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基础资料搜集,服务城市规划编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基础资料的搜集工作。
1.0.3
编制城市规划应搜集有关城市及其相关区域的自然、历史、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城市建设的现状资料、相关规划及其他资料。
1.0.4
基础资料搜集应以编制基准年数据为准。需要搜集历史数据资料时,宜以“历年”表述,应搜集5年~10年的数据。
1.0.5
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提供准确、有效的基础资料,其中涉及城市安全、经济、人口的资料,应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1.0.6
城市规划基础资料的搜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搜集
2.0.1
综合资料应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政策文件、规划成果和行政区划等资料,应由发改、经信、国土、民政、交通、环保、农业、规划、建设、水利(务)、电力、市政等部门提供。
2.0.2
自然条件资料应包括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及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应由国土、测绘、水利(务)、地震、气象等部门提供。
2.0.3
自然资源资料应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能源等资料,应由国土、水利(务)、农林、环保、发改、统计等部门提供。
2.0.4
历史发展资料应包括城镇发展历史演变、行政区划变动等资料,应由地方志办公室、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
2.0.5
历史文化资料应包括市域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中心城区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构)筑物、古树名木等资料,应由文物、文化等部门提供。
2.0.6
人口资料应包括户籍人口、城镇人口、农村人口和常住人口等资料,应由统计、计生、公安等部门提供,从其他渠道获取的资料应经统计部门确认。
2.0.7
经济社会资料应包括市域、市区、县(市)、镇(乡)的经济总量、产业发展、社会发展资料,应由统计、发改、经信等部门提供。
2.0.8
土地利用资料应包括市域城镇、乡、村庄建设用地、基本农田、土地出让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提供。
2.0.9
生态环境资料应包括生态保护空间、环境质量、排污量、生态建设工程及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等资料,应由环保、农林、水利(务)、园林等部门提供。
2.0.10
居住资料应包括中心城区的各类居住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等资料,应由房管、建设等部门提供。
2.0.1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资料应包括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外事、宗教等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等资料,应由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技、民政、宗教事务等部门提供。
2.0.12
商业服务业资料应包括中心城区的商业、商务、娱乐康体、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等主要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等资料,应由商务、文化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提供。
2.0.13
工业资料应包括各类开发区、工业用地和主要工业企业资料,应由经信、外经贸、发改、规划等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提供。
2.0.14
物流仓储资料应包括物资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设施资料,应由交通、经信、发改、规划等部门及物流园区管理机构提供。
2.0.15
绿地资料应包括中心城区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等资料,应由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等部门提供。
2.0.16
特殊用地资料应包括专门用于军事目的和安全保卫的设施资料,应由军事机关、公安等部门提供。
2.0.17
综合交通资料应包括区域交通设施和城市交通设施的等级、布局、运能、运量等资料,应由交通、港务、民航、铁路、发改、外经贸、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
2.0.18
旅游资料应包括旅游镇、旅游村、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其他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等资料,应由旅游管理、规划、建设等部门及风景区管理机构提供。
2.0.19
供水工程资料应包括水源、清水通道、用水量、供水工程设施等资料,应由水利、规划、建设等部门及自来水公司、水务集团等企事业单位提供。
2.0.20
排水工程资料应包括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通道、纳污水体、排水管网等资料,应由水利、规划、建设等部门及污水处理厂、水务集团等企事业单位提供。
2.0.21
电力工程资料应包括电源、用电量、电网等资料,应由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及电力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
2.0.22
通信工程资料应包括各类通信业务用户数据、通信设施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经信等部门及电信、移动、联通、广电、邮政等企事业单位提供。
2.0.23
燃气工程资料应包括气源、供气方式、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网等资料,应由发改、规划、建设、经信等部门及燃气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
2.0.24
供热工程资料应包括热源、供热方式、供热管网等资料,应由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及热力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
2.0.25
环卫工程设施资料应包括垃圾产生量、垃圾收集处理方式、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粪便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站)、堆肥厂等资料,应由建设、市政、城管、统计等部门提供。
2.0.26
殡葬设施资料应包括殡仪馆、火葬场、墓地与骨灰存放处等资料,应由民政等部门提供。
2.0.27
综合防灾资料应包括地质灾害、防洪、消防、抗震、人防、气象灾害等资料,应由国土、水利、消防、气象、地震、人防、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
2.0.28
地下空间利用资料应包括中心城区地下商业、交通等设施的资料,应由人防、商务、建设、交通等部门提供。
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搜集
3.0.1
综合资料应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政策文件和规划成果等资料,应由国土、规划、建设、交通、环保、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水利(务)、电力、市政等部门提供。
3.0.2
自然条件资料应包括地形地貌、河流水系、地下水、植被等资料,应由国土、测绘、水利(务)、地震、农林等部门提供。
3.0.3
历史文化资料应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构)筑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资料,应由文物、文化、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提供。
3.0.4
土地利用资料应包括地价、地籍资料,应由国土、规划等部门提供。
3.0.5
生态环境资料应包括环境质量、生态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排污量等资料,拟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原工业用地应搜集土壤污染的评价资料,应由环保、农林等部门提供。
3.0.6
居住资料应包括各类住宅、保障性住房、服务设施资料,应由房管、建设等部门和房产交易机构提供。
3.0.7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资料应包括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外事、宗教等设施的规模、布局、建筑等资料,应由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技、民政、宗教事务等部门提供。
3.0.8
商业服务业资料应包括商业、商务、娱乐康体、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等主要设施的规模、布局、建筑等资料,应由商务、文化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提供。
3.0.9
工业资料应包括工业企业的规模、布局、建筑等资料,应由经信、外经贸、发改、规划等部门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提供。
3.0.10
物流仓储资料应包括物流仓储设施性质、规模、布局等资料,应由交通、经信、发改、规划等部门及物流园区管理机构提供。
3.0.11
绿地资料应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等资料,应由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
3.0.12
特殊用地资料应包括专门用于军事日的和安全保卫的设施资料,应由军事机关及公安等部门提供。
3.0.13
综合交通资料应包括区域交通设施、城市交通设施和重要地段地下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线形走向、控制要求等资料,应由交通、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
3.0.14
供水工程资料应包括用水量、供水工程设施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水利等部门及自来水公司、水务集团等企事业单位提供。
3.0.15
排水工程资料应包括排水体制、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通道、纳污水体、排水管网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水利等部门及污水处理厂、水务集团等企事业单位提供。
3.0.16
电力工程资料应包括用电负荷、电源、供电方式、电力工程设施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等部门及电力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
3.0.17
通信工程资料应包括通信用户、通信管网、通信工程设施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经信等部门及电信、移动、联通、广电、邮政等企事业单位提供。
3.0.18
燃气工程资料应包括气源、用气量、供气方式、燃气输配系统、燃气管网、燃气场站设施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等部门及燃气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
3.0.19
供热工程资料应包括热源、热负荷、供热方式、供热管网等资料,应由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及供热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
3.0.20
环卫资料应包括垃圾产生、处置及环卫设施布局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部门提供。
3.0.21
殡葬设施资料应包括殡仪馆、火葬场、墓地与骨灰存放处等资料,应由民政等部门提供。
3.0.22
综合防灾资料应包括防洪、消防、抗震、人防等资料,应由国土、水利、消防、气象、地震、人防、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
3.0.23
地下空间利用资料应包括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及地下商业、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的资料,应由人防、商务、交通、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
4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搜集
4.0.1
综合资料应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政策文件和规划成果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
4.0.2
自然条件资料应包括地形地貌、地下水、工程地质、植被等资料,应由国土、测绘、水利(务)、地震、农林等部门提供。
4.0.3
历史文化资料应包括规划地块和邻近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构)筑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及城市的文化底蕴、空间肌理、建筑特色等资料,应由文化、文物、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
4.0.4
土地利用资料应包括地价、地籍资料,应由国土、规划等部门提供。
4.0.5
建(构)筑物资料应包括各类建(构)筑物的质量、功能、结构资料,应由建设部门提供。
4.0.6
道路交通资料应包括规划范围内道路交通规划和城市交通设施布局的相关资料,应由交通、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
4.0.7
供水工程资料应包括给水管线、预留接管、给水加压泵站、再生水设施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水利等部门及自来水公司、水务集团等企事业单位提供。
4.0.8
排水工程资料应包括排水体制和污水、雨水设施资料,应由规划、建设、水利等部门及污水处理厂、水务集团等企事业单位提供。
4.0.9
电力工程资料应包括用电负荷、电源、供电方式、电力工程设施及中低压配网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等部门及电力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
4.0.10
通信工程资料应包括通信用户、通信管网、通信工程设施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经信等部门及电信、移动、联通、广电、邮政等企事业单位提供。
4.0.11
燃气工程资料应包括气源、用气量、供气方式、燃气输配系统、燃气管网、燃气场站设施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等部门及燃气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
4.0.12
供热工程资料应包括热源、热负荷、供热方式、供热管网等资料,应由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及供热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
4.0.13
环卫工程资料应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提供。
4.0.14
防灾设施资料应包括防洪、消防、抗震防灾、人防等资料,应由国土、水利、消防、气象、地震、人防、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
4.0.15
地下空间利用资料应包括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地下商业、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的资料,应由人防、交通、市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
5 基础资料搜集的步骤、方法及成果
5.0.1 搜集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规划类型和编制要求,确定所需资料的调查提纲。
2
应根据调查提纲,拟定有关资料的调查内容、调查对象、调查方法,设计调查表格、调查问卷、访谈要点等。
3 应开展调查。
4
应分析、整理、归纳基础资料,并应形成调研成果。
5.0.2 调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现场踏勘调查。
2
应召开座谈会。
3 应根据调查内容发放调查表格、调查问卷。
4 应走访有关部门、企业、公众,进行访谈和资料搜集。
5
应进行文献资料的摘编整理。
5.0.3 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搜集的基础资料应进行分析、整理,并应作为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应形成“基础资料汇编”。基础资料汇编应包括综合资料目录、各类表格汇总及分析、各类资料的文字整理、重要座谈会记录、调查问卷原始表格等。
2
应绘制完成现状图。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标签:
本文链接:/guifan/3935.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