留时间大于8h时,废水处理站的设计规模宜按废水小时平均排水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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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水质、水量变化大的废水处理系统,应设置废水调节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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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当消防排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时,应设置消防排水收集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排水收集设施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该区域内一次消防用水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量之和;

   2  消防排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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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下列场所应设置紧急冲身洗眼器:

   1  危险化学品储存、配置、投料区;

   2  危险废液收集区;

   3  其他对人员可能产生化学灼伤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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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紧急冲身洗眼器的服务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m,且在保护半径内不应有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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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泵房、药剂配置、污泥脱水等区域,应设置排水沟、集水坑等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沟、集水坑应根据废水性质采取防腐措施;

   2  当采用排水泵排除集水坑内的废水且集水坑内的废水具有腐蚀性时,应采用耐腐蚀泵;

   3  集水坑内的废水应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4  排水沟、集水坑敞口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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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废水收集、处理构筑物应防腐、防渗、防漏;当废水收集构筑物直接埋地时,应采取监测废水收集构筑物渗漏状况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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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废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水系统的管道材料及其接口形式应按废水水质、水温等确定;

   2  当采用直埋敷设时,除应满足最小覆土及冻土深度要求外,尚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且应设置检查口;

   3  当采用非通行管沟敷设时,管沟底宜设有坡度,并应坡向沟内集水坑,坑内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管沟及集水坑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4  当采用通行管沟敷设时,除应符合本条第3款要求外,沟内还应设置照明和通风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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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废水处理构筑物应采取防护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避雷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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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废水处理站可与生产主体建筑、综合动力站等合建,也可单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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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  废水处理站严禁与食堂、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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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废水处理站位置应根据生产厂区的总体规划、废水的产生、回用、排放的位置要求,结合各构筑物的功能、处理流程、地形、气候和地质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便于接纳主体工程产生的废水;

   2  应便于处理后的水回用和排放;

   3  应在生活区和生产区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  宜建在生产厂区内地势较低,且不应受洪涝灾害影响处;

   5  应便于污泥处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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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  废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分别集中布置。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和管道安装以及维护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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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  当处理站分期建设时,处理站占地宜按总体处理规模预留场地,并应进行总体布置。管网和地下构筑物宜一次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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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  废水处理站的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满足运输最大设备及日常运输化学药剂、废液、污泥的车辆出入的要求。道路及通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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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  废水处理站应设置适应处理工艺要求的采暖、通风、换气、照明、给水排水及消防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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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8  废水处理站应根据需要设置存放材料、药剂、污泥、废渣等的场所,并不得露天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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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废水的水量与水质

3.2  废水的水量与水质

3.2.1  设计废水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当生产工艺不能提出废水排放量时,可按产品产量及类似企业进行估算,也可按全厂工业用水量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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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设计废水的原水水质应根据生产工艺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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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废水处理

3.3  废水处理

3.3.1  废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废水水质、水量、排放标准,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常见废水可采用下列方法处理:

   1  酸碱废水宜采用中和法;

   2  含氟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法;

   3  含砷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法和气浮法;

   4  含磷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法和生化法相结合的方法;

   5  有机废水宜采用化学法和生化法相结合的方法;

   6  重金属废水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GB 50136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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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废水处理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形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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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超越管线应合理布置,并应在所有处理构筑物的底部设置维修放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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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处理站中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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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应采取除臭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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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14-2013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

《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GB 50136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条则》GB 1215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J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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