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alarm system
GB 50166-201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0年 3 月 1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6-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22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基本规定、施工、系统调试、系统检测与验收和系统运行维护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检测、验收等有关技术内容;2.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传输设备(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防火门监控器、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和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施工、调试、检测及验收要求;3.增加了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调试、检测及验收要求;4.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不一致、不协调的内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应急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编:110034)。
本标准主编单位: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编单位: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
防火研究所
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百标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秦皇岛尼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丁宏军 张颖琮 刘 凯 张 磊 李小白 鲁云龙 李惠菁
杨瑞新 李桂芳 孙成群 李宏文 张雄飞 宇 平 李 辉
李伟刚 王爱中 赵建斗 任红军 余龙力 关大巍 赵克伟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孙 兰 王 栋 张 明 杨德才 高林玉 李民铎 黄一品
谢照荣 吴望夏
编制说明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1月22日以第31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和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和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保养,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保养。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说明制订本标准的目的,即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火灾探测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简称,是以实现火灾早期探测和报警,向各类消防设备发出控制信号并接收、显示设备反馈信号,进而实现预定消防功能为基本任务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种有力工具。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等一系列消防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有了很大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将继续发挥日益显著的作用。
本标准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验收机构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和检测验收的技术依据。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标准是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配套规范,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是一致的。
1.0.3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与其他有关规范的关系。本标准是一部专业技术规范,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在执行中,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保证标准、规范的协调一致性。
2基本规定
2.1 质量管理
2.1.1 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2.1.2 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填写有关记录。
2.1.3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等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应齐全;
2 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3 系统设备、组(配)件以及材料应齐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应能够保证正常施工;
4 与系统施工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2.1.4 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2.1.5 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施工前,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第2.2节的规定和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对材料、设备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 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3 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不合格应进行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区域的划分、系统的安装工序及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和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宜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
5 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6 系统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按设计文件、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E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并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
7 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系统竣工图、材料设备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等相关材料。
条文说明
2.1.1 本条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特点对分部和分项工程进行划分。
2.1.2 本条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编写施工方案并取得审批,收集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制定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确定各岗位的质量责任,确保主要专业工种人员能够持证上岗,确认施工图纸符合审查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前应组织监理单位对本条内容进行检查,并填写符合附录B规定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
2.1.3 本条规定了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的技术、物质条件,这些规定是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保证工程质量,强调施工单位无权任意修改设计图纸,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有必要进行修改时,需由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修改,且更改后的消防工程设计图纸及文件应交有关机构进行审核及备案。
2.1.5 本条具体规定了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一是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二是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强调了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还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应进行中间交接检验,使各工序和各相关专业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三是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调试,调试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调试规定进行。
本标准的此次修订细化了附录的表格条款,根据条文要求每一条文均对应一个表格的填写要求,使施工及调试过程的质量记录更具有操作性、实用性和可追溯性。每个工程要填写工程现场部件的分布一览表,该表格的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要求保持一致,对回路数和每个回路的带载部件数量进行了限制,该表格可以根据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数量进行增加,每个控制器对应一张表格,同时按照设计和实际工程情况填写控制器的回路、每个回路的带载设备数量,并按照每个回路的地址编码填写其实际部件的种类类型、工程现场的部位描述和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等内容,同时对应每个回路的每个现场设备均会有一个调试的相关记录,使质量记录具有很强的可追溯性。
本标准的此次修订,同时编写了配套的工程调试验收软件,该软件具有表格单机和在线填写、表格自动生成、信息自动记录和分时上传等功能,便于标准的实施和操作。
2.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2.2.1 材料、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具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2.2.2 系统中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应与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一致。
2.2.3 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接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
2.2.4 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2.5 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条文说明
2.2.1 本条规定了材料、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文件检查的内容。其中检验报告及认证证书是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有许多产品是国家强制认证(认可)和型式检验的,进场前必须具备与产品对应的检验报告和证书,另外,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认证产品应贴有相应国家机构颁发的认证标识。因此,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是证明产品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的法定证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强制性认证产品及认证标志详见表1,其中CCCF的强制性认证标志是3C认证标志,红色标签为消防产品信息标志贴于产品本体,具有唯一的14位明码,可以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或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网站(www.cccf.net.cn/mm)查询产品的相关信息。
表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强制性认证产品及认证标志

2.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强调应重点检查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是否与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的内容一致。从近年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情况来看,个别企业存在送检产品与实际工程应用产品质量不一致或因考虑经济原因更改已通过检验的产品等现象,造成产品质量存在先天缺陷,使系统容易产生无法开通、误报率高、误动作等问题,严重影响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在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场前,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认真检查、核对。
2.2.3 对于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应通过核对检验报告来确保该产品是通过国家相关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
所有纳入认证的消防电子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型式检验报告(如图1)信息可登陆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http://www.cccf.com.cn),在产品信息页面下查询。

图1 型式检验报告
产品的检验报告在产品检验特性描述中会详细说明系统在型式试验时配接产品的名称和型号,例如××××公司生产的×××型火灾报警控制器配接××××公司生产的×××型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和××××公司生产的×××型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进行试验。工程现场的系统兼容性核查就是核查工程中系统的各类组件的配接是否有检验报告描述的技术支持,特别是针对不同公司提供的各类部件组成系统的工程,如果没有检验报告提供的描述证据,就无法保证该系统将来在调试及运行过程中的可靠性,也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
2.2.4 本条规定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与设计方案一致,符合设计要求,且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2.2.5 本条规定通过目测检验主要材料、设备和配件的外观及结构完好性。
3施工
3.1 一般规定
3.1.1 系统部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3.1.2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 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3.1.1 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控制逻辑关系设计文件等必要的技术文件应以相应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为准。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设置有明确的要求,设计文件应符合该规范规定,因此系统施工前应核对与设计图纸的符合性和一致性。
3.1.2 在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施工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 的相关规定进行。
3.2 布线
3.2.1 各类管路明敷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杆直径不应小6mm。
3.2.2 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2.3 管路经过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线缆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应留有适当余量。
3.2.4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
3.2.5 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路长度每超过30m且无弯曲时;
2 管路长度每超过20m且有1个弯曲时;
3 管路长度每超过10m且有2个弯曲时;
4 管路长度每超过8m且有3个弯曲时。
3.2.6 金属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3.2.7 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 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3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3.2.8 槽盒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3.2.9 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
3.2.10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3.2.11 在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3.2.12 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系统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3.2.13 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3.2.14 从接线盒、槽盒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应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
3.2.15 系统的布线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相关规定。
3.2.16 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条文说明
3.2.1 本条规定是为了确保穿线顺利。若不做固定,在施工过程中将发生跑管现象。最好要用单独的卡具,防止受其他设备检修的影响。
3.2.3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例如加装接线盒等),在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这样做使线路不至于断裂,从而提高系统运行的可靠性。
3.2.4 在多尘或潮湿的场所,为防止灰尘和水汽进入管内引起导电,影响工程质量,规定管子的连接处、出线口均应做密封处理。
3.2.6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管子与盒子不脱落,不会导致导线穿在管子与盒子外面,确保工程质量。
3.2.7 本条规定是为了增加机械强度,防止弧垂很大,确保工程质量。
3.2.9 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的第11章布线对导线的种类及电压等级有明确要求,因此应依据此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布线。
3.2.10 有些施工单位使用导线的颜色五花八门,有时接错,有时找不到线,影响调试与运行,为了避免上述问题,最低要求把“+”与“-”区分开来,其他线路不做统一规定,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绝缘导线颜色应一致。
3.2.11 在穿线前必须将管槽中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因为有些暗敷线路若不清除杂物势必影响穿线,内有积水影响线路的绝缘。有些施工单位对本条规定很不重视,使有些工程在穿线时发生堵管现象,造成返工,有些备用管在急用时也有此类情况发生。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穿线顺利进行,提高系统运行的可靠性。
3.2.13 实践证明,管内或槽内有接头将影响线路的机械强度,另外有接头也是故障的隐患点,不容易进行检查,所以必须在接线盒内进行连接,以便于检查。
04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 附录F系统日常巡查记录
F.0.1 表F中带有“☆”标的项目和子项内容为可选项,当不涉及此项目或子项时,检测、验收记录不包括此项目或子项。
F.0.2 设备数量应为巡查区域设置的系统设备的数量,设备的外观、运行状况正常时,在对应正常记录表格框中勾选相应的记录项
;设备的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描述故障现象,并填写现场处理情况及保修情况记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 14287.1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
《火灾显示盘》GB 17429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GB 22370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 28184
《防火门监控器》GB 29364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 29837
《防火卷帘控制器》GA 386