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669-201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reinforced concrete silos

GB 50669-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1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94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69-2011,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4、3.0.5、5.2.1、5.4.3、5.4.8、5.5.1、5.6.2、8.0.3、11.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2月18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和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钢筋混凝土筒仓工程设计、施工、科研和生产使用等方面的经验,开展了专题研究和工程试点应用,并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基础工程、筒体工程、仓底及内部结构工程、仓顶工程、附属工程、季节性施工、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工程质量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和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西路280号,邮政编码:05005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山东省建材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南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中平能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线登洲 高任清 安占法 王振宁 李云霄 陈增顺 张振国 耿贺明 张哲 郭群录 田国良 韩万章 赵茁跃 陈刚 王富昌 刘志峰 张振栓 张殿中 王铁成 李勤山 刘金河 王彦航 武朝晖 张福常 常辉 董富强 姚立国 米立辉 唐志强 吕波 孟昔英 刘晓华 刘云涛 朱振强 靳光卓 张毅超 尹建芳 侯建军 王辉峰 张振杰

   主要审查人:胡德均 崔元瑞 麻建锁 杨煜 王甦 陈武新 柯华 金廷智 高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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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  

1.0.1  为提高钢筋混凝土筒仓工程的施工水平,规范钢筋混凝土筒仓工程的质量验收,做到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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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贮存散料,且平面形状为圆形或多边形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筒仓、压缩空气混合粉料调匀仓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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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钢筋混凝土筒仓工程施工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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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钢筋混凝土筒仓工程施工中应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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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钢筋混凝土筒仓工程施工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

1.0.6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套使用。

1.0.7  钢筋混凝土筒仓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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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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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钢筋混凝土筒仓 reinforced concrete silo

   平面为圆形、方形、矩形、多边形及其他几何外形的贮存散料的钢筋混凝土直立容器,简称筒仓,其容纳贮料的部分为仓体。

2.0.2  仓顶 silo-top

   封闭仓体顶面的结构。

2.0.3  仓壁 silo-wall

   筒仓与贮料直接接触且承受贮料侧压力的仓体竖壁。

2.0.4  筒壁 supporting wall

   平面与仓体相同支承仓体的立壁。仓壁和筒壁合称为筒体。

2.0.5  仓底结构 silo-bottom structure

   位于仓体底部用于支承锥体、填料、贮料并形成漏斗的混凝土结构。

2.0.6  锥体 cone

   仓体内部用于均化和减压贮料的锥形结构。

2.0.7  漏斗 hopper

   仓体下部用以卸出贮料的容器。

2.0.8  填料 filler

   用于在仓底构成卸料斜坡的填充材料。

2.0.9  内衬 liner

   用于仓底、漏斗、仓壁等与贮料直接接触部位的保护和耐磨耗,并有利于出料流动的构造层。

2.0.10  散料 bulk material

   其特性符合散体力学理论的散装贮料。

2.0.11  单仓 single silo

   基础和主体结构均独立,不与其他筒仓和建、构筑物联成整体的单体筒仓。

2.0.12  仓中仓 silo-in-silo

   由同心不同直径的两个筒体组成的单仓。

2.0.13  排仓 silos in line

   成单线排列且联为整体的筒仓。

2.0.14  群仓 group silos

   由结构构造形式和工艺功能相同的多个筒仓组成的筒仓群体,可以是2个及以上单仓的组合、2组及以上排仓的组合、3个及以上非单线排列且联为整体的筒仓及其组合等。

2.0.15  扭转 torsional deviation

   采用滑模工艺施工时模板系统相对于筒仓中心的角位移现象。

2.0.16  滑模拖带施工 slipform prefabrication and erection

   利用滑模提升装置将仓顶结构(整体桁架、网架、井字梁等)拖带到设计标高并整体安装就位的施工方法。

2.0.17  工具式桁架吊模施工 tool-truss suspended formwork construction

   利用钢管、型钢等组成工具式桁架支撑于仓壁,作为仓顶混凝土结构悬吊模板支撑体系的施工方法。

2.0.18  承重钢梁支撑施工 steel bearing beam support construction

   在仓壁上架设钢梁(桁架),铺设作业平台,作为仓顶混凝土结构施工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法。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筒仓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相关施工技术标准、制定质量控制和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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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筒仓工程可按结构部位、施工顺序等划分为基础工程、筒体工程、仓底及内部结构工程、仓顶工程和附属工程(图3.0.2)。筒仓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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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筒仓工程施工前,应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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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筒仓工程所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其品种规格、技术指标和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用于筒仓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必须进行现场验收,混凝土原材料、钢筋及连接件、预应力筋及锚夹具、连接器、钢结构钢材、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应在现场抽取试样进行复试检验。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我查看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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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存放谷物及其他食品的筒仓,仓壁及内涂层应严格选用符合设计和卫生要求的产品。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我查看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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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用于筒仓工程施工的计量仪表、装置应进行计量检定,并正确维护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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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筒仓工程施工应结合工艺方法、施工技术水平和对混凝土工作性能的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筒仓工程混凝土结构的强度和耐久性指标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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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留置在筒体工程中的外露预埋件,应采取可靠的防腐防锈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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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采用滑模工艺施工的工程部位,宜实施旁站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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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筒仓工程施工中的试验检验和结构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并出具符合规定要求的测试记录及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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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础工程

4.1 一般规定

4  基础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基础工程施工必须具有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开工前应详细掌握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障碍物、文物等的分布情况,了解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类型、分布及结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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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基坑支护形式应结合水文地质情况、地面荷载、施工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确定,施工过程中应按规定对基坑边坡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4.1.3  桩基础工程施工应编制专项作业文件;在复杂地质区域宜按实际需求补充施工需要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确定合理的综合成桩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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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桩基、复合地基、人工换填地基等非天然地基,应按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4.1.5  施工过程中地基出现异常情况,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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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地基与桩基础工程

4.2  地基与桩基础工程

4.2.1  地基处理工程及复合地基必须进行验槽,换填层和基础工程施工前均应办理隐蔽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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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桩基础施工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的规定进行试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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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采用打(沉)桩工艺施工的桩基工程,应结合桩的类型、桩平面布置、工程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情况,合理选择施工机械,确定合理施工顺序和施工速度,并采取降低对邻近工程和施工设施造成影响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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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人工成孔灌注桩施工必须按照施工方案规定的作业顺序进行,桩基成孔必须设置护壁支护,不得超进度计划安排施工作业。人工成孔作业深度不宜超过30m,当地质条件较差时不应超过25m。在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施工,应釆取可靠的技术措施,保证成孔质量和作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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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69-2011

4.3 基坑工程

4.3  基坑工程

4.3.1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基坑开挖及支护方案,当基坑底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基坑开挖前应根据水文地质情况,釆取有效的降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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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基坑土方开挖应在基底预留200mm~300mm厚土层做人工清槽,超挖的部分应釆取技术处理措施。

4.3.3  采用桩基础的工程,应根据桩型、桩间距、桩间土、地下水等因素综合确定基坑土方施工方法,确保桩体质量不受开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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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验槽合格后,应立即进行基础施工,严禁将基坑长时间暴露。当基底被水浸泡、扰动时,被浸泡、扰动的土层应彻底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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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基础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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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钢筋工程

4.4  钢筋工程

4.4.1  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筋代换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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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钢筋的位置、间距、连接方式、锚固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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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基础钢筋的保护层垫块应均匀放置并具有足够的耐压强度,其强度不得低于基础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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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基础上层钢筋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支撑支架,支撑支架的构造形式和布置方式应满足刚度和整体稳定性要求。当支撑支架坐底放置时,支撑支架的立杆应采取止水防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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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基础插筋的布置形式和锚固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釆取可靠定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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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模板工程

4.5  模板工程

4.5.1  基础模板的支撑体系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大型基础模板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5.2  浇筑混凝土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撑系统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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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混凝土工程

4.6  混凝土工程

4.6.1  基础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编制专项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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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基础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宜采用低水化热的水泥和粒径较大、级配良好的粗骨料,宜采取掺加粉煤灰、磨细矿渣粉和高效减水剂等降低水化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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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大型筒仓基础宜合理设置混凝土加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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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基础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釆取综合温控措施进行养护,对混凝土的内外温差进行连续监测,混凝土内外温差不宜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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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基础混凝土应连续浇筑,浇筑过程中应及时排除泌水和浮浆,混凝土浇筑宜进行二次振捣。

4.6.6  基础混凝土应贴附薄膜养护。当在混凝土终凝前进行二次抹面时,应采取覆盖或洒水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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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筒体工程

5.1 一般规定

5  筒体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筒体结构施工时,可根据结构特征和施工条件选用滑模、提模、倒模、爬模、滑框倒模及其他专用施工工艺。仓底以下设置有多个结构层的筒仓,仓下支承结构宜采用支模方法浇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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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应进行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设计计算,并应装拆简便、安全可靠、便于操作与维修。施工过程中应对筒体工程模板支撑系统的使用安全进行监控,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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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筒体模板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体结构施工应根据结构特征、施工工艺、经济合理性、安全可靠等选用定型组合钢模板、钢框竹(木)模板等。

   2  圆形筒仓筒体宜采用弧面模板,当使用直面模板时单块模板的宽度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3  模板及其支撑系统拆除的顺序和拆除方法必须按模板专项施工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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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筒体钢筋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有特殊措施外,不得在筒体水平钢筋上焊接其他附件。

   2  门窗洞口和预留洞口处应设置加强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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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筒体混凝土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施工缝处应保证结合紧密、牢固,不应有明显接槎痕迹。

   2  配筋密集的筒体与内部结构连接部位应釆取有效措施,保证混凝土浇筑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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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筒体预应力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应力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  预应力钢丝(束)、锚具、夹具、连接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其质量和性能尚应满足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进行进场验收和复试。

   3  预应力筋张拉前应对混凝土结构进行检査并做好中间验收。

   4  预应力筋张拉时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规定。张拉顺序应严格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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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筒体滑模施工应连续进行,当遇特殊情况需要停滑或空滑时,混凝土应浇筑至同一水平面,继续施工时,应对滑模系统进行检査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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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筒体结构应按检验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预留预埋件安装、预应力工程施工、与仓壁同步安装的耐磨内衬的构配件等应做专项隐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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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69-2011

5.2 钢筋工程

5.2  钢筋工程

5.2.1  筒体水平钢筋的品种、规格、间距及连接方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我查看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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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水平钢筋宜采用绑扎连接接头,搭接长度不应小于50倍钢筋直径。当施工质量有可靠保证时,水平钢筋连接也可采用搭接焊接,焊接的两根钢筋应处于上下位置,施工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验收合格,钢筋焊接接头的有效焊缝长度不应小于12倍钢筋直径,外观质量应全数检查并按规定从工程部位截取试件做力学性能检验。水平钢筋接头位置应错开布置,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一个搭接区段,也不应小于1.0m,在同一竖向截面上每隔三根钢筋不应多于一个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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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筒体弧形水平钢筋应釆用机械成型。钢筋弧度应均匀,端部不应有明显翘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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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竖向钢筋的下料长度应控制在4m~6m。竖向钢筋宜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连接。采用搭接焊接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当采用绑扎连接时,光面钢筋搭接长度不应小于40倍钢筋直径,不加弯钩;带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5倍钢筋直径。接头位置应错开布置,同一连接区段内的接头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不宜大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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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水平钢筋与竖向钢筋应紧密接触,交接点应全数绑扎,绑扎丝头应背向模板面。

5.2.6  筒体内侧和外侧钢筋之间应设置拉结连系筋、焊接骨架钢筋等。变截面筒体的竖向钢筋向圆心的倾斜角应有限位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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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每一混凝土浇筑层面以上,至少应留置一道绑扎好的水平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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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采用滑模工艺施工时,必须釆取保证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有效措施;釆用其他工艺施工时,钢筋保护层设置应釆用成品垫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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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采用滑模拖带工艺施工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被拖带构件下部的筒体竖向钢筋位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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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  钢梁梁口部位的筒体钢筋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釆取保证筒仓结构整体性的措施,水平钢筋宜与钢梁可靠焊接,竖向钢筋宜在梁下可靠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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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模板工程

5.3  模板工程

5.3.1  模板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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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采用滑模工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滑模组装前应对模板表面进行除锈抛光处理。

   2  施工前应在模板下口采取防止混凝土漏浆的措施。

   3  模板应上口小、下口大,单面倾斜度应为模板高度的0.1%~0.3%;对连续变截面结构,其模板倾斜度应根据结构坡度情况适当调整;模板上口以下1/2~2/3模板高度的净间距宜与结构设计截面等宽。

   4  正常滑升过程中,相邻两次提升的时间间隔不宜超过0.5h。

   5  连续变截面结构的收分模板必须沿圆周对称布置,每对模板的收分方向应相反。每滑升200mm高度,至少应进行一次模板收分,模板的一次收分量不宜大于6mm。

   6  当支撑杆必须穿过较高洞口或模板空滑时,应对支撑系统和模板系统进行加固,保证支撑杆承载能力和滑模体系稳定性。

   7  每个台班至少应对模板系统、提升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变形失稳等问题应立即进行加固处理,并填写施工过程监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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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采用倒模、提模、爬模等工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后的筒体模板在继续周转使用前应进行校正和必要的维修。

   2  对拉螺栓的规格形式、布置方式及螺杆端头的处置方式应符合施工设计的要求。

   3  倒模三角架宜设置为3层。倒模支架在竖向和水平方向均应连接成整体。

   4  筒体模板每次安装完成后,应对直接承力构件进行专项验收。

   5  采用倒模施工时,应进行混凝土局部承压验算。混凝土强度达到6.0MPa以上时,方可拆除下层模板及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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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排仓和群仓施工不宜留置竖向施工缝,当必须留置时,竖向施工缝应留置在仓体连体部位的外侧不小于250mm处,并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钢筋位置和混凝土浇筑质量,仓体连接部位的附加钢筋应保证在施工缝两侧具有足够的锚固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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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混凝土工程

5.4  混凝土工程

5.4.1  筒体结构混凝土应严格控制水灰比,并釆取增加密实性的措施,严禁掺加含氯盐的外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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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筒体结构的混凝土应分层浇筑。釆用滑模工艺施工时,混凝土每次浇筑高度不宜大于250mm;采用倒模等其他模板施工工艺时,每层浇筑高度不宜大于500mm;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预留孔洞、门窗口等两侧的混凝土应对称均衡浇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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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滑模工艺施工,应在现场操作面随机抽取试样检查混凝土出模强度,每一工作班不少于一次;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合比有调整时,应相应增加检查次数。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我查看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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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釆用滑模工艺施工筒体结构时,出模混凝土应原浆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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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筒体混凝土表面应密实平整、外形平顺、外观清洁、颜色均匀无明显色差,施工中应及时消除混凝土流坠、挂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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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筒体混凝土出模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宜釆用连续喷雾方式保持混凝土表面处于湿润状态,或涂刷养护液。正温条件下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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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模板加固螺栓及穿墙孔洞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加固螺栓的端头宜安放锲形垫块,拆模后用同强度的细石混凝土封堵锲形槽口。

   2  筒壁和仓壁上穿墙孔、洞应填塞密实并做防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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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筒体结构的混凝土取样和试件留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 104的有关规定。当工程设计有耐久性指标要求时,应按不同配合比留置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试件。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我查看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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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预应力工程

5.5  预应力工程

5.5.1  预应力筋的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我查看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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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无粘结预应力筋应釆用专用防腐涂料层和外包层,并应釆用合格的锚具,其效率系数不应小于0.95,极限拉力作用时的总应变不应小于2.0%。

5.5.3  预应力筋应釆用砂轮锯或切断机切断,严禁采用电弧切割。

5.5.4  预应力筋采用的钢丝(束)或钢绞线不应有死弯,当出现死弯时必须切断。预应力筋接长应使用专用连接器。

5.5.5  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的孔道位置和无粘结预应力筋应采用定位支架可靠固定,敷设平顺,准确定位,并应有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位移和变形的措施。

5.5.6  有粘结预应力筋孔道埋管的连接及管与端部承压板间的连接,应牢固、严密,不得出现漏浆。埋管可用焊接、套管、管接头等方法连接。环形预应力筋埋管应按设计要求的半径弯制,弯制后的钢管不得出现裂缝和死弯。

5.5.7  预应力张拉端的混凝土应有抗裂加强措施。环形预应力筋端头部位的直线段长度不宜小于400mm,并与预应力环筋相切。

5.5.8  当设计有要求时,在预应力筋正式张拉前应进行孔道摩阻损失试验,试验的孔道应随机抽取或按设计规定。

5.5.9  预应力筋张拉时,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规定。预应力筋长度超过25m时,宜两端张拉;长度超过50m时,宜分段张拉和锚固。张拉顺序应按设计要求和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前应进行混凝土施工质量的中间检査和验收。

5.5.10  预应力筋张拉完毕后应及时对锚固区进行保护。对夹片式锚具,可先切除外露无粘结预应力筋的多余长度并弯折,对锚具及承压板进行封堵。

5.5.11  锚固区后浇混凝土和灌浆材料中,严禁使用含氯离子以及对预应力筋、锚具及其包层有腐蚀作用的外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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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仓壁内衬

5.6  仓壁内衬

5.6.1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应规定仓壁内衬的施工方法。板块式内衬安装应编制专项方案。耐磨层的原材料、基层、面层等应分别划分检验批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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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筒仓内衬材料的品种、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筒仓内衬材料以及耐磨层的粘结材料、安装紧固件等应分批进行现场验收。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我查看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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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内衬的安装和施工方法应与内衬材料性能和设计要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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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耐磨层基层的强度、密实性、坡度、平整度以及锚固件的施工质量等必须符合工艺设计要求,基层不得存在影响耐磨层质量的缺陷。当基层质量不满足规定要求时,应按技术方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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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耐磨层施工前应对筒体相应部位施工质量进行中间交接验收,办理内衬基层工程隐蔽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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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板块内衬粘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应干燥,表面的油污、涂覆物、粘连物、浮尘应清除干净。

   2  内衬安装施工应进行板块排列设计,宜采用错缝或骑缝方法铺砌,缝宽宜为3mm~5mm,粘贴层厚度宜为5mm~8mm。内衬的上部端口部位应采取防止内衬板边部受冲击脱落的保护措施;当设计无要求时,保护材料应与内衬材料同质。

   3  板块式内衬粘贴施工环境温度宜为10℃~30℃。当施工环境温度低于10℃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当空气湿度大于80%时,应采取通风干燥措施。

   4  板块式内衬施工后应进行养护。养护方法、养护措施和养护时间应根据环境气象条件确定,并满足粘贴材料技术要求。养护时间不宜少于7d。

5.6.7  砂浆和混凝土耐磨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胶结材料宜釆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MPa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水灰比不大于0.50。砂浆的耐磨骨料粒径应为0.5mm~5.0mm,混凝土耐磨骨料粒径宜为5mm~20mm。耐磨混凝土宜掺加混凝土减水剂。

   2  耐磨砂浆基层应作毛化处理,除去浆面。耐磨砂浆的厚度不宜超过40mm。耐磨砂浆应打点冲筋控制厚度和平整度,砂浆应划分区段刮平压实,原浆压光。耐磨层厚度大于30mm时,应在基层设置锚固件,增挂φ3规格以上钢丝网或φ4规格以上钢筋网,网格尺寸不宜大于150mm×150mm。

   3  耐磨混凝土应采用支模方法浇筑,基层应留置锚固钢筋。

   4  抗耐磨砂浆和混凝土养护时间应不少于10d。

5.6.8  金属板内衬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板内衬安装单元的尺寸应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安装条件综合确定,内衬板的拼接缝应满焊。

   2  金属板内衬安装前应进行预拼装,保证尺寸准确。

   3  采用钢轨做抗冲击耐磨层的,钢轨安装宜与主体结构混凝土同步施工,钢轨安装应具有可靠的定位和锚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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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69-2011

6仓底及内部结构工程

6.1 仓底结构、填料工程

6  仓底及内部结构工程

6.1  仓底结构、填料工程

6.1.1  仓底结构的模板支撑体系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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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釆用滑模施工时,仓底板可采用空滑或部分空滑的方法与筒壁浇筑成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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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用作仓内填料的材料其品种和施工坡度、密实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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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漏斗、锥体工程

6.2  漏斗、锥体工程

6.2.1  漏斗、锥体支模时宜先确定漏斗、锥体的中心控制点和底部控制线,根据漏斗、锥体的设计斜度搭设架体、铺设底模(图6.2.1-1~图6.2.1-2)。搭设前应对架体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

6.2.2  钢筋绑扎前,宜在模板上弹出钢筋控制线,并在两层钢筋之间设置支撑支架,保证钢筋位置准确。

6.2.3  漏斗、锥体混凝土施工应釆用内外侧双层模板。上层模板宜分步支设,每步高度宜为1.5m。

6.2.4  混凝土应分步浇筑,每次浇筑高度宜与分步模板高度相同。

6.2.5  锥体施工缝应留设在环梁以上不小于1.5m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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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漏斗内衬

6.3  漏斗内衬

6.3.1  漏斗内衬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5.6.1条~第5.6.8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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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在钢质基层上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漏斗必须安装牢固、稳定可靠。

   2  基层表面的油漆、污垢、氧化皮等应清除干净。板块式内衬的基层表面应进行除锈处理,表面不得存有锈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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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金属板内衬和抗冲击钢轨内衬安装宜与漏斗混凝土同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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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采用板块式内衬和耐磨混凝土、耐磨砂浆层的漏斗,应在出料口底部设置内衬托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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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利用金属板内衬代替漏斗内侧模板时,应采取防止混凝土缺陷和保证混凝土浇筑质量的可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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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仓顶工程

7.1 仓顶钢结构

7  仓顶工程

7.1  仓顶钢结构

7.1.1  仓顶钢结构安装可釆用吊装、滑模拖带等施工工艺。钢构件在存放、拼装、提升、就位等过程中的应力、变形应进行分析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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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仓顶钢结构釆用吊装工艺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座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且不低于设计强度等级的75%。

   2  钢结构安装前,应进行制作质量验收和构配件预检。

   3  支座部位的混凝土施工缝应进行处理,保证二次浇筑混凝土密实。

   4  拱形桁架结构和穹顶结构仓顶应采用分单元对称方法安装,并釆取保证中心临时支撑柱稳定的可靠措施,临时支撑柱应分次卸载。

   5  主构件吊装后必须及时安装次构件和稳定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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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筒体采用滑模工艺施工时,宜采用滑模拖带工艺进行仓顶钢结构整体就位安装。滑模拖带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拖带施工体系的设计计算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 50113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等的规定。

   2  应根据仓顶钢结构形式对被拖带装置、拖带支座及支撑系统、滑动模板构造进行一体化设计。拖带空间拱顶结构时应设置水平推力平衡装置(图7.1.3)。

   3  钢结构安装宜釆用支座托换转换一次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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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穹顶网架结构宜釆用拖带提升法进行整体安装,提升作业应采取同步性监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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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仓顶混凝土结构

7.2  仓顶混凝土结构

7.2.1  仓顶混凝土梁板结构宜采用桁架吊模、承重钢梁支撑等施工工艺,模板体系承重构件和构造节点应进行设计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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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桁架吊模施工(图7.2.2)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骨架应按施工计算增设腰筋、架立筋等,并焊接成加固钢筋骨架。

   2  桁架网片与钢筋骨架应连成一体,整体受力。

7.2.3  承重钢梁支撑施工(图7.2.3)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钢梁宜优先选用H形钢或工字钢。

   2  承重钢梁(或桁架)宜釆用在仓壁上预留梁口或钢牛腿的方法安装,仓顶结构和承重钢梁之间应留适当操作空间。

   3  承重钢梁上应满铺脚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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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仓顶混凝土锥壳结构施工应编制模板支架搭设、拆除和混凝土浇筑专项方案。倾斜面混凝土施工宜采取双侧模板,混凝土应分层、分步对称浇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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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69-2011

8附属工程

8  附属工程

8.0.1  仓内外钢梯、钢平台、钢栏杆等金属构件的制作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等的有关规定。

8.0.2  钢梯、钢支架等的安装预埋件应随主体工程施工留置,不得遗漏。釆用后锚固方法安装的预埋件,其安装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作拉拔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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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筒仓工程的避雷引下线应在筒体外敷设,严禁利用其竖向受力钢筋作为避雷线。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我查看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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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  接地装置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600mm。接地装置的接地极宜在基坑回填土前安装。接地装置安装完成后,应测试接地电阻,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0.5  筒仓工程的接地装置、避雷引下线、均压带、避雷针(网)应相互连通,形成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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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  筒仓工程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变形观测标志,单体仓不应少于4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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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季节性施工

9.1 一般规定

9  季节性施工

9.1  一般规定

9.1.1  季节性施工应结合工程进度、施工布置、气象条件等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9.1.2  季节性施工期间,应进行气象信息的收集、监测,根据气象状况合理安排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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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冬、雨期施工

9.2  冬、雨期施工

9.2.1  沿海地区施工应制订防台风预案和措施。

9.2.2  筒体和施工设施应设置临时避雷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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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冬期进行筒仓工程滑模施工,必须具备可靠保温防冻措施和保证混凝土结构质量的技术措施,否则不宜进行滑模作业。环境温度低于-20℃不应施工。

9.2.4  冬期筒体混凝土养护宜采用涂刷养护液和悬挂帷幔相结合的养护方法,气温较低时应采取热电阻、电加热、蒸汽养护等保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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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10.1 职业健康安全

10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10.1  职业健康安全

10.1.1  筒仓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等的有关规定。

10.1.2  施工前必须针对结构和施工特点以及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等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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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高空作业人员应经身体检查合格,接受本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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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筒仓施工期间必须设置危险警戒区,警戒线至筒仓的距离不应小于筒仓施工高度的1/5,且不小于10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釆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10.1.5  危险警戒区内,构筑物入口、机械操作场所,应搭设高度不低于3.5m的安全防护棚,通行区应设置安全通道。

10.1.6  遇雷雨和六级及以上的大风天气,应停止施工,并对操作面的设备、材料进行整理和固定,同时人员迅速撤离作业区。

10.1.7  结构构件吊装应制定专项方案,吊装前应对起重设备和吊具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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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作业平台应留设安全通道。作业面临边应设置不低于1.2m高防护栏杆,平台板应严密、平整、防滑,并有可靠固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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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施工用电线路应按固定位置敷设,施工用电设施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夜间施工时,应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移动照明设施电压不应大于3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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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  安全通道、垂直上人梯、作业平台等区域应禁止吸烟,施工平台上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作业面上应设置足够、适用的灭火器材或其他消防设施。电气焊作业影响区应有防火措施,并申请动火证,安排现场监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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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  安装和拆除筒仓工程的脚手架、承重支架、特种施工设施和施工装置等,必须按照专项方案确定的程序、方法进行,作业人员必须是考核合格的专业工,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拆除作业应划定安全警戒线,安排操作监护人员进行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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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环境保护

10.2  环境保护

10.2.1  筒仓工程施工应釆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的利用效率,降低材料损耗。

10.2.2  现场易产生噪声的设备应有隔声降噪措施。塔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设备在夜间施工时,应采用哑声电铃或对讲机传递信号。宜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机具,并采取隔声、隔振措施,避免或减少施工噪声和振动。振捣棒严禁振捣模板或钢筋。

10.2.3  严禁随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拆除模板时不得随意向低处摔扔,不得用硬物打击模板。

10.2.4  电动除锈机应装设排尘罩和排尘管道。混凝土在生产过程中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搅拌站应设置封闭的防护棚,所有粉料的运输及称量均应在密封状态下进行,并有收尘装置。

10.2.5  砂石料堆场应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水泥、掺合料等粉料应在仓库或密闭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宜遮盖严密,装卸和运输应有防止遗洒扬尘的措施。

10.2.6  加工木模板产生的锯末、碎料应按照固体废弃物处理要求进行处理,避免污染环境。

10.2.7  隔离剂、机械润滑油、切削冷却润滑液等应有回收和防止洒落措施,并应封存存放,防止渗漏污染土地。

10.2.8  混凝土搅拌场地应设置集水坑和沉淀池,并应及时清理沉淀物。

10.2.9  施工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分类、清运,保持工完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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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69-2011

11工程质量验收

11.1 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1  工程质量验收

11.1  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1.1.1  钢筋混凝土筒仓工程质量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11.1.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群仓工程中的独立筒仓、单组联体筒仓可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仓中仓和排仓应按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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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筒仓内衬工程划分为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检验批检查项目应参照本规范第5.6.2~第5.6.8条、第6.3.2~第6.3.5条和具体工程的专项技术标准执行。

   2  工序验收应按工程部位和施工段划分检验批。漏斗、仓壁及其他部位应分别划分检验批,群仓和排仓的每个仓体单元应独立划分检验批。

   3  金属板内衬、钢轨内衬等与主体结构同步一体化施工时,金属类内衬安装应单独划分分项工程;当填充混凝土与主体结构混凝土同时浇筑时,填充混凝土作为主体结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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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筒体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筒仓体应单独划分检验批。大直径筒仓、联体筒仓应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2  采用滑模工艺施工时,每一个工作日的滑升区段且不超过3m的滑升高度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3  采用除滑模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施工时,应按一次支设模板高度划分检验批。

   4  在筒体配筋变化处,宜按配筋区段分别划分检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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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涉及使用功能、使用安全的加工件、预埋件应分类和分批次进行制作质量的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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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工程质量验收

11.2  工程质量验收

11.2.1  钢筋混凝土筒仓工程质量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检验批的验收与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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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工程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我查看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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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筒仓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结构实体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2  钢筋混凝土筒仓工程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为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结构构件及部位。承重墙、柱、仓底及内部结构的实体检验的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筒体部分还应进行钢筋规格、间距的实体检验。根据设计要求、工程实际需要或合同约定,也可增加其他检验项目。

   3  混凝土强度宜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也可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检验依据,其留置、养护和检验评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4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和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5  筒体混凝土强度实体检验、同条件试件的留置和筒体钢筋实体检验项目的抽样数量、检验方法、允许偏差和合格性判定条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6  当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合格或钢筋实体检验结果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结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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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钢筋混凝土筒仓工程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  设计变更文件及竣工图文件;

   2  原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试报告;粮食和食品行业筒仓的卫生合格证明文件和工程材料有害物、污染物含量的检验、复试报告;

   3  地基验槽记录、地基与基础检测报告;

   4  施工检验试验报告、工艺测试报告;

   5  涉及工程施工内容的分类施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钢结构工程检测报告;

   8  中间交接验收记录、专项工程验收记录;

   9  结构实体检验报告;

   10  使用功能检验及功能抽查测试资料;

   11  变形观测记录;

   12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3  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4  工程竣工报告;

   15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管理资料;

   16  工程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相关资料;

   17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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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筒仓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编制、收集,及时审查归档,按工程技术资料相关标准分类整理、分卷编目,工程验收后及时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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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工程质量检查评定

11.3  工程质量检查评定

11.3.1  钢筋混凝土筒仓工程施工检验批的质量评定应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规范和本规范第3章、第4章、第5章、第6章的规定。

11.3.2  施工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质量记录、施工记录。

11.3.3  釆用新材料、新工艺而无验收标准的施工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指标和专项技术标准共同制订质量评定和验收方案,但不应违反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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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钢筋混凝土筒仓分项工程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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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筒体结构实体检验

附录A  筒体结构实体检验

A.0.1  筒体结构实体检验抽取样本的结构部位和数量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工程结构重要程度共同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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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筒体结构实体检验的项目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规格和间距以及约定的其他项目。

A.0.3  代表筒仓下部支承结构实体强度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3组;代表仓壁结构强度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A.0.4  同条件试件应放置在与其代表的结构部位基本相同的环境条件下,并采取相同的养护条件;采用滑模施工的仓壁结构,同条件试件可放置在模板平台上进行同条件养护。同条件试件养护方案由施工、监理(建设)等各方依据本规范规定共同确定。

A.0.5  筒体钢筋实体检验的取样部位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筒仓的筒壁至少抽取3处进行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规格的检验。

   2  每个筒仓的仓壁在每个配筋区段内,应按水平周长每30m至少抽取1处且不少于3处进行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规格的检验。配筋区段高度超过15m时,每增高15m应增加检测点不少于3处。抽样点的部位应在竖向和水平范围内均匀分布。

   3  在仓壁水平配筋变化位置上下各1.0m范围内以及仓壁变截面处的上下位置,至少应各抽取2处进行检验。

   4  每个仓体的仓壁钢筋实体检验抽样点的数量不应少于10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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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  筒体钢筋实体检验,每处抽样应连续抽检不少于6根水平和6根竖向钢筋,抽样检验范围的宽度和高度不应小于800mm。

A.0.7  钢筋实体检验检测误差和允许偏差按下列要求执行:

   1  钢筋检测误差应不大于1.0mm;

   2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为+15mm,-3mm;

   3  钢筋水平间距允许偏差为±10mm,钢筋竖向间距允许偏差为±15mm;

   4  在每一抽查处,检测的髙度和宽度范围内,钢筋数量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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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  筒体部分的钢筋实体检验应单独进行验收。

A.0.9  筒体结构钢筋实体检验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钢筋各检验项目合格点率分别达到90%及以上时,钢筋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2  当钢筋单项检验项目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该项钢筋的检验结果判为合格;

   3  各项抽样检验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均不得大于本规范附录A.0.7条允许偏差值的1.5倍;

   4  钢筋规格必须全部符合设计要求。

   注:本附录只适用于筒仓结构筒壁和仓壁的实体检验,筒仓工程其他部位和结构构件的实体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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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筒仓垂直度和全高检测方法

附录B  筒仓垂直度和全高检测方法

B.0.1  筒仓垂直度(全高)检测应在仓壁结构施工完成后进行。垂直度观测除满足本附录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有关规定。

B.0.2  直径不大于10m、高度小于20m的筒仓,当环境条件允许时,垂直度检测可在遵守本附录基本原理基础上,直接使用简易方法(如线坠法)进行测量。

B.0.3  测量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区或建筑物变形观测控制点。

   2  保护完好的筒仓工程定位坐标控制桩点。

B.0.4  垂直度观测应设置观测点(图B.0.4)。观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单仓可按照方便观测的原则在仓内或者仓外布设地坪观测点,其他筒仓设置仓外观测点。

   2  测量观测点应沿筒仓周边均匀对称布置。

   3  圆形单仓沿周长每25m左右设置一处观测点(Ai或Ai),观测点应对称布置,单仓观测点的数量不得少于4个。圆形联体筒仓应在每个仓体的纵横主轴线方向对应布设观测点;矩形筒仓应在角部纵横轴线两个方向设置观测点;联体仓每间隔20m~30m在轴线对应位置增设一处观测点。观测点的布置方式参照图B.0.4(a)、(b)、(c)执行。

   4  观测点应按单位(子单位)工程编号,并测量出每个观测点的相对标高(h0i或h0i)和该观测点的定位坐标或相对于圆筒仓的半径(ri或ri)。计算仓壁设计中心至观测点的距离值(Li或Li)。

B.0.5  对应各观测点位置,在仓壁顶按结构实际截面厚度标定仓壁中心位置(B点),测量其相对标高(hi)。

B.0.6  筒仓垂直度偏差按以下规定计算(表B.0.6):

   以第i个观测点(Ai)为基准点,以仓顶对应处的轴线设计位置或设计半径线(B点)为观测起始点,采用激光铅垂仪观测法测得各点观测值Li(Li)(图B.0.4)。

   筒仓垂直度偏差按下式计算:

li=ri-R或(li=R-ri)        (B.0.6-1)

i=li-Li或(△i=Li-li)        (B.0.6-2)

       式中:△i——第i个观测部位对应的垂直度偏差(mm),正值代表向外倾斜,负值代表向内倾斜;

           Li(Li)——对应第i个观测点所取得的仓外侧(仓内侧)垂直度观测数值(mm);

           li(li)——对应仓外侧(仓内侧)的第i个观测点的垂直度观测基准值(mm)。

B.0.7  测得的各观测点垂直度偏差(表B.0.6)绝对值的最大值为筒仓垂直度偏差(△)。

B.0.8  各观测点标高测量值的平均值为筒仓仓顶标高实测值。

   式中:h一一筒仓仓顶标高实测值(mm);

       hi——第i个观测点(Ai)对应的仓顶标高实测值(mm);

       n——观测点的数量。

B.0.9  各观测点测得的垂直度绝对值的最大值为筒仓垂直度检测值。

▼ 展开条文说明

《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69-2011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釆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釆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2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 50113

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7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8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

9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1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11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

1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13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 104

1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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